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退报名非法占有委托人报名费的行为如何定性.doc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相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理应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犯如何处理
虚 构 事 实 或 隐 瞒 真 相 — —使 被 害 人 陷 入 认 识 错 误 — — 被 害 人 因 为 陷入 认 识 错 误 而 自愿 转 移 占有财 物 ” 的 主要 特 征 , 构
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帮助犯如何处理
[ 案情 ] 1 9 从 9 7年 至 2 0 0 8年 底 , 某 在福 建省 邵 武 市 以 王 从 四 川省 绵 阳市 贩 卖冷 冻 猪脚 等 副 食 品 到福 建 销 售 为名 , 在 没 有 实 际经 营 业务 的情 况 下 , ' 地群 众 许 以 高额 回报 非 法 向- 3
理 、 用 、 输 中的 私人 财 产 , 使 运 以公 共 财 产论 。 甲某 实 施诈 骗
时 . 名 费 在 交警 队管 理 中 , 于公 共 财 产 , 诈 骗 罪 侵 害 的 报 属 该 客 体 是公 共 财 产 所 有权 。交 警 队 不 是行 政 主 体 , 安 局具 有 公
行 政 主体 资 格 , 备 刑 事诉 讼 当事 人 的 主体 资 格 , 具 因此 , 案 该 的被 害人 是 公 安 局 。 甲 的行 为 符合 “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辅导、兴趣班、培训课程等。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确保退费程序合法、公平、透明。
第二章退费标准第四条学员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申请退费。
第五条学员在校外培训机构已经学习的部分,按照已经学习的课时和服务费用进行折算,不得随意扣除。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明确退费标准,并在合同中明文规定。
第七条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病例证明、迁户口证明等。
第三章退费程序第八条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时,应当书面提交申请,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审核结果。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约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退费方式应当与原付款方式一致。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并由校外培训机构另行审核。
第十三条如果经审核,学员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补偿或调整退费金额。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如果违反本办法,存在强制不合理扣费、未明示退费标准、不提供书面通知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校外培训机构所有。
这是一份校外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的简要范例,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会因地区、机构性质和法规而有所不同。
校外培训机构在制定自己的退费管理办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学员和家长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艺术培训退费规章制度法律
艺术培训退费规章制度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艺术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学员权益,规范学校退费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艺术培训机构,在接受学员报名后涉及退费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学员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并遵守艺术培训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了解退费政策。
第二章退费条件第五条学员可以申请退费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课程,提出书面申请退费并获得学校同意;2. 学员因身体或其他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培训,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3. 学校无法提供原定培训课程,或取消课程,学员有权申请全额或部分退费;4. 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承诺,学员有权申请退费。
第六条学员不得因个人原因擅自放弃培训课程而要求退费,否则学校有权拒绝退费申请。
第七条学员在申请退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有权对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学校应当在接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退费的具体流程第九条学员需在退费前填写退费申请表,详细说明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学校收到学员的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员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退费款项返回学员,并在退费明细中详细注明退费原因和金额。
第十二条学员收到退费款项后,应当签署退费确认书,确认收到退费款项并完全放弃与学校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
第四章退费的补偿标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退费的具体金额。
若学员违反规定要求退费,学校有权扣除相应违约金。
第十四条学校在退费过程中若给学员带来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学校若在退费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学员有权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合理赔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学员与学校在退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等。
介绍贿赂中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介绍贿赂中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调研处赵江勇马崭一、基本案情王某,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
2006年3月,王某介绍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与自己的大学同学,时任某局局长的李某认识,并希望李某为张某承建该局的培训楼工程提供便利,给予关照,表示事成后张某会给予李某感谢费。
同年5月,经李某决定,张某所在的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该局的培训楼工程。
同年6月工程开工后,张某为表示对李某的感谢,将5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请其转交李某。
但王某并未将张某给钱的实际金额告诉李某,只在同年7月转给李某3万元,将另外2万元私自截留。
同年12月,为感谢王某的帮助,张某送给王某感谢费1万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王某在张某和李某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一般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但是对王某在传递张某送给李某感谢费的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行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分歧较大。
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私自截留2万元是基于李某受贿产生的,其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属共同受贿,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定性,然后与介绍贿赂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介绍贿赂过程中,向行贿人、受贿人隐瞒真相,侵吞部分行贿款,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将该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合并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介绍贿赂过程中,秘密占有部分行贿款,且数额较大,该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应将该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合并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属于侵犯公私财物,违反了《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将该行为与其介绍贿赂的行为合并处理。
同时,讨论中对于王某截留行贿款侵犯了谁的财产权,又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因为张某是本案中2万元行贿款的原始所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纪检监察专业备考经验材料)
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扆某,中共党员,2006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
2013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二者的主体。
书法培训机构退费制度范本
书法培训机构退费制度一、退费原则1. 尊重消费者权益,确保退费公平、公正、公开。
2. 按照报名缴费时的约定,明确退费标准和流程。
3. 退费过程中,充分沟通,妥善解决退费问题。
二、退费范围1. 报名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
2. 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教学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3. 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消费者要求退费的。
三、退费标准1. 报名后,在开班前1天或者开班后2课时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全额退费。
2. 报名后,在开班后2课时以上提出退费的,扣除已上课时的费用后,剩余金额退还。
3. 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退费的,按约定退还全部费用。
四、退费流程1. 消费者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费申请,说明退费原因。
2. 培训机构收到退费申请后,及时与消费者沟通,了解退费原因,如有必要,进行挽单尝试。
3. 培训机构根据退费标准,核算应退还的费用,与消费者确认。
4. 消费者同意退费金额后,培训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并将退费金额退还给消费者。
5. 退费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保持与消费者的良好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特殊情况处理1. 消费者在报名后,因特殊情况(如生病、家庭原因等)无法参加培训,可以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退费条件。
2. 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退费问题。
六、违规行为处理1. 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导致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2. 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教学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应按照退费标准予以退还。
七、本退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培训机构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八、培训机构应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公示退费制度,确保消费者在报名时了解并同意退费相关规定。
九、如本退费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退费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培训机构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擅自扣除工人工资如何定性处理——评析职务侵占、非法占有及诈骗违纪构成之区别
录合 同工的 出勤情况 ,并不包 含代领发放合同工工资
这一 内容 。 么 , 那 徐某为本部不是职务行为。 其代领工资后不
其违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明显特征表现在 :违 纪
经单位 研究而擅 自 找借 口扣发 工人部分工 资的行 为 , 更是超 出了其职权范围 . 已经完全是一种个人行 为 , 与
其 违纪构成 的重要特征 在于客观方 面的表现 , 即
分歧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 为: 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 中层干部 、
部 门经理 , 利用职务便利 , 将其经手 的财物非法据为 己
有, 应构成职务侵 占行 为。 第二种意见认 为 :徐某 是在为合同工代领工资后 假称 量减 少 , I 作 扣发了: 人的: 占为己有 . 质上 : l : £资 实 是一 种欺骗行 为, 应以诈骗违纪行为定性 处理 。 第i种 意见认 为 : 徐某虽是部 门经理 , 也利用 了职 务便利 。 但他所侵 占的对象是合 同工 的: 资 , I 不是公共 : 财物 , 不能 以职务侵 占认定 , 应定性为非法 占有违纪 。
消极 防御 为 主 动 进 攻 , 不 良诱 惑 让 迎难 而退 , 荒 而 逃 。 落
在 以细求 实中守好规矩。为防
汇报, 强调“ 没事别来, 有事说事” 。 有效
地, 住了不良风气的侵袭。“ } 当 正人先正 己, 严下先严上。” 党员领导干部既是 规矩的制定者, 又是规矩的_行者 , 衲 要
主体是特珠 主体 , 必须是企业 ( 公司 ) 他单位 中的 或其 非国家:作人员中的党员。 亡 侵犯 的客体是本公 司 、 企业 或单位的公共财产所有权 。本案徐某 的身份是 某市属
国有企业的项 目部经 理 .即 国有企业 中的正式公 职人 员 , 于国家工作人 员范畴 , 非 国家工作人员” 属 与“ 的特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退费管理制度
一、定义
二、规定
1、报名费的退费:
(1)在报名前,学员可以申请退报名费。
(2)申请退报名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由培训机构审批后正式确认,并根据不同报名方式扣除相应的费用。
(3)学员在报名时,应提前确认培训机构的报名费用收取标准,以
免后续造成不便。
2、培训费的退费:
(1)学员退费时,应按照报名时签约的退费条款进行处理,学员退
费时需提供书面申请。
(2)如果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培训无法顺利开展,学员可以申请全额
退费。
(3)由于学员原因取消培训而要求退款,学员应减去报名费、平台
服务费、报考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不同的退费情况按比例退还培训费用。
(4)如果学员在培训中未完成学习而要求退款,学员应将学习费用
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退还,同时减去报名费、平台服务费、报考费等相关费用。
(5)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申请退费,则需提供有效
的证明材料,由培训机构审核后再进行处理。
三、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制度范本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退费制度,明确退费范围、退费标准、退费流程等,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退费范围与标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培训服务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培训机构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第六条消费者在报名参加培训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如果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培训费用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退还:(一)在培训开始前,消费者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培训费用;(二)在培训开始后,消费者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已进行的培训课程按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三)消费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培训,可以向培训机构申请退学,具体退费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如果培训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余部分。
第三章退费流程第八条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退费原因。
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消费者。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提出退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当核实消费者的缴费记录、培训进度等相关信息,确保退费金额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退费手续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退费凭证,并保留相关退费记录。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退还培训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标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8)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苗有水来源:2005-01-26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熊选国: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较为常见。
这类案件通常称为“内外勾结共同侵吞公共财物”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往往引发在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之间如何定性问题的争议。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其中规定:“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贪污,同案犯中不具有贪污犯罪主体身份的人,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盗窃,同案犯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然给当时的刑事司法留下了一些困惑:无法区分主、从犯的案件怎么处理?有多个主犯,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的,应如何定罪?这些困惑似乎一直到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时都没有解开。
熊选国:的确如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后,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2月颁布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的草案中曾规定:公司、企业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应按照身份的不同分别定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定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定侵占罪(现在的职务侵占罪)。
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也是这么处理的。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作⼈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有的⾏为
如何定性
贪污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为。
那么国家⼯作⼈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有的⾏为如何定性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学习⼀下吧。
国家⼯作⼈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有的⾏为如何定性
国家⼯作⼈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有的⾏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条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国家⼯作⼈员以单位名义违规收费并占为⼰有的⾏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内容了。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培训班机构退费制度范本
培训班机构退费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培训班机构的退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退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培训班机构。
二、退费范围1. 学员在报名参加培训班课程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可根据本制度办理退费手续。
2. 学员在报名参加培训班课程后,因培训机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的,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退还学费。
3. 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费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费情形。
三、退费标准1. 学员在报名后,如未上课或上课时间不足一半,培训机构应退还学费的50%。
2. 学员因个人原因退费,已上课时不足一半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学费的40%。
3. 学员因个人原因退费,已上课时超过一半的,培训机构不予退费。
4. 培训机构原因导致学员退费的,应全额退还学费。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费标准。
四、退费流程1. 学员提出退费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缴费凭证等。
2. 培训机构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实退费条件是否符合本制度。
3. 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学费。
4. 退费款项退还至学员原支付账户。
5. 培训机构应妥善保管退费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学员在报名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情况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可适当放宽退费标准。
2. 培训机构在招生宣传、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学员有权要求退还学费,并可要求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争议处理1. 学员与培训机构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先尝试协商解决。
2. 协商无果的,学员可向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投诉。
3. 投诉无效的,学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退费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doc
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作者:姚万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尽管民法上并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委托人,但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刑罚目的的考量,非法占有不法原因交付的财物仍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判断时,应根据现实案情,结合刑法法理,做个别化的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某县农民蔡某的弟弟因为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听人说将会判很重的刑。
蔡某打听到一个远房亲戚李某能够帮忙,便央求李某找人为其弟开脱罪责。
李某答应了其请求。
蔡某当即回家筹了一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用于给法院的人送礼。
后因李某未能找到熟人,蔡某的弟弟被依法定罪量刑。
蔡某认为李菜没有为其办成事,即找其索要用于送礼的现金,但李某谎称已经送礼用掉了而拒绝返还。
蔡某因索要不成将李某告到法院。
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李某不负有返还义务,该一万元是用于犯罪之物,理应没收;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蔡某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罪,应当追究李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作出了没收蔡某交给李某用于行贿的一万元,李某不负有返还义务的判决。
在我国现阶段,该类问题已经不是个案,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该类问题仍旧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由此引发了很多争议。
笔者认为若要正确处理该案,必须明确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问题。
二、理论分歧在日本,一般认为不法原因委托物仅仅存在于基于不法原因而将占有转移给他人,并没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场合。
关于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在日本学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别说之间的对立。
1肯定说。
该说认为即使是不法原因委托物也是侵占罪的规制对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理由:(1)交付人、委托人只是没有民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但是并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相对于双方主体来说,不法原因委托物依然属于侵占罪中规定的“他人之物”。
委托违法的情况下能否成立侵占
委托违法的情况下能否成立侵占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免会遇到一些需要委托别人办事的情况,比如委托朋友帮忙购买东西、委托找人办事等等。
而在这些委托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违法行为或者侵犯被委托人的财产权益,这时就会出现委托违法的情况。
而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就比较复杂,尤其在涉及到侵占罪的问题时更是如此。
本文将就委托违法的情况下能否成立侵占进行分析探讨,旨在为读者解决相关问题。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或者把他人财物侵犯性使用、损毁、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行为。
一般来说,占有是指实际控制某物,拥有支配权等。
而在委托违法的情况下,涉及到的就是被委托人是否有资格对委托人的财物进行占有。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被委托人没有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就没有资格占有其财物,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占行为。
具体而言,如果被委托人未经授权而使用了委托人的财物,可以认为是占用了委托人的财物,这种行为可能由于被委托人的疏忽或者恶意导致财产损失,且这种行为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例如,小明委托小红给他买一部手机,但小红趁机将手机私自拆封,占有了手机。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为小明并没有授权给小红将手机占有。
如果小红还将手机擅自转让给他人,那么这就更加构成了侵占罪的事实。
除了未经授权的占有行为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说明,那就是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而占有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占有了委托人的财物而未按照约定使用该财物完成委托事项,导致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比如,小明委托小红帮忙修理他的电脑,但小红并没有修好电脑,却占有了电脑。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的行为也构成了侵占罪。
因为虽然小明没有明确告知小红该电脑的具体使用要求,但是小红也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占有该电脑。
以上几种情况都属于委托违法的情况下能够成立侵占的情形。
不过在具体的案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鉴定。
例如,如果委托行为是口头约定的,那么需要考虑到能否确立委托的证据;如果被委托人具有一定的职权或者授权,需要再考虑到被委托人是否能够在该职权或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财物。
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问题探析.doc
将他人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问题探析作者:蔡雅奇徐梦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1期窃罪和侵占罪都是常见罪、多发罪,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易混淆之处,因此,对这两个罪名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代为保管物的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这一视角上,而在行为人将他人的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到底该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其判断的切入点又是什么,则关注较少。
对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甚至上下级审判机关的观点看法都可能存在分歧,以致出现案件定性上的偏误。
因此,对上述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并提出简易可行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学理界分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270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概言之,盗窃罪的犯罪人是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的犯罪人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脱离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由于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财产型犯罪,因此,二者在侵犯的法益和罪过形式等问题上都是相同的,但它们也存在着诸多区别,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三点:首先,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此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将自己所有但已出借给他人的财物擅自取回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再如,自己所有但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反观侵占罪,其犯罪对象则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三种。
封缄物占有理论探讨——兼论单位人员非法获取封缄物之行为定性
件; 又通过改制集装箱 封志 , 窃取 集装 箱 内中达公 司托运 的 的“ 1 3 6不锈 钢带 ” O卷 。检察 院 以职务 侵 占罪 提起 公诉 , l 此案经 过二 审 , 最终 以盗窃 罪定 罪。2 【 在上述 两案中 : 封存箱 、 封存箱之 内财物 和集装 箱 、 集装
箱之 内财物是否 都为封缄物? 同为 司机从箱 中获取 财物 , 缘
何有职务侵 占罪 和盗 窃罪之分歧?表面差异之背后 , 是对封
缄物属性 、 封缄物 占有理 论 、 职务侵 占罪构 成要 件 的不 同理 解 , 而导致此类案件定性之混淆不 清。本文 拟从 封缄物属 进 性入手 , 冀尽 可能地涉及实践 中的情况 , 希 进行 阐释与梳理 。
合封缄物 的外部特征 。
包装, 如使用封缄纸 等 。其 次 , 包装 之后必须要 被封 闭( 封 固 、 了封条 ) 加 或加 锁。具备 此二者 条件 , 方可称 为封缄物 。 比较上 述两案 , 在李江案 中 , 托运人 虽然事 先将货 物用纸 箱 包装并 以胶带封箱 , 但因其不具备封缄物特有包装和封 固加
锁特征 , 所以仅为一般 的包装 物 , 能认定 为封 缄物 。而 在 不 王 晓军案 中 , 集装箱是具有 一定 强度 、 刚度 和规格 的大型装 货容器 , 委托人在装箱封 箱后要 进行加 锁封 固 , 完全符 且 故
件, 对此 国内学者理解不一 , 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封缄物
封缄 物的 占有问题一 直 以来 就是 国 内外 学者 探讨 的热 点, 在存有委托关 系之下 , 封缄物整体及其 内容 物 , 是属 于委
托者 占有 、 受托者 占有还是 属于两者共同 占有 ?如若受 托者 侵吞封缄物 整体 或从 中抽 取财 物 , 构成 盗窃罪 、 占罪还 是 侵 是职务侵 占罪 ?对此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 。 例如上海市 长宁区人 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 占案 , 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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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退报名非法占有委托人报名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徐斌张轶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6期
[案情]甲曾是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合同制民警。
甲在职期间,代多人报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每证2500元)。
后甲被交警队开除。
由于嗜赌,入不敷出,甲到交警队慌称当初报名的人不想学了,要退报名费,由于当初交报名费的时候是甲办理的,交警队便将这几人的报名费退还给甲,甲拿到退还的报名费后并没有退还给委托人,而是供自己花销。
由于驾驶证很久没有办下来,受托人不断追问甲,甲只好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以每证二三百元的低价购买多个假驾驶证敷衍委托人。
至案发,有报名费1.6万元未追回。
本文争议罪名为侵占罪、诈骗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拾到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或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拒不退还”的前提是对财物“合法占有”。
甲将报名费交给交警队,即丧失了对报名费的合法占有,而得到退还的报名费没有得到委托人授权和追认,属于虚构事实的非法手段,因此对报名费的占有不是代为保管,不符合侵占罪“合法占有”的前提,不符合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包括公有财产。
法律并没有排除国家机关作为诈骗罪对象,公安局可以作为诈骗罪的被害人。
《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甲某实施诈骗时,报名费在交警队管理中,属于公共财产,该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交警队不是行政主体,公安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备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案的被害人是公安局。
甲的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因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转移占有财物”的主要特征,构成对公安局的诈骗罪。
甲向交警队谎称退报名费并占有所退报名费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安局的诈骗罪。
此后,甲买假驾驶证交付委托人的行为与诈骗罪无必然联系,独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当以
诈骗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农六师检察分院[83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