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探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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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

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遗失物(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

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

(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1、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

如果拾得- 3 -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

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

由于拾得人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失主所有权,失主也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拾得人丧失费用请求权。

- 4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如果拾得人不仅会没有将失主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而且还将该遗失物处分,如转卖给第三人,那么由于拾得人不是该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行为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没有事后同意这一行为,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无效。

论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缺失(一)

论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缺失(一)

论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缺失(一)论文关键词: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物权法民法论文摘要:总结古今中外法律有关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谈我国《物权法》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缺憾。

指出只有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法的私法精神。

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推动民法法典化,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关于拾得遗失物相关问题,该法首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费用请求权,这是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巨大进步,但未规定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一大缺憾。

一、遗失物的定义谈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首先要准确理解何谓遗失物。

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

”1]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

”2]王利明先生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3]学者对遗失物所作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见对遗失物的定义大家已达成共识。

其构成要件为:一是有主的动产。

遗失物有别于抛弃物。

抛弃物是无主物,遗失物是有主物。

在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于区分的情况下,可推定为遗失物。

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

这是因为不动产都有一定的位置,不致于发生遗失。

二是占有人丧失占有。

这里占有人丧失占有,应不是出于自愿,否则是抛弃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己的行为能力的抛弃,除非经监护人追认,抛弃行为无效,应属于遗失。

占有人是否丧失占有,应依具体情况而定。

仅仅一时不能实行管领,不能称为丧失占有。

如自家宠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

在闹市人群拥挤之处落下的手机,可以断定马上丧失占有。

在自己的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认定为遗失物。

盗窃和抢劫虽使占有人丧失占有,也当然不是遗失物。

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为遗失物。

三是无人占有。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探究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探究

的 规 定 与 无 因管 理 多有 不 同 , 因
此 , 无 因 管 理 的 规 定 只 有 补 充 适
用 的余 地 。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趋 同 。 ”
了资 产 、 本等 概 念 , 一场 包 括会 计 确 认 、 量 、 资 是 计 记
录 、 告 在 内 的 国 际 接 轨 。 本 次 改 革 的 目标 是 , 立 完 报 建
维普资讯
莪 国 遗 失 物 拾 得 制 度 掾 穷
■ 孙 挥


我 国对 遗失 物拾 得 的民事
不 能 构 成 遗 失 。因 此 , 有 的 物 品 占 偶 然进入 他 人 地 内、 筑物 内 , 建 均 不 能 构 成 遗 失 物 。 在 自 己 房 屋 遗
失 的 物 品 , 能 视 为 遗 失 物 。并 且 不
而 占有是 对 物 在 事 实上 的 支 配 管
领 能 力 拾 得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得 并 非 拾

立 法 现 状
( ) 失 物 的 界 定 。 遗 失 物 一 遗
是 动 产 的 所 有 人 、 占有 人 因 主 观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这 次 会 议 结 束 之后 , 国 会 计 准 在 中
则 委 员 会 与 国际 会 计 准 则 理 事 会 在 北京 共 同 签 署 的 “ 中
善 的会 计 准 则 体 系 , 会 计 准 则 取 代 会 计 制 度 , “ 以 从 形
式 ” 实 现 与 国 际 标 准 完 全 趋 同 , 且 进 一 步 减 少 中 国 上 并 会 计 标 准 与 国 际 财 务 报 告 准 则 的 差 异 ,从 而 进 一 步 在
知 悉 遗 失 物 的 下 落 , 仍 不 妨 碍 遗

浅析遗失物拾得制度

浅析遗失物拾得制度
2 0 1 5 年第 1 期 ( 总第 1 1 2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1 201 5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仅仅是遗失人丧失 占有 , 是物和遗失人在时间与空间上 的短 暂分 隔 , 这种丧失 占有 系一种事实行为 , 并不影响遗失人对 遗失物的权属状态 。 包括遗失物所有权在 内的所有权利都不
会发生变化 , 因此 遗 失 物应 该 是 有 主 物 。
于 罗马法 ,但在拾得遗失 物的制度方面却与罗 马法 大相径 庭。 法 国法 中对于海上遗失物 和湖川遗失物 , 完全归 国有 ; 对
过失而使 物处于无人 占有 的状 态 , 只是 因为位 置特定 , 例如
界定 遗失 物的概念是研究遗失 物等若干法律 问题 的前
提。对于遗失物的概念 , 理论界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 , 例 如王 泽鉴先生主张 : “ 遗失物者 , 指无人 占有, 但为有主的动产。” [ 1 王利明先生认 为 : “ 遗失物 , 是指他 人丢失的动产 。” [ ] 高飞
于沿海遗失 物 , 拾 得人能够取得 1 , 3的所有权 ; 而对 于陆地
第二 , 遗失物须是动产。 动产 系指可 以移动 , 并且不会因
移动而损害 自身价值 以及用途的物 , 正因为它具有 可以移动 的特点决定了其可能成为遗失的有及时认领 , 那么 物的所 有权完全 由 遗失人享有 。第二类是 “ 附条件的取得所有权主义” 原则 , 即

从《物权法》角度浅析遗失物拾得制度

从《物权法》角度浅析遗失物拾得制度

理论与方法246 2015年14期从《物权法》角度浅析遗失物拾得制度付玉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遗失物拾得制度,初衷毋庸置疑,旨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但是其中存在很多明显的缺陷,包括特殊遗失物保管方式、拾得人的义务冗杂,使得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国家公权力干预过多。

因此,应当正视现存法律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取长补短,以便更好地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遗失物拾得;拾得人;缺陷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14-0246-01导言遗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规制因遗失物拾得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注重拾金不昧的当今社会,这一制度自然受到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金钱利益不断受到追捧,遗失物拾得制度便有存在的价值和基础。

此项制度最初出现在民法领域,规定太过简单,并未产生实际效果。

相比之下,《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的更为详细和具体,对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予以规制,然而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使得这部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亟需完善。

1 遗失物拾得的概述1.1 遗失物的含义对于遗失物的含义,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法学家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

王泽鉴教授认为,遗失物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物。

因此,遗失物的含义可以概括为:遗失物也并非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其实质为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2 遗失物的特征1.2.1 有主物的动产遗失物原本是有所有权人的,只不过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所有权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但是所有权本身并未失去。

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遗失物。

1.2.2 占有人丧失占有遗失物须是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物,即占有丧失了对物实际控制和主导。

1.2.3 无人占有遗失物的法律状态应为无人占有,即该物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简介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

在各种人流车流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遗失物。

在这种情况下,拾得失物的人应该如何处理?我国现有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对此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使用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拾得失物的人在寻找遗失物所有人的情况下,可以拾得并归还,如果遗失物所有人在预期的期限内未出现,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款,拾得人可以申请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比较完善,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归属问题。

例如,在地铁中发生遗失物,现场没有交通站员。

一个拾得者捡起了遗失物,并带着它离开了地铁站,如何找到失主并归还遗失物成为了一个难题。

也有一些拾得者为了避免归还费时费力,选择不报告失物招领平台,自行保管遗失物。

这些情况都会导致遗失物的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需要在制度和执行层面进行解决。

首先,规定拾得失物的人应该将遗失物交给物业或者相关部门,让物业或相关部门负责发布遗失物寻找失主的信息。

同时,加强对拾得人的鼓励和宣传,让他们自觉地将遗失物归还给相关部门。

二、实名认证问题在我国,当前使用的一些遗失物拾得平台,要求用户实名认证之后才能进行发布消息和寻找遗失物的信息。

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招领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实名认证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实名认证的限制降低了一些拾得者寻找失主的积极性。

因为实名注册强制收集个人信息,有一些人担心信息会被恶意利用或泄露,因此会选择不发布该信息,或隐藏部分自己的个人信息,这样就容易导致失主找不到遗失物,同时,这也会影响失主信任这些拾得者的积极性。

其次,实名认证的限制也造成了一些遗失物平台用户信息泄露的问题。

由于用户提交的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通过获取遗失物拾得平台用户的信息,进行诈骗等不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

拾得遗失物的实践问题探究

拾得遗失物的实践问题探究

拾得遗失物的实践问题探究摘要:我国的《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作了规定,但是其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特别是报酬请求因缺少相关规定而带来了很多纠纷。

拾得人和遗失人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降低了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失主物权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遗失物的返还问题上与悬赏广告也存在这冲突,学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文章通过对我国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现存不足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对在我国设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提出设想,以及探析返还拾得物与寻物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提出返还拾得物与有效履行寻物悬赏广告义务的建议,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生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物;报酬請求权;悬赏广告一、问题的提出在日常生活中,因遗失物归还时的酬金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很是常见。

中国人自古讲究社会公德,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这种思想在民法中也有体现,如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

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人们对于财富的追求变得正当化,私人财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并不是只用道德标准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有规定,但不详尽,不利于寻物悬赏广告行为的规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广告人通过发布寻物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行为越来越多,相对人与广告人之间因寻物悬赏广告履行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如何认定和处理拾得遗失物则是人民法院所无法回避的审判实务问题。

如:拾得人是否具有或者应当具有报酬请求权,具体应当如何确定?拾得物的返还与悬赏广告的冲突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等等。

笔者拟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审判实务中对于遗失物悬赏广告的问题解决进行研讨。

二、遗失物概述(一)遗失物拾得之法律属性和法律效果关于遗失物的概念,各国立法大都未明确规定。

依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

”[1]人们俗称遗忘物、丢失物。

所谓遗失物之拾得,指发现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讨

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检讨

摘要 : 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蓬勃 发展 ,人们对物质财富利 益的追求,遗 失既得物 的现 象越 来越 多。对遗 失物 的处理 办法不 能仅仅 靠 强调加 强个人谨慎 的防范意识 ,更要完善一套行之有 效科 学严谨的法律 制度来规 范遗 失物的法律 关系。 本文通过 分析我 国 《 物权 法》 中遗失物拾 得制度 的相关规定 ,对该制度 中遗失物拾得 的相关问题进 行 了探 究和评 析,指 出 了几点 《 物权 法》对该制度 的完善 ,并提 出 了对拾得 遗失物制度的几点改进建议。 关 键 词 : 失物 拾 得 遗 失物 报 酬 请 求权 遗
我国 《 物权法 》对于 遗失物 的权 属规 定非常 明确 :其一, 权利人并不因遗 失而丧失权利。《 物权法 》 17条第 1 第 0 款规定, 所有权人或 者其 他权 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其_ ,遗 失物不适 二 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物权法 》第 17条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 0 被他人 占有的,权利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 害赔偿 ,或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 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 求返还 原 物 。此 为确 立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排斥不 当得利 ,保护 公民合
遗 失 物概 念 的界 定 所 渭遗失物是指权利人 冈自身疏忽或 自然原 闪遗忘1 他处 - 而不被任何人 占有 的动产。遗失物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是 : 首先 ,遗火物须为有主物 。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遗 失物 是 曾经有人 所有而现在 却无人 占有,无人 占有 不同于无 人所有 , 而无 土物是先 占的客体 。遗失物作为有主物不 同于 因处 分权人 的抛弃等行为而产 生的无主物。 其 次 ,遗 失 物 的范 闹 以动 产 为 限 。只 有 动 产才 会遗 失 ,
( )遗 失物所有权 的取得权 一 我认 为对遗 失物 的所有权 归属可 以仿照埋 藏物 的有限取得 所有权主义 ,即当拾得 人履行了报告、通 知等义务, 一定期 限 后无失主认领 , 该遗失物应归拾得人所有 。 吲时应 以以 卜 为例外, 即如该遗 失物 为足供 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 ,其所有权归 属须依据 国家 有关的文化资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国有财产 等相关法律 的规定 由国家享有其所有权。

最新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研究-精品

最新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研究-精品

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研究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是指因拾得遗失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之间或者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文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的制度缺陷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拾得遗失物制度(一) 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拾得人是指拾得他人遗失物时同遗失人建立起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拾得遗失物的同时便于遗失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把握这一制度。

1、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为拾得遗失物从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是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

在送交有关部门之后,有关部门知道遗失人的,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的发布招领公告。

若拾得人或者公安等有关部门通知了遗失人或者发布了招领公告,在两者之间即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

3拾得人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拾得人若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的过失导致了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拾得人对于遗失人的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通知费、饲养费等必要的费用的,有权利请求遗失人予以补偿。

2遗失人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送还了遗失物这一行为,两者之间形成了悬赏广告之债,拾得人有权向悬赏者按照约定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

在遗失人不支付拾得人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拾得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因为在这一情况下,遗失人的义务与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对于拾得人的权利是有限定的。

若拾得人在基于无因管理制度之下侵占了遗失物将丧失上述的几项权利。

我国遗失物制度

我国遗失物制度

浅析我国的遗失物制度摘要: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遗失物的规定,较多倾向于道德层面。

其立法目的在于以高尚的道德来约束拾得人的行为。

但是客观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人们在“拾金不昧”与“路不拾遗”徘徊中,无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由于规则的缺陷,导致这一社会关系无法正确的解决,也是目前法律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遗失物;道德;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信息网络一、前言遗失物,根据王泽鉴老先生的定义,为“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①。

顾名思义,是他人遗失之物。

我国法律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失主,因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规定了遗失物制度。

以上法律规定,立法者设想的法律秩序呈现在我们面前——道德为上,利益为辅。

法律对拾得人加以了较多约束,包括通知或者揭示的义务、报告或交存义务、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而其权利则仅仅是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相反对于遗失人来说并没有规定太多义务,仅仅是支付必要的费用。

这就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这种不对等,究其原因,是立法者主观美好的愿望,过高的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平,使得实践中难以真正的实施。

但是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仅仅依靠这种愿望,是无法形成良好的遗失物法律秩序的。

另一方面,则是立法的缺失,遗失物制度虽小,但却十分复杂,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

目前立法上,主要问题在于:1.拾得人义务较大,风险也大,很多案例都以拾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负责任。

2.遗失物公告招领规范机制的欠缺,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混乱。

立法上的缺陷加目前社会情况的复杂性,造成了现在遗失物制度比较混乱的局面。

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是建立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遗失物制度的关键。

二、报酬请求权很多学者都认同这种观点,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也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浅思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浅思


在遗失物拾得之 债中 , 拾得 人的 主要义 务是 返
还遗 失物给失主 。此外 , 得人 还有 妥善保 管遗 失 拾 通 向有关 机 构 报告 的义 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如何设计遗失 物的义务 、 知失 主 的义务 、 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 将 务。在权利方面, 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只是对 其所损 失利益 的补偿 , 居于从 属地位 。只有 在履行 法律规 范与道德 规范 区别开 , 进 一步分析 法律 如 并 何 寻找道德 与利 益的平衡 点。 上述义务过程 中支 出 了费 用时 , 费用偿 还请 求权 才 得以行使 。遗失物 返还行 为是无 偿 的。这说 明 , 我
使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本文通过对物权
法草案 中遗 失物 立法制度进行 反思 , 并参照 国外立法 , 对如何构 建遗 失物制度提 出了几点建议 。
[ 关键词 】 物权法 遗失物 失物 拾得
几年前, 学者们的物权法建议稿提出遗失物拾 支付报酬。第一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布 得人有权获得报酬, 一时引得议论纷起。反对者忧 之 日起半年 内无人认领 的, 归国家所有。 心忡忡, 认为该项建议有悖拾金不昧之传统美德, 会 从我 国遗失物拾得 之债 的效力 看 , 当属 于义务
导致世风 日下 ; 赞成者坦言相向 , 为该项制度符合 认 现实 , 法律规范不是为圣人而是为凡人制定。近 日, 全 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的物 权法草 案 . 规定拾 得人归 还遗失物后有权 获得 保管 费或 报酬 , 又使前议再起 。 遗 失物拾得 中实 现道德理 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 求 本位的立法 。拾得人 不得请 求失 主给付 报酬 。 法律 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 。拾得人是债 务人 的观 念 被强化 了。道德义 务 与 法律 义 务就 这 样 达成 了 同

关于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探析

关于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探析

关于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探析摘要:我国目前采取有限制性条件的适用遗失物之善意取得遗失物限制善意取得制度。

该模式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高效、便捷、安全的需要,应该在反思借鉴基础上,构建构建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物权;遗失物;善意取得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遗失物不同于其他動产,遗失物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是违背权利人意志的,遗失物,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占有,例如借用他人的动产,将该动产遗失;同时还包括通过犯罪途径所取得的占有,譬如盗窃他人的动产又遗失的,但这时权利人不是盗窃者,而是被害人,若是遗失物发生转让,有权请求返还的是被害人,盗窃者没有权利请求返还。

遗失物一般指动产,因为动产具有可移动性,而不动产具有固定性,所以遗失物不包括不动产。

遗失物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是立法政策选择,是立法者更倾向于保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还是更倾向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权衡。

二、域外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史来看,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规定:(一)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英国和美国采用此种规定,如《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就规定准予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管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只要买方在购买时是善意的,认为卖方在转让时对转让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善意的买方就能即时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因为交换的商品和商品交换的复杂性,不可能对购买者做过多的苛责,如果法律对善意的购买者买到的遗失物不予保护,显然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

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的完善的探讨

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的完善的探讨

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中拾得人权利的完善的探讨作者:张丽琴来源:《经济师》2010年第08期摘要:现实生活中,遗失物的出现不可避免。

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对遗失物出现后拾得人与遗失物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建立了拾得遗失物制度,对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其规定中仍有不太完善之处,即拾得人与遗失物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衡,拾得人的权利相对其义务而言过重,实践中不利于遗失物的返还和有效利用。

文章即以此为议题,提出完善拾得人权利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制度拾得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84-02民法中的遗失物是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的出现实为平常与不可避免。

对此,我国自古即有两条美训,其一为“路不拾遗”,它体现了对遗失物丢失人原权利的尊重,但此条美训的实现殊为不易,一方面需有路过遗失物之人视而不见、毫无贪欲之美德,另一方面还得有社会物质资源的极大丰富,使得此遗失物无论其价值大小均可在社会财富中忽略不计。

但现实的情形中,以上两点至今仍只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理想与愿望而已,真正的“路不拾遗”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对其的贯彻反而会产生使物弃于地而无法利用的问题,这其实是在浪费财富,对社会经济是不利的。

所以,就有了另一个更合乎人性与实际的古训——“拾金不昧”,其实质仍含有对遗失物权利人原权利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对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予以肯定,并鼓励拾得人将遗失物尽早归还,使遗失物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与利用得以继续。

此训因其既合乎人情又于经济有利,实际上已成为自古以来世界各国均积极提倡的道德行为。

但拾得人的拾得并不等于遗失物权利人对其物的重新控制,在二主体互相毫无了解、互不知晓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地安排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以利遗失物尽早回归原主,即成为各国民事物权法律所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同样如此。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论文

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们的生活对于物质财富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遗失物的存在,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遗失物出现,这些遗失物成为了失主心中的痛,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出现,有助于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分析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现有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运作机制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主要是由失主和拾得者两方面组成的。

失主可以通过寻找遗失物的途径来寻回失物,例如在相关媒体公示或者到相关物管、公安机构认领等。

而拾得者拾到有价值的物品后,必须将物品上交公安,进行公示,待失主认领。

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认领,遗失物则由拾得者拥有。

二、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宣传不够第一,我国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宣传不够。

一方面,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的宣传不够到位,导致了很多失主很难得知自己失物的下落。

另一方面,一些拾得者对于自己拾到的物品不知真正的应该如何处置,从而导致失主很难从中受益。

这就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规定,并且让失主和拾得者都能够及时和有效的了解到相关信息。

2. 制度实施不力第二,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漏洞。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遗失物拾得上的具体规定较少,一些拾得者往往会利用这些漏洞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拾得的物品,甚至私自出售。

这一现象严重损害了失主的权益。

因此,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当对于存在漏洞的地方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3. 惩罚不够严厉第三,对于私自挪用他人遗失物的拾得者制度的失察和惩罚不够严厉,与此同时,失主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也没有足够的维护权益的渠道。

比如,许多地方的行政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拾得者处罚不足,这样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形成了一定的寻租利益。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

浅谈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重构摘要:《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但是细细斟酌该制度仍存在诸多明显的缺陷,最主要的就是它过于强调了遗失人物权和国家利益的保护,而缺乏对拾得人权利的关注,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价值。

本文拟就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及有限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角度讨论,以期更有效的实现《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遗失物取得一、现有制度下遗失人与拾得人”双输”局面的形成(一)依《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几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首先,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须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拾得人负有及时通知遗失人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最后是返还义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相反,物权法于拾得人的权利,仅规定拾得人有权请求偿还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然而,”由于请求费用偿还时需对所花费用进行举证,一旦无法举证、证据不足或忘记索取证据,即使费用已经支出,也将不能从遗失人处得到什么补偿,正是这一风险常使拾得人处于费力不讨好的境地”②。

当然,物权法还规定了拾得人基于悬赏广告发生的报酬请求权。

但依悬赏广告发生报酬给付请求权的情形毕竟少之又少。

由此可见,拾得人往往因其拾得行为而引起一系列的义务,同时基本得不到任何实质的报酬;而遗失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

这种制度在设计上是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是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相违背的。

(二)对于遗失人人而言,取得遗失物可能性大大降低正如我们所知,大多数情况下,遗失物究竟为谁拾得乃无从查知。

而根据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遗失物拾得人可分为三种类型:道德型、自私型和大众型。

道德型拾得人不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仅通过归还遗失物获得道德收益,没有酬金,他也将归还遗失物;自私型拾得人则将遗失物看作收益,不考虑道德收益,因此法定酬金通常不足以打动他们;大众型拾得人不仅将遗失物看作物质收益,还能从归还遗失物的行为中获得道德收益。

探析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

探析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

对遗失物的界定 , 学界有不 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 , 遗 人来认领 , 遗失物可由拾得人、 国库和寺院按法律规定的比例
失物 是指 无 人 占有 但 为 有 主 的动 产 ;另 一 种 观 点认 为遗 失物 来分享。比较这两种立法 ,在罗马法上 当拾得人尽 了相应 的
指不属于任何人 占有但并木成为无主物 :笔者认为遗失物是 义务后仍然找不到失主 , 也将会产生权利确定问题 , 而 日耳曼 指 占有人丧失 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所 有权 人 对 物 的暂 时 丧 失 的状 态 , 而 且 该 物 只 能动 产 , 因 为 不
法 的规定更加考虑各方利益 , 便捷地处理物的归属 问题, 有利 2 . 2现代国家对拾得遗失物制度 的规定 ( 1 ) 美国法律认为, 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原财产所有权 人 制 国家 ,许多州法律对拾得遗 失物制度做出不 同的规定。加
( 2 )遗 失物须遗 失人丧失 占有。物 的丧失需要从客观现 之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 法官在权衡双 实及社会观念来判断 , 总体来说是丧失对物事实上 的支配 力。 方各 自的利益 , 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 来选择法律的适用。拾
如手 中的物品从高空摔落 、自家的动物进入他人领地等这些 得遗失物、 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 , 应 当归还失主 , 因此支 出
在未拾得之前应不为任何人所 占有 。所有权人将物品遗 失在 得人的拾得物所有权。第 9 7 3条规定,若无受领权利人事前 他人的车 、 住宿、 宾馆等 , 均不属于遗失物 的范畴 。 1 . 2 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遗 失物并 占有的事实行为。 拾
满时, 则可取得物 的所有权。

关于遗失物与拾得行为的法律探析

关于遗失物与拾得行为的法律探析
中图分类号 : 5 DF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4 3 2 ( 0 2 l— 0 8 一 o 10 - 9 6 20 ) 1 o 1 4
当前 , 国的物 权 法正 在 加 紧 起 草 之 中 。伴 随 我 着物 权 法 的制 定 , 权 的 各 项 基 本 制 度 和 基 本 规 则 物
符合 遗 失物 的 相 关 构 成 条 件 , 可适 用 遗 失 物 的有 均 关规定 。 ( ) 占有 人 已经 丧 失 占有 , 物 现 处 于 无 人 二 原 其 占有 的状 态 。此 项条 件 具 体 又包括 两 个方 面 。一方 面 , 占有 人 丧 失 占有 是遗 失物 认定 中的关 键 因素 。 原
遗 失 物 , 国民法 通则 第 7 我 9条 和 日本 遗 失 物法 第 1 2
成遗 失 物 。例 二 , 甲将财 物 遗忘 于 车站 、 头 、 院 、 码 剧
商场 等 人员 往 来 频繁 , 众 自由 出入 的公 共 场 所 , 公 依
社 会 一 般 观念 , 物 已脱 离 甲 的控 制 , 此 应认 定 甲丧 失 对 财 物 的 占有 , 成 遗失 物 。例 三 , 构 甲将 私人 存 折 带 入 办公 室 , 落 于办 公 桌 下 的 地 面 上 , 他 人 发 现 。 掉 被 此例中 , 要认 定 甲是 否丧 失对 财 物 的 占有 , 须 先 明 必
定其 本 身 不 可能 “ 失 ” 因此 , 我 国 , 括 土地 、 遗 。 在 包
房屋 和 林 木等 地 上定 着物 在 内的各 种 不动 产 不 可能
落等 私人 活动 空 间 内 , 某 物 品 藏 于 土 地 之 中或 放 将
置 于某 一 隐蔽 场 所 , 因年 长 日久 忘记 置 放 的 位 置 。 后

浅论《物权法》之遗失物制度

浅论《物权法》之遗失物制度

浅论《物权法》之遗失物制度作者:张连超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3期摘要:遗失物制度,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各国立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但作为明确物之所有权的《物权法》,对我国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并没有做出实质变革性规定,依然遵循着以前的立法宗旨。

这对于日益变幻的社会现实和经济发展是不相符的,应该做出更为现实、人性的规定,让其在社会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遗失物;所有权;报酬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018-02关于什么是遗失物,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其中,史尚宽先生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

郑云瑞教授认为“遗失物,是指有权占有人因非自愿而丧失对动产的占有,在被拾得前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

王利明教授认为“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由以上各位前辈的见解可以得出遗失物的一般定义,即有主、而为无人占有的动产。

一、《物权法》规定之不足(一)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失衡,缺少对拾得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主要在107~113条。

从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拾得人于遗失物上的不权利要远多于其于其上的权利,如返还义务(109条)、通知和送交义务(109条)、妥善保管义务(111条),而权利仅为保管费用请求权和履行悬赏请求权(112条)。

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在提倡人们拾金不昧,倡扬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规范,不应该以法律硬性规定、义务以加之,否则处处拔高人们的行为准则,只能束缚人们的行为,而不利于人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

(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最大程度地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

过多的强调拾得人的义务,则容易导致对遗失物的无奈和冷漠:既然从遗失物上得不到任何确定的利益,而且还要承担不确定的费用义务(无人认领,上交国家时)和损害赔偿(重大过失致使拾得物毁损的情形下,如北京二中院09年戒指案[4])。

遗失物制度研究

遗失物制度研究

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祝裕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0802班,湖北武汉 430070)摘要: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丢失的非无主的动产,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较为简单,《物权法》上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立法基础及其内容的安排,均围绕对遗失人的所有权的保护而展开。

拾得遗失物制度缺陷的存在,充分表明拾得遗失物制度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域外法律大多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我国法律条款的规定拔高了大众的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平,将较高的道德水平直接上升为法律约束当事人,缺少利益机制,导致在处理遗失物问题时的尴尬。

要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最根本的应当从立法上确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权、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等,以使其充分发挥平衡利益、促进和谐之功效。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所有权;建议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1] 5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效力,立法上有两种不同的体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到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2] 5也就是罗马法的否定主义与日耳曼法的肯定主义。

从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法系采取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不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与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正好相反,加之我国法律否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上两种不合理的规定导致了我国在处理遗失物问题时的尴尬。

一、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现状在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条文虽说不零散,但条文的数量比较少,更别说会有一部专门法律规定之,而且过多的强调拾得人的义务,忽视拾得人应有的权利。

在我国只有《民法通则》及意见(试行)规定和《物权法》中有关于遗失物拾得的制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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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探析
(1)
[摘要]比较《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在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发展和变化。

然而,细究《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

为充分发挥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功能,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基本内容;发展;完善
所谓遗失物拾得制度是指规制因遗失物拾得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遗失物拾得制度作为一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始终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对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以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为视角,对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XX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本文在侧重分析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上,将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遗失物义务。

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通知义务。

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送交义务。

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保管义务。

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2.拾得人的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

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意定报酬请求权。

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
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

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

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

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所谓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是指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情形。

其法律后果是: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就拾得人而言,若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则拾得人同样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权利人而言,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此外,就受让人而言,若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实际取得遗失物所有权。

二、《物权法》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发展
《物权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保管义务和费用偿还请求权,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送交义务和意定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留置权。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平衡拾得人和权利人的权益。

2.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只笼统规定拾得人故意丢失、毁损拾得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物权法》则具体规定了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除拾得人外还包括有关部门;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除因拾得人和有关部门故意外还包括重大过失;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时间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加强了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保管责任,有利于权利人的财产安全。

3.关于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只规定拾得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而《物权法》则进一步规定若拾得人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遗失物,则拾得人丧失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且应承担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民法通则》未作规定。

而《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为国家取得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5.关于拾得人对遗失物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未作规定,而《物权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可见,《物权法》的规定较好地平衡了拾得人、权利人和第三人的权益。

《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明显强调保护遗失人的权利,而几乎没有规定拾得人应当享有的相应权利。

其不仅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还使遗失人与拾得人间的利益悬殊,该弊端主要反映在无拾得人获酬权的规定,有违法律权利义务对应性的原则。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

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

法律显然拔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和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忽视了民法是市民法的根本属性,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

《物权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既规定了拾得
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又肯定了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原有遗失物拾得制度重遗失人的权利,轻拾得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已发生变化。

三、我国《物权法》中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拾得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对立统一的,即在规定遗失物拾得人的归还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应付酬的义务,即拾得人的获酬权。

我国台湾民法亦规定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

在我国,对于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中拾得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中国的民族传统和实际情况也与外国不同,因此,我国民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出发,而不宜不加分析地照搬其他国家的“通例”。

《民法通则》采纳了否定赋予拾得人报酬权的观点。

在《物权法》中,对拾得人能否享有报酬请求权问题上虽然规定了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但是,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重遗失人的权利,轻拾得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其仍然没有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现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趋利思想广泛存在,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获酬权,变无偿为有偿,不仅符合当今
社会的实际道德水平,而且也符合按劳取酬的原则。

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实施保管、通知、招领、送交、返还等行为并非单纯的道德善举,其本质上与其他劳动行为无异。

拾得人基于自己的劳动而主张获酬应是理所当然。

现实中,悬赏行为与不悬赏行为的并存,法律仅仅规定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则必然造成同样履行返还义务的拾得人有的获酬,有的无酬的不公平社会现象。

因此,为平衡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在赋予拾得人意定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上,仍须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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