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
力调度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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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
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 3 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 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 5.1.1 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 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 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 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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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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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 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 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2018)
2018– 3 – 30 发布
2018– 1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图示1】
6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需要了解的内容
(1)54m——高度限制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 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 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 规范条文解读:
【图示1】
3
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 (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图示1】
【图示1】
4
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 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 规范条文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编写说明
根据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科研课题的部署要求, 三分院专项研究组开展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 修订条文的研究,涉及设计层面的资料收集及图示汇编工作。通过进行策划、研讨、编制工作,经多次结 合各专业意见,形成了本次汇编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版)解解读
9
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送审稿初稿)
耐火极限 不燃烧体 难燃烧体 燃烧体 闪点 爆炸下限 沸溢性油品 半地下室 地下室 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 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 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 安全出口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防火分区 防火间距 防烟分区 充实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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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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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划分(共12章)
总则 术语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 气体储罐(区)与可 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 消防车道 建筑构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 电气 城市交通隧道 附录A 隧道升温曲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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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TIANJIN FIRE RESEARCH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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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规范
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6、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9、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04.24
•【文号】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施行日期】200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
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
2.3条、第8.7.1A 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
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使用者的安全,对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防火措施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针对现有规范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修订,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
本文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局部修订进行探讨。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应针对建筑材料和结构进行规定。
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性能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性。
在新的修订中,可以加强对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对于易燃材料进行限制,推广使用具有较好防火性能的材料。
同时,对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也应进行修订,增加结构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和防火封堵措施。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应关注建筑内外的防火措施。
除了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防火性能,建筑内外的防火措施也是保障建筑物防火安全的关键。
在修订中,可以加强对建筑内外防火隔离带、防火门窗和防火墙的要求,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有效的监控手段来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建筑物的防火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设置也应进行修订,保障人员的疏散和灭火的顺利进行。
另外,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中,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也是必要的。
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建筑物防火的有效性。
在修订中,可以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要求,规定定期检测和维修的周期和标准。
同时,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要求,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火灾。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还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防火要求。
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和事故频发。
在修订中,可以加强对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要求,规定必要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和责任追究。
总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建筑物和使用者的防火安全。
在修订中,应关注建筑材料、结构、防火措施、消防设施以及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要求,提高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Word版 局部修订2019
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8号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 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地在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m2;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 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以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1988-5-1 起执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方案GBJ16_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作者: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完美DOC格式整理1997年6月24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完美DOC格式整理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目录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4 机械排烟………………………………………………………………………………………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2 术语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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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编者按不久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批准,分别以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应用,现将这四个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汇刊于此,其中文句下划线者为此次修订或新增条文。
鉴于版面限制,本网省略了一些比较容易理解条文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略)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表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略)第5.1.1A 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
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 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
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
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 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略)第5.1.3A条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m2。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 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
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重要。
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准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表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 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 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补充说明](略)第5.3.6条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
但面积不超过50 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共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屋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略)第5.3.6A条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略)第5.3.7条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