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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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有效监护厂区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管理好其档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职业病健康监护及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内容第三条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每年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公司指定的职业病体检医院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及员工本人,疑似职业病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到石河子市级医院(具有资质的)进行检查或复检。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立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在车间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第九条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十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两种。

第十一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

包括: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

4、术语和定义4.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千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4.2 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4.3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5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与分工5.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二、人事行政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六、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 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七、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八、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九、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部。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劳动者职业健康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内容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以期能够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以及职业病的早期征兆,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治疗措施,以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的危害。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提高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工作质量,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环境卫生。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六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六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

2.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

3.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1.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____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____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____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予以提供。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

而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常常面临着一系列的职业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素质,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指通过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治及康复治疗等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态进行监测和干预的制度。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劳动者存在的职业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和预防,从而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率。

1.定期体检定期体检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环节。

雇主应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包括一般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

一般健康体检主要检查劳动者的整体健康状况,职业健康体检则重点检查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职业病状况。

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劳动者关于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

2.职业病防治及康复治疗除了定期体检外,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还应包括职业病防治及康复治疗。

雇主应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工作环境改善、劳动保护设施的配置等,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尽快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

三、档案管理制度除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记录和管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信息,为后续的维权和医疗治疗提供依据。

1.档案建立劳动者应在入职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档案中应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体检报告、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等。

同时,档案中还应记录劳动者从业期间的工作环境及相关的职业健康事故和事件。

档案的建立应由雇主负责,并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档案保管职业健康档案的保管是非常重要的。

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档案应定期备份,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阅和审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劳动者遭受损害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下面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机构和档案管理等方面介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机构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频次、方式等。

3.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二、实施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 地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的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指导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

2. 医疗机构:负责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工作,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筛查和诊断、职业健康咨询等。

3. 用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三、档案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具体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档案建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记录等。

2. 档案保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同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也需要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密。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

而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常常面临着一系列的职业健康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升劳动者的工作素质,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指通过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治及康复治疗等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态进行监测和干预的制度。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劳动者存在的职业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和预防,从而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率。

1.定期体检定期体检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环节。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车间)及全体员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视同正常出勤。

五、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需要复查的)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六、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二)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三)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四)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查。

九、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十、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指导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的一套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劳动者的生产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档案是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重要依据。

应建立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史、健康状况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 向劳动者提供档案查询权劳动者对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有查询的权利。

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查询自己的职业健康档案,了解自己的职业健康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档案管理责任分工建立起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单位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 体检制度劳动者在就业前、就业时和离岗时应进行定期体检,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体检内容应包括职业病的常见指标和其他相关的健康指标。

2. 职业健康监测制度建立起密切的职业健康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

监测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环境的监测和劳动者的健康监测。

3. 职业病诊疗制度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诊疗制度,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诊疗过程中应保障劳动者的隐私和权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问题与对策1. 档案管理制度问题由于档案管理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档案管理制度可能存在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档案管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措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问题目前,一些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职工的职业健康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落实。

同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

五、结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及时掌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服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行政部)根据我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监护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单位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危害监测、职业危害防护等措施和活动。

第四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应以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为原则,人性化、客观公正、保密的要求。

第二章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第六条劳动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第七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应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体检项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九条劳动者因职业健康问题需要治疗或休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应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提供体检结果及相应的健康指导。

第三章职业病诊断第十一条劳动者有职业病症状、体征或者疑似职业病的,可到医院进行诊断。

第十二条医院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医院要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劳动者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四章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估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岗位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劳动者本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有职业危害的劳动岗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第五章职业危害专业防护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公司行政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应安排在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行政部门,安排复检。

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体检后采取的措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职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矿职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职工名单由人事部门提供)。

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制定计划进行体检。

4.各部门必须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职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具体由公司人事招聘部门负责组织,或由其委托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因岗位调动而导致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亦应按此执行。

员工在离岗前90天内已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可以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五、公司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应当要求承担体检的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为每一位参加体检的员工至少出具一份“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体检组织部门在收到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后,必须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即“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如实告知员工,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与方式1.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

其内容是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在上岗前,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主要目的: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所在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的健康检查项目。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执行(一般为年检查一次)。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

3.离岗健康检查目的是了解来到这里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对参加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归档登记,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随时掌握参检人员的身体状况。

如果在体检后发现职业病及时上报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2、职业病诊断档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借阅管理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本部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本部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

三、定义和术语3.1、职业病危害。

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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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制度
1.3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制度内容
2.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2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5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8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9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10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永久保存,无条件向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检测结果;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11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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