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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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10]1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10]1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
决定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粤府〔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国发〔2010〕21号文的要求,抓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其中,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认真制定下放审批项目管理办法,及时将审批项目纳入全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确保审批项目顺利实施。

同时,要结合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粤府函〔2010〕23号),大力推进审批方式创新,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切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文物政发[2010]3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文物政发[2010]31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0)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物政发〔201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根据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4日起,取消“拍摄易损的一般文物审批(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取消“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国家文物局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2010年调整后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序号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6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7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8考古发掘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9考古发掘计划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10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11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2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13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14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5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16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17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18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4项19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20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1文物拍卖标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22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23文物出境展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1项25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0项26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结束——。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摘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
附件2摘录: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皖政[2014]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8【实施日期】2014.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4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36项和明确地方政府依然保留的3项外,其余对应项目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0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7项(其中1项下放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余3项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接。

三、国务院公布部分取消的5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4项外,其余1项对应项目取消。

四、国务院公布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1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省级承接(其中1项下放委托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

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2.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安徽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28日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监管转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中国证监会就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发布公告。

证监会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审批”,“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审批”。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有关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审理。

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自国务院有关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条件。

为做好取消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对加强后续监管做出了部署,在公告中明确了相关事项取消的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阅读:行政审批的审批种类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

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27
•【字号】川府发[2003]35号
•【施行日期】200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03]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取消我省第5批共2项行政审批项目,即省经贸委审核的“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项目和省招商引资局办理的《外省市区驻川机构登记证》事项,请遵照执行。

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项目后,省经贸委要严格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农办办[2010]3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办[2010]38号)
7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公布了取消的113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下放管理层级的71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其中,我部负责的“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审批”和“部级质检机构认可”被取消。

各单位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贯彻国务院取消调整决定,并认真做好后续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切实防止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透明度;尚未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推进方案,力争早日纳入综合办公,确保实现我部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2015年3月31日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015年3月31日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业务审批
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 账户设立、合并、分 立、关闭、清算等事 项审批
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处置审批
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 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 核准
一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由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 律管理,每年组织保险机构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公布评价结果。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级服务质量。二是建立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能力评估机 号) 制。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 情况及评级行为,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能力条件,予以 市场退出。 一是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 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对外 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资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关联方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监管 。二是通过偿二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调整再保险策略。 将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从审批制修改为目录制。已于2014年完 成改革方案,并起草《关于改革农业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 。下一步,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修改进度,按照统一部 署尽快下发文件。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 改变组织形式审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变更5%以上股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权,仍需前置审批。保险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或变更组织形 号) 式,需报我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取消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和发布《机动 (国务院令第630号) 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审批办法》,明确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 将投连账户相关审批事项变为事后报告程序。已于2014年起 草《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经营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资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范。目前,征求意见稿内容较为完 号) 善,发文条件较为成熟。根据原定工作计划,将根据国务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度,按照统一部署推进发文进度,并指 导行业完成相关业务切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 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 由审批改为备案。 〕39号)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

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第1号公告2003-5-15 15:10:00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

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一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1•【文号】保监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通知(2004年7月1日保监发[2004]7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1年国务院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中国保监会先后3次共取消了108个行政审批项目。

为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

后续管理措施分为不再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和按照规定进行事后监督3种。

现将《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取消审批后不再管理的事项,由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主决定其后续管理措施,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作出要求。

二、对于取消审批后建立报告制度的事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后5日内,依照原审批权限,报送书面报告。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撤销,应提前10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对于取消审批后按照规定进行事后监督的事项,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合规从事有关活动。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的意识,加强管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已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五、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联系。

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后续管理措施│├──┼────────────────────────────┼───────────────┤│1│机动车辆保险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核准│不再管理│├──┼────────────────────────────┼───────────────┤│2│机动车辆保险证制作合同备案│不再管理│├──┼────────────────────────────┼───────────────┤│3│机动车辆保险证制作计划备案│不再管理│├──┼────────────────────────────┼───────────────┤│4│机动车辆保险证印刷流水号编号办法备案│不再管理│├──┼────────────────────────────┼───────────────┤│5│地震险法定分保审批│不再管理│├──┼────────────────────────────┼───────────────┤│6│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制定备案│不再管理│├──┼────────────────────────────┼───────────────┤│7│财产保险公司共保集团章程修改备案│不再管理│├──┼────────────────────────────┼───────────────┤│8│法定分保再保险公司指定│不再管理│├──┼────────────────────────────┼───────────────┤│9│法人授权经营异地承保、异地共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的分支机构名│不再管理│││单备案││├──┼────────────────────────────┼───────────────┤│10│分支机构经营异地承保、异地共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的法人授权书│不再管理│││备案││├──┼────────────────────────────┼───────────────┤│11│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展期审批│不再管理│├──┼────────────────────────────┼───────────────┤│12│航空意外险条款的统一制定│不再管理│├──┼────────────────────────────┼───────────────┤│13│航空意外险保单印制厂资质认定│不再管理│├──┼────────────────────────────┼───────────────┤│14│保险代理合同备案│不再管理│├──┼────────────────────────────┼───────────────┤│15│兼职代办合同文本格式备案│不再管理│├──┼────────────────────────────┼───────────────┤│16│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不再管理│├──┼────────────────────────────┼───────────────┤│17│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不再管理│├──┼────────────────────────────┼───────────────┤│18│审计事务所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不再管理│├──┼────────────────────────────┼───────────────┤│19│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资格审核│不再管理│├──┼────────────────────────────┼───────────────┤│20│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备案│不再管理│├──┼────────────────────────────┼───────────────┤│21│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备案│不再管理│├──┼────────────────────────────┼───────────────┤│22│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备案│不再管理│├──┼────────────────────────────┼───────────────┤│23│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常驻人员备案│不再管理│├──┼────────────────────────────┼───────────────┤│24│保险公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常驻人员备案│不再管理│├──┼────────────────────────────┼───────────────┤│25│保险公司超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不再管理│├──┼────────────────────────────┼───────────────┤│2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审批│不再管理│├──┼────────────────────────────┼───────────────┤│27│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有关制度和人员情况备案│不再管理│├──┼────────────────────────────┼───────────────┤│28│保险公司董事会决议备案│事后报告│├──┼────────────────────────────┼───────────────┤│29│地震险最大自留额的确定方法备案│事后报告│├──┼────────────────────────────┼───────────────┤│30│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共保集团备案│事后报告│├──┼────────────────────────────┼───────────────┤│31│财产保险公司变更共保集团备案│事后报告│├──┼────────────────────────────┼───────────────┤│32│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共保集团备案│事后报告│├──┼────────────────────────────┼───────────────┤│33│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印刷企业资质认定│事后报告│├──┼────────────────────────────┼───────────────┤│34│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印刷企业备案│事后报告│├──┼────────────────────────────┼───────────────┤│35│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使用样本备案│事后报告│├──┼────────────────────────────┼───────────────┤│36│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样本变更备案│事后报告│├──┼────────────────────────────┼───────────────┤│37│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编号办法及变更备案│事后报告│├──┼────────────────────────────┼───────────────┤│38│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职或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备│事后报告│││案││├──┼────────────────────────────┼───────────────┤│39│保险公司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备案│事后报告│├──┼────────────────────────────┼───────────────┤│40│保险公司任命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临时负责人备案│事后报告│├──┼────────────────────────────┼───────────────┤│4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备案│事后报告│├──┼────────────────────────────┼───────────────┤│42│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事后报告│├──┼────────────────────────────┼───────────────┤│43│法定分保条件修订审批│事后报告│├──┼────────────────────────────┼───────────────┤│44│保险公司年度分保方案审批│事后报告│├──┼────────────────────────────┼───────────────┤│45│保险公司年度分保方案调整审批│事后报告│├──┼────────────────────────────┼───────────────┤│46│保险公司以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资本保证金审批│事后报告│├──┼────────────────────────────┼───────────────┤│47│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备案│事后报告│├──┼────────────────────────────┼───────────────┤│48│保险公司股东更名审批│事后报告│├──┼────────────────────────────┼───────────────┤│49│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审批│事后报告│├──┼────────────────────────────┼───────────────┤│5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审批│事后报告│├──┼────────────────────────────┼───────────────┤│5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审批│事后报告│├──┼────────────────────────────┼───────────────┤│5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审批│事后报告│├──┼────────────────────────────┼───────────────┤│53│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条款费率备案│事后报告│├──┼────────────────────────────┼───────────────┤│54│保险代理机构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审批│事后报告│├──┼────────────────────────────┼───────────────┤│55│保险经纪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审批│事后报告│├──┼────────────────────────────┼───────────────┤│56│保险公估机构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审批│事后报告│├──┼────────────────────────────┼───────────────┤│57│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住所审批│事后报告│├──┼────────────────────────────┼───────────────┤│58│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住所审批│事后报告│├──┼────────────────────────────┼───────────────┤│59│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住所审批│事后报告│├──┼────────────────────────────┼───────────────┤│60│保险代理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备案│事后报告│├──┼────────────────────────────┼───────────────┤│61│保险经纪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备案│事后报告│├──┼────────────────────────────┼───────────────┤│62│保险公估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备案│事后报告│├──┼────────────────────────────┼───────────────┤│63│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备案│事后报告│├──┼────────────────────────────┼───────────────┤│64│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备案│事后报告│├──┼────────────────────────────┼───────────────┤│65│保险代理机构破产审批│事后报告│├──┼────────────────────────────┼───────────────┤│66│保险经纪公司破产审批│事后报告│├──┼────────────────────────────┼───────────────┤│67│保险公估机构破产审批│事后报告│├──┼────────────────────────────┼───────────────┤│68│保险代理机构解散备案│事后报告│├──┼────────────────────────────┼───────────────┤│69│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备案│事后报告│├──┼────────────────────────────┼───────────────┤│70│保险公估机构解散备案│事后报告│├──┼────────────────────────────┼───────────────┤│71│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备案│事后报告│├──┼────────────────────────────┼───────────────┤│72│终止兼业代理关系备案│事后报告│├──┼────────────────────────────┼───────────────┤│73│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负责人离职备案│事后报告│├──┼────────────────────────────┼───────────────┤│74│境外保险代表机构升级为分支机构审批│事后报告│├──┼────────────────────────────┼───────────────┤│75│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以分公司名义进入中国的│事后报告│││外资保险公司除外)││├──┼────────────────────────────┼───────────────┤│76│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同城变更地址审批│事后报告│├──┼────────────────────────────┼───────────────┤│77│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事后报告│││澳台工作人员备案││├──┼────────────────────────────┼───────────────┤│78│境外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事后报告│├──┼────────────────────────────┼───────────────┤│79│境内中资保险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撤销审批│事后报告│├──┼────────────────────────────┼───────────────┤│80│中资境外保险机构调整股份比例或者增资审批│事后报告│├──┼────────────────────────────┼───────────────┤│81│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审批│事前报告│├──┼────────────────────────────┼───────────────┤│82│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审批│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3号)││83│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任职的其他法人机构│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皖政[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皖政[2003]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同时,对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

决定本次取消、下放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其中对应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取消4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4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对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34项。

现一并予以公布:一、我省对应国务院取消(取消部分审批内容)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5项)1、省经贸委(1)旧货市场、全省性旧货企业审批(2)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审核(3)限额以下限制类(乙)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核2、省教育厅(1)聘请台湾、港、澳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审批(省教育厅商省台办)(2)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审批(3)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3、省科技厅(1)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4、省公安厅(1)多色复印许可(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许可(3)消防产品维修资质审核(核准)5、省财政厅(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贷能力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批(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刷企业资格认定(3)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无偿调拨资产审批6、省人事厅(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2)全省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3)省直机关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人审批7、省国土资源厅(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认定(3)测绘任务登记(4)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定(5)矿泉水资源技术鉴定8、省建设厅(1)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审批(2)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审核9、省交通厅(1)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审批(3)零担货运班线审批(4)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核准(5)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核准(6)船员专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7)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核(8)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10、省水利厅(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11、省文化厅(1)跨省营业性文艺比赛、文化展览文艺培训、文化经纪等活动审批(2)个人因私出国进行文化交流审批(3)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展销会审批12、省卫生厅(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审批(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合格证发放审批13、省广电局(1)安徽省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安装许可证核准14、省工商局(1)烈性酒广告审批(2)广告显示屏经营审批(3)经纪执业人员资格核准15、省出版局(1)出版物印刷国家级、省级定点企业审批16、省档案局(1)企业档案目标管理认定(2)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认定17、省侨办(1)华侨、港澳同胞来皖定居审批(省侨办、省公安厅)(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1、省建设厅(1)建筑业各类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批中执业人员资格审批部分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Ⅱ、Ⅲ类药包材注册中Ⅲ类药包材注册部分3、省物价局(1)涉案物品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资质资格确定中估价人员资格确定部分4、省文化厅(1)美术品收售、复制、拍卖、装裱经营审批中美术品拍卖审批部分(三)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和因工、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鉴定,移交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省环保局(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移交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二、省本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34项)(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0项)1、省教育厅(1)高校规模审批(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批(3)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区和.学校审批(4)省级教育教学资源制作基地审批(5)省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小学(实验小学)、示范性初中和示范性高中审批(6)高中毕业会考免考学校审批(7)全省电教设备一类达标学校审批(8)全省电教软件一类达标学校审批(9)“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考点及培训基地的设置、年审审核(10)普通高校函授站、教学点登记备案2、省民委(1)宗教团体的成立审批(2)宗教院校的开办、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3)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数核定(4)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认定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6)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备案(7)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学员备案(8)宗教院校毕业学员安排备案3、省民政厅(1)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审核4、省财政厅(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预算单位购买小汽车、大轿车审批(2)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备案(3)省级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备案5、省人事厅(1)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合肥创业园申办企业备案6、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2)用人单位招工广告审核7、省文化厅(1)省直属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审批(2)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审批(3)托运、提取50盘(盒)以上音像制品及邮寄音像制品审批8、省卫生厅(1)安徽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认定书审批(2)性病诊疗人员培训合格认定审批(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1、省教育厅(1)普通中专(中师)、成人中专招生录取名单审核市级教育主管部门2、省文化厅(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下放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3、省建设厅(1)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重点地段建设选址和初步设计审核,下放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4、省地税局(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市级审批权限扩大到50万元此次取消、下放的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凡属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由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法规和规章6凡属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10.23
生效日期:2014.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第一批至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第一批至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第一批至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
文件名称
文号
涉及项目名称
文件链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号
代表处设立初审;首席代表、总代表初审;代表处展期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号
代表处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员核准;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一般工作人员备案;代表、副代表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号
代表处撤消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号
பைடு நூலகம்代表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号
代表处地址变更审批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

第五批取消文件 国发[2016]5号文
(1999)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
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
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企业
45004
保监会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保 监 会
2014年12月8日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监管措施
1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拟由精算师协会予以认证,相关事宜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
2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企业
45008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企业
45009
保监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0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附件3中国保Leabharlann 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门窗资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门窗资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门窗资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1、关于建筑塑钢门窗生产许可证取消的相关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国务院二○一○年七月四日2、门窗企业资质取消了吗?有,但是明确的意思是这样的:金属门窗资质,不再申办,不再续期但是马上新的资质要出来,分为:设计资质、生产资质、安装资质申办条件、考试教材正在编写中,今后资质文件的发证单位不再是建设部分,而是当地门窗协会。

3、门窗资质证书取消了吗门窗资质证书取消了。

2015年01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三十三条: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3)门窗资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扩展资料资质废止历程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14]159号文件,宣告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2.12【实施日期】2003.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03)25号2003年12月1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32项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各市要根据省直各部门取消的项目进行清理。

凡是省人民政府取消的项目,市各对口部门有审批权的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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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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