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蚌政[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蚌政〔2006〕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奋力崛起目标。
目前,农民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资偏低、被拖欠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一)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工作及劳动保障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二)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统一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就业的各项限制性政策,实现城乡统一的就业促进政策、就业服务待遇。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皖人社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促进和稳定农民工外出就业(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四进一促”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线上线下搭建出口产品转内销平台,对外贸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给予支持。
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
积极培育养老、托育、健康、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消费新增长点,加大针对性政策扶持。
对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常态化推进贯彻“六稳”重大项目集中开工。
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加速落地,抢抓国家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灾后恢复重建“四启动一建设”等机遇,抓紧谋划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多的给予更大政策激励。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为快速有效处置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一)建立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实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制度性剥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企业负责组织管理好农民工,切实代表和维护所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对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负责,积极做好对集访讨薪人员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担保的担保公司必须做好所担保企业一旦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掌握属地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属地范围内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依法妥善处置。
(三)市级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指导、督促、统筹、协调职责。
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和执法,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下达责令支付文书,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依法开展违法预防工作,配合各部门协调处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建市[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建市〔2012〕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去年9月份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厅陆续下发了加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文件,及时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两次专门会议进行部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超前谋划,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类复杂情况,积极配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理,较好地完成了清欠和维权工作,为维护“两节”期间的社会和谐与稳定付出了辛勤劳动。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二、三月份省及全国“两会”期间农民工维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为保证省及全国“两会”顺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再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落实包保责任制,对重大隐患项目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执法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二、加强维权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关于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政策,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有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记录不良行为;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外施工企业,要清出我省建筑市场。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
导语: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有关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驻区、区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40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政办发〔2015〕19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预防监控,从源头上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
(二)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招聘农民工,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未经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一)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由人社部门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建设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1.核定应交保障金数额及缴存方式。
根据工程造价以超额累进的方式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来核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蚌政秘〔2015〕1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蚌政秘〔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就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白金明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编制等方面工作。
郑东涛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统计、金融、企业上市、目标管理、政务督查、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协同招商引资工作。
协助负责监察、审计、编制工作。
分管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国资委)、统计局、金融办、行政审批监管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局、信息办、市政府咨询组、城投公司、文广新局(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分管编办、监察局、审计局。
联系人大、政协、统战、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社科联、文联、金融单位、驻蚌院校、蚌埠火车站。
联系怀远县、淮上区。
毛寒松同志负责企业上市、信息化工作,指导县区融资,协助负责金融、统计、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协同招商引资工作。
协助分管金融办、统计局、经信委、信息办。
协助联系金融单位、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
秦武同志负责商贸流通服务业、外事侨务、粮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供电、工商国企改革(商贸部分)、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协同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商务外事局(粮食局、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质监局、供销社、台办、工商改革办(商贸部分)、卫生计生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施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负责拟定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五)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法制办可以通过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文共有2061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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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3日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分级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强化区级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适应我市城市大建设、经济大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下放各区审批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层级监管、权责对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行政处罚、建筑市场行为管理等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下放,由各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履行。
(一)下放审批和管理范围。
1.各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项目;2.各区范围内6层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及以下(不含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市级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3.各区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4.各区范围内房屋拆除工程;5.各区范围内村镇(街道)农民(居民)建房(6层及以下)。
(二)下放审批和管理内容。
1.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清欠、建筑行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的监督管理;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及质保期内的质量投诉处理问题。
二、实行分级管理的日期自2013年5月1日起,市区建设工程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各区按照上述下放的建设工程审批和管理范围及内容,开展各项相应的建设工程审批和监督业务工作。
在建项目有条件的,可分区办理移交手续。
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
XXXX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室、项目部: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性工作,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风险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XXX﹝20XX﹞X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通知》(XX﹝20XX﹞XX号),经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 董事长常务副组长:XXX 总经理副组长:XXX 副总经理XXX 副总经理成员:XX 开发部主任XXX 财务部主任XXXX 工程部主任XXX 综合部主任XXXX 综合部副主任XXX 财务部副主任XXXX 征迁部副主任XXX 征迁部副主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及时受理各类案件,XXXX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
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我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问题高度重视,并就相关工作专门成立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
各部室要认清形式,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好、做到位,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明确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
一是要明确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抽调专门人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抓紧抓实抓清农民工工资和信访维稳工作。
二是要狠抓落实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同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定解决方案,明确化解措施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坚决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欠薪行为的发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法明传[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6日法明传[20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春节至两会期间,既是农民工返乡高峰期,也是农民工申请执行工资案件的频发期。
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障民生,为春节、“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中央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
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
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三、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载体的联动机制作用,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符合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劳动、工会、信访、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春运以来,各地工会积极协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春节临近,各地农民工返乡进入高峰时期。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帮助解决农民工返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切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迅速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社区、企业和工地等,认真落实农民工返乡需求,帮助解决他们返乡遇到的各种困难,及时联系和协调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合理安排组织运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安全、经济、有序的交通服务,解决他们返乡时最紧迫的交通问题。
二、各地工会要在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工会干部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社区、企业和工地等,主动提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信息,对农民工返乡进行有序组织,合理分流,尽量避开铁路运输高峰。
三、各地工会要动员和组织农民工人数比较多的企业、大型建设施工单位等,协助企业想方设法组织和联系长途交通专车,采取直送方式解决农民工返乡的交通问题,缓解春运期间的交通压力。
四、各地工会要组织工会干部,深入到车站、码头等交通繁忙地段开展义务服务,向返乡农民工免费发放维权手册、乘车安全注意事项、日常生活小常识以及急需物品,设立临时热水供应点和医疗服务点,配合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农民工顺利返乡。
五、对节日期间留在当地坚持在生产岗位的农民工,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学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专题研讨和讲座、网站设立专栏、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条例》。
通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准确把握总体框架、主要内容、相关要求。
通过学习,切实增强根治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措施,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宣传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官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新闻媒体,面向建筑业企业、建筑农民工广泛开展《条例》及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的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学习宣传《条例》制度化、常态化。
三、落实培训任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条例》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要注重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承办根治欠薪工作人员,对本地注册企业以及在本地有工程项目的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劳资管理员的培训学习要做到全覆盖。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蚌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蚌埠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意见》(民保字〔2008〕100号)和《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综〔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救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品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超过价格上涨。
二、补贴对象市区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1.启动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当月启动本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同比连续3个月超过4%;(2)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3)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上年同期5%。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国农工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4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布。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
《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对《意见》的宣传。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宣传提纲2014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以来,国务院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南。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转变为二三产业工人、转变为城镇市民,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客观规律。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1986〕31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30日皖发〔1986〕31号)我省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日益改善。
但是,应当看到,多数农民家底还很薄,有些农户尚未脱贫,需要继续休养生息。
现在,不少地方农民负担仍然较重,乱派款、乱收费的现象还没有完全制止,不利于调动群众进一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合理负担1、农民的合理负担,限于依法纳税和按章交纳费用、集体提留、公共事业经费三类。
2、在农村从事各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集镇居民、各类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在当地享有公共生产建设和福利事业的利益,有以工以商补农义务,均应合理分摊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的有关费用。
3、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定项限额提出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再经民主评议,合理分摊。
收入高的单位、户或个人,适当多负担一些;收入低的少负担一些。
贫困户应酌情减免。
分摊到农户的部分,以乡或村为单位计算,坚决控制在农户全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三以内,并应一年一次订入分户合同,中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
4、各项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的筹集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农村添加额外的、不合理的负担。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21〕1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22号)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推进我市“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发展个体经营(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名称自主申报。
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提供在线“智能审批”服务,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登记的,允许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
加大自主服务一体机投放力度,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自助办、随时办”。
(各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发展小规模经济实体。
鼓励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
每个县区重点选择2-5个特色小店品牌,指导做大做强,形成规模效应。
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商业资源供给。
(各县区政府、市商务外事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给予个体经营政策支持。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办通知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办通知
XX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发放农民工工资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
得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明确农民工信息、收款账号、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标准、支付金额、结算时间,以现金结算支付的需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
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将由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
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请施工企业迅速按上述要求落实整改,确保在春节前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反馈至我单位。
XX单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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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2006]133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蚌政〔2006〕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农民工工作,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我市奋力崛起目标。
目前,农民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如工资偏低、被拖欠
和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在技能培训、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待遇。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工作及劳动保障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统一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制度,取消农民工就业的各项限制性政策,实现城乡统一的就业促进政策、就业服务待遇。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
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蚌劳社〔2006〕48号)规定,及时为外出求职务工的农民工或到我市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工作,并指导他们及时申请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三)全力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一是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做好输出前的培训和有关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要进一步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
二是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持有《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农民工给予经费补贴。
三是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放“培训券”,用于补贴培训学费。
四是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试点工作,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先在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五是要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
力量建设一批面向农民工培训的公共实训基地。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教育局配合)
(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以来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调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性,调整农民工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市农委负责)
三、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一)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与单位其他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我市继续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接续参保。
待遇按现行制度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强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建委、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尽快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要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农民工的医疗服务提供方便。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工商局、建委、总工会、经委配合)(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防止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5〕40号)规定,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对交通、电力、通信、水利、铁路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工资月报制度或欠薪报告制度。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三)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各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及时调解;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酌情减免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总工会、司法局、企业家协会配合)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
工作力度,强化执法宣传,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工作。
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五)发挥群团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一是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监督,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
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二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在农民工培训、女职工保护等方面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