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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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06.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2015年6月5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经营分类许可的审查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考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企业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二)企业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三)企业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制度;(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考核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配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配备适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先对食品经营许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无论是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还是单位食堂的经营活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这一规定确保了各类食品经营主体都能被纳入监管范围,不留监管空白。

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等。

场所的卫生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等,都成为考量的重要因素。

这有助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关于许可申请的流程,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优化和规范。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通过明确的流程和时限要求,提高了许可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了对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管理。

当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延续。

对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要求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反许可条件经营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这为打击食品经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更是引发了广泛关注,以下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食品经营许可,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以保障消费者能够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是对原有管理办法的一次更新和完善,旨在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新的食品安全需求。

首先,征求意见稿在许可申请方面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规定。

以往,申请者可能需要提交一系列繁琐的材料,而新的意见稿或许会在材料要求上进行优化,既保证审核的严格性,又提高申请的便利性。

比如,对于一些已经通过其他相关认证或审核的信息,可能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从而减少申请者的负担。

在许可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可能会更加注重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的配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培训情况。

对于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条件要求可能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

例如,对于冷藏、冷冻设备的温度控制要求可能会更加精确,以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对于加工场所的清洁消毒制度可能会有更具体的规定,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也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内容。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从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可能包括对供应商的审核和评估制度、食品检验检测制度、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可能还会对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等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

当经营主体的信息发生变化,如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许可证的有效期,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经营类型和规模设定合理的期限,并明确延续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对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注销许可。

监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中的职责也会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监管部门不仅要对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还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将阐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安全达到最佳水平。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监督检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接受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3.风险导向原则:监督检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定期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2.生产设施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包括食品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工艺流程等方面。

3.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入库、出库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产品抽样检查: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食品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食品销售渠道检查:对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贮存条件、销售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四、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1.监督抽查:通过随机抽查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全面覆盖。

2.重点监督: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增加检查频次,确保问题企业得到及时整改。

3.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合法合规单位:对监督检查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规范经营。

2.违法违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企业单位: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的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且为了使其更加完善、合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现推出了征求意见稿。

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重视,也彰显了管理部门致力于打造更加科学、严谨、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体系的决心。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经营行业呈现出多元化、规模化、网络化的趋势。

新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比如线上订餐、无人售货等。

同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可能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做出了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这些材料的要求更加具体和严格,旨在确保申请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保障食品经营的安全和规范。

在审查与决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审批部门的责任和工作流程。

审批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标准和要求也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助于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审查的时间也有了明确的限制,以提高审批效率,避免申请人长时间等待。

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和注销也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内容。

当食品经营的主体、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申请。

而对于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对于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 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查: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器具、人员卫生等。

2.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采购的原料是否合格、来源是否合法。

3.食品生产加工检查:检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4.食品储存运输检查:检查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是否符合规定,保证食品质量不受污染。

5.食品包装标识检查: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6.食品销售环节检查:检查食品销售环节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售假售假行为。

四、监督检查程序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配合检查工作。

2.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报,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五、监督检查要求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培训。

3.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于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给予表扬,并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行为。

2.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归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历史记录进行追踪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监督提供依据。

以上即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六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国家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5类食品生产销售

国家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5类食品生产销售

国家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制止5类食品消费销售7月30日,国家市场监视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明确制止消费和销售5类食品相关产品。

有许多食品平安问题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常见不等于应该常存。

食品平安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平安问题也应是零容忍的态度,这样才会促使行业安康的开展。

015类食品相关产品制止消费销售据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六十三条。

适用于中国境内消费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监视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消费经营的工具、设备。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消费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平安标准及其他相关强迫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制止消费和销售5类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类为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作为原料消费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平安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消费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类为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类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四类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类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平安标准及其他强迫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食品相关产品消费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平安标准及相关强迫性标准的要求,在严格执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平安控制要求的根底上,对所消费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市场监视管理部门作出质量平安合格承诺。

对于食品相关产品标签,征求意见稿中列明,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明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原材料采购、储存使用是否符合法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标识是否合格。

2.食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货检验、标识是否合规;–产品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要求;–退换货管理是否完善。

四、监督检查流程1.计划制定: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实地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3.整改通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确保符合规定。

4.复查核实:对整改完毕的企业进行复查核实,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合格证明:对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合格证明,鼓励合规经营。

2.警告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3.吊销许可:对严重违法违规且拒绝整改的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责任1.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方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监督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并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还应当关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加工操作过程、食品储存和运输条件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人员要求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第十五条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建立监督检查数据库,实现监督检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第 1 页共 10 页《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2022 年 8 月 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 2022 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亮点一、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删除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

亮点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半。

一是现场核查的时限,由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为 10 个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第 2 页共 10 页三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亮点三、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此前《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22〕25 号)中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将备案纳入其中,但将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纳入审批过程:一是优化审批流程,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保障人民健康是国家的责任。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一、总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原则和主体责任。

其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公正监管、科学监管、风险导向等;主体责任主要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主导责任,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

二、监督检查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关键节点、风险点以及疑似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取样检验、检测分析等方式,以确保食品安全合规。

在监督检查程序方面,该办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准备、实施、结果处理等环节,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监督执法为了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该办法规定了监督执法的原则、权力和程序。

监督执法应当依法行使,依据事实和证据,不得滥用职权。

监督执法权力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等。

在程序方面,规定了行政决定的文书形式、公示等要求,确保监督执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风险评估为了科学指导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该办法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可以有效预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的结果将成为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的依据,确保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五、监督协作为了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该办法规定了监督协作的原则和方式。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形成合力。

同时,该办法还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的整体管理。

六、法律责任为了保证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该办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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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九条(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包括:(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他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相关标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三)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以消费者易于辨识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召回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自查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要求)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标签标注、特殊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等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配合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检查场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抽取食品样品。

不得拒绝、逃避,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重点及产品抽检等内容。

第十八条(其他监督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投诉举报等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1的规定进行。

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2的规定进行。

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3的规定进行。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4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抽查方法与内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

规定为必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漏检。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检查员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检查要点表》的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表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方式)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采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记录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并视情况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书面材料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间)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业态、品种、特点以及监督检查内容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生产经营者生产、营业时间内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前通知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四条(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员参加,并当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邀请专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检查员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列举的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检查记录)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检查要点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性记录,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结果记录表》)。

《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字,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监督检查部门存档。

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员对所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但应当说明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核实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检查员应当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书面记录并报告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检查记录和检查记录表的结果以及检查员姓名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易于接收到消费信息的经营场所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责令整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的,现场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及要求;检查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并记录跟踪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案件移送程序;涉及其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实施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及时追查食品流向,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不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员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有关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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