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栋楼1-3单元逾期明细
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篇)
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篇)第一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1时间:20xx年11月5日上午10:00地点:xx工地项目部办公室会议主题:检查上周例会问题落实状况及下周工作支配会议主持:张xx会议内容:施工单位:一标段:8#、9#楼由于人员问题,7#、10#楼由于人员和材料问题使进度滞后严峻。
二标段:18#楼与打算同步,17#楼滞后两天。
三标段:打算23#楼星期三一层完成,24#楼星期五一层完成,25#星期四一层完成。
监理单位:1.平安文明没有落实到位,本周二质检站前来检查,平安文明做的极差。
2.质量和进度是同等重要的,赶工期的同时也要留意质量,有些技术员的责任心极为不强,几次验筋都不合格,这也影响了工程进度。
3.目前的进度很不乐观,没有到达合同中商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节点工期,现场人员缺乏、材料短缺是最大的问题,对此项目部要准时解决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打算。
4.平安用电方面昨天消失的问题不仅影响了进度,也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危,望项目部查出缘由准时处理。
5.塔吊平安检测工作做的不到位,没有准时检测,要求项目部两日内把塔吊的平安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并上报我方。
6.特别人员上岗证不齐全,消防设施不具备,现场垃圾没有准时清理。
建设单位:1、依据托付代建协议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建筑不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所以施工图纸中涉及太阳能系统的预留孔洞、管道等均取消。
2、对上次临建平安的落实状况要进行检查,平安问题要做到语言和行动全都,和标语上一样好。
3、平安用电方面要严格根据规范进行,用电设备的`配备要符合规范要求,还要有足够的平安员,在这些方面,监理方要严格检查,必要时实行罚款措施。
4、在工作中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要协作好,发觉问题准时解决,多沟通,多体谅,创建一个和谐的工作团队。
5、水泥价格已基本稳定,要联系原厂。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准时上报,重新编制本项目的总的施工进度打算,回填土按设计施工。
7、进度问题还是人员的问题,目前人员严峻缺乏,对此,项目部要实行措施,加快进度。
询标纪要(1)
询标澄清纪要 招标项目
招标编号
询标澄清时间
2012年4月25日 回标时间 2012年5月3日下午13点整
询标澄清地点 询标澄清及承诺内容
序
号 询标澄清内容
承诺内容 1. 1 因链接计算有可能存在四舍五入的微小误差,为确保计算
精度,对投标报价按如下设置做出修正:
2. 2
投标报价修正明细如下; 2.1. 11#楼报价清单中“第三章 - 上部结构之高层住宅1#楼机
电部分”算术误差0.41元,汇总后由1902990元调整为
1902989.59元(调整-0.41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2. 1#楼报价清单中“第四章-地上部分土建之4.1高层”算
术误差23546.05元,汇总后由11765540.48 元调整为
11741994.43元(调整-23546.05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3. 21#楼报价清单中“第五章-公共区域装修之5.1高层”算
术误差0.36元,汇总后由210796 元调整为210796.36
元(调整+0.36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2.4. 31#楼配电房报价清单中“第五章-地上部分土建之配电房”算术误差 1.67元,汇总后由473441.49元调整为
473439.82元(调整-1.67元),请贵司复核后确认。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2210、2211、2213-2217、3012、3014-3017、3020、3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审理法官】周娟胡江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当事人】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当事人-公司】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约付清了首期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温少杰、陈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张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平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温少杰、陈冰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王立平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张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平温少杰、陈冰王立平张国文【代理律所】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按约付清了首期款【被告】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24 21:30:24黄兴华、黄红艳与惠州市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终2210、2211、2213-2217、3012、3014-3017、3020、3021号7、3012、3014-3017、3020、3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等十四户业主(案号详见附表)。
谭少坤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谭少坤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审理法官】陈克铁黄某某保黎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少坤;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谭少坤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少坤【当事人-公司】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锐寿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强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锐寿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文强陈锐寿陈飞龙龚健【代理律所】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谭少坤【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谭少坤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名雅公司支付逾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备案的违约金应从何时起计;2.逾期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资料备案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第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第一,名雅公司与谭少坤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愿订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茂名市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19年5月9日和5月27日作出的复函载明,2016年5月30日茂名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挂牌成立并颁发第一本不动产权证。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庞某1【当事人-公司】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大川覃晓晗【代理律所】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且上诉人列举了被上诉人为其出具争议四套交易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作为反驳证据。
曹湲钰、彭兴与东莞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曹湲钰、彭兴与东莞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粤12民终3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蔡红茂【审理法官】张日红吴国红蔡红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兴;曹湲钰;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当事人】彭兴曹湲钰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兴曹湲钰【当事人-公司】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萧仲贤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萧仲贤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萧仲贤【代理律所】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兴;曹湲钰【被告】东莞市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六第三条明确:“……朗晴轩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1、住宅:……3、电梯电费:……。
"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二审裁判理由和结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 1.《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2.彭兴、曹湲钰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3.计算违约金时是否应该包含电梯电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东莞万豪肇庆公司与朗晴轩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康杰、陈康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康杰、陈康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7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个人】梁康杰陈康健【当事人-公司】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李泽如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莫奕钦李泽如【代理律所】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川市长鸿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梁康杰;陈康健【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关于“合同签订后,梁康杰、陈康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长鸿基公司支付首期房款299208元,并于2018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长鸿基公司支付余下房款420000元"的事实认定不够准确,根据一审已质证的证据,本院纠正认定为:合同签订后,梁康杰、陈康健于2017年8月22日向长鸿基公司支付首期房款299208元,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长鸿基公司支付了余下房款420000元,长鸿基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梁康杰、陈康健开具了收到420000元房款的发票。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电梯被困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共有居民楼20栋,电梯由某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售后服务。
2021年3月15日,该小区1栋居民楼2单元的电梯发生故障,导致3名居民被困。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联系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经调查,此次电梯被困事件系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所致。
二、案例分析1. 事件经过(1)被困情况:2021年3月15日9时30分,1栋居民楼2单元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止,电梯内3名居民被困。
被困人员通过紧急通话装置与外界取得联系,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了情况。
(2)救援过程: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被困人员求助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系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导致电梯停运。
经过约30分钟的紧张救援,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
2. 事故原因分析(1)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经调查,此次电梯被困事件系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所致。
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其失效可能导致电梯失控、坠落等严重后果。
(2)电梯维修保养不到位:根据调查,该电梯已超过保养期限,但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对其进行维修保养。
电梯长期处于超期运行状态,导致安全保护装置出现故障。
(3)物业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物业管理部门在电梯日常管理中,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保养等方面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电梯安全隐患,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3. 法律责任分析(1)电梯制造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电梯制造商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电梯制造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本案中,电梯长期处于超期运行状态,维修保养单位未能及时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存在过错。
维修保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俏辉、李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俏辉、李晓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培球郑玉莲林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俏辉;李晓红【当事人】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俏辉李晓红【当事人-个人】李俏辉李晓红【当事人-公司】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卓琳琳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李艳霞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杜晓珊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卓琳琳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李艳霞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杜晓珊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卓琳琳李艳霞杜晓珊【代理律所】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川市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俏辉;李晓红【本院观点】本案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涉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虽然打叉,但根据通常惯例,打叉部分应是双方同意不适用该条款,而无法得出双方约定免除东和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结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既判力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俏辉、李晓红在(2016)粤0883民初93号案件中起诉请求:一、判决东和公司向李俏辉、李晓红支付C1310、C1311房商品房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7698.5元;二、判决东和公司为李俏辉、李晓红办理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人民东路财富名门商住楼C1310、C1311房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书及向李俏辉、李晓红支付C1310、C1311房商品房逾期办证违约金15464.3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东和公司负担。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粤17民终1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审理法官】龙飘何桂霞莫怡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富强【当事人】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富强【当事人-个人】张富强【当事人-公司】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阮永华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林艾菲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永华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林艾菲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永华林艾菲【代理律所】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江市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富强【本院观点】综合双方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张富强在2013年8月17日借给阳西富和公司的50万元应否列入本案一并处理;二是原审对阳江富和公司、阳西富和公司在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所偿还的11笔款项不认定为还款是否正确;三是原审判决不支持阳江富和公司、阳西富和公司请求返还其已付超过36%部分的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基本原则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蓬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蓬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审理法官】王磊姚强赵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蓬蓬【当事人】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蓬蓬【当事人-个人】张蓬蓬【当事人-公司】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刘子亮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王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泽国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刘子亮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王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泽国刘子亮孟云东王静【代理律所】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宿州元一公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蓬蓬【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是否正确。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元一公司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张蓬蓬,但直到2016年8月22日元一公司才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张蓬蓬,故元一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张蓬蓬于2016年8月22日接受案涉房屋钥匙的行为系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日期为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交付日期,故,元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蓬蓬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2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7【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2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当事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恒【当事人-个人】张恒【当事人-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怡昕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怡昕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孙艳丽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怡昕孙艳丽【代理律所】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张恒【本院观点】张恒与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双方之约定,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对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在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工农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之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恒与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具有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双方之约定,中铁太平物业公司对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在内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工农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建筑公用部位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之义务。
本案中,张恒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房顶、墙体的漏水状况,中铁太平物业公司作为具有物业管理、维修、养护专业知识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表明案涉房屋漏水系顶楼层面防水损坏导致渗漏所致,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维修义务并无不当。
上诉人朱慧与被上诉人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慧与被上诉人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燕妮杜波云任小明【审理法官】韩燕妮杜波云任小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慧;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朱慧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慧【当事人-公司】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柏【代理律所】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慧【被告】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朱慧与被上诉人怡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慧与被上诉人怡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
合同签订后,朱慧作为买受人已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但怡鑫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朱慧要求交付其所购买的银沙福苑小区1X号楼1单元2XX室房屋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朱慧请求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经查,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一审期间,怡鑫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8月1日通知业主收房,朱慧认可其在2013年10月曾接到收房的通知,但因房屋未经验收合格,故其并没有收房。
梁辉、曾连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梁辉、曾连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8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湛红许彦龙光新【审理法官】黎湛红许彦龙光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辉;曾连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梁辉曾连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梁辉曾连娣【当事人-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许晓莹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许晓莹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梁小云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旺盛许晓莹李亮梁小云【代理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梁辉;曾连娣;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第一,从二建公司提供的2014年12月10日、2015年7月9日两份签单的内容看,二建公司最迟在2014年12月10日就知道1栋楼存在岩石、孤石等影响工程工期的因素,应当预见工期存在延期的情况,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订于2015年12月19日,即二建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已经知道1栋特殊地质影响工期的情况,因此,1栋存在岩石、孤石影响工程工期不属于不可抗力,二建公司应当考虑到地质问题造成工期顺延可能导致楼盘整体验收推迟的情况后,才向梁辉、曾连娣作出交房承。
【权责关键词】欺诈社会公共利益重大误解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如上所述,二建公司提出逾期交房存在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其请求扣除212日延误的工期,顺延交房时间,本院不予支持。
18-工抵房-三方协议-(建1(房源单位)_建2_总(实际买受人)清洁稿
商品房购房款抵偿工程款三方协议甲方1(建设单位1,标的房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甲方2(建设单位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乙方(总承包单位,实际买受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甲方1、甲方2合并称“甲方”。
鉴于:1、甲方1、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1”,合同编号:),约定乙方承包甲方1 项目建设工程。
2、甲方2、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2”,合同编号:),约定乙方承包甲方2 项目建设工程。
3、乙方与甲方1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包含补充协议及全部附件),乙方作为实际买受人,向甲方1购买其投资建设的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的商品房(即本协议第一条标的房源),价值(含税:元)(大写:人民币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友好协商,就该总包合同(本协议总包合同指总包合同1、总包合同2)所涉及商品房购房款抵偿工程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本协议确定的甲方1房源位于市区项目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以下称“标的房源”,详见标的房源明细表),房款总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此金额仅为该标的房源的销售价,不含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税费、房屋面积补差款(如有)等其他费用,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需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甲方1或标的房源地政府部门要求足额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费用,另需在标的房源交付时自行缴纳物业费、能源费、房屋面积补差款(如有)等费用。
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收费标准以标的房源所在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上诉人李晓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晓华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20)川03民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四春谭爱华罗璇【审理法官】廖四春谭爱华罗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晓华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晓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晓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经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于2019年2月12日终止,但因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西城尚峰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之前一直在诉讼中,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2019年2月12日后,实际仍在为尚峰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小区业主实际受益,故上诉人李晓华依法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免责事由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于2019年2月12日终止,但因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西城尚峰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之前一直在诉讼中,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2019年2月12日后,实际仍在为尚峰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小区业主实际受益,故上诉人李晓华依法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一审判决李晓华支付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7月并无不当。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晓华自2015年1月1日起,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案涉欠费达55个月,对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有损害已交物业服务费业主享受正常物业服务的可能。
上诉人李孝林、欧阳春飞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孝林、欧阳春飞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15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志恒周宏张健【审理法官】任志恒周宏张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孝林;欧阳春飞;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孝林欧阳春飞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孝林欧阳春飞【当事人-公司】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仪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刘珂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仪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刘珂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仪刘珂【代理律所】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孝林;欧阳春飞【被告】湖南坤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坤鑫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坤鑫公司是否延迟交房。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坤鑫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坤鑫公司是否延迟交房。
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坤鑫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米,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案涉合同未约定坤鑫公司交房时如出现层高误差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无法以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孝林、欧阳春飞主张坤鑫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
上诉人唐红秀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唐红秀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行政允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允诺【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文捷曾光邓群【审理法官】何文捷曾光邓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唐红秀;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唐红秀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唐红秀【当事人-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刘恒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恒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恒【代理律所】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红秀【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办事处;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允诺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湘南国际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为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物流园经济发展提供管理保障,物流园开发、建设和管理,依法维护园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审判入园企业;经费来源全额拨款;举办单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诉讼。
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刘贝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刘贝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豫09民终1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审理法官】孔德军魏献忠李光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刘贝贝【当事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刘贝贝【当事人-个人】刘贝贝【当事人-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杰【代理律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贝贝【本院观点】在本案中双方合同签订前因政府治理扬尘、疫情管控等造成对涉案房屋建设工期的影响,不能构成河南一建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免责的事由,故其主张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河南一建置业公司延期交房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期间的认定,对次分析认定如下:2020年7月28日,刘贝贝与河南一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
河南一建置业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刘贝贝主张河南一建置业公司违约,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违约期间的认定问题。
合同签订后至实际交房期间内,确实存在因扬尘治理政策、疫情防控政策等因素影响施工的情况,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时交易的房屋已封顶等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控不同等级对施工的影响等因素,酌定影响案涉房屋交付时长为50日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