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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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09-12翔鹭腾龙集团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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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修订内

容摘要

编写审阅核准

0 1.0 新版林炳辉蔡经理康德

陈副总士亮总管理处总经理

公布日期:2007-09-12

1.0 目的:

使个人防护用品(PPE)配备有所遵循,以保护员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与健康。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公司在建设(特别是营建过程的每项工作)、维护保养及对承揽商的管控过程。

3.0 主要参考:

3.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及代码》(LD/T75-1995)

3.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3.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3.4《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闽政(1989)17号 1989.

4.7实施)3.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6.1实施)

3.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05.09.01实施)

4.0 定义和解释:

4.1 个人防护用品(PPE):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

所配备的个人随身穿(配)戴的防护装备。

4.2 个人防护用品共分九大类,主要有头部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呼吸

器官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护肤用品、防坠落及其他防护用品。

4.3 常用个人防护用品有: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安全鞋、安全

带、耳塞、耳罩、防尘口罩、防毒面罩、化学手套、隔热手套、空气呼吸器、等等。

4.4 安全帽颜色分配:建议尽量依操作生产、行政管理、参访人员、承包商安全帽

颜色分类,以便于人员之区分和管理。

公布日期:2007-09-12 5.0配备规定:

5.1个人防护用品(PPE)配备之原则:

5.1.1应依据各自的生产作业防护特点,给员工配备必需的、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5.1.2应根据岗位工种危害辨识,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参考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确定各岗位员工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PPE)种类。

5.1.3头部防护用品,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

防尘、防晒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太阳

帽。

5.1.4眼(面部)防护用品:

①防护面罩,应当供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喷溅、风砂、强光伤害的工人;

②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人(防冲击、防烟雾、防粉尘、

防溅、防毒、防强光、防射线、防电磁辐射)。

5.1.5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①防毒(有机气体)面罩\口罩,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人;

②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

③防酸口罩,应当发给有吸入酸碱气体危险的工人;

④空气呼吸器,应当发给有缺氧或有毒气危险的工人。

5.1.6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包括耳塞、耳罩,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

为作业人员配备。

5.1.7手部防护用品,包括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

套,应根据工人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

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如:

①防高温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的工人;

②防切割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人;

③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

④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5.1.8躯干防护用品(工作服),应当供给如下作业员工

公布日期:2007-09-12

①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的岗位,如隔热服、焊接服、阻燃服等;

②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岗位,如普通长袖工作服、

帆布工作套服、牛仔布工作套服、化棉布套服等;

③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岗位,如:橡胶防毒连体衣、围

裙、大褂等;

④接触有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岗位,如围裙、耐酸碱防护服、长袖棉工作

服、连体衣、帆布工作套服、牛仔布工作套服等;

⑤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人,如夹胶工作服、雨衣。

⑥肩垫、围裙、袖套等,应当分别发给在操作中肩、腹部躯干、手臂、腿等部

位需要防护的工人。

5.1.9足部防护用品,应当发给在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砸、防触电、

防水或防腐蚀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防高温鞋、防刺穿安全鞋、防砸安全鞋、绝缘鞋、防滑鞋、耐酸碱安全鞋或安全雨鞋。

5.1.10防坠落防护用品:作业基准面超过2米(含)以上的高处作业有坠落之虞应

设置人员防坠落保护装置,如发给工人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或设置护栏、脚手架及安全网等。

5.2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以下标准为最低之穿戴要求,各公司得视相关岗位制程特性,自订更高之要求。

*如公司经过风险评估,判定某些生产场所配备标准可低于以下标准者,应将评估结果报备集团总管理处。

5.2.1所有进入厂区之员工、承揽商及来宾均须至少穿着

(1)安全帽

(2)安全鞋

*员工上下班走人行道,可不穿着安全帽和安全鞋。

*来宾如有工厂人员陪同,且确定不进入生产区者可不

穿安全鞋。

*中控室、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场所内可不穿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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