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履约保证金不能按实际损失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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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一、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质量保证金占30%,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目标,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事项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人/次。

2、每发生一次隐蔽验收未报发包人验收而私自隐蔽,按合同隐蔽验收条款执行外,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

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发生的整改问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在整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同时发包人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50000元/次,且由此带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对承包人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责任人进行处罚.3、分项工程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经鉴定为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产生安全隐患的),若采取技术措施后能符合规范和使用要求的,承包人除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若不能整改,但通过设计复核能投入使用,除向发包人赔偿影响功能的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4、材料到场承包人必须在使用前履行书面报验程序,未履行书面报验程序而私自用于工程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报验材料试验结论在施工后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返还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

如不符合要求的,除承担全部的返工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30000元/次。

5、同一事件监理工程师发二次以上通知单的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关系中,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又称保证金、担保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物,当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点:1.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合同履行,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 约束性:履约保证金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保证金。

3. 可返还性: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当返还给支付方或抵作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和《担保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如下: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保证金作为担保。

保证金合同自实际交付保证金时成立。

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合同关系:1. 货物买卖合同2. 房地产买卖合同3. 加工承揽合同4. 建设工程合同5. 租赁合同6. 贷款合同7. 其他经济合同四、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保证金数额、支付方式、返还条件等。

2. 支付方按照约定向收款方支付保证金。

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

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

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案例: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一、案件背景在商业交易中,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往往会约定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通常是由一方支付给对方作为担保,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满足退还条件,从而使得履约保证金无法按照约定退还。

二、案件描述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0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

合同明确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如果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支付和交付义务,并且没有违反其他条款,则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甲方。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于甲方管理不善和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延期并且未能按时完成支付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三、诉讼过程1. 原告起诉由于工程延期和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决定扣除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甲方不同意乙方的决定,并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2. 原告的主张甲方在诉讼中主张,虽然他们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他们已经尽力完成了工程,并且最终也完成了所有支付义务。

乙方应该退还他们的履约保证金。

3. 被告的辩护乙方在辩护中指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造成了工程延期和额外费用。

根据违约责任条款,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甲方确实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造成了工程延期和额外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和违约责任条款,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1.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措施,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当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2. 甲方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甲方由于管理不善和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延期并且未能按时完成支付义务。

司法考试案例之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司法考试案例之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

司法考试案例之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北方公司与诸城分公司签订的红土镍矿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诸城分公司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全部货款,显属违约。

合同中虽没有消失“违约金”字样,但合同商定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故诸城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货物超期堆存费、银行贴息7万余元,系诸城分公司未提货所致,应由其担当。

新北方公司主见的利息损失、降价处理货物损失,并未超出违约金数额范围,且已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使新北方公司得到补偿,对该局部损失不予支持。

遂判决:一、诸城分公司支付新北方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二、诸城分公司赔偿新北方公司超期堆存费、银行贴息7.8万元;三、驳回新北方公司其他诉讼恳求。

诸城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把“履约保证金”认定为“违约金”是错误的,恳求撤销原判。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商定,履约保证金不仅具备补偿性,还具备惩处性。

因诸城分公司违约,其无权要求新北方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应归新北方公司全部,其有权不予返还。

原审判决将履约保证金等同于违约金的定性及判决主文的表述虽有不妥,但其判决给付的数额正确,故仅对不当之处予以变更。

遂判决:一、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诸城分公司给付新北方公司人民币200万元;二、维持原审判决其他局部。

解析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担当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而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担当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处性。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肯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制止性规定的状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否具备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处性,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

司法考试2020年《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

司法考试2020年《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

司法考试2020年《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司法考试2017年《卷四》案例分析:利益衡量违约金【案情】刘某于1983年进入庆松公司工作。

2006年3月,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职务为车间主任;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刘某的工作能力,变动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职务、工种及合同履行地。

2007年双方又签订《聘任协议》,就任期、收入另行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执行中,任何一方中途解除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2008年1月5日,庆松公司向刘某发出《企业员工辞退通知书》将刘某辞退。

刘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庆松公司补足各类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支付刘某违约金10万元。

庆松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遂向法院起诉。

法律教育网【审判】审理中,对于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为庆松公司应否本案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利益衡量??即使应当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否调整?法律教育网【评析】1、本案存在利益衡量的基础。

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当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

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

斯即利益衡量。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如何衡量双方之间的利益。

利益衡量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及损失最小化在诉讼中,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应当得到照顾,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作无辜的牺牲。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讨论以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讨论以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讨论以及答案(4)案例1: 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装修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

然而,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并且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支付的费用。

问题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方是否应该返还部分费用?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时完成工作且质量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且质量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案例2: 侵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是一家知名公司,拥有某个商标的注册权。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甲方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容易混淆,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问题1. 甲方是否可以主张侵权?2. 乙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为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使用与甲方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因此甲方可以主张侵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经许可使用甲方商标,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3: 劳动争议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工作。

然而,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1.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履约保证金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 履约保证金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履约保证金规定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要求提供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存在哪些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我国对履约保证金的主要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1、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解题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解题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解题及答案(4)案例一题目: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每月向公司提供1000台手机。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只提供了800台手机。

公司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题目描述的情况,供应商只提供了800台手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题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每月支付固定金额作为产品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产品费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乙公司未按时支付产品费用时,甲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题目描述的情况,乙公司未按时支付产品费用,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答案: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题目:某公司雇佣了甲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员工每月工作20天,每天工作8小时。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导致每月工作天数不足20天。

公司要求甲员工赔偿损失。

解题思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义务。

当甲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导致工作天数不足时,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题目描述的情况,甲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导致每月工作天数不足20天,因此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公司可以要求甲员工赔偿损失。

案例四题目: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某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提前还清了借款。

乙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某公司提前还清借款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合同中有另外的约定。

根据题目描述的情况,某公司提前还清了借款,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答案:乙公司无权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之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docx

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之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docx

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之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之违约责任和履行辅助人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万元。

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

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

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

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

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现问:(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答案](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3篇)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也是合同当事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法律性质、支付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2.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属于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三、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1. 预付款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预付款。

预付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抵作价款。

2. 抵押、质押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将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另一方,作为履约保证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押权,优先受偿。

3. 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由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履行。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1.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1)保障合同履行:履约保证金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合同风险,促进合同履行。

(2)约束合同当事人:履约保证金使合同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履行,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2.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1)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弥补损失。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金与履约保证金可以合并计算。

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

原告的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不成就的案例

案例背景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事宜。

甲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乙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向甲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合同履行的担保。

而乙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没有按照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案例过程1.合同签订: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明确了工程范围、工期、报酬以及其他条款。

2.履约保证金支付:根据合同的规定,乙公司支付了2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给甲公司。

这笔履约保证金是对乙公司在项目中按时完成工程和遵守其他相关条款的担保。

3.违约情况发生: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并出现了多次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

甲公司提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履行合同义务。

4.违约通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违约通知,要求乙公司在15天内解决违约问题。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

5.解除合同:由于乙公司继续违反合同条款,甲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6.退还履约保证金要求:甲公司书面向乙公司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并附上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和证据。

案例结果1.乙公司不同意退还: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要求后,拒绝了退还请求。

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认为甲公司的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2.法院起诉:甲公司不得不将此案件提交给法院处理。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3.法庭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进行了庭审。

双方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就合同的有效性、违约责任以及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等问题进行了争论。

4.法院判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给甲公司,并支付一定的违约赔偿金。

法院认为乙公司明显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得不说”的迟延履行金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不得不说”的迟延履行金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不得不说”的迟延履行金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编者按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迟延履行金的定性、申请执行人应当何时主张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等问题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迟延履行金是否应当由法院主动适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等问题尚无定论。

本期作品来自“判例研究”“律师说法”栏目组成员李武律师,源自理论基础与日常办案实践的紧密结合。

欢迎大家文末留言讨论!李武,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擅长金融案件诉讼、执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及金融非诉业务。

迟延履行金该如何确定?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主张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情况。

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金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如何认定、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笔者将结合经办的一起案件予以分析。

案情简介王某与安某因塔吊租赁合同纠纷诉至W法院,W法院一审判决安某向王某交付三台塔吊,安某上诉至L中级法院,L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判决生效后,王某向W法院申请执行,安某拒不履行,直至二年后安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后,涉案塔吊才得以交付。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W法院应王某申请向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安某按照每月4.4万元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安某提出执行异议,W法院以安某迟延交付塔吊是否给王某造成实际损失属实体争议内容,且损失类型较为复杂,不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予以认定为由,撤销了原执行通知书。

王某不服,向L中级法院申请复议,L中级法院裁定维持。

第二十条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二十条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合同纠纷。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甲公司遭受损失。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501。

2. 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3.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于2019年7月1日才将货物交付给原告甲公司。

4. 原告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5. 原告甲公司多次与被告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被告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6. 原告甲公司遂于2020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甲公司所受损失是否由被告乙公司承担?四、法律分析1. 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时间延迟至2019年7月1日,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甲公司所受损失是否由被告乙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违约导致原告甲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原告甲公司所受损失由被告乙公司承担。

具体判决如下:1.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违约所受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82法官讲堂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文《法人》特约撰稿王国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清华大学研究生毕业,具有丰富的商事审判经验,入选北京市委政法委“十百千”人才 库.撰写的多篇文书被评为优秀文书,撰写的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案例。

先后有20余篇理论文章在《北京审判》《审 判前沿》《人民法院报》等期刊刊栽,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

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基本案情A公司因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 )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

随后,B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2016年10月11曰,B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B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泝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6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支付完毕。

倘若B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曰前足额支付完毕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全部款项,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即:如果B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全部款项,A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曰起随时以(2016 )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

双方达成协议后,B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A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
的相关案例
最高院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案例中,通常会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通常由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给出租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返还给承租人。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可能会出现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或者出租人要求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最高院在处理此类案例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

在某些案例中,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扣除一定比
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最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承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另外,在一些案例中,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但出租人认
为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因而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最高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要求出租人提供证据证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扣除履约保证金。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时,最高院通常会权衡双方
当事人的权益,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决,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发生纠纷并保障自身权益。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在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并要求被告在租赁期内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且该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随后,法院对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导致被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损失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租赁期间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且在租赁期满后也积极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也对原告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保证金违约纠纷的典型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保证金违约纠纷的典型案例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 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但保证金与违约金并用时,应注意 避免重复计算和加重对方责任。
启示意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谨慎约定保证 金和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案例四: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被滥用
案件概述
庚公司与辛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辛公司支付高额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后庚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辛公司要求退 还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庚公司以保证金为由拒绝解除合同。辛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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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履约监管机制
通过设立监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履 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双方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
强化违约责任追究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及时追究违约方责任,维护 合同严肃性。
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 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防止违约行为 发生。
明确保证金性质
在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的性质,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还是违约金 ,避免产生歧义。
约定保证金数额
根据合同标的、履行期限、风险等因素,合理约定保证金数额,确 保双方权益平衡。
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
明确保证金返还的时间、条件和方式,以及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减少纠纷发生。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预防违约行为发生
合理原则
在解决保证金违约纠纷时,应根据合 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合理确定违约责任和赔偿范围。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途径选择
调解解决
在保证金违约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 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调解机 构或调解员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 和解协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总结与对比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担保(保证、定金)总结与对比下
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条款之一),其适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其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不同于履行合同义务条款)。
调整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增加;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减少。
损害赔偿金
性质
法定,其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为原则,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为例外
遵循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现有财产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均赔偿。
(2)合理预见原则:对“完全”的限制(以订立时为准)。
(3)减轻损失原则:减损义务(不真正义务)。
适用规则
(1)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但可以损害赔偿金作为参照物进行调整。
(3)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存,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民法中的20%,超出部分可请求返还,也可用于折低价款。
定金罚则
给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适用情形
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一方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因第三人致违约的,适用后可追偿。
阻却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违约的。
违约金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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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履约保证金不能按实
际损失酌减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履约保证金不能按实际损失酌减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管理人签订了资产收购意向协议,约定:甲公司以2.5亿元收购乙公司的资产;甲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如甲公司在意向协议约定的收购方案获得乙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0日内未签署正式收购协议,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收购方案未获通过则不计利息返还。

后乙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收购方案,但甲公司拒绝签订收购协议,乙公司管理人遂没收了甲公司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

甲公司请求按照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减少履约保证金。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是预先给付的违约金,可以类推适用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功能与违约金不同,即使甲公司的违约没有给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能酌减甲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不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司法酌减规则针对的也是赔偿性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针对合同履行设立的金钱担保,不是提前支付的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具有督促履约和损失补偿的双重功能。

履约保证金的督促履约功
能依赖于其预先给付以及丧失不以存在损失为要件这一规则才能具体实现。

履约保证金的丧失不以收受方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为前提条件,交付方因此可能负担超出其本来需给付的义务,且这种超出可能达到较严重的程度,促使交付方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选择履行债务而不是违约。

损失补偿功能体现在,在履约保证金责任成立之后,收受方没收的保证金实际可起到填平损失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的损失补偿功能只是实现其督促履约功能时附带产生的,完全依附于督促履约功能,故督促履约功能是主要的,损失补偿功能是次要的。

2.允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请求酌减将动摇履约保证金的功能
基于合同自由、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但过分的合同自由,可能会使自由约定的责任条款异化成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故法律对于合同自由原则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合同的形式自由和实质正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就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因此,法律政策上对履约保证金不应放任自流,亦须施加适度限制。

但是,如果履约保证金也允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减,其酌减的常态性,会极大地弱化履约保证金的履行担保作用,导致履约保证金实际变成了提前支付的违约金,从而混淆了两种制度的功能。

履约保证金和定金具有很多相似点:均属于金钱担保;均具有预先给付性;二者的交付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独立的担保合同,该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从属性;期限届满,交付定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二者均可以发生抵充价款或返还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定金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履约保证金仅仅是交付一方单方提供担保,没有反向担保的效力。

由于两者的性质和功能类似,定金和履约保证金的丧失与收取方的实际损失均无直接联系,故履约保证金的限制规则宜类推适用定金的总额限制规则。

综上,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功能与以补偿性为主的违约金不同,不宜类推适用违约金的酌减规则。

履约保证金可类推适用定金的总
额限制规则,本案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总额的20%,亦不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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