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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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

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同解除条款。

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双方应就延期交货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案例二:货物瑕疵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2024年,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C公司同意向D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交货期限为2024年3月1日。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活动,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一:XYZ公司与ABC公司的合同纠纷XYZ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ABC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电子产品分销商。

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XYZ公司同意向ABC 公司销售1000台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XYZ公司发现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XYZ公司多次催促ABC公司支付货款,但ABC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最终,XYZ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要求ABC 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XYZ公司作为卖方,ABC公司作为买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DEF公司与GHI公司的质量纠纷DEF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GHI公司是一家位于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双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DEF公司同意向GHI公司供应5000套发动机零部件。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检验要求等条款。

然而,在GHI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发动机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GHI公司要求DEF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DEF公司则认为货物在交付前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双方陷入了一场质量纠纷,最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仲裁庭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认定,部分发动机零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DEF公司应承担责任并退还货款。

这个案例中,DEF公司作为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导致买方GHI公司遭受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大全7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大全7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大全7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国家或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国家或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及规格1. 货物名称及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型号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数量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质量及标准:(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国际认证标准等)。

同时须提交货物样本封存及质量控制措施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要尽可能明确清晰。

二、价格条款与支付方式1. 价格构成包括包装费用、运输费用等附加成本。

(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出)。

2. 价格货币与金额:(确定使用何种货币结算,以及具体的金额)。

3. 支付条件:(如预付款、发货后付款等支付方式的具体安排)。

4. 银行信息:(提供双方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流转无误)。

5. 支付期限:(确定付款的最后期限)。

6. 其他费用承担:(如关税、税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5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乙方(卖方):DEF公司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电话]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为保护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交易背景本次交易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交易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数量为[数量],总价值为[总金额]。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交易。

二、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购买的商品为[商品名称及型号],具体规格如下:[商品详细规格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材质、颜色等)。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甲方所提出的要求和规格。

三、价格条款1. 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总金额为[总金额],具体价格按照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

2. 货币单位:本次交易的货币单位为[货币单位],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约定交付发票等相关文件。

四、交货条款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2. 交货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交货方式](如海运、空运等)进行交货。

3.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交货地点]。

4.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乙方完成交货后转移给甲方。

五、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1. 乙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且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商品。

2. 如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或退货处理。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售后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六、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被告: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方”)案由:货物不符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3月,我方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一批货物,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均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还约定,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相应的装船单据。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部分货物存在严重的瑕疵,如锈蚀、裂纹等,无法满足我方生产需求。

(2)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货物尺寸过大,无法正常使用。

(3)货物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我方在发现货物问题后,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对方拒绝承认违约,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货物在装船前已经过我国某知名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3)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2. 理由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关于检测机构的检测,我方认为,检测机构并非合同双方指定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包含全部货物的检测数据,无法证明所有货物均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我方认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方未及时通知我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3)关于索赔期限,我方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发现了货物问题,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对方,因此未超过索赔期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

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

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 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

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

因此,A 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8月1日传真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A.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反要约D.承诺(4)11月8日电传是()A. 要约邀请B.要约C.要约拒绝D.承诺(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

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A.8月1日传真B.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D.11月15日转售行为(6),请问成立合同的承诺是()A.8月10日合同文本C.11月8日收货行为B.11月5日提货通知D.11月15日转售行为(7),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8月1日传真报价西雅图11月装运是价格11月8日收货时天津价格11月15日转售时北京价格答案:(1)B;(2)C;(3)B;(4)C;(5)C;(6)C;(7)C。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货物买卖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某品牌服装,货物于2019年10月前从被告处运至中国广州。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将货物运至广州,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服装存在色差,部分服装质量不合格,且部分服装包装破损。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1. 货物质量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原告的要求。

经鉴定,原告所收到的货物中确实存在部分服装存在色差、质量不合格以及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被告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7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

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已构成违约。

3. 损失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包括货物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货费用、运输费用以及因货物不合格导致的市场损失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案例背景:甲方(卖方):XYZ公司,一家位于中国的机械设备制造商。

乙方(买方):ABC公司,一家位于美国的建筑公司。

合同内容:1. 货物描述: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10台重型挖掘机,型号为HD-5000。

2. 价格条款:总价为500万美元,采用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纽约条款。

3. 支付方式:30%预付款,余款在货物装船后通过信用证支付。

4.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交货。

5. 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挖掘机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并提供一年保修服务。

6.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时交货,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价值的5%。

7.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

案例分析:1. 价格条款分析:CIF条款意味着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但风险在货物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这种条款对买方较为有利,因为一旦货物过船舷,即使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买方也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2. 支付方式分析:预付款可以为卖方提供资金流,而信用证则为买方提供了银行担保,确保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才能收到余款,这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3. 交货期限分析:120天的交货期限为卖方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生产和准备货物,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明确的交货预期。

4. 质量保证分析:提供一年保修服务可以增加买方对产品的信心,同时也为卖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售后服务责任。

5. 违约责任分析:违约金的设定为合同双方提供了违约的财务后果,有助于促使双方遵守合同条款。

6. 争议解决分析:选择CIETAC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可以确保争议解决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考虑到了合同双方的国际背景。

总结:本案例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盖了货物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方式、交货期限、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关键要素。

合同的制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

国际买卖合同的案例案例:倒霉的香蕉进口商。

话说有个小国家叫水果天堂国,那地方的人超爱吃香蕉。

有个精明的商人杰克,他瞅准了这个商机,打算从香蕉大国热带乐土国进口一大批香蕉。

杰克就和热带乐土国的香蕉供应商汤姆签了一份国际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汤姆要在一个月内给杰克提供1000箱新鲜又美味的香蕉,每箱的香蕉个头都得是那种大大的,而且不能有太多烂的,价格嘛,一箱100美元,总共10万美元的大买卖呢。

杰克满心欢喜地等着香蕉到货,他都已经联系好本地的水果批发商,就等着大赚一笔。

可一个月过去了,货还没影呢。

杰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打电话给汤姆问咋回事。

汤姆却支支吾吾地说,他们那儿突然下了一场超级大暴雨,好多香蕉树都被吹倒了,香蕉产量大减,只能给杰克提供500箱。

杰克一听就炸毛了,说这可不行啊,合同都签了,你得按合同来。

汤姆也很无奈,说这是天灾,他也没办法。

杰克可不管这些,他觉得汤姆得承担责任。

于是杰克就找了律师,律师看了合同后说,这合同里可没提到天灾这种特殊情况该咋办。

杰克想,那我不管,我就要我的1000箱香蕉。

汤姆也觉得很委屈,他说要是硬凑1000箱,那剩下的500箱质量肯定没法保证。

这时候,水果天堂国这边的批发商等不及了,说杰克要是再不给香蕉,他们就要找别的供应商了。

杰克真是两头受气,一边是供应商给不了足额的货,一边是本地批发商要跑了。

最后呢,杰克和汤姆协商了半天,汤姆给杰克退了一部分钱,杰克也勉强接受了那500箱香蕉。

但这次交易让杰克损失惨重,他本来想靠这批香蕉赚一笔钱,结果差点没赔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国际买卖合同里啊,各种情况都得考虑清楚,特别是那些天灾人祸之类的特殊情况,得提前写明白到底责任咋分担,不然就像杰克和汤姆这样,闹得大家都不愉快,还都损失不少。

案例:时尚服装的跨国纠纷。

在时尚界有个法国的服装设计师皮埃尔,他设计的衣服那可是超级时尚,好多明星都爱穿。

有个美国的服装零售商艾米丽,她眼光很毒,觉得皮埃尔的衣服在美国肯定能大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2、正如联合国公约第73条第(3)点规 定:“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 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 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 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和今后 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本例就适用这 种规定。成套设备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依存 的,如其中一部分设备,根本不符合同规定 的技术标准,那么整套设备都不能发挥应有 的效用,这就是“各批货物都不能单独用于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 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 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 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 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 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 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 在了。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 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 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 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 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 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 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 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 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 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 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 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 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 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 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 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 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跨国贸易中签订的一种合同,它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就货物的买卖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跨国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双方产生了争议。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延长交货时间,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最终化解了纠纷。

案例二,C公司在与D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为A级,但在实际交付货物后,D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了D公司的损失。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赔偿,最终化解了纠纷。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但在货物交付前,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货物的价格发生了变化。

双方在协商后,最终同意对合同进行修改,调整货物价格,并对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最终化解了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尊重合同约定,充分发挥合同的约束力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最终达成共识,化解纠纷,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跨国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合理规避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保持沟通和协商,尊重合同约定,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2甲方(买方):XYZ进口公司乙方(卖方):ABC制造集团合同编号:INT-20240423签订日期:2024年4月23日签订地点:中国上海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高级机械设备1.2 规格型号:Model-X1.3 数量:50台1.4 单位价格:USD 20,000.00/台1.5 总金额:USD 1,000,000.00第二条价格条款2.1 价格条款:CIF上海(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至上海)2.2 价格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有效第三条交货期限3.1 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3.2 交货地点:上海港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付款方式:信用证4.2 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开具信用证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5.2 质量保证期:自货物交付之日起12个月第六条包装和标记6.1 包装: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6.2 标记:每件货物上应清晰标记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目的地第七条运输和保险7.1 乙方负责安排货物运输并支付至上海港的运费和保险费7.2 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后立即通知甲方装运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第八条检验和索赔8.1 甲方有权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8.2 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应在检验期限内提出书面索赔第九条不可抗力9.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9.2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履行问题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 协商不成时,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第十一条附加条款11.1 双方可就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11.2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货物技术规格说明书2. 质量保证书3. 信用证样本注:本合同为示例文本,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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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 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年 月 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以下简称物资公司 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 / , 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 — 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 - - 标准;数量, 公吨 /- %;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 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 年 月 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 月 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 年 月 日,物资公司还给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 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 月 日 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 - - ;数量, /- %;产地,韩国;价格, / , (注:原文如此);到货期, 年 月 日以后~ 年 月 日前;付款方式, / 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 、请将 - - 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 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 月 日下午北京时间 点 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 点 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 点 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 月 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后物资公司就赔偿问题与“ 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

案例 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案【案情】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 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 %以上,水分在 . %以下,单价 中国张家港 美元/吨。

年 月 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 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 年 月 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年 月 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 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 年 月 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 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 . 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 吨的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 . 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 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 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

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 年 月 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年 月 日,中国大陆 公司(买方)与香港 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 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 . / ,货物总值 . 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 年 月交 万公斤、 月交 万公斤、 月交 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 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 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 公司。

公司于 年 月 目和 月 日分别开出 万公斤和 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 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 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 公司交货, 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 ,否则就无货可交。

公司回电表示, 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 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 公司与 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 公司不交货, 公司不得不同意 公司以 / ,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 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 公司承担。

据此, 公司转而向 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 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 ) 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 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 ) 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 公司取消了其与 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 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 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案例 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案情】年 月 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 . 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 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 — (即日本标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

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 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月 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

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

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 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

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

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案例 在买方延迟提货的情况下卖方保全货物的责任案【案情】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为 月。

合同订立后,卖方于 月 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 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 月 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哪一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案例 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案【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 / / / / 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 吨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 美元/吨,合同货款总额 美元。

价格条件为 ,买方必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开立信用证。

同时,合同还在支付条款中规定,若买方未按时开立信用证,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作为罚金 。

被申请人因进口许可证问题没能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间开出信用证。

月 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 月 日可拿到许可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

时至 月 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

申请人依约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 月 日之前支付 %的罚金。

双方经面谈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于 年 月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的罚金及其利息。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开出信用证是因 年 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申请人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而未能如期开出信用证属违约还是不可抗力案例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案情】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 青岛, 月 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

月 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 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月 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

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问题】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案例 加拿大 公司是否应向中国 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开证保证金利息损失案【案情】申请人中国 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 公司(卖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号 万吨白糖的销售合同,单价 / 中国广西防城港,总额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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