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渝府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维护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发展实际状况,现就规范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重要意义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往往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俗称“承包挂靠”,这些单位或个人俗称“承包挂靠人”),导致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制约了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对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加强引导、企业实施、疏堵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转变现有非公司化经营方式,规范道路客运经营管理,优化道路客运经营机制,深化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调整,不断提高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运行有序、安全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健康发展的道路客运市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保留并完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目前仍在实施的政策措施;取消《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中执行时限到期、被新政策替代等不再适用的政策措施。
二、新增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对2017年以来出台以及之前已出台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措施,补充纳入目录清单。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一批至第五批)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2.重庆市新增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91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4日附件1重庆市保留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83项)序号政策措施类别政策措施主要内容牵头部门1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商务委2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市林业局3保证金管理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市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住房公积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30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27【实施日期】2009.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3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方案为巩固全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以下简称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全市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委牵头、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总体原则,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宜居重庆”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目标巩固前期非法营运专项治理成效,严格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营运的刑事、治安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城区核心区域、繁华商圈、枢纽站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重要时段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运输组织、综合治理效能,有效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提升客运服务能力和质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措施按照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总体原则和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长效治理“四项制度、四项机制”。
(一)属地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属地管理举措,强化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属地责任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4•【字号】渝府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适应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区域不断扩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交通服务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进行改革,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有公交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共交通市场统一开放、竞争适度有序、服务规范优质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
一、充分认识改革主城区公交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重庆直辖以来,主城区公交客运市场较快发展,国有公交企业继续发挥主导和带动作用,覆盖了主城核心区(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全部营运线路,承担了该区域日均汽车客运总量(305万人次)的88.5%,为解决出行难和完成应急运输保障任务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与此同时,民营客运企业经过分步调整,承担了主城核心区日均汽车客运总量的11.5%,为解决社会就业、繁荣客运市场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主城区客运市场仍然面临不少问题。
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营运主体多而散,多数营运企业规模过小,竞争秩序不规范。
二是公交客运市场开放后相应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公平竞争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同在主城区营运的各类客运企业在纳税、费用征缴、职工社会保障、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证照办理、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应急性义务等方面政策不统一、待遇不平等。
三是营运主体实力不强。
国有公交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困难,需要进一步转变内部机制,增强活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渝办发[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重庆市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秩序,净化道路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合法经营者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联合行动、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XXX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爱祖、丁先军、欧顺清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办、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副主任杨昌学、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滕英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总队长钱永培、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总队长郭文义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适时组织实施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并统筹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保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
在本营运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达到60%或者基于市场需要,可以动态调控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
第六条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投放方案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渝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汲取石门大桥“10·1”、九龙坡“1·1”等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 [2006]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
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
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已于2018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2018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规范运营秩序,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优质服务、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投入,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出行宣传,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国土房管、城市管理、安监、价格、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7日重庆市校车服务方案(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74号,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服务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条例》和《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就学、乘坐公共交通上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安全的交通服务,确保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深化平安重庆建设总体部署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标准化。
到2017年,农村道路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100%,摩托车守法率达90%,安全带使用率达90%,全市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与2013年相比下降20%。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
农村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规范设置,农村专兼职安全员、协管员、劝导员标准配置。
到2017年,达标率100%。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手段科技化。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安全研判预警和预防能力得到加强。
到2017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一台两网三级控”农村道路防控体系基本建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乡镇使用率达100%。
二、工作任务(一)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渝府发〔2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三)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渝办[2010]3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的通知(渝办〔2010〕38号)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主城区公交线网优化,简化公交汽车客运票制,提高市民出行方便度,推动畅通重庆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区公交票制优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范围:主城区内环以内所有公交线路(含略有超出,但总长在25km内的现有公交线路),具体线路详见附件。
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内环快速路、迷你巴士等公交线路。
二、票制优化:将现行分段票制改革为“一票制”,即普通车实行上车1.00元一票制,中高级车实行上车2.00元一票制。
其他政策(如月票等)不变。
三、换乘优惠:实行中高级车一小时内半价换乘一次制度,即乘客持普通IC卡乘坐安装有公交IC卡终端设备的中高级车,首次刷卡按9折收费;在1小时内(含1小时)换乘时,5折收费一次;超过1小时刷卡或刷卡2次的乘车,则重新按9折收费。
现金购票方式以及乘坐普通车不参与换乘优惠。
四、本次改革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五、本次改革未包括的外环城区,将加快完善相关措施,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不断优化公交线网,按照“优化一条纳入一条”的原则实行票制改革和换乘优惠,到2012年年底前,将本次改革的受益面覆盖到外环范围内的各个城市组团。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其中:市公交集团作为实施主体,要尽快完成票制改革必需的硬软件系统准备,答疑市民问询,稳妥实施票制改革,不断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市交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公交线网优化;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做好价格政策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推进票制改革;市财政局要积极跟进,加强财务核算,尽快完善相关补贴政策;市国资委和重庆交通开投集团作为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公交企业顺利实施票制改革和不断扩大一票制覆盖面;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协调;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做好宣传工作;主城区域涉及的有关区政府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本次票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渝办发[2006]273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
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发展农村客运是关系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是落实“314”总体部署、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结合全市上下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明确工作职责,自觉履行责任义务。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二、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顺利进行(一)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文印发),领导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安监、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研究,决定农村客运发展重大事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渝交委[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07]85号)重庆渝城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关单位: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的发行和使用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交IC卡的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的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七年四月六日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IC卡(以下统称“公交IC卡”)的发行和使用行为,保护公交IC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交IC卡的服务监督管理,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的公交IC卡的发行、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IC卡公司”指依法成立,并应用“建设事业IC卡密钥管理系统”,从事公交IC卡服务的运营商;“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指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持卡人”指使用公交IC卡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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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分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分工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对“双改”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传达政府的有关精神,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和“双改”的成果。
市交委: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配合下,制定《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报市政府审批;会同主城各区政府制定《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渝办发〔2006〕2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市信访办:制订稳定工作预案。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双改”工作的组织指导,对达不到“双改”规范要求的,组织企业进行重组整合。
市工商联:负责对主城区民营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双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达不到“双改”规范的,牵头组织进行重组整合。
市市政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经“双改”达标后的主城区公交客运车辆按统一标准减免过路过桥年费。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1.组建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组建主城区“双改”工作小组,由市交委副主任梁培军任组长,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各明确一名联络员,“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
七、政策措施
(一)经验收合格,确认为公交企业、公交线路和公交车辆的,将实行统一的税费征收、线路准入、站场使用、单车核载、运力投放、职工劳动保障、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义务、应急性义务等政策规范。
(二)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企业,其客运车辆可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收购。
(三)在“双改”中,企业因重组整合、车辆过户而产生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或减免。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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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双改”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事项,并督促企业优先聘用原驾乘人员和管理人员就业。
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负责“双改”后公交客车准载人数的核定;进一步落实公交客运线路始末站和途经站点;指导、安排和督促公交站台公司为进入站点停靠的所有线路按统一标准式样制作公示站牌。
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四)验收合格的公交企业和线路、车辆,按《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管理。
(五)各客运企业在实施“双改”以前,以任何形式的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在解除挂靠、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时,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信访办要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其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双改”验收未达标的车辆上路营运。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自愿退出客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制订政府收购方案。对“双改”后公交客车营运票价进行监控。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双改”工作的总结;
10.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3月31日为停业整改阶段。未达到《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基本要求的客运企业,其车辆在2007年1月1日停止营运。企业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在2007年3月25日前再次申报验收,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运管局收回其经营权。
(二)企业应实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双改”工作小组在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双改”的组织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实施“双改”验收。
2.组建验收小组。由市交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和行业专家、市民代表等组成“双改”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人员及分组另行确定)。验收小组根据“双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改造基本要求实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