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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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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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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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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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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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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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构成。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在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招标或直接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招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直接招标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加密与证书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五章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递交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送递交成功的确认信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完整、可追溯。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摘要: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是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应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及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规范(征求意见稿)》)。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以商务标自动评审为核心,以电子标书编制系统、招标文件备案系统、开标系统为基础,以CA数字证书为安全保障工具,以网站建设为交互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土招牌挂、国有产权交易从交易登记到中标结果公示全过程的电子化交易项目管理。
在评标环节实现商务标自动评审、技术标辅助评审、资信标自动评审,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主要研究内容本着“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理念,以公共资源业务需求和公共资源核心流程为基础,重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交易平台、行政监管平台,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基础数据库资源为保证,数据交换平台为交互,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已成为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的主要研究内容。
2.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建设的目的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积极成果。
国发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及其技术规范于颁布、实施;该办法共九章66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条是本办法的立法宗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电子招标投标这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达到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立法的授权来源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义。
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
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本条第三款考虑到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解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20号令)及其技术规范于2013年2月4日颁布、5月1日实施;该办法共九章66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含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功能分工、建设管理和监督分工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条是本办法的立法宗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作为条例的下位法对电子招标投标这种方式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达到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立法的授权来源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是该法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即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款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定义。
所谓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一是招标投标文本、程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二是依托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三是完成具有完成交易、信息服务和在线监督三项职能的综合。
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应当事先约定,不能随意变动。
本条第三款考虑到地域、行业、部门应用电子招标的不同情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效力等级作出规范:具有同等效力。
“部分或者全部”、“电子与纸质”通过约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体现了差别管理的内涵。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介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介绍附件1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介绍2012年初,我省启动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系统涵盖房建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林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采购等9个行业。
按照“监察机关牵头、行业部门建设”的实施原则,我厅负责建设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通平台(以下简称交通平台)。
2012年6月,我省首个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项目发布施工招标资审公告,交通平台正式投入使用。
目前,交通平台横向已覆盖公路主体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绿化工程施工招标、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等四类招标项目,纵向已布设至省、市、县三级交易中心。
截至2014年12月,通过交通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超过500个,交易金额突破1000亿。
一、建设目标(一)规范行为。
一是建立投标信息全面公开机制和随机方式,遏制投标文件弄虚作假、防范围标串标,规范投标人行为;二是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招标流程,全面规范招标人行为;三是编制标准文件、同意合同条款,规范项目管理行为。
(二)保障廉洁。
一是全面公开和严格保密并行,保证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阳光运运作。
二是全面剔除认为因素影响,实现客观上“不能腐”,主观上“不想腐”。
三是全程网上交易,严格流程监管,全力保证招标廉洁。
(三)提高效率。
一是信息交换网络化,依托互联网在线开展招标报备审查、信息发布、投标(资审)报名、文件获取和递交、资金支付等,极大节约社会成本。
二是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化,向用户提供“填空式”招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降低出错率。
三是开评标自动化,电子解密、电子唱标、系统自动评审,规范行为、减轻压力、提高效率。
二、建设步骤总体安排:先公路工程后水运工程,先高速公路后普通公路,先施工类招标后服务货物类招标,先主体工程后附属工程。
优先实现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电子化功能,实现过程划分为八个阶段:(一)建立用户信息库,采集投标人各项信息;(二)起草招标标准文件,基本确定功能需求;(三)开发各功能模块;(四)组织模拟项目测试,根据测试情况调整完善;(五)组织正式项目试用;(六)制定该类别标准文件;(七)组织培训;(八)部署至全省各交易中心使用。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我单位自愿注册使用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自愿将本单位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信息提交至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允许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信息网站对外发布。
具体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资质和资格、业绩、信誉、审批文件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我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若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内的信息与实际不一致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三)同意公示我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并确保其无误、合法,如有问题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我单位在参加电子招投标系统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证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良好秩序,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电子招投标系统中与我单位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我单位承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内容,并向我单位相关人员作了宣传教育,不将我单位或个人资质证明材料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
若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愿意接受行为曝光,自愿退出所有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在进行的项目交易、失去交易资格,承担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法定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方案1. 背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政府为履行职责需要调整或配置的资源,在依法开放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由社会各方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交易、配置和监管的机构或平台。
招标投标活动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核心的环节,直接影响着资源交易的公正、透明度和效率。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提高交易的公开程度和竞争性,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2. 招标公告要求为了保证招标公告的准确、及时,避免信息不对称,招标公告应满足以下要求:2.1 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需求规格、投标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所需条件。
2.2 公告时限招标公告应提前充分发布,以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公告时限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但至少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3 公告媒体招标公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权威媒体进行发布,以确保招标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公开透明。
3.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详细说明和承诺,为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比较性,投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标书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信息、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资质证明、投标报价等内容。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说明自己的技术、经验和能力,并提供合理的报价。
3.2 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和结构,清晰、明确地表达投标人的意图和承诺。
文件中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3.3 提交要求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人应按时提交,逾期提交的文件将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采用电子方式,但必须保证文件的真实和完整性。
4. 评标办法要求评标办法是确定招标项目中标人的重要依据,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评标办法应满足以下要求:4.1 透明公正评标办法应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评标标准和权重应事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新政[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店工业园区、西工区)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宏观管理职责。
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国资、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四条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是直属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承担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监督职责。
国发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保证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签署电子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的程序应当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网、本行业门户网站等规定的媒体上,并及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公布中标单位名单。
第四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环节的;(二)投标人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未符合规定的;(三)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人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处理:(一)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网络安全的;(二)泄露或者篡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信息的;(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严格按规则和程序搞好交易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形式的选择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管办分离、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二)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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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发表时间:2017-06-23T10:20:41.9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5期作者:梁智超
[导读] 本文对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方法及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要分中心
摘要: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可以使交易活动更加透明、高效,同时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因此本文对创建电子招投标系统方法及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然而传统交易方式存在透明度差、责任不清晰、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因而创建一个透明开放、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愈显迫切。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发挥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然而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草创时期,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共享、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1],于是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2015年8月4日国家认监委等七部委又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电子招投标活动、创建并认证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规范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方法
(一)电子招投标系统概述
目前,关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数字加密技术基础之上,能够在计算机与互联网平台上完成招标、投标、评标、开标、定标全业务流程的信息化系统。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给出的架构模式,电子招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组成,三个平台之间通过数据接口实现信息交换。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是提供招投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平台,也是电子招投标业务的核心,涵盖招投标所有业务环节。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信息服务窗口,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咨询服务、政策展示,同时也是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数据交换的重要通道。
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机关在线监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平台,为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备案审核、交易动态监管、监察预警等多种服务通道,以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库、系统接口、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但要实现这些功能与要求需要在系统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系统架构形式和系统开发技术,进行合理设计。
现以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为例,分析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搭建过程。
系统需求包括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两部分。
功能需求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研究公共资源交易流程。
通常,公共资源交易分为公共工程发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土地交易四大板块[2]。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实现集中交易场所、集中监管模式、一站式交易目标要求。
非功能需求包括系统具备高效运行、界面美观与易操作、高可用性与高可靠性、适应业务流程变动的灵活性与开放性、安全性与保密性。
电子招投标系统关键技术包括整体B/S架构、基于的Web应用服务器技术、SQL Server数据库等。
而分层架构采用三层架构形式,包含UI层(表现层)、BLL层(业务逻辑层)和DAL层(数据访问层),UI层即用户操作界面层,为顶层架构。
BLL层负责UI层与DAL层之间的数据交互,是系统架构的核心层。
DAL层负责数据访问与操作,位于系统架构的底层。
系统设计兼顾先进性、全面性、规范性、高内聚低耦合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注册用户管理、招标管理、投标管理、开标管理、专家选择、评标管理、竞价管理、系统维护八大主要模块。
公共资源自由交易平台业务类型含招投标项目、竞价项目两种,依据流程分析确定总体业务流程。
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利用数字信封技术进行招投标文件的加密,利用数字签名与时间戳保障数据信息的完整性与不可抵赖性,利用互联网可信任站点认证增强系统的可信度。
系统设计完成后基于主流操作系统环境与通用浏览器环境进行测试,结合黑盒测试和白盒测试,以达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认证水准。
二、电子招投标系统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义
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与暗箱操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透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3]。
具体分析如下。
(一)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公平交易
传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市场信息不透明与不对称现象,由此导致的暗箱操作也花样百出,防不胜防,而电子招投标系统涉及的所有环节均在网上进行,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均在网上公示,招标人、投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都可随时掌握招投标的各类公开信息,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人为因素操作空间,暗箱操作难度增加,有利于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二)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监管水平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从技术上对电子招投标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程序化和规范化。
例如采用标准文件或示范文件生成招标文件,避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量体裁衣,定向选择投标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再如标书下载、制作、上传、评审等环节设置多轮检查、校对和相似性检测,避免围标、串标、意向评标、定向废标现象。
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招投标全程记录,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设置监控点强化监督,提升监管水平。
(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以往招投标活动用于标书打印、复印、装订以及异地投标的交通、差旅费用是不小的开支,有调查显示国内平均每个标的的投标成本近2万元,其中纸张、打复印与装订的费用就近1/3。
电子招投标的所有流程都通过计算机完成,繁琐程序可利用计算机进行简化,有效减少了资源消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可显著提高办事效率。
(四)统一交易市场,合理配置资源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招投标可打破地域时空的限制,构筑统一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吸引更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
通过市县、省、全国平台的整合,建立统一平台,可打破地
方垄断,实现资源共享、多元化监管。
(五)违规成本提高,有利行业诚信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投标人资源库的积累和完善,可以将那些弄虚作假、有不良信誉记录的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系统将会自动屏蔽其信息,在以后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黑名单投标人将无法获得报名资格,此举必然加大了违规企业的成本。
同时招标单位若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也会影响其诚信,对其以后的招标行为同样造成影响。
由是对推动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尽管电子招投标系统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但从过往实践来看,其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规范化、创建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方面已经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光辉.推进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思考[J].中国招标,2012(49):10-12.
[2] 王军.论公共资源交易中电子招标系统的完善[J].行政与法,2015(5):27-31.
[3] 李锡保.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促进电子招投标建设[J].中国招标,2016(1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