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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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评论材料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贸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法三、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连接:民商分离,相互独立;或者说民商相结合,民法是基本法,商法作为民法的专门法被纳入民法典。
区别: 1)从法律关系上看,商业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都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也有有偿和无偿之分。
2)从法律约束的程度来看,商法对商业行为的要求比较灵活,形式也比较多样,完全取决于市场运作的客观要求。
但是,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比较严格,方法也比较简单,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属原则上看,商法的归属原则承认在很多情况下不应认定有过错;在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主要原则,既有无过错责任,也有过错推定。
很多限制。
4)从规制形式上看,商事习惯规制在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民法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成文法的地位已远远超过的习惯法。
5)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商法上的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具有较强的传统性、民族性和地域性。
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法国国际国际贸易法既相对独立又互补;既自成一体又密切相关。
联系方式: 1)来源相同,既来自国际公约,也来自国际贸易惯例2)你有我,我有你,它们是互补的。
区别: 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与商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家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是与其他贸易关系相关的各种规则的总和。
2)类别不同。
国际商法基本上属于私法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内容,也包括公法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家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国际贸易公约并未被所有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 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和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属于公示内容法,不属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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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2024年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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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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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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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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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
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争 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具有法律
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资待遇保护、投资安全保护等。
02 03
国际投资风险及防范
跨国投资面临着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者需 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寻 求国际组织或政府的支持等。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当跨国投资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争议。其中,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投资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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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
争议双方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 面协议。
仲裁机构
依法设立的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的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程序
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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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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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 履行、损害赔偿和违约金等。实际履 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 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 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 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传统上以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使用的法律为主,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两部分。
其形成于英国,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其他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爱尔兰,新加坡,巴基斯坦登。
3.个人企业的特征:(可能为简答题)(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想混同。
4.合伙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5.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2)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3)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以及参加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7.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9.因此总结和归纳其含义和相关解释,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10.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跨国贸易、投资,还是国际合作,都离不开国际商法的规范和保障。
那么,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又如何在实际中应用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商法的世界,了解其基础知识。
国际商法,简单来说,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明确的规则和框架,以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渊源十分广泛。
首先是国际公约,这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缔约国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国际惯例,比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它对常见的贸易术语,如 FOB、CIF 等的含义和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减少了交易中的误解和争议。
此外,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法。
当国际公约和惯例无法适用时,可能会依据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来解决纠纷。
在国际商事主体方面,公司是常见的形式。
不同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清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比如,在某些国家,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而在另一些国家,可能相对宽松。
此外,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也有一定的存在。
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需要关注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
例如,要约的撤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差异。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涉及货物的交付、检验、风险转移等问题。
比如,对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的国家以货物交付为标准,有的则以合同成立为标准。
同时,违约和救济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违约的形式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不同的违约形式对应着不同的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等。
国际商法资料
1、国际商法的定义: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国际商法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所以它又通常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立法3、个人企业定义:即指个人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特征:1、个人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企业的投资以及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从法律性质上而言,个人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混同。
4、合伙企业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优点: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合伙企业的资源来源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其规模相对扩大。
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加管理的权利,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税收负担较轻,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法律对于合伙企业的干预和限制较少,一般不要求其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缺点:1、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合伙人的数量有限,且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难于筹集大量资本,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的管理和统一。
不利于实行有效管理。
4、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时间不稳定。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两大渊源: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事条约: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性规范。
三个条件: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则;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典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它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3.大陆法系的渊源法律成文法是大陆法的重要渊源习惯习惯是渊源之一4.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2)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3)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4)在审判方式上,一般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5)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它是国家立法机构依照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律。
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又称普通法,是以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西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中国香港。
(南非、斯里兰卡、菲律宾——混合)(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全套
酬。 (3)审查和批准公司分年度报告、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4)决定公司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 (6)决定公司资本的增减。 (7)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
三、抵押权 (1)抵押权是一种他物权。 (2)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 (3)抵押权是一种对抵押物的优先受
授权。 (4)抵押权具有追及力。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
四、违约金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的含义与违约责任的构成
第四节 合同的违约 及其救济方法
二、违约的形式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英美法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承诺的形式与传递方式 3、承诺生效的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送达生效原则。 4、迟到的承诺 5、承诺的撤回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错误 (二)欺诈 (三)胁迫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三、世界各国立法概况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我国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四、合同法的本质与作用 五、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自由原则及其 限制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
第三节 公司的章程、 名称与住所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一国际商法导论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国际商法资料
作业1:1.试论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首先,是农业革命;其次,是一个新的商人阶级出现;再次,商人在商业活动中需要并已经建立了商法规则。
家商一体的古代罗马法;主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现代商法。
例如:不准货物未经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否认商业中介活动。
中世纪商法创设了三大理论:有限责任;商业信用;自治机制;要求商人必须自立、自律、自裁。
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大陆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封闭的民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近代商法的发展:开放的海洋法体系。
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法;商事主体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与各国国内的商事立法。
国际商法的历史具有特殊性,它由中世纪的跨国性向国内法发展。
随着近年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它又重新具有了国际性的特点。
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既包括商主体的国际性,也包括商行为的国际性。
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它具有技术性、迅捷性及国际性,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各国国内商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上述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到法律关系的内容均有着自身的体系,是独立的、完整的法律学科。
2.分析合伙企业的主要适用对象,并解释其原因?从目前各国的相关立法看,合伙制度有其不同的名称、性质、地位和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在西方国家里,以家族企业居多,由于受人数、资金等限制,合伙企业是规模一般较小。
我国则将其称为普通合伙。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允许有限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但即将要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将允许有限合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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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FCA 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1.汇兑功能 2.信用工具3.支付工具4.结算工具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行为的分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 5.参加承兑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基础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有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于见票时或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允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理论基础的对立:等同论与区别论独资企业概念:在我国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地控制、支配权力3.投资者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独资企业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合伙企业概念:是指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基本特征1.自治性强2.普通合伙人企业是人合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人、资两合组织,均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成立的,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以及退出都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既是人的联合,又是财产的联合,合伙企业须有合伙人的出资构成的一定的财产,合伙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期限等由合伙人约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区别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商事组织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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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从“羞答答”到“甜蜜蜜”——国威集团高管持股计划咨询案例 背景陈述 这是一家集科、工贸、金为一体的国家大型二级企业。
公司股票自上市以来,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连续四年被授予当地“利税大户”的称号,不仅在当地赫赫有名,在业内也是威名远播。
笔者在此就选“威名远播”这个意思,为这个国字头的大企业取名为国威吧。
国威集团的一把手是位风度翩翩、仪态大方的巾帼英雄。
当年,这位当家花旦风华正茂,被国资局派下来接起这么大一个摊子。
她在国威集团数十年如一日,任劳任怨,不知不觉已年过五旬,青丝如雪。
离“退居二线”的日子越来越近了,越是付出就越盼望着有所回报。
终于某一天,在一次例行的管理工作会议上,一个同样在国威集团奉献了一辈子的资深高管人员明确地把自己“希望在退休前落点实惠”的想法摆到了桌面上。
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大家的想法竟然惊人的一致。
于是,在企业内实施高管激励的决策立刻在以这位女董事长为代表的高管层内达成共识。
按照她事后对咨询顾问们说的心里话就是:“我干了一辈子,什么也没得到啊。
”一句大实话道出了中国众多国有企业老总共同的心声。
可以说,国威集团的领导层均面临退路和归属的问题,实施高管激励是众望所归。
另一方面,国威集团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也得力于内部一批中坚力量。
从对后辈领导力量的激励来看,国有企业的薪资结构和晋升机会并不具备竞争优势。
年轻的干部,尤其是一些从人才市场上招聘来的职业经理人也表示过:决定他选择职业去向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职位上升通道,另一个就是个人的收益。
当他们的个人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值时,就会考虑跳槽。
当这一老一新的两种情绪交织在一起,就动摇了这家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础。
决策过程 在一致同意要实行激励政策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人可以被纳入到激励的范围中?对于国威集团而言,实质上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
集团公司的总裁是股份公司的董事长,除了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不是集团公司领导外,其余人员均兼任集团领导。
这也是依照国家对上市公司高管层的要求,否则,估计股份公司的总经理也会在集团公司担任相应的职位。
在被激励的对象董事会成员一个都不少。
对高管激励稍有常识的人就会知道,高管激励一般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为了激励和制衡高级管理层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怎么绕了半天把制定这一制度的人也给绕了进来?原因其实很简单: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就是高管层。
国威集团董事会成员本身并不是股东,他们只不过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人而已。
也就是说,在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这就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移现象,见图3-1。
董事会成员通常也被列入激励的范畴,这是中国国企典型而普遍的现象。
董事会和高管层同一张面孔,也就从根本上回答了为什么国有企业制定的高管激励政策常常激励有余而制约不足。
方案酝酿阶段,国威集团管理层就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由谁来制定具体的激励方案?是自己人做还是找专家?虽然自己人非常熟悉企业内部的状况,可在实际情况中多半行不通。
原因有二:第一,企业内部人往往处于避嫌的考虑,面对企业里纷繁复杂的人事关系,不愿意承担这种涉及利益转换、容易吃力不讨好的麻烦事;另外,高管激励方案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要求制定方案的人不仅要了解企业,更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知识,企业内部人的能力往往有限,无法承担起此项重任。
出于以上原因,多数企业都会选择外部的专业人士来制定激励方案。
此时,国威集团又面临着两种选择:是找投资银行还是找咨询公司?前者的优势在于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交易过程和激励模式非常熟悉,找他们来做,企业高管激励方案只要在政策允许、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就可以顺畅地进入操作层面;但不足之处在于,投资银行的专家们往往将方案的重点集中在企业高管的短期激励上,而忽略了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对高管长期激励和约束的措施。
相反,管理咨询公司在做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简称ESOP)或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 ,简称MBO)时,除了关心交易过程外,更注重的是激励效果,注重的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最终,国威集团选择了管理咨询公司。
双方共同制定了以业绩股票为核心的高管激励方案,即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年度业绩进行评价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
其主要内容是:在公司整体业绩达到或超过预定目标的条件下,公司发给上述人员限定用途的奖金用于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流通股票。
之所以选择流通股作为激励手段的变通措施,是因为如果用非流通股和国有法人股,则在套现等诸多操作层面上依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在设计方案时,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考虑到大股东和企业的利益,为吸引优质人才,鼓励高层管理人员注重价值最大化和长期股东价值的创造,应尽量降低薪酬的成本或稀释股票价值;若顾及到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应使其以最低的风险获得最高的收益,保证他们的努力成果得到应有回报,其薪酬结构应在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顾问团队就是要在企业和个人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到那个最合适的平衡点。
在新的方案中,国威集团高管层新的薪酬结构由四部分组成:在原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补贴基础上,加入可与短期奖金计划结合运作的股权激励部分。
原有的三部分与岗位挂钩,属于保障性收入;股权激励部分则与实际贡献挂钩,属于激励性收入。
这就构成了长短期激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激励与保障相结合,以体现岗位贡献为目的的薪酬结构, 业绩股票计划建立在公司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完成的基础上,并通过业绩考核来实现。
参加业绩股票计划的高层管理人员可获得的业绩股票由其岗位系数、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业绩三个因素决定。
其中,公司整体业绩指标实行按年份设定的原则,逐年提高以达到激励长期发展的目的。
只有在公司整体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情况下,个人业绩达到绩效考评的要求,才能获得业绩股票的奖励。
具体而言,国威高管层薪酬中的股权激励部分受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两个条件制约,二者缺一不可。
针对公司业绩考核部分,顾问团队选择了净资产收益率和年净利润提高率作为考核指标,完成指标可获得事先约定的奖励,是个人获得激励的先决条件;针对个人业绩考核部分,针对个人岗位职责,由直接上级和本人共同设定考核指标,并报董事会通过。
在个人考核结果达到要求的前提下则可获得股票激励,否则行使约束条件。
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公司业绩整体考核的指标,是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不仅能够反映公司的综合盈利能力,而且具有在行业内的横向可比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使产生更合理的资本结构。
首先,我们来看岗位津贴部分。
它能够在高管收入的整体构成中发挥很好的协调与平衡作用,同时充分体现激励方案设计的主动性与科学性。
在设计国威集团高管人员的岗位津贴时,顾问团队以价值体现、生活保障、社会公平、岗位区别为原则,将岗位津贴分为董事会系列和经理系列。
前者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董秘,后者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两个系列的岗位津贴基数相等,只是在岗位系数上有所区别。
岗位系数用以平衡因为岗位责任、工作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比如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岗位系数相等,而董事长的岗位系数为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岗位系数的一倍。
岗位系数与岗位基数的乘积就是该岗位的津贴数,即岗位津贴=岗位基数╳岗位系数。
如果某高管兼任两个系列的职务,其岗位津贴则采取累计计算的方式。
然后,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股权奖励部分。
与岗位津贴相同的是,业绩奖励也要用到岗位系数。
不过在股权奖励中涉及的岗位系数与岗位津贴中用到的岗位系数不同。
在这里,顾问团队以董事、副总经理、董秘的岗位系数为基数,取值为1,将副董事长、总经理的岗位系数定为基数的2倍,董事长的岗位系数为基数的3倍。
另一个与岗位津贴的发放不同的是,业绩股票计划在高管身兼数职的情况下,只计算其最高职务的岗位系数,并不做累计计算。
依据岗位系数,高管个人年度业绩奖励额度=公司年度总奖励额度×。
计划实施周期为三年,正好是高管人员的聘任期,每年年末考核。
在业绩股票计划的操作层面,顾问团队为国威集团设计了固定股票计划、奖励基金购股和“固定股票+奖金”三种模式。
具体而言: 第一种,固定股票计划模式。
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由公司拨出指定用途奖金,用以高管个人名义购股并锁定,在其任期内分年度实施。
比如数额为流通股份的10‰(三年中每年实施3.3‰)。
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须自己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
——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激励方式。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操作较为简便,长期激励与约束清晰,公司成本已事先确定;其缺点是激励固定,若公司快速发展则高层无法有效分享业绩增长,而公司方面短期现金压力较大,激励总成本不得超过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
第二种,奖励基金购股模式。
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提取公司税后净利润扣除公益金与公积金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奖励基金分配给公司高层。
比如该比例为5%,该基金必须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并锁定。
不过,作为约束条件,公司高管层也需要交纳固定数额的风险金。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激励作用大,与业绩(净利润)直接挂钩;缺点是高管持股数量不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
第三种,“固定股票+奖金”模式。
在业绩达到预定目标的基础上,提取公司税后净利润扣除公益金与公积金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奖励基金,预设该比例为5%。
该基金首先支付固定数量股票的费用,比如为流通股的6‰,三年中每年实施2‰。
公司预先为高管垫付,以高管个人名义购买并锁定,剩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
若目标没有完成,高管须自己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
换言之,这也是对高管的一种约束方式。
这种方案取前两者之长,使长短期激励有机结合。
股票预先购入,使公司成本事先确定,同时激励与业绩表现也直接挂钩;不足之处在于约束力度依然相对较小。
针对“固定股票+奖金”模式,顾问团队计算出了高管长短期激励的大致比例。
假设国威集团当年净资产3亿元,其后两年净资产按3.5亿元计算,净资产收益率8%,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
则3年奖励基金总额约为520万元。
如果股票额度为流通股本的6‰,股票总数量为39.6万股,每年额度为13.2万股,现在购入的总成本约为340万(按股价8.5元/股计算),现金激励为180万元,股票激励与现金激励比例约为2:1。
这就说明,如果提取流通股的6‰作为固定股票额度,那么高管的长短期激励比重约为2:1,这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比例。
顾问团队也曾用流通股的7.5‰为国威集团高管层算了一笔账,现在购入的总成本约为420万,现金激励为100万元,比例约为4:1。
两相对比,国威集团董事会和高管层一致选择了前者。
不过,不论选择其上哪一种“落袋”模式,三种方式的操作周期却始终控制在三到五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