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用于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适用和具体案例等方面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根据跨国私法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以便达到公平、合理和有效的解决跨国私法纠纷的目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上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确定适用的法律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首先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适用的法律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因为合同签订地和当事人的国籍是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
2.确定司法管辖权在跨国私法纠纷中,法院需要确定是否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司法管辖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常居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因素。
例如,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合同签订地在中国,但合同履行地在美国,此时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自己有司法管辖权来审理该案件。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胡先生是中国国籍,定居在美国,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美国进行履行。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核心理念是案件应该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适用原则,它在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背景和实践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适用于具有跨境因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其中包括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各种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
中国的国际私法制度主要包括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在实践中,中国国际私法的适用主要通过适用法律和管辖权两大环节。
适用法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管辖权则是指对该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国际私法的适用中,原则上应该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下面我们将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核心理念是案件应由与该案件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管辖。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两个方面。
1.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履行地和合同履行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2)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为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法律的适用。
具体来说,当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时,应该根据损害发生地和损害行为人所在地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范本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范本法》中的适用及完善所谓特征性履行,又称为特征性给付,是指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物品的给付行为、雇佣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的给付行为反映了这两种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属于特征性履行。
而买方支付货款的行为与雇用人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均属金钱给付,这种金钱给付行为反映了双务合同的共性,不能反映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本质特征,故属于非特征性履行,按照特征性履行说,合同准据法应为担负特征性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
(二)《新解释》与“1987年解释”之比较《新解释》对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有所细化,这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从适用范围上看,《新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合同准据法调整的对象,这些方面几乎囊括了与合同相关的大多数内容,因此这种规定算是一种合同法律适用的“整体论”。
其二,《新解释》沿袭了我国传统做法,并将只承认明示法律选择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化,从而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专断。
其三,《新解释》规定当事人不仅在争议发生前可以达成法律选择协议,争议产生后,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有权合意选择法律或变更应适用的法律。
其四,《新解释》吸收了国际先进做法,细化了原有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模糊规定,将合同划分为二十类,较“1987年解释”新增了动产质押、融资租赁、保证、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拍卖、行纪、居间等合同类型,并分别规定法律适用规则,这是不小的进步。
而在“1987年解释”中有所规定的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咨询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类型,又被“无情地”删除了。
1993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成立专家组起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简称《示范法》),于2000年最终完成并出版示范法文本。
该示范法体例独立,内容完整,采取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五章,共166条,对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并在一些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具有相当的超前意识。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完善
一
化 、 荣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的重 要 作 用 。 繁
二、 最密切 联 系原则在 域外 的适 用及发 展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本 质 在 于 软 化 传 统 的 固 定 而 僵 化 的 连 接 点 。 强 法 律 选 择 方 法 的 灵 活 性 . 而 实 现 法 加 从
ia t rlt n hp 的 含 义 是 要 求 在 处 理 某 一 涉 外 民 事 e n eai s i ) o 法 律 关 系 时 。 按 原 来 单 一 的 、 械 的 连 接 因 素 决 定 应 不 机 适 用 的 法 律 . 而 应 该 综 合 分 析 与 该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相 关 的 各 种 因 素 . 以 此 为 标 志 去 适 用 法 律 C ̄9 1 并 Io- ) ]34
律 适 用 的 根 本 性 目的 即 公 正 地 处 理 涉 外 争 议 正 因 如 此 ,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从 美 国在 合 同 和 侵 权 领 域 的 应 用 . 最 很 快 对 欧洲 大 陆 和其 他 国家 与地 区的 立法 与实 践 .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关 系 根 据 其 自身 的 特 性 .都 与 某 一 法 律 制 度 相 联 系 . 而 其 联 系 之 所 在 即是 该 法 律 关 系 的 本 座 但 萨 维 尼 主 张 每 一 法 律 关 系 有 且 仅 有 一 个 本 座 .人 们 因 此 可 以建
灵 活 、更 能 适 应 纷 繁 复 杂 的 国 际 私 法 案 件 的 法 律 选 择 和法律 适 用方 法 。 是 , 密切 联 系原 则 应 运 而生 。 于 最 与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相 比 .最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的 优 越 性 是 显 而 易 见的 。 最 突出 的贡献 。 于以富 于 弹性 的连结 点取 其 在 代 单 一 的 连 结 点 . 以 灵 活 的 法 律 选 择 方 法 取 代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的 机 械 与 盲 目 .从 而 更 符 合 国 际 民 商 事 关 系 的 实践 。 比较 传 统 的 冲 突 法 理 论 .在 解 决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的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proximity principle)是一项法律原则,指的是在同样有关的情况下,法律适用于那些与法律最有关联的事实、主题或者概念。
它要求将法律适用于与法律问题最直接相关的事物或人。
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是中国法律学界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助于确保法律公正、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情况。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裁判中被广泛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及的法律规定,确定最密切联系的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案件的胜负。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裁判结果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有着重要的应用。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法院会依据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该纠纷最有关系。
这样做既有助于解决争议,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在刑事法律适用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罪行与被告之间的接触程度以及证据的可靠性来判断案件的刑事责任。
这种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更加准确和公正。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一些特定领域受到挑战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直接关联不一定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考虑更多的因素和可能性。
有些人担心过度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导致过度简化问题、忽视其他重要因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
它在确保公正和准确适用法律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和法官需要综合考虑更多因素,以确保最终的法律决策更加全面、公正和合理。
1. 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应用(100字):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的意图,判断哪些约定与纠纷最有关系的原则。
这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提高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第 4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 ilP l e Vo a in lCol g o r a o n n J d c a o i c t a le e l c o
20 0 9年 1 2月
De e b r 2 0 cm e ,0 9
二、 密 切 联 系原 则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的 适 用 及 最 特 点
( ) 密 切 联 系 原 则 在 我 国立 法 中 的适 用 一 最 1 .在涉外合 同领域 中的运用 。 我 国在涉外 民商事 合同领域 的立法及 其 司法解 释中对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 了肯定 的规定 。最早 作 出规定 的是 18 95 的《 涉外经 济合 同法》 该法 第 5条 规定 : 合 同当事人 可 以 , “ 选择处理合 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 适用
与合 同有最密切 联系 的 国家 的法律 。 ”此 外 ,9 6年 的《民 18 法通则》 15条 、9 9年 的《 同法 》 16条 、9 3年 的 第 4 19 合 第 2 19 《 海商 法》 2 9条及 19 第 6 9 5年 的《 民用航空法》 18条均有 第 8 相同的规定 。18 97年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适用 ( 涉外 经济合 同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答》 ( ) 以下简称 《 解答 》 以及 18 ) 9 8年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若 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以下简称 《 意见》 进一步明确 ), 了涉外合 同的法 律适 用 问题 。但 随着 《 同法 》 合 的颁 布 实 施 , 涉外 经济合同法》 《 已经废止 , 解答》 《 也随之失效 。最 高 人民法院于 20 0 7年 7月 2 3日发 布 了法 释 [ 07 1 2 0 ] 4号《 最 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外 民事或商 事合 同纠纷案 件法律适 用若 干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0 《 ( 7 司法 解释》) 进 一步 明 ,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以保护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为目的,处理跨国私事务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处理跨国私事务过程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义、适用范围及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跨国私事务时,应当以相关各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含义是根据案件涉及的各个要素所涉及的国家,选择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的特点在于其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涉及方和事项的最密切联系国家确定适用法律,体现了一种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原则,所以被认为是一个灵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的是案件主体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会考虑案件标的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第三,还要考虑案件发生地的最密切联系国家。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虑,可判断涉及跨国私事务案件所具有最密切联系国家,从而确立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全面衡量案件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一。
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是为了解决实务案件的需要,还能体现尊重和保护相关国家的法律自主权,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跨国私事务案件:1.跨国婚姻家庭事务。
涉及跨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往往涉及多国家法律制度,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从婚姻关系的成立地、夫妻双方的国籍、子女的出生地等因素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以明确适用法律。
2.跨国侵权责任案件。
在跨国侵权责任案件中,原则上被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有何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和受害人的国籍,均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晚近国际私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现如今已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也得到了法学界的承认,在相关立法中被运用。
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连结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加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在维护正义,保障法律灵活适用等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优越性。
本文主要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特点、不足和发展方向等方面介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为的发展情况,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更好地发挥作用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概况发展方向法律特点作者简介:许培资、李丹,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概况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是经常出现在我们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概念,中国的国际私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调整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2010年通过了《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第二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设有规定的,适用于涉外民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过去我们的法律在这个发面的立法是比较分散的,比如民法方面,海商法方面,票据法方面采用的都是各自立法。
《法律适用法》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的法律适用,立法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两大原则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众所周知,在以前的时候,密切联系原则和自制原则主要就是在合同法领域出现,当事人通过合意达成一定的条件,然后按条件来履行合同,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次立法,将这两个大原则在序列中摆放靠前,也很大的突出了它的重要性,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并且还具有兜底性的作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的,也都参照这个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联系国籍,联系住所等,不可否认,这都是人的正常生活中联系最密切的场所,法律配合人的需要,法律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时间日渐密切的联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和应用性得到了广大国家的认同,因此,它越来越多的被认可,被适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用于确定何种法律适用于跨国事务中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司法合作的效率。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及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及应用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条适用法律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或仲裁庭应当在跨国事务中选择与案件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适用。
一般来讲,最密切联系原则源自于涉外法律关系,它要求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涉外法律关系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有助于确保公平、合理和有效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在实际应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讲,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当事人的国籍,其次是合同中的选择法律条款,再次是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最后是与合同履行或标的物有关的法律规定。
此外,还应当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国际公序和国际共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利用这些因素可以帮助法院或仲裁庭确定何种法律应适用于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1.目前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中国国际私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用于处理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广泛的一项原则,被广泛用于处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般来讲,中国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跨国事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通常会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中国法院和仲裁庭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合同中的选择法律条款、履行地或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与合同履行或标的物有关的法律规定等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收稿日期:2009209218作者简介:马瑞丽(19642),女,河南邓州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共法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马瑞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的一项崭新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是在各国立法及实践中普遍确立和运用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实现法律的根本价值)))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立法上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我国现行冲突法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方面的立法除个别法律、法规较完善外,从整体上看,立法的系统性不够,现实可操作性弱,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亟待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连结点;特征性履行;完善中图分类号:DF9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2663(2009)0420087203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演变发展过程。
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0。
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之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0。
但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一个/本座0,人们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套机械的法律规范选择体系。
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恰恰反对机械地根据法律关系的本座确定准据法,而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简单承袭,而是对它的扬弃。
1121880年,深受萨维尼思想影响的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W estlake)在其所著的5国际私法论6一书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0的概念。
1954年美国纽约州法院在审理/奥汀诉奥汀案0(Au 2ten V .Auten)中,法官富德(Fuld)明确采用了/重力中心地0和/连结关系聚集地0的法律选择方法。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私事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它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跨境性和交叉性的特点。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处理国际私事的准则。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讨论。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种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事时,应当依据与该事务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来确定适用法律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境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以便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旨在通过对国际私事关系中各种因素的权衡和比较,确定与这些事务最密切相关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准绳。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化解因多重国际法律关系引发的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促进国际私事的便利处理和公正解决。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事案件中,包括民事、商事和家事等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具体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这一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物地点、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国籍、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权衡比较之后,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
2.商事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处理涉外商事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中国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后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国籍等因素,确定适用与侵权行为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通过权衡比较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法律,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家事案件的处理在处理涉外家事案件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涉外婚姻纠纷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居住地点不同,中国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居住地、子女抚养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选择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它不仅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社会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往往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国籍、合同签订地等因素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这种做法后来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逐渐成为各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普遍采用的原则之一。
在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被应用于合同、侵权等传统国际私法领域,还被应用于国籍、家庭关系、遗产继承等其他领域。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也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或者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没有共同协议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也往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合同领域,法院会考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在侵权领域,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因素来确定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和问题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法领域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国家或地区与特定国际条约的关系,以决定适用该条约的范围。
然而,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中的实践,提出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中的建议,以更好地解决适用问题。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条约、适用问题、国内法体系1. 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国际条约适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我国在具体应用这一原则时面临一些困难。
本文旨在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一个国际条约存在关联时,该条约应当适用于这个国家或地区。
这一原则有助于准确确定国家和地区与特定条约的适用关系,保障条约的实施和效力。
3. 我国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中积极参与,但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践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在一些特定领域的国际条约适用过程中,缺乏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准确理解。
其次,我国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导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执行困难。
4. 解决方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为了更好地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有必要将该原则融入我国国内法体系中。
首先,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研究与宣传,以提高国内法律从业人员对该原则的认识。
其次,完善国内法体系,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效运用。
5. 实际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黎协定”的适用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黎协定”为例,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研究,发现我国在“巴黎协定”的履行和适用中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内法体系,确保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确运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通常用于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跨国私法关系。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分析和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原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跨国私法关系时,应该选用与此事件最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这个原则主要是以事件的特定情况和各个国家的利益为考量的依据,以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适用于该事件。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它有助于解决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的事件,从而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冲突和混乱。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经常应用于处理跨国私法关系。
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及外国元素的法律事务,它包括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
在这些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有着重要的应用。
首先,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根据中国法律,对于与中国的法律关系有重大联系的事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对于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关系有重大联系的事件,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例如,如果涉及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夫妻的国籍、居住地、财产分布等情况都会被考虑,以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适用于该案件。
其次,在司法管辖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的司法管辖规则,对于与中国最有关联的涉外案件,中国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对于与其他国家最有关联的涉外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从而保障涉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权益。
最后,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中国的国际私法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作出的法院判决,如果与中国有重大联系,可以由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如果与其他国家有重大联系,可以由其他国家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特点入手,对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首先,本文将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性,然后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情况。
最后,本文将探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管辖法律。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和实用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应当以案件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避免各国法律之间的碰撞和冲突。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为依据,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使国际私法更加实用和灵活。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国际私法案件中,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常常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何种法律适用时,应当依据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例如,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成为法院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一、引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历史渊源、适用范围、运用方法及在我国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应当以与该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适用法律。
简而言之,就是要求选择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历史渊源最密切联系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和全球化趋势,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
早在1865年,瑞士就将其纳入了其民事法典中。
此后,德国、奥地利等国也相继采纳了这一原则。
四、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法律问题。
所谓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跨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关系,例如海外旅游、国际贸易、跨境婚姻等。
五、运用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客观标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个国家与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时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签订地点、履行地点等。
2. 自由选择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
但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则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3. 法院裁量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法律。
如果当事人就适用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则需要由法院来裁定。
六、我国的应用我国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也比较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多项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方面 来看 , 这一 原则又 是对 萨维尼 理论 的彻底 否 定, 为, 因 依萨
维尼 的观 点 , 每一法 律关 系必然 有 而且 只有一个 “ 本座 ” 从 契约 、 ,
侵权 以及与 人 的身份 、 位 、 地 能力等 领域 的法 律关 系 的法律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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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益 :4 对 正当期 望 的保 护 ;5特 别法律 领域 所依 据 的基本 政策 ; () () () 6 结果 的确 定性 、 预 测性 和一 致性 ; 7 应适 用 的法律 易 于确 可 () 定和 适用 。 《 二次 冲突法 重 述》 0第 中的上 述 规定 构成 了法律选 择 的基本 原 则 。这 些 规定 虽未直 接采 用 “ 密切 联系 ” 一概 念来 最 这
部 、 务部 等部 门的专 家共 7 商 O多人参 加 了会议 。参 会代表 们分 福 德 审理此 案时 认为 , 而只 需 找 出那 个有 最 密切 联系 的法 律 。 考
别对 国际法 所涉 及 的前沿 理论和 实践 问题进 行 了深 入 的讨论 , 其 察 本案 , 纽约 州与 争议 事件 有真 正联 系之 处仅 在 于它 是合 同 ( 即 中针 对 国 际私法 的基 本 理论 问题 谈 到 了亚洲 各 国国 际私法 不 同 分居 协议 ) 订立 地 , 国才 是争议 事件 的“ 力 中心” 因为与 争议 英 重 , 程度 、 同范 围地采 纳 了最 密切联 系 原则 中 的法官 自由裁 量 , 不 以 事件 的诸 多联 系聚集 于此 , 因而 适用 的法律 应该 是英 国法律 而不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跨境民事案件中,应当以最密切的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本文将围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展开探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和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适用法的标准,即以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为适用法的依据;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保障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避免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理、公平、有序和确定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体现在适用法的选择上,以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适用法。
在适用法的选择中,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以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并将其作为适用法的依据。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和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立法宗旨、法律体系和国际条约。
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关系的有序处理,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
此外,中国还参与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侵权行为、国际民事诉讼等。
在涉外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合同涉外部分的适用法。
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侵权责任法律联系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侵权行为的适用法。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民事案件的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最密切的法律联系,以确定诉讼法院和适用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中国在国际交流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联系和协作,以促进各自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就需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构建与完善。
什么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各地区之间会存在着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但是各地区都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一份子。
因此,要使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发展更好,就需要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在中国,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尤为明显。
中国的地理广阔,而且东西南北差异较大,不同省份、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异。
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能够形成经济互补,加快整个中国的发展步伐。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实践中国政府一直非常注重加强全国各地的联系和协作。
从政策层面,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区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各地区间的经济协作与协调。
例如,“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发展外交的一个重要内容,旨在发展亚欧非大陆的经济联系。
此外,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也建立了一些协作机制。
例如,建立了省际政府间协调合作机制、市销促进机制等,以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工作以共同实现更好的发展。
然而,中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需要针对这些差距更细致地加强联系和协调。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各地区加强联系和协调的政策措施,例如“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提出清理去库存,压缩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成本,补充短板和增添亮点等,帮助各地区更好地发展。
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建议随着中国的发展,各地区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将更加紧密,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加强区域合作,打造区域优势。
在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逐渐形成产业集群,不断提高区域的产业化、现代化水平,打造区域发展新优势。
2.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促进物流和交通发展。
一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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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作者:糜毅华王柯来源:《湘潮(理论版)》2013年第03期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它的发展和确立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僵硬性和机械性,它以高度的灵活性和技术性更好地面对国际上日新月异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补充原则的形式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席之地,间接地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使之成为一条开放性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其立法过于粗糙,形似有法可依,实则无法可依,且特征性履行方法违背了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
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注定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做法,我们应从重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定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突破特征性履行的局限,以期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在中国本土上绚烂夺目。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特征性履行;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45-0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冲突法革命中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学说,如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一原则,一些国际条约也受其影响。
我国2011年4月1日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席之地,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原则加以规定。
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平处理?这不但需要实践的检验,更待于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源流及功能体现(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源流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在确立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时,不能只按照单一的、机械的连接点去决定法律适用,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中确立与该法律关系或当事人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为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著名的“法律本座说”。
他也因此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1]他从普遍主义观点出发,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随后英国国际私法学家韦斯特莱克(Westlake)将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理论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1880 年,他在其所著《国际私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的概念。
他认为,“在契约方面,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就应该根据最真实联系,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1971年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六条规定:“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或国家的法律。
”[3]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体现1. 最密切联系原则使得连接因素多样化,从而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要求从多个连接因素中,权衡决定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即由偏重秩序、稳定而转向注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公平的追求。
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外延具有可以伸缩的弹性,与传统的以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明确概念界定,与相对固化的双边或单边冲突规则相比,其灵活性优势明显,它突破了条块局限,为选择法律提供了一个充分、完整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公正性实现,有利于案件中实体权益的保护即“结果最优”。
2. 矫正功能,有利于实现个案公正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的不合理结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为了改变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僵硬性而发展来的。
这项原则的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连结点,从而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不合理结果。
矫正功能的典型例子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子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明显地仅有松散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又更密切联系的关系,则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4]3. 补缺功能,增强国际私法对新情况的适应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种类越来越多,区分也越来越细致,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对于一些新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传统的冲突规范就会出现滞后性,从而使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现象。
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补缺目前立法的某些空白。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1985 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首次将这一原则引入了涉外经济合同领域,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又一次扩大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13类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继续扩大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其第182条、第183条、第185条、第192条分别在解决住所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外国人住所、抚养问题、涉外监护问题、法定继承问题、涉外票据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海商法》第269条以及《航空法》第188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新规定使它成为仅次于意思自治的的法律适用准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债权领域,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的不足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
我国本来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就适用领域广,零散见于很多部法律之中。
现已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此可见,在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一个兜底条款,极大的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 立法过于粗糙,形似有法可依,实则无法可依。
比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众所周知,有价证券品种繁多,包括股票,债权,期货,衍生品等种种,而且包含大量的虚拟证券,跨国交易也是常态。
拿期货来说,往往一国公民在居所地甚至在旅途中下达一个交易指令,而权力的实现可能是在几个月后的地球的另一端,而此时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立法并未明确,相应的解释也没有。
3. 特征性履行方法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精神。
特征性履行原则又称“特征性债务原则”由瑞士学者施尼泽最早提出,指在国际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最能体现该合同的本质特征,便以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营业所所在地法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完善首先,要给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个准确的定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几乎都将其归为冲突规范说,将“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接点对待,大部分教科书也将其作为系属公式的一种。
但是最密切联系地本身不是一个明确的联系点,需要法官在实际操作中将其明确化具体化,所以我觉得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性为方法更适合一些,其作为一种确定准据法的方法之一。
其次,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素质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由法官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之作为法律选择灵活性的动力。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核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受法官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有滥用权力的可能。
尤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不健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也亟待提高。
正如有的文章中所说的:“我国法院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程中,灵活性被急剧膨胀,并且有些法官根本就没有认真考虑何为最密切联系及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导致不同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得出的最密切联系地都不尽相同,由此作出的法律选择大相径庭,其结果亦相差万里。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固然与法官的水平有关,但也与立法上规定的太笼统、太抽象,使法官拥有过大自由裁量权有关。
第三,缩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领域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和司法解释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况来看,我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范围广层次多;在一些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核心的选择准据法的原则,如对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营业所冲突的解决、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更是将其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包揽下所有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
但是我国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时间不长,司法部门运用这个原则处理案件的经验有限,因此我认为目前不宜把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范围定得太宽,更不能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指导原则。
第四,突破特征性履行原则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笔者建议借鉴英美国家的“要素分析法”。
即将案件的各种要素进行分析,看各种要素在有关各国的分布,而后看较多要素分布在哪国,或在哪国的要素对案件有决定意义,则这个国家就是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要素分析法不仅要求对各种因素进行“量”的分析还要进行“质”的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要求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要素分析法”可适用于多种涉外民事关系,要素分析法较为灵活,能充分体现最密切联系说的特点和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