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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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扣除其账⾯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额计⼊当期损益。

处置采⽤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额记⼊“其他业务收⼊”科⽬。

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价值记⼊“其他业务成本”科⽬;处置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还要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其他业务收⼊,若存在原转换⽇计⼊资本公积的⾦额,也⼀并转⼊。

上述处理没有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或者报废、毁损等具体情形。

对处置损益笼统地进⾏核算,存在不妥。

⾸先,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和转让⼀般属于其他经营活动,通过“其他业务收⼊”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是合理的。

但报废和毁损应作为⼀种⾮经营活动来处理,其处置净损益应看作是利得或损失,通过“营业外收⼊”和“营业外⽀出”核算较为合理。

其次,准则规定,同⼀座建筑物如果⾃⽤,则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清理净损益记⼊“营业外收⽀”;如果以经营租赁⽅式出租,则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报废毁损时净损益记⼊“其他业务收⽀”。

但新准则下“其他业务收⽀”与“主营业务收⽀”⼀起构成营业收⼊和营业成本,形成营业利润。

这样,同⼀建筑物报废或毁损处理不同,会对利润结构产⽣影响,从⽽直接影响信息使⽤者对企业盈利能⼒的准确判断,容易给企业进⾏利润结构操纵留下空间。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报废或毁损的清理净损益也通过“营业外收⽀”来核算更合理。

第三,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结转到反映“已实现收益”的损益类账户中,此处⽤“其他业务收⼊”账户⽋妥。

因为该损益届⾮经常性损益,若结转到“其他业务收⼊”中形成营业利润,会影响企业业绩变动趋势的分析,建议⽤“营业外收⼊”账户。

另外,建议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废或毁损设置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的账户,来归集清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和发⽣的费⽤。

具体做法有两种:⼀是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清理”账户;⼆是⽐照存货毁损处理做法,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进⾏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筹划研究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的涉税处理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为合理保护企业利益,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一、投资性房地产初始出租时税务筹划第一,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合同合并与分立税务筹划。

通常,企业将厂房出租租金收入直接关系到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房产租金收入高则承担的税负重,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量将房地产的租金和家俱及其他设备的租金分开,这样能有效地减轻企业税负。

同样的道理,建造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时,将建筑物及附属设备分开核算,可以减少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减少房产税;房屋出租并提供水、电等服务的,将房屋租金与水、电费收入分开核算也可以起到节税作用。

例1:A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扩大生产能力,新建厂房及设备均竣工并投入使用。

原厂房及旧设备闲置,为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A公司管理层积极与外界协商计划将原厂房设备出租(此业务为非融资租赁;A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厂房设备折旧额合计为20万元).方案一:将原厂房及设备整体出租,签订一份出租合同,年租金100万元.方案二:将原厂房及旧设备分别出租,分别签订厂房出租合同和设备出租合同,厂房租金70万元/年,设备租金30万元/年。

分析:A公司的此出租业务涉及的税款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由于方案一与方案二营业收入相同,所以两方案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同;由于两方案合同金额相同,因此所缴纳的印花税不变。

可见,两方案的税负差别在于所缴纳的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A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5(万元)。

A公司需缴纳的城建税(假定为7%的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假定为3%的税率)为:5×(7%+3%)=0.5(万元)。

【会计实操经验】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未对房产计提折旧,那么税法是否可以调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折旧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中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因此不禁止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其次,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张磊 中电海康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以往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性房地产进行甄别。

然而在企业实际经营运行过程中,很多企业都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这使得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不利于企业的资产核算以及税务缴纳管理。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重要转变,也给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了清晰的划分,明确指出了要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反映,这在很大程度上协调处理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中存在的差异性问题。

做好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相关工作的研究,能够较好地解决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之间的矛盾关系,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进而给企业带来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以及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进行了分析,从多个角度分析和探究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旨在为业内相关人士起到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会计;税务;差异引言投资性房地产是比较特殊的非流动性资本。

其分为成本模式计量以及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两种业务模式,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后续计量时,往往只可以使用一种模式。

这两种经营性业务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与资本金额比较高,并且通常不纳入企业营业外收支份额。

当前,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运作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务处理条例之间存在不同,二者的对象和目标并不相同,致使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尤其要处理好会计与税务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和资产转换方面的调整,从而尽可能消除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促进二者的有效衔接和 趋同运作。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性房地产对立,主要是指通过获得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房地产。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所表述的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和建构物等。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浅析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作者:徐敏军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1期徐敏军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1.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扣除的差异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确认条件: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具有可靠性。

在税负处理方面,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又分为房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而会计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房屋建筑物。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建筑物已经以经营的方式出租,则确认是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计提折旧;但是如果房屋建筑物在出租之前已经完成足够的折旧,则不能再重复进行。

在会计准则中已经确认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所有权,在税法中,对已经以经营手段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是无形资产,在税前扣除摊销,但是如果企业已经获得增值,然后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无形资产范围。

2.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在会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需根据成本实行初始计量,其中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的价格、该资产涉及的其他支出、相关税费等;如果是自行建设的投资性房地产,则其成本由建设该项目并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构成;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新会计法则的规定,与其相关的后续支出,且在确认条件范围内,则计入成本中,若不满足确认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则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历史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获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实际支出的金额。

在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发生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除了根据税收可以确认为损益之外,不能随意调整计税基础。

对于企业如何划分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来确认计税基础,遵循以下两原则:(1)房屋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应该按照买入的价款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企业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根据竣工结算之前发生的一切支出为基础;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从租赁生效之日起,其公允价值和最低租价付款额的现值较低项目,再加上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为基础;通过投资、债务重组、捐赠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获得的房屋建筑物,根据资产公允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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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税会存在明显的差异:税务上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纳税所得额,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返销,但下列情况属于例外:国家统一规定清产核资;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定损失。

会计上在年末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波动而要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在这种后续计量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和摊销,也不计提减值。

例:2011年1月1日,万发公司用90万元购入一项房产,做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同日将其对外出租给华远公司,每年收取租金20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2012年底,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10万,2013年12月31日,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100万,2014年12月31日,万发公司将该房地产进行出售,售价110万。

税法规定,按房产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率。

万发公司每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均为200万,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

取得时的会计处理:税会处理方法一致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00,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0.00
2012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会计处理【精品发布】

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会计处理【精品发布】

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会计处理【精品发布】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一种主要模式, 根据其经营类型及业务特点来看,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涉及的经营项目及财务项目较多且涉税部分较为复杂, 再加上房地产在经营中所产生的金额数量较大, 因此必须要对其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所产生的税种进行全面收集管控,通过采用纳税财务会计来对投资性房地产中产生的税务进行科学的处理, 以此来规范企业纳税, 使其税务在纳税财务会计处理的作用下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进而规避投资性房地产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重要词:投资性房地产;纳税;财务会计处理;分析1投资性房地产中纳税财务会计处理的作用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来看其在实际中属于一种非流动性的资产经营模式, 其通过租金及资本增值的方式来从房地产红获取实际利润,由于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所涉及的经营类型及涉税项目较多, 因此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其所包含的税种也较为复杂。

目前税制改革使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工作变得更加繁杂, 在此背景下多数企业开始采用新的财务会计准则来进行纳税处理。

纳税财务会计处理的进行主要是应用相关税法、财务会计原则等作为基本依据, 以此来清算投资性房地产中所涉及的税务内容, 通过对财务会计处理工作进行调整, 以此来做好纳税财务会计与税务处理衔接的工作。

2对投资性房地产纳税财务会计处理产生影响的原因2.1因税种因素产生的影响(1)房产税带来的影响。

房产税所产生的税收主要是在房屋财产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税目, 因此在进行房产税计税时需要在征税对象的基础上来进行计税工作, 即从价计征方式和从租计征方式, 由于在实际中两种计税方法存在的差别使纳税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性, 而这就是房产税因计税方式为纳税财务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

(2)土地增值税带来的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就是一种针对土地使用权在流转的过程中增值部分收取的一种税目, 属于流转税的一种。

在税法规定下, 增值税是对增值收入进行收税, 而在财务会计准则下, 如果企业使用公允价值模式, 则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来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分三大类。

第一类是已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个是准备持有增值后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第三个是已经出租的建筑物。

接下来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主要是按照这三大类来具体说明。

1、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处理增值税进项方面对于土地使用权,如果购进时间是2016年5月1号以前购进的,那么增值税就不存在进项。

如果是2016年5月1号以后购进的,那么就存在进项,但只要土地使用权不是用来作为简易方面的,那么同样完全可以直接当期进行抵扣。

因为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能产生会简易计税,如果不是简易计税,那么购进出租的土地是首先购进,购进之后,然后再直接出租,这时候进项就直接可以抵扣。

第二个就是购进土地之后,准备持有增值后再转让,这种情况下,正常也是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

关于土地使用权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重点要提一下的是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即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出租。

由于在会计上的话,它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理的,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才会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会计上,如果不是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话,那么就不需要分两年抵扣。

比如一个企业,购进价格1000万房产,进项税是1000万,如果会计上是把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话,那么这1000万就要分两年进行抵扣,但是如果会计上这1000万不是直接作为固定资产,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比如把它购进的房屋出租,然后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的。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分两年抵扣,而是直接一年全额,也就是1000万进项税全额抵扣。

增值税销项方面对于建筑,也就是对于房屋的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出租的是2016年4月30号前取得的不动产的话,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如果是2015年5月1号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就直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存在简易计税。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概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了长期投资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租金或资本增值。

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和税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方面的处理上。

本文将探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介绍纳税调整的相关内容。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货币衡量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充分交易的价格,通常通过市场比较方法、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估计。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货币衡量一般是以成本为基础的。

2. 价值下降准备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下降会计准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提取相应的准备金以抵消其价值下降的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价值下降准备是不能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3. 摊销与折旧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一般会按照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摊销是指将房地产的成本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分摊到该期间的成本中。

而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是可以从税前收益中扣除的。

4. 资产减值测试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减值测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出现明显下跌时,需要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损失。

然而,在税法上,资产减值测试并不影响税前收益的计算。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处理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差异:1. 税基计算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一般是以成本减除折旧和摊销费用为基础的。

税基是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基准。

而在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基计算与其会计核算的方式有一定的差异。

2. 税收抵免在税法上,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抵免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利息、租金等收入可以抵免房地产所得税,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然而,在会计上,税收抵免不会直接影响会计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并从扣除确认、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转换三个方面分析了两者的差异性,最后就协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间的差异,促进两者衔接协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性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概念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确认及其有关信息的披露。

会计准则定义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以赚取资本增值或者租金,或两者兼具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可以单独出售与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包含已出租的建筑物、持有且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自用房地产,是为提供劳务、生产商品或经营管理所拥有的房地产。

存货的房地产,则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

按照税法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分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其中,建筑物、房屋属于固定资产。

计算纳税所得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11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且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产。

计算纳税所得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12条,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且扣除。

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分析(一)两者在确认扣除上的差异在新的会计准则当中,规定性的投资性房地产须具备以下几个确认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流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计量必须可靠。

在税负的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分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两种形式,然而,在会计确认的处理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只有房屋建筑物一种形式。

按照税法规定,若房屋建筑物出租,且采取的是经营的方式,就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税前就扣除计提折旧;但若房屋建筑物在出租前就已完成了折旧,就不可以重复进行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活跃,企业利用房地产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现象日趋常见,但是大部分企业对这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却并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根本没用过“投资性房地产”这个会计科目,长期与自用固定资产或存货混为一谈,这些都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的。

一概念与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也是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应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处理。

二是税法没有参照会计的这种分类方式,出租用的房屋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依然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在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没有本质差异,只是使用的会计账户有区别;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核算,期末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予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这些资产按照税法标准计算的折旧费或者摊销费,可以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企业应当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成本模式计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但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52MASTER MANAGEMENT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李春玲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摘 要]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根据二者的差异做出纳税调整。

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对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模式和处置进行财税处理差异的分析,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财税处理;差异;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8-0052-02一、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当会计期末,企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按暂估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待企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1]。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部分,没有对企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阐述,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

其中,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不同定义,有可能导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在其产生差异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和税法上确认的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不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整[2]。

案例1:甲企业自行建造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2018年12月31日写字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对外出租,企业发生建筑成本等共计8000万元,2019年2月28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并入账,2019年1-2月办理竣工结算前发生其他合理费用100万元。

此写字楼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预计净残值为2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税法的折旧方法、年限、净残值与会计准则一致。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及纳税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及纳税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及纳税处理文蔡昌投资性房地产与一般房地产在税务处理方面没有本质区别,但在会计处理时,投资性房地产应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这一规定可知,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业务,税法不仅要求确认和缴纳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而且还要计算处置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业的纳税特征分析下面笔者从房地产业的财税特征分析投资性房地产的建造、出售、投资、经营等环节的纳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一个综合性的行业。

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纳税环节较多(相关环节涉及的税种及税率见表1)。

根据上述纳税情况,需要说明如下:(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按纳税环节所列税种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纳税人在城市市区)、5%(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1%(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投资性房地产的基本税收政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会计准则中的新增内容,要求在财务核算时区别于其他类型房地产(如自用房地产等非投资性房地产)。

【税会实务】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案例分析

【税会实务】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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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案例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该科目可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但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不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仍挂在“开发产品”科目,有的甚至“有物无账”。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对一家多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K公司进行了检查。

当检查到商品房销售情况时,检查员小王很自然地询问公司有多少空余商品房没有销售,并请K公司销售部提供未实现销售房屋的台账。

从台账可以看出,K公司近3年开发的项目几乎每期都有未实现销售的房屋,但从这些未销售房屋的种类和分布上,小王发现了一些疑点。

于是,小王提出将销售台账与未销售房屋的钥匙进行核对。

K公司很不情愿地拿出了钥匙,并解释因有部分房屋的钥匙在销售人员手中,需要给客户开门看房,所以钥匙不全。

对此,小王并未提出不同意见,而是请K公司将有钥匙和没有钥匙的房屋分别统计。

待K公司统计完毕后,小王重点抽查了没有钥匙的房屋。

抽查的结果正如小王所料,所谓没有钥匙的房屋,实际上是K公司用于对外经营租赁的,但K公司辩解是销售人员私下将房屋用于出租。

随后,小王走访了一些前期开发项目的店面房和配套房,不仅获取了由K公司投资人另外投资成立的物业公司开具的收取房租的收款收据,而且了解到由K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个人(K公司投资人的弟弟)收取房租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

对此,K公司称这些房屋都已由其个人购买,由其本人收取房租。

情。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一、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1. 投资性房地产计税房地产公司通常会持有一定数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投资性房地产计税不当,就会面临税务风险。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方式有多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若对这些税费缴纳不规范,就可能面临罚款等风险。

2. 资金流动性导致的税务风险房地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若资金流动性管理不善,就会面临资金监管不力、造成资金周转不灵等问题,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3. 房地产销售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政策等。

如果在销售过程中不遵守相关政策,就会面临税务风险。

4. 不动产税务风险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持有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税制缴纳不动产税。

若在税务申报、缴纳等过程中存在问题,就会面临不动产税务风险。

1.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税务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内部税务审计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流程等,以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财务报表核对房地产公司应在每个财务周期结束后进行财务报表核对工作,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财务报表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3. 定期进行税务培训为了提高员工对税务工作的认识和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房地产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税务培训,使他们能够了解税法最新政策、熟悉税务操作流程等。

4.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房地产公司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查工作,如对于不动产的评估、不动产税费缴纳等,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确保税务工作的合规性。

5. 设置税务风险预警机制房地产公司应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监控投资性房地产计税、资金流动性、销售税收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及时发现并采取对策。

6.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房地产公司在税务工作中可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协助设置税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流动、指导税收政策遵守等,从专业角度帮助公司应对税务风险。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一项房地产是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其性质的界定取决于其持有的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

其核算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企业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空置建筑物包括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可达到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会计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而税法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与之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归入无形资产。

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取得时均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务基本不存在差异。

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即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模式下,税会处理差异较小;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以下主要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目,同时部分项目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对房地产项目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以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却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不同的处理方法造成了企业所得税下的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折旧(摊销)与扣除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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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如何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不一定全部用来销售,有些可能用来出租并长期持有。

持有房地产,既可以出租获得近期收益,也可坐拥升值空间。

但是这里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的概念已经不同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②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理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已计入当期利润,年终申报时须对已计入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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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一项房地产是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其性质的界定取决于其持有的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有之的房地产。

其核算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企业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空置建筑物包括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可达到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会计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是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而税法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与之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归入无形资产。

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取得时均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务基本不存在差异。

会计上,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即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模式下,税会处理差异较小;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以下主要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目,同时部分项目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如果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对房地产项目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以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却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如果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不同的处理方法造成了企业所得税下的税务和会计处理的差异。

(一)折旧(摊销)与扣除的差异
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或摊销,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房屋、建筑物
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公允价值变动的差异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对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三)处置的差异
会计规定,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该项资产的净值,即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

因房地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及会计计提减值
准备等因素的影响,会计与税收的处置收益有所不同,须作相应纳税调整。

(四)纳税调整争议分析
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而在税务处理上能不能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税法规定。

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口径,一种是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中不计提折旧,没有确认折旧年限,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特殊条件不相符,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资产转让和处置时,按转让收入减去计税基础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一种是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历史成本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算的折旧年限进行税前扣除,计算的折旧额可以通过填写申报表进行调整。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历史成本与账面价值不一致时,计税基础如何确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分解为相应的纳税调整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从税法上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区分为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建筑物归入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并扣除;土地使用权应归入无形资
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并扣除。

因此,房屋、建筑物最低可以按照20年折旧,土地使用权最低可以按照10年摊销。

则,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历史成本与会计账面价值不一致时,其计税成本应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扣除该房地产折旧及摊销后的余额。

三、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从此都成了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投资性房地产是典型的不动产,但其又具有物权式投资属性,再加上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营改增政策的应用不但特殊复杂,而且还有一些理论问题尚未明确。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值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而在“销售不动产”税目中规定,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又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
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虽然土地使用权被归入“无形资产”,但实质上适用的是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销售建筑物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建筑物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据此,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以及增值待售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实际上均是按现行有关不动产的营改增政策计征增值税。

(二)进项方面
对于出租土地使用权,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则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待售持有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抵扣。

对于出租建筑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购入房地产后用于出租或增值后出售,企业核算上虽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但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按此规定,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需要提醒的是,15号公告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一除外规定的原因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周期往往比较长,开发期间无房可售,一般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发生的进项税额留抵时间一般都会超过2年,没有必要规定2年的抵扣期。

(三)销项方面
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
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0%。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或者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对于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参照租赁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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