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
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2.03
•【字号】青价费[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10]3号2010年2月3日)
市气象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关于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告》(青政发〔2009〕40号)的规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已建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5%执行。
二、其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1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青价费〔2006〕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略)。
宁价费发[2016]16号-宁夏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宁价费发…2016‟16号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气象局关于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提高防雷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将原自治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由24项减少为9项,并对收费标准按照平均降幅30%以上进行重新核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项目对应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价格可由双方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以最高标准范围内协商或中标确定价格为准。
三、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规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向企业或申请方收取费用。
四、依法取得防雷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
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坚持学员自愿参加,并按照“以成本为依据,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自主制定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
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方可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应按照“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技术报告。
六、各相关建设单位或委托方可自愿选择依法取得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点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点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点
80/30
二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只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点
50
谐波
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点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只
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新疆气象部门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新气函〔2006〕52号)收悉。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高层建筑、各种电子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不断增加,雷电灾害已对我区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社会活动、安全生产等对雷电防护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雷电防护技术服务的项目需求越来越多。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气象现代服务水平,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等有偿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新增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其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等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新价非字〔1998〕8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机构须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范围、规程和检测周期等实施检测并收取费用。
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一次的不另行收费。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51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51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甘气函〔2009〕174号)收悉。
根据《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现将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建(构)筑物,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以及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按附件二规定执行。
应当进行随工和竣工检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范围按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随工、竣工检测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四、接此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
五、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报省物价局重新审核批复。
此前有关防雷检测收费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项目和检测内容甘肃省物价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一: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费1、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元/检测点70.00建(构)筑物防雷分类、检测点布点及检测内容按《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规定执行;计算机房安全分类、检测点布点及检测内容按《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执行(GB9361-88)。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类 1.4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 每平方米
3
二类:1.3
工跟踪检测
(建筑面积)
三类:1.2
备注
特殊建筑物(加油 站、烟囱)专项工程 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 服函[2003]18号文件
标准执行
/art/2008/7/24/art_6690_42.html
责任处室
发布时间 公开范围
2007-02-13 面向社会
信息索引号
湖北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随着气象科技
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 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 下: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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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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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公开方式 审核程序 责任单位 附件下载
单位文件 主动公开 经审核后发布 气象局
文件编号 鄂价房服函[2007]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00
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鄂价房服函[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
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每平方米│一类:0.30││││装置设计技术审查│(建筑面积)│二类:0.25││││││三类:0.20││├───┼──────────────┼──────┼────────┼────────┤│2│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或机房防│套│ A级:1000││││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B级:800││││││C级:500││││││D级:300││├───┼──────────────┼──────┼────────┼────────┤│3│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每平方米│一类 1.4│特殊建筑物(加油│││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筑面积)│二类:1.3│站、烟囱)专项工│││││三类:1.2│程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服函[2003]18││││││ 号文件标准执行│├───┼──────────────┼──────┼────────┼────────┤│4│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项│防雷工程总造价3%││││室外专项防雷工程跟踪检测││││├───┼──────────────┼──────┼────────┼────────┤│5│浪涌保护器(SPD)检测│只│120││││││││├───┼──────────────┼──────┼────────┼────────┤│6│土壤电阻率检测│点│180││││││││├───┼──────────────┼──────┼────────┼────────┤│7│雷击风险评估│项│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8│雷击灾害调查鉴定评估│次│协商收费││├───┼──────────────┼──────┼────────┼────────┤│9│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空间│次│2000││││电磁环境测试││││││││││└───┴──────────────┴──────┴────────┴────────┘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时间:2013-09-30字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81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2013年9月17日附件。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河南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量
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一新、改、扩建建(构)筑物
1防雷设计图纸审核元/㎡0.2按建筑面积收取
2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元/㎡ 1.5
按建筑面积收取,一、二类加
收25%。
二已建建(构)筑物
1楼房、厂房、仓库等防雷检测元/点45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2水塔、冷却塔、铁塔、塔吊、构
架、烟囱、各种天线、变电站等
防雷装置检测
元/点50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3油罐、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
所及特殊防雷装置防雷检测
元/点55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三信息系统防雷装置
1计算机房防
雷装置施工
质量及竣工
验收检测(按
面积收取)
机房面积大于
100平方米元/个1500
机房环境(气压、温度、湿度
等)检测;防雷接地、安全保
护地、交流工作地、直流工作
地、屏蔽接地、防静电等检测;
机房均压环境检测;机房电磁
环境检测;电源净化质量检测;
漂移电压检测等。
机房面积50-100
平方米
元/个1300
机房面积小于50
平方米
元/个1000
2通信、监控、程控、计算机、无
线电收发系统、电子精密设备防
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及验收
检测
元/点60按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设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气函[2007]56号)收悉。
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6]359号)执行(具体见附表)。
本复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闽价[2006]359号复函的试行期廷至2007年9月30日止。
附表:1、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1
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备注:1、每项费用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除第5项外)。
2、有关防雷检测服务规范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附表2
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表3
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防雷收费粤价函【2004】409号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 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 〕116 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 〕2255 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 〕21 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 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 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 公里最高不超过2 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皖价服〔2011〕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1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我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安全检测服务机构,方可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活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二、重新核定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新核定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对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按点计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以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院等,减半收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五、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95号)核定了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规范防雷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暂降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一)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减半收取。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防灾减灾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鉴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扶助残疾人等工作需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免收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防雷检测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气象局,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单位:省气象局报来《关于申请调整防雷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琼气函[2 006]5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字[2001]94号)精神,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已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防雷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村镇新建建筑物(单体民用住宅)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及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机构。
五、各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检测服务,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收费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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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
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序
号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1新建构筑物、易燃易
爆场所、电子信息系
统或机房等防雷装置
设计技术审查
元/平方米
(建筑面
积)
0.15
不足300元的按300
元计收。
按照国家、
行业和本省有关技
术标准执行。
2新、改、扩建构筑物
和电子信息系统的防
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元/平方米
(建筑面
积)
三类防雷建筑物0.8不足300元的按300
元计收。
分类按《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执行。
二类防雷建筑物0.9
一类防雷建筑物1.0
3石油、化工、危险品、
易燃易爆场所、电子
信息系统或机房的防
雷设施定期检测
元/点
90(不足300元的按
300元计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规定检测
4雷电浪涌保护器
(SPD)测试
元/只100
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空
间电磁环境测试、评
估
元/次3000
6雷击风险评估项目投资
额
项目投资额≤0.1亿
元部分,按1‰
差额累进计费。
除国
家法律、法规(包括
行政法规、地方法
规)规定必须做雷击
风险评估之外,其他
建设项目必须坚持
建设单位自愿。
0.1亿元<项目投资
额≤0.5亿元部分,
按0.8‰
0.5亿元<项目投资
额≤1亿元部分,按
0.6‰
1亿元<项目投资
额≤5亿元部分按
0.4‰
5亿元<项目投资
额≤10亿元部分,按
0.2‰
10亿元<项目投资
额部分,按0.1‰
7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
估
按灾害损
失总额
4%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