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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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事实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而在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能够为犯罪分子带来暴利,也能把犯罪分子送上断头台。基于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毒品犯罪分子对犯罪时间与地点的选择通常会深思熟虑。毒品交易多采取单线联系,大多发生在相对封闭,不为人们觉察的环境中,且大老板通常隐藏于幕后,遥控指挥,由各自的下线具体实施毒品买卖。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决定了在毒品犯罪中证人证言相对较少,基本上只有买受毒品人证言的情况。而买受毒品人多数情况下,同时也是向下线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人,他们在证实被查明的毒品犯罪时,往往会避重就轻,交待不完整,且其证言具极大的可变性,给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毒品犯罪造成巨大困难。
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
普通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开始侦查前大多结束,犯罪现场已经固定化和静止化,侦查人员勘查犯罪现场能够获得丰富的证据。我国资深刑侦专家武和平曾言,刑事案件的侦破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2] 犯罪现场勘查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毒品犯罪中,除了制造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点多,线长,面广,流动性强,几乎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即使是零星贩卖毒品,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也不断地变换犯罪地点,毒品犯罪的交易过程非常短暂,可以在擦肩而过的瞬间完成毒品交易。毒品交易的快捷性,使得毒品犯罪现场很少留下痕迹和物证,几乎没有证据可资利用。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找不到所有的交易现场,侦查部门无法对全部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通过现场勘验难以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难通过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同一认定的方法证明犯罪,这给侦查部门打击毒品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由此决定了现场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不到重大作用。
4、物证种类单一
物证的特点是客观性强,不易伪造,与其它证据相辅相成,客观、全面的证实主要案情。普通犯罪中物证种类非常丰富,难以一一列举。而在毒品犯罪中,物证主要集中在毒品、毒资两类形式上,单靠物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犯罪。哪怕是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毒品,他也可以狡辩不知道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而是朋友委托携带的普通物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货分离,雇人贩运时,仅靠查获的毒品、毒资是很难成功地证明毒品犯罪。
在缉毒实战中,不少侦查人员认为查处毒品犯罪,重要的就是要缉获毒品、毒资。这种认识有一定道理,但具有片面性。基于这种片面的认识,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认贩毒行为后,就认为大功告成了。这种破案方式,往往留有后遗症: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翻供。一旦翻供,公诉机关、法院就会要求侦查部门补充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然而由于时过境迁,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有证明力的旁证。于是,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
二、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的问题
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当前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涉及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