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对现物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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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简介

信托收据简介

信托收据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采用这种做法时,必要时还要进口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品后,代收银行才肯承做。

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方式,也就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进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相差无几,因此,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

银行业对信托收据的界定亦有分歧。

如《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则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代理银行销售货物,并将货款收回交给银行。

”但是也有的银行实践表明,所谓的银行信托收据是以质押担保为基础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进口商签定协议,使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成为银行债权的质押品,然后银行再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和单证叫给进口商处置,这种持有和处置是以银行委托人身份进行的。

信托收据是一种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有关信托财产处分的信托法律关系。

该合同的主体有:进口商或购货商,为进口或购货所提供的融资银行。

合同的内容是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权利与义务。

该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不是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收据具有一定的担保意义,且信托收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才设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种独立的担保关系。

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名词解释

信托名词解释: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抵押率:抵押率又称“垫头”,是抵押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与抵押物价值之比。

合理确定抵押率,是抵押贷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质押率:质押率是银行监控风险的指标,质押率= 贷款金额/质押货物现值。

所谓质押率,就是融资额和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

质押率越低,对投资人越安全。

由于每一股融到的资金越少,意味着在将来必要的时候,每股可以收回的资金都应该有保障。

在股权收益权的信托产品中,所质押股权一般分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上市股权,后者因尚未解禁,风险较前者更大一些。

抵押率和质押率区别: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TOT:即Trust Of Trusts。

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信托中的信托,也就是一种专门投资信托产品的信托。

从广义上讲,TOT是FOF的一个小分类,而在国内,TOT普遍被认为是私募中的私募,FOF则被普遍认为是公募中的公募。

FOF:FoF(Fund of Fund)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

英国信托形式的演进——从用益权的出现开始

英国信托形式的演进——从用益权的出现开始

[内容提要]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的一个伟大创造,同时也是英国法律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巨大贡献。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国信托制度发展历程概述,展现信托制度很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以及广泛的适用性。

[关键词] 用益 信托 发展 应用 衡平法信托是一种占有和管理财产的协议。

财产所有人即委托人(settlor)把财产或某种法定权利授予一个人或多个人即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占有该信托财产或权利,并且为受益人(beneficiary)或者为特定目的而行使权利。

[1]信托制度是英国衡平法的创造。

大法官在判决中对用益权的承认是现代信托的最初渊源。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信托已成为英美国家家庭财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国际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信托的起源——用益制的出现信托最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066年的诺曼征服之前。

当时的信托是以用益权(Use)的出现为最初形态的。

这种形态更多地出现在了十字军东征时期,一些土地的主人由于参加十字军东征而不得不离家。

于是他们将土地交给自己的朋友,这些朋友们都很清楚他们占有这些土地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土地主人一家人能够享受到土地的收益。

而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也通常只延续到主人的回归。

[2]当土地的受让方(transferee)尽守诺言并努力确保出让方(transferor)能够获得土地的收益时,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用益权人仍可以享受来自出让土地上的收益。

然而,一旦受让方不履行诺言,由于普通法只承认受让人的所有权,用益权人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法定权利和救济方式,出让人的用益权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时期用益权的实现完全依赖于受托人的诚实信用。

受托人的义务首次受到法律的确认则始于1275年,一个受托人被证实对受托财产实施了欺诈,法律开始向受托人施加监护义务(warship),确认受托人必须为受益人(一般是孤儿)的用益持有财产(hold to the use ofthe infant)[3]。

[答案][南开大学]2021春《财务法规》在线作业-1

[答案][南开大学]2021春《财务法规》在线作业-1

1.下列有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正确的?()A.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B.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C.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D.受托人可以用其固有财产同信托财产进行交换答案:D2.会计监督是指()。

A.单位内部监督B.国家监督C.社会监督D.以上均是答案:D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案:C4.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法定代表人B.公司登记日期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D.公司注册资本答案:D5.我国《票据法》的票据品种未包括()。

A.人民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B.银行本票C.定额本票D.不定额本票答案:A6.我国的公司法及证券法所指的“证券转让”是指下列哪一选项的性质?()A.证券买卖B.证券继承C.证券质押D.证券借贷答案:A7.下列关于简单收益率与时间加权收益率关系的描述,正确的是()。

A.简单收益率在数值上大于时间加权收益率B.简单收益率在数值小于时间加权收益率C.简单收益率与时间加权收益率在大小上没有必然联系D.简单收益率不会等于时间加权收益率答案:C8.根据《公司法》,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

A.百分之三B.百分之五C.百分之十D.百分之十五答案:A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一般()进行一次。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答案:C10.选项所列()机构有向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权力。

A.税务机关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D.物价管理机关答案:A11.由于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银行要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因此,银行通常将()看做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

A.市场风险B.声誉风险C.法律风险D.流动性风险答案:B12.开证银行若受理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应收取不少于开证金额()的保证金。

[精选]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和担保问题

[精选]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和担保问题

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七)财务顾问费
200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200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 《融资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支付安信信托实际每年融资费用为实际融资额的 16%,其中10%将作为资金成本支付投资者收益、保管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 用,其余6%作为融资服务费。昆山纯高向安信信托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达2335万, 目前昆山纯高公司也在要求讨还该部分费用。
其它还包括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如重庆市政府于2003年2月发布、自2003年3月
15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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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权利可以出质:
(六)应收账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
判决意义:
1.我国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对赌协议 的合法性,夯实了风投行业的制度基础; 2.被投资公司不能作为对赌对象,创始股 东可以作为对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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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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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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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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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一)案情基本介绍
法院判决:1、先签订信托合同,再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 中已明确该贷 款系根据信托合同、投资募集说明书获得信托资金,以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 款,贷款贷款本金来源于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中优先受益权本金与信托贷款 合同 中所涉的贷款本金系同一笔资金即2.15亿元。贷款合同虽系一份独立的主合同,但 其还款结构与通常意义 贷款有所不同,应视为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 2、优先受益权的资金不属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把本应交付给昆山纯高的信托资 金另行贷款给昆山纯高公司,与不得使用信托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相 悖。信托公司和优先受益人(案外投资 人)的资金为自己谋利差,与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相悖。 3、本案信托财产仅仅是受益权,基础财产的抵押是保障案外投资 获得收益的重要 手段,缺乏抵押,信托无法为昆山纯高公司招徕足够的案外投资 。信托难以办理 登记,通过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办理登记情有可原。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谈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案例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直是公司领域⽐较多发的问题。

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财产的减少,⼤⼤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

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有着不可忽视的负⾯影响。

⼀、出资瑕疵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瑕疵,就是缺点。

法学意义上的瑕疵,指的是标的物的形状、质量和效⽤等诸⽅⾯有缺陷,不符合法定、约定或通⽤的标准。

公司设⽴时,出资⼈通过签订公司设⽴协议、公司章程以认缴公司出资。

在公司成⽴后,出资⼈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瑕疵。

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实践中。

公司股东⾸次出资额不⾜20%,或两年内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额出资。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

即股东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于其本⾝价额的情形。

3、虚假出资。

是指公司的发起⼈股东在设⽴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份。

⼆、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理基础。

⽆论是传统公司法还是现代公司法,债权⼈利益的保护始终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尽管出资责任的履⾏作为公司资本原始形成的环节,是债权⼈利益保护的⼀般性基础,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债权⼈与出资⼈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有资产信托基本法律问题探究

国有资产信托基本法律问题探究

国有资产信托基本法律问题探究摘要:以信托形式管理国有资产,既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又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在我国,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适宜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的具体设置上,应由“国资委”和“国资办”作为各级国有资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行使信托监察人职权。

关键词:国有资产信托;信托财产;当事人;信托财产权自信托制度移植至我国之后,许多学者提出了国有资产的信托管理问题,主张由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国有资产,并将所得的收益交付受益人。

国有资产信托模式有诸多优势,如受托人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可以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质量;以受托机构为中介管理国有资产,突破了国有产权与市场兼容的障碍,确保了政企分离;由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财产的运营过程,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在国有资产信托理论走向实践之时,其最基本的法律问题还未解决,其中包括以信托形式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范围、委托人的具体化、受托人的资格和能力、信托监察人的确定、信托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等问题。

本文试图以信托法原理为基础,以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为背景,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解决的路径。

一、关于国有资产信托财产的范围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又包括自然资源性财产、公益性财产和行政性财产三种。

在各类国有资产形式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较适合以信托形式进行管理。

首先,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对其的管理以保值增值、获取收益为目的,追求市场效率。

以具有专业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市场化运营,有利于这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管理目标的实现。

其次,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的财产构成中所占比例不同,存在的物质形态亦不相同,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信托介绍与信托实例

信托介绍与信托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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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服务
直接金融: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交易或者相当于 直接交易,如股票、债券、信托融资等。间接金融:资金供给方和资金需求方不直接交易,而是 分别与金融机构交易,从而实现间接交易, 如银行存贷款等。
金融:资金融通,连接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配置金融资源。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通俗地讲,因信任而托付财产,就是信托。即可以认为:信任 + 托付财产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这里,托付财产的基本模式是利益与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
• 产品名称: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
• 预期收益:预计年收益率超过20%
锦绣一号优先级受益人于2008年5月拿到第一笔分红款,分红比例为40%,根据2009年第一季度管理报告,锦绣一号目前的净值为0.96元(除息后),这意味着该信托项目的年收益率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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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组织形式:信托法规范的信托计划的形式;合伙企业法规范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他方式:如产业投资基金等。
信托型
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
法律基础
明确
明确,缺少配套细则明确出资Fra bibliotek式较为灵活
承诺制,灵活性大
较为复杂
决策机制
灵活有效
灵活有效
复杂
区域发展投资基金产品结构
基金信托规模:总规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基金信托期限:3年优先受益权:发行规模100亿元,由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认购;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年化收益率为5 %次级受益权:发行规模参照应付投资者收益,由政府或其下属机构认购;首期认购额不低于信托基金首年向优先受益权投资者支付的收益,其余部分逐年追加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2006-06-21 10:49文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年11月2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的请示》(甬工商企[1996]20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发现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对股东或发起人进行处罚。

文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1999年6月29日)……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1999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文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1999]第241号(1999年9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至于信托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关系可以进行以下的比较分析。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 利他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对当事人之一方取得债权之契约,从而当事人之一方对于相对 人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依相对人之承诺而生效力。罗马法上有所谓“不论何人不得为他 人为约定”的原则。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大陆法系合同制度的一个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一 般由三方当事人构成:要约人、受约人和第三人。其中要约人和受约人为订立合同的主体; 通常在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于此原因关系而使要约人与受约人签订 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如此,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原因关系 的存在为要件。信托合同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似之处表现如下:第一,两者都有三方当事 人。第二,两者的成立都不需要第三人的承诺或行为,只需要立约双方合意即可。第三,第 三人都取得相应的利益。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受约人和受托人承担的义务不同。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约人根据合同约定对第三人承担给付义务。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 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管理财产的义务;二是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义务;三是信赖义 务(Fiduciary Duty),包括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第二,第三人 与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的是纯粹的债权请求权,而信托合 同中,作为第三人的受益人取得的是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信托合同性质的归属是什么
核心内容:面对着不同的法规中,我们在不同国家的认定是不相同的,那么信托合同的 成立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基础理论呢?关键的条件把握有哪些要求?按照法规那么下文将 会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信托法》第 8 条第 3 款规定“采用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定时, 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以此为依据, 我国信托合同被认为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不需要以信托财产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而只 需信托当事人的承诺,即可宣告成立。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及运营模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及运营模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_及运营模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营模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信用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并在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营模式。

一、法人治理结构1、定义和目标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为了维护股东、债权人、员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套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标是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利益,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降低代理成本。

2、组织架构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其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情况;高级管理层则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权力制衡机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权力的制衡机制至关重要。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应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避免某一方的权力过大。

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二、运营模式1、业务模式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直接担保和间接担保。

直接担保是指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他们获得银行贷款;间接担保则是指机构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

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2、风险控制机制信用担保机构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同时,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等方式降低风险。

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3、资金筹措与运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企业出资以及金融机构的投资等。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51796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51796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法律文件,该公约于1988年开始谈判,至1992年6月通过。

《公约》由序言、42项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其履行公约义务必需的资金与技术。

所含保护措施是合乎实际的,且较原则。

在技术转让、生物资源提供国应分享商业开发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

总的来说,《公约》是一项有利于全球生物资源保护并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文件。

2.国际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

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

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建立和协调相互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

3.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等。

国际商业惯例有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同样的行为、交易方式长期反复的发生;二是心里要素,即人们主观上认为该习惯做法应该遵守,也就是产生了法律确信。

1.许可贸易是指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依照许可协议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补偿贸易是指买方在卖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以该设备或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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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理财规划师之二级理财规划师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在给客户进行住房消费支出规划时,首先要确定客户的需求,理财规划师在帮助客户确定其购房需求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下列对这些原则的描述错误的时( )。

A.够住就好B.有多少钱买多大的房子C.无需进行过于长远的考虑D.需要长远考虑【答案】 C2、何女士缺乏稳定的收入,她每月的支出为3000元。

作为理财规划师,你应该建议她持有()的流动资产。

A.3000元左右B.6000元左右C.9000元左右D.12000元左右【答案】 D3、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

A.一次性缴费年金保险与分期缴费年金保险B.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C.个人年金保险、联合生存者年金保险和联合年金保险D.定期年金保险、终身金保险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答案】 B4、实际GDP偏离潜在GDP的百分比被称为GDP缺口。

如果一国的实际GDP为1.5万亿元,GDP缺口为-6%,则潜在GDP为()万亿元。

A.1.41B.1.60C.1.25D.1.80【答案】 B5、财务风险是指因( )带来的风险。

A.通货膨胀B.高利率C.筹资决策D.销售决策【答案】 A6、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A.工资薪金所得B.偶然收入所得C.其他收入所得D.额外收入所得【答案】 A7、小周今年结婚成家,幸福的生活刚刚开始,对于小周这样的青年家庭来说,其进行投资的核心策略应为()。

A.进攻为主,适当考虑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B.防守为主,基本不考虑高风险项目C.防守理财,安全是最重要的D.中度保守,不应直接投资于股票,但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型基金【答案】 A8、接上题,如果该客户每月税后收入8000元,则该客户2009年的负债收入比率为()。

A.62.75%B.58.12%C.52.16%D.48.19%【答案】 A9、对于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低的客户来说,理财规划师应当建议他们(),提高净资产比例。

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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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9月3日)第1题单选题(每题1分,共30题,共30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B.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决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D错误)。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选项A错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务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A.丙公司的某快餐特许经营权B.乙公司的非专利技术C.赵某的新能源汽车D.钱某的商标权【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不能用货币估价,因此不能出资。

答案为A选项。

3.2022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00套印有甲公司标志的运动服,6月24日由甲公司上门提货,合同对货物毁损风险承担未做特别约定,6月24日,甲公司因没安排好车辆未能及时提货,6月25日,乙公司的仓库遭雷击毁损,导致该批运动服全部毁损,下列关于该批运动服毁损风险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承担,因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B.甲公司承担,因其没有按时上门提货C.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D.乙公司承担,因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常见担保措施

常见担保措施

投融资业务中常见的担保措施一、银行常见担保措施简述1、保证:法人保证、自然人保证。

2、抵押:土地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3、质押:存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碳排放权质押等。

4、法定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保兑仓交易等。

5、非法定非典型担保:强行平仓、独立保证、差额补足协议、结构化资金、让与担保、动态质押等。

二、担保措施详述(一)保证1、定义(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保证人的禁止及例外①国家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为非国家机关,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担保资格。

②公益法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备担保资格。

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职能部门有法人授权也不可以提供保证。

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为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担保尤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2、其他注意事项(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如果有“不能”字样,一般都认定为一般保证。

(3)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形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信托简答题[总结]

信托简答题[总结]

1.“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蹭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这样教会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可实际享受其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多做贡献的目的。

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限于对教会的捐献,并且波及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在信托财产方面不仅被应用于土地,也被应用于其他不动产、动产等。

2.简述美国、日本、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

美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日本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3.简述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是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条件的。

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物的位移并且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让到受托人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到受托人手中2.独立性:主要有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个人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表现为:信托财产上空间是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4物上代位性:指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改变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性。

4个人信托的功能。

1.专业理财的功能2.财产转移的功能3.风险隔离功能4.合法节税功能5.财富积累功能6.财产妥善存续的功5.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与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的区别。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指保费由投保人自己支付,信托机构只负责保管保单,负责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对取得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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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来 明确 现 物 出资 的 目的及 其 中 的 法律 关 系 , 于 解 决现 实存 在 的 问题 。 利
【 关键词】 现物出资所有权移转; 公示公信; 信托
【 中图分类号 】922 1 2.9 3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64 26 (00 0 — 00— 5 17 — 322 1)3 06 0
司资本 , 不仅 体 现 了股 东 对公 司 的法 定 义务 , 而且
是股东 承担 有 限 责任 的 物质 前 提 。在 法 定 资本 制 国家 , 股东 出资是 否到位 直接决 定 了公 司资本 是否 充实 , 系着股 东 、 司 和债权人 的利 益 , 关 公 否则 就会
构成 出资瑕疵 。
取 了限制性措 施 , 到 了 一定 的公示 作 用 。但 《 起 条 例 》 于现 物 出资 所 要 求 提 交 的证 明文 件 却 属 于 对
“ 法律 不 能 文件 ” 。现 实 当 中 , 东 现 物 出 资在 所 股 有权 转移 之前 , 验资 机构对 股东 出资权 属 转移情 况 的描述是 基于 出资人 书 面承诺 , 明确 其在 公 司成立 后 的一定 时 间 内履 行 财产 转 移 手续 。这 种做 法 一
第 3 卷 第 3期 0
21 0 0年 5月








Vo . 0 No 3 I3 .
M t o C m ec ora o Ta i U i sy f o m re nn e i
论 信 托对 现 物 出资 财 产 所 有权 转 移 的保 护
就显 得极 为迫切 。
的 , 当依 法办 理其 财产 权 的转 移 手 续 。 《 司登 应 ”公 记 管理条 例》 2 对 申请 设立 有 限 责任 公 司作 第 0条 出规 定 :股东首 次 出资是非货 币 财产 的 , 当在 公 “ 应
司设 立登记 时 提交 已办理 其 财 产 权转 移 手 续 的证
要 从 事 民商 法 研究 。
第 3期
孙学亮 , : 等 论信托对现物 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保护
律 程序 确认 的主 体 , 为一 个 “ 中胎 儿 ” 是 不 能 作 腹 , 独 立享 有法律 权利 和承 担法律 义务 的 。因此《 司 公
国台湾 地 区的《 司法》 取发 起人 代 表 制度 加 以 公 采 解决 , 即发起 人 在认 足 第 一 次应 发 行 之 股 份 时 , 应
方面与《 公司法》 条例》 及《 的要求矛盾 , 另一方面 ,
也会 造成公 司 实 际 的实 收 资 本 与营 业 执 照所 记 载 的实收 资本之 间 出现 差异 , 而 导致公 司 资本不 真 从 实 。 因此 在实践 中如 何 保证 出资 者 按 照协 议 将 出 资财 产 的所 有权顺 利地 交付 给登 记成立 后 的公 司 ,
设 立 中公 司 , 指 “自订 立公 司章 程起 至 公 司 是 登 记成 立前 进行公 司设 立事 项 的组 织体 ” … 就 我 。
国 目前 民事 主体二 元论 而言 , 申请 公 司设立 登 记 在 阶段 , 东或 发起人 拟 出资设 立 的公 司是 个 待 法 股
收 稿 日期 :0 9—1 20 0—1 ; 回 日期 :00— 4— 7 4修 2 1 0 0
即按股缴 足股 款 。发 起人 应缴 之股 款 , 以以公 司 可
法》 相关 条文 也就 成 为一 个 宣 誓性 的规 定 , 实 践 在
中根本无 法操作 , 于本来 为 了防止 虚假 出资 的立 对 法 意 图毫无作 用 。
资本是 公 司的血液 , 司设 立 中的出资则 是 公 公 司资本形成 最原 始和最 基本 的途径 , 它包 括 了现 金 出资 和现金 之外 的现 物 出 资 。股 东 出资 构 成 的公
法定 资本制 下 资 本确 定 原 则 的需 要 。 在实 践 中对 于现 金 出资 , 然公 司 尚未 登记 成 立 , 是 以在银 虽 但 行开立 专有账 户 的方法 , 以说 对 于现金 的转 移采 可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TF 0 ( JX 7—08) 2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孙学亮 (9 5 ) 男 , 16 一 , 宁夏银川人 , 副教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 劫( 9 3 ) 女 , 李 18 一 , 浙江温州人 , 硕士研究 生 , 主
2 现物 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 困境的成 因
2 1 由设立 中公 司的性 质 引发 的困境 .
明文件。第 2 条对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 ” 1 作 出了相应 规定 : 发 起 人 首次 出资是 非 货 币 财产 “
的 , 当在公 司设立 登记 时提交 已办理 其 财产 权转 应
移手续 的证 明文 件 。 上述 规 定 的立法 意 图是 出 于 ”
孙学 亮 , 李 劫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天津 3 0 3 ) 0 14
【 摘
要 】 公司设立中, 物 出资是 与现 金 出资相对 应的一种 出资方式。我 国《 司法》 公 司登记 管理条 在 现 公 及《
例》 对于现物 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与传统民事主体 理论的 冲突 , 使得 现物 出资财产所有 权移转 的实际操 作 陷入 了困境。通过 对国 内外立法例的 比较研究 , 现物 出资财产所 有权进行信托 , 将 以现 物 出资财产 的独立性
1 现物 出资财产所有权转移困境
我 国《 司法 》 2 公 第 8条规 定 : 股 东 应 当按 期 “
足额缴 纳公 司章程 中规定 的各 自所认缴 的 出资额 。 股 东 以货 币 出资 的 , 当将货 币 出资足 额存 入有 限 应 责任公 司 在银 行 开 设 的 账 户 ; 以非 货 币财 产 出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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