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78号文-资源利用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自然资发〔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2年4月11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地质资料定密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关于执行财税(2015)78号文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财税(2015)78号文的通知各水务公司: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78号文),其中提到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即需要交纳30%的增值税。
此政策对污水处理成本和投资收益影响巨大,需各水务公司积极应对。
经研究,现将具体要求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1、污水处理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如果因违反税收或环保法而罚单超过一万元(单次)的,三年内将不得享受退税优惠。
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时去当地所辖的国税部门办理即征即退备案手续并关注税款退回情况。
3、自7月1日起,按照财务部下发的成本费用项目表(见附件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遇到无法开具的要求到国税代开(如果无法取得,请填写附件2),注意专票是一式两联(发票联+抵扣联),均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4、各水务公司务必于3日内向政府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3),积极索求税费补偿,并拿到政府相关确认函。
申请的内容需根据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完善,并经过水务分公司审核。
中冶华天水务分公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明细附件2:声明公司财务部:本人,因办理事项,根据公司要求,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取得,原因如下:本人申明,上述原因真实可信,无虚假陈述,且本人经过再三努力也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承诺今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财务部可拒绝报销相关发票,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声明人:日期: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情况属实):备注:1.本声明仅适用于单张低于3000元的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收取的情况,3000元以上的必须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为:自开票日起180天内,请及时交财务办理认证。
附件3:关于补偿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税款及附加费的申请住建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要求,我公司需从2015年7月1日起缴纳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及附加费。
8污水处理行业税收政策分析
污水处理行业税收政策分析一、各税种政策及影响分析(一)增值税2015年7月1日开始生效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78号文”),将再生水及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的增值税由免征改为部分即征即退,其中,再生水业务为即征即退50%,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劳务为即征即退70%。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行业从免征增值税过渡到增值税即征即退70%,给企业带来了如下影响:1.企业利润下降由于78号文的影响,行业税负增加。
由于2015年从下半年才开征增值税,使用模拟数据测算,假设全年增值税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70%,看出发生如下变化:水费收入将下降15%左右;净利润下降10-15%;毛利率下降3-5%。
2.税率较高且无法转嫁污水处理劳务的税率为17%,税率较高,由于污水处理企业的下游是政府,增值税无法转接,全部由污水处理企业承担。
3.惩罚力度较大78号文的惩罚力度较大,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如果出现单笔超过1万以上的税收、环保罚款,将三年之内停止适用该项优惠政策。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基数是污水处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三项税费大概是企业缴纳增值税金额的10%-12%,这部分税费是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是企业实打实的税收负担,较之前的污水处理行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造成企业利润率的下降。
(三)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但是大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退税不属于“投资经营所得”,不能享受污水处理“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这部分退税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改进建议1.对于存量项目给予调价补偿或者政府补贴建议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要充分考虑产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应该有一个缓冲期,让污水处理企业能有时间,按照新的交易结构,适当调整交易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2007(78)号文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涵义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迁垃圾,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
三、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十三五期间,评估全市建筑垃圾产生总量,按照区域承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量及工艺流程和布局提出用地规模,依据环境评价及相关技术要求,全市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至少6—8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厂,并做到达标运行和规范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
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
(一)拆迁垃圾:将拆迁垃圾经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解读】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产品目录
近 日 ,丁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发 布 2018年 第 26号 公 告 ,于 2018年 5月 15 日起 施 行 《T 业 固体 废 物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国家工业 固体废 物资 源综合 利用产 品 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现就 《办法》和 《目录》有 关 内容 解 读 如 下 : 一 、《办法》和《目录》制定的背景
联 系 人 :焦少 俊 、姜 栋 栋 、张 嘉 陵 电话 :(010)66556293 传 真 :(010)66556252 邮箱 :swmd@ mep.gov.cn 生 态 环 境 部 办 公 厅 2018年 5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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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解读 】工业 固体废物 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党 的十 九大 提 出建 设 生 态 文 明是 中 华 民族 永 续 发 展 的 千 年 大计 ,对生 态文明建设进 行了一系列决策部 署 ,要 求推进绿 色发 展 ,建立绿 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 策导 向,构建市场 导向 的绿色技术创新体 系,推进资源全面节 约和循环利用 ,降低 能耗 物 耗 。这 为 新 时 代 工 业 绿 色 发 展 指 明 了方 向 。 当 前 ,我 国工 业 固体废物年产生量 约 33亿 吨,历 史 累计堆 存量 超过 600亿 吨 , 占地 超 过 200万 公 顷 ,不 仅 浪 费 资 源 、占 用 土 地 ,而 且 带 来 严 重 的环境 和安全 隐患 ,危害 生态环 境和 人体健 康。加强 工业 固体 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既可 以减少对天然 资源 的开 发使 用 ,也 能够 有效缓解 和降低 同体废物 造成 的环 境污染 和安 全隐患 ,对 于促 进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实 现 工 业 绿 色 发 展 、推 进 生 态 文 明建 设 将 起 到 积极 的作 用 。
浅析粉煤灰综合利用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_
RENEWABLERESOURCESANDCIRCULARECONOMY南京市综合利用粉煤灰和脱硫石膏办公室摘要: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我国各大城市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中比较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调整,使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出现了新问题。
以南京市粉煤灰排用情况为案例,分析了由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南京市粉煤灰在多年保持100%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出现拐点和面临的困境,并结合粉煤灰排用工作特点,给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为各大城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粉煤灰;脱硫石膏;政策调整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0912(2016)04-0028-04粉煤灰是热电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具有“弃则为害、用则为宝”的特性。
随着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粉煤灰排放量急剧上升,据初步估算,粉煤灰现已占整个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30%以上,到“十二五”末粉煤灰年排放量达5.7亿t [1],是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由于粉煤灰中约有20%是很容易吹到空气中的空心微珠,而且富含重金属,空中停留时间可达100d 左右。
任意排放堆存粉煤灰,对水环境、空气环境、土地资源都会产生极大的污染。
早在1987年,国家就提出要将粉煤灰利用作为资源综合利用的第一突破口,近30年来,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制的、科学的手段,我国的粉煤灰综合利用迅速发展。
粉煤灰综合利用对保障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保护土地、改善环境、缓解资源紧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自2015年上半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速放缓,建材行业需求乏力,加上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调整,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拐点,且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预测2016年甚至“十三五”期间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不容乐观,粉煤灰处置形势将更加严峻。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5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0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规定一、按6%征收的墙体材料(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 4号)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二、建材产品(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综合利用发电(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页岩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摘自(财税[2001]198号)五、森工企业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生产上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政策困境及其完善——以广州为例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政策困境及其完善——以广州为例危旭芳;戴燕艳;谢文海【摘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内很多大型城市面临着资源短缺和垃圾围城困境.特别是在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方面,由于利润空间有限、回收难度较大、市场无序化经营严重、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不足等原因,回收利用率普遍偏低,引起的浪费和污染日益加重.针对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实施细则、继续探索灵活适宜的经济政策、创新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体制、寻求多元化有效回收模式促进两网融合、提升低值可回收物终端处理水平并不断完善绿色产业链条、实行有利于低值可回收物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配套政策以及多措并举促进公众广泛参与等政策建议.【期刊名称】《广东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3【总页数】8页(P79-86)【关键词】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政策困境;对策【作者】危旭芳;戴燕艳;谢文海【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广州 51005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广州510053;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广东广州 51005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4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国内很多大型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困境。
特别是在低价值可回收物①的回收利用方面(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正以每年8%—10%的速度增加,其中低值可回收物占20%左右②),由于低值回收处理刚刚起步,利润空间有限、回收难度较大、市场无序化经营严重、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不足等原因,回收利用率普遍偏低,引起的浪费和污染日益加重。
一些做法和经验尚不成熟,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相关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1.缺乏明确适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从国家层面来看,对于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政府都应各负其责。
但现实情况是,到目前为止各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具体适用的法律或实施细则。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审议和通过了33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其中包括1部综合性环境资源保护法律、5部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1部清洁生产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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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变化浅析背景2015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集团所属企业涉及的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业务分别从原来的免征增值税变为即征即退70%和50%;垃圾处理劳务为即征即退70%。
在原免税的政策的情况下,各项目公司对增值税业务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进项税额抵扣认证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等都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要求。
但在即征即退的新政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增值税的概念定义: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征税范围1、污水处理劳务2、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3、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再生水三、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一)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标准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在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表1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含税价的14.5%[即1/(1+17%)×17%]法定征收率 3%11%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营改增”项目)(1)交通运输业(2)邮政业(3)基础电信服务【相关链接】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低税率。
6%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适用“营改增”项目)(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鉴证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7)增值电信服务【提示】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
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旧税率是4%减半)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适用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注意辨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2.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旧税率是6%)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规定: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注意辨析】自来水税率和征收率的运用:自来水的法定税率13%;水厂生产自来水可选择适用3%的征收率;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税。
增值税的减免-残疾人(若项目公司有则需关注)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计税公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提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销项税额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票样:举例1:长沙金霞污水厂修正合同提问:假设月收水费300万元,300万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举例2:百色中环(二)、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提示】1).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的抵扣;2).存在货物、劳务、服务的接受行为;3).货物、劳务、服务接受方支付或负担。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类情况: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凭票抵扣——一般情况(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辨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票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普通发票——不可凭票抵扣进项税(三)、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1】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解释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依据;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解释】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
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企业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政策实质: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采购,增值税视同一般自我采购处理。
4.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的税额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6.外购的固定资产(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五)、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配比)对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则的理解:一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之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是采用简易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注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是否及时申报。
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三类具体处理方法(重点和难点)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1)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
(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第三类,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六)、集团公司各项目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1.前提条件要取得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核对无误,如果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填写齐全,并与对应签订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人。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对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