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2015.7.20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处方管理活动。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采取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系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药店应建立处方核对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溯源管理。
第二章处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
2.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等。
3.医生的签名和执业医师证号。
4.处方的编号和开具日期。
第十二条药店收到处方后,应当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核对结果进行操作,不得违规发药。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保留处方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药店应建立电子核对系统,并与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对接。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配送追溯系统,并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系统进行联动。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受处方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与处方管理有关的规定,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解释。
附件:1. 电子处方管理系统配置要求2. 处方审核流程图3. 药品配送追溯系统接口规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师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及药品购买证明。
2. 电子处方:指采用电子化信息管理方式的处方形式。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护患者利益,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开具及填写要求第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为患者开具合理的处方,确保处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和、处方发出日期、药品名称、用量和用法、医师签名及执业医师证编号等。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审方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后,应由药师进行审核,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改进和补充。
第五条药师在审方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病史、过敏史等信息,确保开具处方的临床合理性。
第四章处方药品采购及配送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与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处方药品的合理采购和及时配送。
第七条药品配送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附注释:1、医疗机构:指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服务的单位。
2、处方: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药品或治疗项目使用的指示单。
3、审方:指药师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的过程。
4、药师:指具备合格药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执业医师证编号:指医师持有的合法执业医师证上的编号。
6、处方药品采购:指医疗机构购买处方所需药品的行为。
7、药品供应商:指合法经营药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处方开具流程图附件二:处方样例示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2、处方3、审方4、药师5、执业医师证编号6、处方药品采购7、药品供应商。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绪论处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处方使用、保障患者权益、确保药物安全,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处方的定义处方是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对患者开具的用药指导文件,其中包括药物种类、用量、用法、用时等内容。
第三条处方的分类处方分为西药处方和中药处方两种。
1. 西药处方是指使用西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
2. 中药处方是指使用中药治疗的处方,包括药材名称、配方、煎煮方法等信息。
第四条处方开具的程序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处方。
2. 开具处方前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过敏史等情况。
3. 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处方。
4. 填写处方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5. 给患者解释处方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签名并加盖医师章。
第五条处方的执行1. 患者应按照处方的剂量和用法进行用药。
2. 药房应按照处方的内容准备药物,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准确性。
3. 药师应向患者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药师应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的复核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复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药师应向医师反馈复核结果,及时纠正错误的处方。
第七条处方的保存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归档和保存。
2. 处方保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药物安全。
第八条处方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处方管理办法》的内容,供参考。
注意:文中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目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及处方的保存和销毁等环节。
二、处方开立2.1 处方开立应当遵循医学规范和药学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2.2 开立处方的医务人员应当拥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患者进行详细的问诊和病历记录,明确诊断和治疗方案。
2.3 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2.3.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3.2 医务人员姓名、执业医师证书号等信息。
2.3.3 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2.3.4 处方签署日期。
三、处方审核3.1 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2 处方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3.2.2 核对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匹配性。
3.2.3 核对处方签署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处方签署日期。
四、处方发放4.1 处方发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并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准确发放。
4.2 处方发放应包括以下内容:4.2.1 核对患者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4.2.2 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与处方的一致性。
4.2.3 留存患者领取处方的相关记录,包括患者签名、发药日期等信息。
五、处方保存和销毁5.1 处方保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审查。
5.2 处方销毁应按照药物管理的要求进行,保障患者隐私和药品安全。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处方审核记录表》2. 《处方发放记录表》3. 《处方销毁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管理法》等。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处方审核环节中可能会出现诊断和治疗方案不明确的情况,此时应当联系开立处方的医师进行沟通,明确患者的用药需求。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为了提高处方开具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一、处方开具原则1. 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2. 处方开具应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用药方案。
3. 处方开具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信息,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
4. 处方开具应遵循连续性原则,对于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制定连续性用药方案,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处方开具要求5. 处方应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处方权。
6. 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处方笺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科别、床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信息。
7. 处方应清晰、规范、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剪贴。
8. 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或别名。
9. 处方开具的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应准确无误,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10. 处方开具的药品应与临床诊断相符,不得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三、处方审核与调剂11. 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开具的规范性、药品的适应症、剂量、用法用量等。
12. 药师应确保调剂的药品与处方开具的药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换药品或调整剂量。
13. 药师应向患者交代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品。
14. 药师应建立处方审核记录,记录处方审核结果和药师签名。
15.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药师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医师修改处方。
四、处方保存与追溯16. 处方应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
17. 处方保存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处方丢失、损毁或泄露。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加强药品使用安全保障,保障患者药物治疗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生在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等医疗活动中,为病人提供药品或药物的使用方法和用量的书面指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门诊、急诊、住院等环节处方管理。
第四条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处方内容规定第五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
2.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服用时间和疗程等。
3.医师签名、签名时间、处方日期、医师编号等。
4.药品剂量、数量及费用明细。
第六条处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年龄、身体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同时使用其他药品等因素,考虑药品的选择和用量。
第七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结合患者病情进行临床判断和综合评估,明确治疗目标和药物治疗方案。
第三章处方签章管理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患者就诊记录中注明。
第九条医师应当在处方中签名并注明日期、医师编号、所在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处方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签章管理制度,规范医师签章管理,保证处方签章的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四章处方审核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配有药师参与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注意用药禁忌和副作用,并根据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处方审核。
第五章处方外流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保证处方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处方的安全保护,采取措施防范处方泄露、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和药店等药品销售机构不得向未经审批的患者销售处方药,不得接受伪造、变造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的处方药销售请求。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确保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处方审核和监控措施。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选用药物;2. 根据药品的合理用药、节约用药的原则,控制药品的种类和数量;3. 加强药品和用药的监测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问题。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五条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规范用药原则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病情,并充分沟通患者对药物的了解和接受情况。
第七条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号码等;2. 病情描述,包括病史、临床表现等;3. 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4. 医师的签名和日期。
第八条处方药品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2. 选择药品应考虑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
第九条处方药品的剂量和用法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确定,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处方的审核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进行,审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2. 药品的剂量和用法是否合理;3. 处方的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患者在取药时应出示有效的处方,并进行药品的核对。
第十二条药师在发药时应核对患者身份和处方信息,并向患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和监测系统,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解决争议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015处方管理办法
2015处⽅管理办法2015处⽅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处⽅管理,提⾼处⽅质量,促进合理⽤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处⽅,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药凭证的医疗⽂书。
处⽅包括医疗机构病区⽤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于与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员。
第三条 卫⽣部负责全国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卫⽣⾏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和药师调剂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药应当凭医师处⽅销售、调剂和使⽤。
第⼆章 处⽅管理的⼀般规定 第五条 处⽅标准(附件1)由卫⽣部统⼀规定,处⽅格式由省、⾃治区、直辖市卫⽣⾏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政部门)统⼀制定,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患者⼀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致。
(⼆)每张处⽅限于⼀名患者的⽤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规范的中⽂名称书写,没有中⽂名称的可以使⽤规范的英⽂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法、⽤量要准确规范,药品⽤法可⽤规范的中⽂、英⽂、拉丁⽂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遵医嘱”、“⾃⽤”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年龄,新⽣⼉、婴幼⼉写⽇、⽉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也可以开具⼀张处⽅,中药饮⽚应当单独开具处⽅。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开立处方前,应确保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诊断和评估,并准确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药品名称、用量、频率等内容。
第三条开立处方应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将医师姓名、医疗机构名称、处方日期、处方章等要素清晰标示。
第四条处方中出现的药品应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需要使用特殊制剂或特殊规格的情况。
第五条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选择药品的剂型和规格,尽量减少患者的用药负担。
第三章处方的执行第六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计算药品用量并正确配药。
第七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核对处方药品的名称、用量等要素与执行记录一致,并做好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控制。
第八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结合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医师指导的用法和用量进行正确用药,如有不适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师。
第四章处方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医疗机构应配备药学专业人员进行处方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予以纠正和教育。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处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合理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五章处方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处方的安全保存和信息的准确记录。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处方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第六章督导和培训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监测和督导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情况,并定期组织处方管理培训。
第七章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处方模板示例2. 药品清单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具备相应医疗条件和设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特制订此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的开具1. 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并写明开具日期。
2.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以及实际需要,合理选药、定量用药,并注明用药目的和疗程。
3. 处方应当书写清晰、工整,避免模糊、混乱或错误,确保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无误。
二、处方的审核1. 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交由药房配药前,由药学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药学人员审核处方时,要对患者的个人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药物相互作用、剂量相容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3. 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或疑义,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反馈,待医师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三、处方的备案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管理台账,对每一份处方进行编号、归档和备案。
2. 备案管理台账应当记录处方的开具时间、内容、审核情况、发药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处方档案。
3. 备案管理台账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处方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处方的保存和报备1.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处方档案,保证处方资料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2.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处方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方管理工作,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处方管理责任1. 医师开具处方属于医师执业范围,对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负有直接责任。
2. 药学人员审核处方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不合理、不准确的处方有权拒绝配药。
3. 医疗机构对处方管理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份处方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附则1. 凡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医疗机构遵守本办法,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愿我们的医疗健康事业蒸蒸日上,患者康复顺利!感谢各位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盼望医疗环境更加和谐稳定,百姓健康向上!。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
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处方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药品使用单位对各类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处方的规范化操作。
第三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药品患者处方的审查、审核、审批、发放等管理活动,并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处方审核制度。
第二章处方的审核与审批第四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处方审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对患者处方进行分类标记,并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和登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其列入医疗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处方记录进行审查和评价,查明事故的原因,加强药品处方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药品处方管理第八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管理系统,对患者处方进行定期更新,在系统中标注处方的审核情况、使用情况、追溯情况等信息,确保处方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和追溯。
第十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灵敏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及时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行政管理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药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关于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指2014年9月3日发布的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操作规范。
第五条处方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相应的知识技能,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处方书写第六条处方应使用规定的格式,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等。
第七条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避免含糊、错误书写。
第八条处方药物名称应使用通用名,并标注药物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九条处方药物剂量应根据患者情况和标准剂量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查能力,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剂量、药物相互作用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处方处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审核合格的处方进行及时处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处方药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验收、存储和分发,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患者应凭有效处方购买药物,药店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2、处方审核操作流程图3、处方处置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
2、处方:指医疗机构授权的医师或者其他合格人员开具的给患者用药的指示。
3、处方操作人员:指医疗机构内负责处方书写、审核和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临床用药合理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以下简称“药店”)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处方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遵循“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为基础,以科学为依据,以合理用药为目的”的原则,确保处方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药店接受处方的须知客户身份并当场核验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核对处方相关信息并进行备案,保留处方原件。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医务人员开具,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情、使用药物的特点和需要,在开具处方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八条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汉字书写,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病症、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并在药品名称下方注明是否为限定使用的药品或者特殊管理的药品。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点,对患者的用药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核对患者身份及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二)核实药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核实药品是否存在限制使用和特殊管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药店在审核处方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医务人员,请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药店审核处方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第十四条处方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处方的开具、审核、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医药卫生机构、药品流通企业、个体转供药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物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部处方管理,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核实、处方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安全的原则,确保医务人员依法科学地开具和使用处方。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在开具处方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了解患者的病情、过敏史及药物使用情况,并综合考虑患者身体状况、病情和药物特点,科学地确定药物治疗方案。
第五条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2.医院名称、医生姓名;3.病情诊断、治疗目标;4.药物名称、规格、剂量、使用方法及用量;5.栏;6.医生签名和日期。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处方药的规定,合理开具处方。
禁止开具无科学依据、过度药物或不合理药物的处方。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七条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专门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临床药师组成,负责审核医生开具的处方。
第八条处方审核应从处方的完整性、合理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不合理的处方,应及时向开具医生提出意见,要求其做出修改。
第九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处方审核系统,方便医务人员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处方核实第十条药房应设立处方核实岗位,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的药师负责核实处方。
第十一条处方核实主要包括对处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记录并签名,方便药房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药师在核实处方时,应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确保药物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交付第十三条药房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准备好相应的药物,并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提取药物时,药师应与患者核对身份,并向患者解释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
第十五条提供处方药时,应要求患者签字确认,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和取药时间。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处方开具模板;2.处方审核记录表;3.处方核实记录表;4.处方交付记录表。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应遵循医学诊断和治疗准则,明确治疗目的和方法。
第四条处方应标明开具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和医师签名。
第五条处方应使用医疗机构指定的格式,规范填写处方内容。
第六条处方药品应参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及临床必要性原则进行选择和开具。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和核查第七条处方应由医师核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核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第九条审核医师应对处方的医学必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结合患者的个人情况和病史,做出医学决策。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开具医师并进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调剂和发药第十二条药师应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要求进行调剂和发药。
第十三条药品调剂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药师在发药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药师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品的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记录在患者档案中。
第五章处方的留存和报而核查第十六条处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留存,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十七条处方的留存应由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处方的留存应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处方的留存应定期进行报而核查,确保处方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附件:1、处方模板示例2、处方管理流程图3、处方留存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管理法规:国家对药品及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法规。
2、处方:医师向患者开具的药品使用指导书。
3、医学必要性:根据医学知识和科学证据判断,需要使用药品进行治疗的必要性。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处方审核准确性不足:加强审核医师的培训和资质要求,提高审核水平。
2、处方调剂错误: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调剂,加强药师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一、序言在医疗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处方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准确、规范和有效地管理处方,不仅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还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工作,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二、患者诊疗信息采集2.1 门诊患者信息采集门诊患者在挂号时,应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并提供有效身.分.挣明。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并进行核实和存档。
2.2 住院患者信息采集住院患者应在入院时填写住院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分.挣明和医保卡。
医疗机构应将患者信息录入住院系统,并与医保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三、处方开具与审核3.1 医师处方开具医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具处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医师签名等内容。
医师签名应为本人亲笔签名。
3.2 药师审核与调剂药师应在收到处方后,进行审核和调剂,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有疑问的处方应及时与医师进行沟通,并及时反馈。
四、处方记录与归档4.1 处方录入与查询医疗机构应将处方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患者和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和查看患者的处方记录。
4.2 处方归档与保存医疗机构应将纸质处方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并保存一定的电子处方备份。
归档处方应按照一定时限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患者隐私安全。
五、处方管理与监督5.1 处方管理制度建设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处方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5.2 处方管理相关培训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确保处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附件清单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门诊患者个人基本信息表2. 住院患者住院申请表3. 处方审核及调剂记录表4. 电子病历系统手册5. 处方管理制度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医师开具给患者的药物使用证明文件。
2. 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用于存储和管理患者病历信息的电子系统。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药店等有处方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 质量控制原则:保障处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安全管理原则: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进行。
4. 合理用药原则:合理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处方开具前,医生应当对患者进行细致的询问、体格检查,准确判断患者病情,合理决定药物治疗方案,明确疗效预期和药物使用风险。
第五条处方应标明以下内容: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2. 诊断结果及诊断依据;3.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4. 开具医生的姓名、签章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编号;5. 处方日期。
第六条处方应当采用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由医生亲自签字。
第七条电子处方应遵循以下要求: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处方格式;2. 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3. 保障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八条药店在验收处方时,应核对处方上的患者信息和药品信息,并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调配第九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学服务部门,负责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工作。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关注以下内容:1. 处方合理性:药品的适应症、病情、用药禁忌等;2. 药物相互作用:避免不良药物相互作用的发生;3. 药物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等特征合理确定药物剂量;4. 处方准确性:核对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药师在调配药品时应按照处方的要求准确配制药物,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处方使用第十三条医师在执行处方时应按照诊断结果和治疗计划,合理向患者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可能的不良反应和药品合理使用的期望。
处方管理办法完整版
九、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处方管理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方管理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急诊和夜间处方应当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必要时应当有上级医师审核。
3.医疗机构应当对急诊和夜间处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和用药安全。
十七、外院处方调剂管理
1.医疗机构接受外院处方调剂时,应当验证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2.调剂外院处方时,药学人员应当仔细核对药品信息,确保调剂无误。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外院处方调剂记录,记录调剂的处方信息、药品信息以及患者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处方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
本办法旨在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全文从总则、处方开具、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信息化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急诊和夜间处方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处方权的授予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旨在提高我国处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处方管理办法及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行为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利益。
第三条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院、药店、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处方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生、药师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和审核第五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医学诊断和治疗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原则以及相关药物的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进行药物选择。
第六条处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疗程以及医生签名等信息。
第七条医生开具处方后,应自行保存电子版或纸质版处方,并及时报备给医院药房或相关药店。
第八条医院药房或相关药店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实患者身份、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药品配药、出售等操作。
第三章药品配药和出售第九条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审查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等信息是否与处方一致。
第十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调配和安全存储。
第十一条药店在出售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处方核销制度,核查处方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五章附件附件1:处方管理记录表格样例附件2:处方核实审查流程图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处方管理记录表格样例附件2:处方核实审查流程图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学伦理原则:指在临床医学实践中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包括尊重患者自主权、善意行为原则、非伤害性原则等。
2、合理用药原则:指在药物治疗中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药物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物剂型、剂量和疗程,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3、禁忌:指某些特定的患者或疾病情况下,禁止使用某些药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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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
第五条
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 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标准:包括处方颜色和处方内容
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处方颜色
急诊:淡黄 普通:白色 儿科:淡绿 麻醉:淡红 一精:淡红 二精:白色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 方调剂工作的。
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
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
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做记录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
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 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
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一章
总则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
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 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 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 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重量: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容量: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 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 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 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 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 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
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
方权。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
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 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 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 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
西安交大一附院药学部
董卫华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 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配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医师未签名或签章 超量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处方正文
处方后记
处方涂改处未签名,亦未注明日期
处方涂改处未签名,亦未注明日期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 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 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 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 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 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 糊不清字句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
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 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 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 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 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 方权。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 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 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种药品
5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 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第八条
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
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
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 效。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
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 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
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 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 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 剂1~2种。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 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 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 律处分。
我院处方开写 主要存在的问题
处方开写存在问题
处方颜色的选择 处方前记
临床诊断不规范 麻醉、一精处方无临床症状 麻醉、一精处方未填写身份证编号或虚假身份证号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或有中文名称使用英文名称 数量单位不规范 用法不规范 无频次或频次不规范 中药饮片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未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 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 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 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