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时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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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政执法考试速记(时间篇)

山东行政执法考试速记(时间篇)

山东行政执法考试速记(时间篇)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山东行政执法考试时间专记一、几个关键的时间点: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2012年1月1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2015年5月1日山东省行政监督条例正式实施二、当场、立即:1.对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早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2.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立冻结,不得拖延。

三、24小时以内: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四、2日1.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2.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五、3日1.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1条》2.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六、5日1.部门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许可法》3.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法》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强制法第58条》5.行政许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

规章制度的适用时间

规章制度的适用时间

规章制度的适用时间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内部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员工,包括领导、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组织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上级颡定。

第六条员工应按时按点上下班,禁止迟到早退。

第七条加班需提前报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八条夜班工作需额外津贴,具体标准由组织规定。

第三章假期制度第九条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由工龄和岗位等级决定。

第十条婚假、产假、丧假等特殊假期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需提前报备,由领导批准后方可享假。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员工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擅离职守。

第十三条禁止在工作时间私自使用手机、打游戏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需维护组织形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出色完成任务的员工将获得相应奖励,包括奖金、晋升等。

第十六条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受到警告、罚款、辞退等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可根据表现情况争取调整薪资待遇,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保密制度第十八条员工需严守保密条款,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十九条禁止私自复制或外泄公司文件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条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订,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员工对本规章制度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组织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本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假期制度、工作纪律、奖惩制度、保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组织内部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组织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案件发生时间及适用法律(3篇)

案件发生时间及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发生时间本案件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具体时间为当日下午4时许。

二、案件发生地点案件发生地点位于我国某市A区B街道某小区。

三、案件背景被害人李某(女,30岁)系某小区居民,于2021年6月15日在家中遭遇盗窃。

被害人李某的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四、案件调查及侦破过程1. 调查过程(1)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2)侦查人员对周边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发现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3)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张某某曾多次在夜间潜入该小区,盗窃居民财物。

2. 侦破过程(1)侦查人员通过侦查手段,获取了张某某的详细信息,并对其展开布控。

(2)2021年6月16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3)经审讯,张某某对盗窃李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适用法律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件具体适用法律(1)根据案件事实,张某某涉嫌盗窃,且盗窃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2)张某某曾多次在夜间潜入该小区盗窃,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中,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综上所述,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六、案件审理及判决1. 审理过程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物流发展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物流发展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流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深,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随之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物流发展法律规定的历程、主要内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物流发展法律规定的历程1. 初创阶段(1949-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物流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定较少。

这一时期,国家主要依靠计划经济体制,通过行政手段对物流业进行管理。

2. 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1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物流业开始逐步发展,相关法律规定逐渐增多。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其中涉及到了物流业的相关内容。

此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物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

3. 发展阶段(1992-2008年)20世纪90年代,我国物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公路运输行业进行了规范。

此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

4. 依法治理阶段(2009年至今)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要依法推进物流业发展。

此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物流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物流发展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2. 物流运输与配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对物流运输与配送进行了规范。

3. 物流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物流市场秩序进行了维护。

规章制度生效日期规定最新

规章制度生效日期规定最新

规章制度生效日期规定最新
第一条为规范组织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奖惩制度、权限管理、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条上述规章制度,包括任何修改或补充,将在全体员工范围内公开通知,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修改规章制度,应由公司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启用,但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审批。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第八条员工在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待修订,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上规定自 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制定单位:X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制定部门:公司管理部门
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法律规定上班时间(3篇)

法律规定上班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上班时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理的上班时间制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上班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上班时间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上班时间的定义上班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时间。

上班时间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三、《劳动法》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1. 工作时间(1)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是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因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难以确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排。

2. 休息时间(1)休息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

3. 加班时间(1)加班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借钱还款时间(3篇)

法律规定借钱还款时间(3篇)

第1篇在我国,借款合同是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借款人、出借人以及还款时间等重要内容。

法律规定借钱还款时间,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本文将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还款时间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内容;(2)借款的支付方式;(3)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4)借款的归还期限;(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还款时间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借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自愿原则,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还款时间协议。

2. 诚实信用原则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3. 公平原则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时间应公平合理,既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具体规定1. 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期限可以约定为一次还清,也可以约定分期偿还。

2. 还款方式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等。

分期还款时,应明确每期还款的金额、期限等。

3. 利率借款合同中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双方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利率。

4. 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 明确还款时间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还款时间,避免因时间模糊导致纠纷。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

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以下是刑法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1.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方面,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方面,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失效时间,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如果新法取代旧法,则旧法失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间(3篇)

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招标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间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招标的法定时间1. 招标公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意味着招标公告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十日。

2.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指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招标公告时间的最后一天。

3.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是指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启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同。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4. 评标时间评标时间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开标时间后十日。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5. 确定中标人时间确定中标人时间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6. 签订合同时间签订合同时间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三、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注意事项1. 招标公告时间、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确定中标人时间和签订合同时间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发布时间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发布时间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发布时间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发布时间规定。

第二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在每年公司年度规划会议确定后的一个月内发布。

公司年度规划会议一般在每年的年初举行。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发布应采取以下步骤:
1. 制定并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应在规章制度确定后的一个月内将该规章制度提交
给企业董事会。

2. 企业董事会应在接收到规章制度的一个月内进行审查,通过后即可发布。

3. 发布后,企业应在公司内部的通知栏、企业网站等渠道将规章制度公布给全体员工,并
告知员工遵守的时间和要求。

第四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发布时间不得晚于企业董事会通过的日期。

第五条企业规章制度一经发布,即生效。

所有员工均须自觉遵守,并依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将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应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企业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遵循相同的发布时间规定,并在董事会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解读,使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发布时间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如需修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企业规章制度发布时间规定内容详尽,从制定到发布再到执行都有明确流程,旨在促进企
业规章制度的规范化进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
自觉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3篇)

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他人行使或承担的行为。

委托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合同法、民法总则、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我国,委托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以及委托时间等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委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委托时间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委托时间,是指委托合同或委托关系成立、变更、终止的时间。

委托时间在委托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委托关系的稳定性。

2. 特征(1)委托时间具有确定性。

委托时间是指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等。

(2)委托时间具有相对性。

委托时间相对于委托合同或委托关系而言,具有相对性。

(3)委托时间具有可变性。

委托时间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

三、法律规定的委托时间1. 委托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成立。

因此,委托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为承诺的时间。

2. 委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委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合同成立时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3. 委托关系的变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

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委托关系的变更时间应当为变更合同的时间。

4. 委托关系的终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关系终止:(一)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二)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合同;(四)委托关系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履行完毕。

时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时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时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时间是一种珍贵的资源,员工应当充分珍惜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

第四条员工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不得浪费工作时间。

第五条公司会定期对员工的时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时间管理情况,给予奖惩,奖励优秀表现,惩罚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时间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时间管理能力。

第二章工作时间管理第八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规定,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九条员工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条员工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克服拖延症,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利用碎片时间,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遵守会议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保持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加班规定,不得擅自加班,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第三章生活时间管理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保持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日,尽量减少工作,多享受家庭生活。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规范使用个人时间,不得沉迷于娱乐活动,影响工作。

第四章时间管理工具第十七条员工应当合理利用时间管理工具,如:日程表、待办事项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学会使用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员工应当学会使用时间管理软件,如:番茄工作法、GTD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时间管理工具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时间管理能力。

第五章保密条款第二十一条员工在使用公司时间管理工具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二十二条员工不得私自更改公司时间管理工具的设置,必须经过管理人员允许。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发奖金、降职甚至开除。

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

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

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
《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
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组织、企业或机构为了规范内部管理、保障工作秩序和促进员工行为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各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组织规范、安全规章等,对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至关重要。

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通常包括了过去、现在和未来。

过去的规章制度是组织发展历程的产物,反映了其曾经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

现在的规章制度则是当前组织内部运作和管理的基础,是组织员工行为规范的依据。

未来的规章制度则是根据组织发展的需求和趋势,以及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过去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

现在的规章制度则是组织运作的保障和基础,对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员工行为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的规章制度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主动预判和调整,是组织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需要的重要手段。

总之,单位规章制度的时间范围涵盖了过去、现在和未来,是组织发展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员工行为的规范至关重要。

单位应该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调整规章制度,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组织发展的需要。

员工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7篇

员工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7篇

员工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最新修订条例7篇员工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条例篇11.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0工作时间:2.1日常工作时间:每日08:30-18:00(夏令时),08:30-17:30(冬令时)。

2.2作息时间:职位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总经理、副总经理、客户主任工程部长、护卫部长、财务部长综合部长、环境部长、人事主办、文员、仓管员、司机、会计、出纳员夏令时:08:30-12:0014:30-18:00冬令时:08:30-12:0014:00-17:30每月6天客户助理a:08:30-12:0014:30-18:00b:12:00-14:3018:00-22:00每月6天维修技工24小时待命每月6天运行技工a:07:30-11:3013:30-17:30b:11:30-13:3017:30-23:30c:23:30-07:30每月6天护卫员、中控值班员a:03:00-11:45b:11:45-17:45c:17:45-03:00每月4天2.2.1各部门根据以上作息时间及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各职位作息时间,经公司综合事务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2运行技工、中控值班员、护卫员实行每周轮班制。

2.2.3护卫部长休息时必须与公司保持联系,并能随时到达现场。

2.2.4中层管理职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值班,值班时间:08:30-22:00。

2.3.5部分职位因工作量的不确定性,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适当安排职员调休。

2.2.6休息期间及法定节假日,须安排管理职员值班,不能补休的将发放津贴。

员工作息时间管理制度条例篇2一、目的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让企业员工具备最基本的员工素质,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定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为公司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新疆多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员工三、工作时间1.夏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10晨会,下班时间为20:002.冬令时,上班时间为10:00,10:05晨会,下班时间为19:30考勤与早会10分钟时间员工须做好一切上岗前准备,早会后立即进入各自岗位的状态,若继续进行与作业无关的事情者,按迟到进行扣分。

录口供法律规定多长时间(3篇)

录口供法律规定多长时间(3篇)

第1篇在我国,录口供是刑事侦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法律规定了录口供的时间限制及程序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录口供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及程序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一、录口供的时间限制1. 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询问、讯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及时、合法、文明地进行,不得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进行,但特殊情况除外。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犯罪嫌疑人认为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 审判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一般应当在审判庭进行。

但特殊情况除外。

讯问被告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被告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二、录口供的程序要求1. 确保合法录口供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人权;(2)不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不得非法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会见权利;(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保障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讯问过程中要求律师在场,有权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补充或更正,有权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

3. 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法律规定倒班时间(3篇)

法律规定倒班时间(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倒班工作逐渐成为许多行业的工作模式。

倒班工作不仅满足了企业生产的需要,也方便了员工的生活安排。

然而,倒班工作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健康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倒班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倒班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倒班工作的定义倒班工作,又称轮班工作,是指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和需要,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若干个班次,员工按照一定的班次顺序进行轮流工作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我国倒班时间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一规定为倒班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时间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倒班时间的规定1.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倒班工作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每周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倒班工作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每日工作时间与每周休息日相加,得出每周工作时间。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部分,时间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时间记忆表,供您参考: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2. 安全质量事故:*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4. 专利权期限:*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6.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留置时间:* 留置的时间至少2个月。

8.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一般不超过3个月。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 建设单位开工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 在建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报告和核验期限:*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治理工作。

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关于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哺乳时间是母亲在产假期间,为保证婴儿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单位享受的特定休息时间。

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母婴健康的重视,保障了母亲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意义、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休息、哺乳时间。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哺乳时间的具体内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少于1小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休息、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夜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休息、哺乳时间,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意义1. 保障母婴健康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在哺乳期间,母亲可以充分休息,调整身体状态,为婴儿提供充足的营养。

2. 维护妇女权益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特定的休息时间,避免了因工作原因而影响哺乳。

3. 促进社会和谐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生育意愿,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四、哺乳时间的法律规定实施现状1. 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哺乳时间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2. 政策落实取得一定成效在政策推动下,部分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哺乳时间的落实,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休息、哺乳时间。

规章制度执行时间

规章制度执行时间

规章制度执行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凡进入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

第三条公司领导层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并定期对规章进行检查和修改。

第四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向员工及时传达本规章内容,并协助员工理解及遵守。

第五条遵守本规章是员工的基本职责,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不遵守。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七条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5点半,中午12点至1点半为午休时间。

第八条员工应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早退或迟到。

第九条如有项目需要加班的情况,应提前向领导汇报并经过批准。

第十条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加班费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如有违规情况,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三章休息时间第十二条员工每天有一小时的午休时间,不得提前或延长。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利在工作日内合理安排短暂的休息时间,但不得影响工作进度。

第十四条员工在周末及节假日享有休息权,不得擅自加班。

第四章假期制度第十五条公司规定年假、病假及婚假等假期待员工享有。

第十六条请假需提前向领导请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事。

第十七条假期应提前报备,不得擅自旷工或违规请假。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纪律,不得有损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十九条员工不能私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制裁。

第二十条员工在公司内不得有违法乱纪等行为,否则将立即开除。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章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重违规者,公司有权利立即辞退,且不得再在公司内就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定期对本规章进行检查、修订及完善。

总结:《规章制度执行时间》规范了公司内部员工的作息时间、假期制度、行为规范等内容,对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另案起诉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另案起诉时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另案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它指的是在原诉讼中,因某些原因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另一案件中提起诉讼。

另案起诉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另案起诉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时间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另案起诉的定义另案起诉,是指在原诉讼中,因某些原因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问题,当事人选择在另一案件中提起诉讼的行为。

另案起诉不同于追加诉讼,追加诉讼是指在原诉讼中,将原本不属于原诉讼主体或与原诉讼无直接关联的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追加到原诉讼中。

另案起诉的特点在于,原诉讼与另案起诉之间具有关联性,但各自独立。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4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5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223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237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适用条件1. 原诉讼与另案起诉之间存在关联性:原诉讼与另案起诉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涉及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纠纷或者同一当事人。

2. 原诉讼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问题:另案起诉应当针对原诉讼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新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具有可诉性。

3.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另案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如起诉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起诉事由合法、起诉时效未过等。

四、时间限制1. 上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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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24小时)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2、处方开具当日(1日)有效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4、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1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7、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1日)供应2天(48小时)1、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2、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级召回在48小时(2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天(72小时)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医疗机构应当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3、特殊情况下处方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7、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级召回在72小时(3日)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二级召回在3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二级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5天1、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5日内组织鉴定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7天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除注射剂、控缓释制剂以外的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5、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15天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立案的决定)2、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5、违法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企业被责令要求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30天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申请和办理变更登记2、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3、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6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年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l年2、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保存1年3、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2年1、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l年5、《进口药材批件》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3年1、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可报考执业药师2、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3、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4、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罂粟壳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7、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8、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9、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0、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1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12、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l年,但不得少于3年1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1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15、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17、负责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工作的,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18、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4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4年重新审查一次5年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4、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5、进口药品注册证5年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有效期5年7、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8、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9、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5年10、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1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12、药品GSP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13、CFDA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14、药学与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可报考执业药师15、药物非临床研究档案的保存时间为药物上市后至少5年16、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17、药品批发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18、药品批发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19、药品零售企业建立的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20、医疗机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21、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2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2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24、医疗器械使用有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25、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6年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号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述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

7年1、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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