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_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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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原则

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原则

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基石。

证据采信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原则,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方面。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采信原则的基础。

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严格遵守程序规定,防止证据的非法获取和使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审判人员必须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确保证据获得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

例如,在搜查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搜查令,并对搜查过程进行合法记录。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审判过程,作为裁判的依据。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采信原则的核心。

真实性是指证据与事实相符合,客观存在的性质。

司法机关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只有真实可信的证据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审判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案发现场勘验、证人的询问等。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还可以借助法庭技术鉴定、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科学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体现公正和正义,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

此外,证据的权威性也是证据采信原则的重要方面。

权威性是指证据的权威来源和权威机构的证明。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医学或专业知识方面的证据。

这些证据具有权威性,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的判断和鉴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往往需要法医提供尸体检验的结果,以确定死因和伤害程度。

这些专业的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法院在评估证据的权威性时还要考虑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提供机构的信誉度,避免不合格和不可靠的证据。

最后,司法审判中的证据采信原则还需要考虑证据的足够性和全面性。

足够性意味着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足以支持某种结论。

法院需要充分采信和权衡各种证据,在判断案件时综合评估所有证据的证明力。

全面性则要求法院充分调查和审理各方提供的证据,避免漏掉或忽视某些重要的证据,以免影响对事实的正确认定。

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一、证据采信规则含义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

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二、证据采信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下列原则应当成为证据采信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证据的采信与排除一、引言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庭审判和裁决的基础。

然而,证据的采信与排除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采信与排除的原则和方法。

二、证据的采信原则1. 法定采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证据必须被采信。

比如,书证、公证等法定证据就必须被法庭采信。

2. 自由认定原则法院在审判时享有自由认定证据的权力,可以根据其认定的证据自由判断事实和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和裁判的公正性。

3. 证据完整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完整性,即包含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信息,以保证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如果证据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三、证据的排除原则1. 违反法定方法和程序原则如果某个证据的采集过程违反了法定的方法和程序,该证据应当被排除。

比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未经合法授权的窃听录音等。

2. 证据的虚假性如果某个证据虚假,不真实或者被篡改,应当被排除。

法庭不能依赖于虚假证据作出裁决。

3. 过度收集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某个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重复,法庭可以排除该证据。

这样可以减少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避免浪费时间。

四、证据的评估方法1. 主观认定根据法官或陪审员对证据的直观印象和判断,来评估证据的价值。

主观认定方法往往受到个人经验和偏见的影响。

2. 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是法庭最重要的证人之一,其证言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庭应当根据目击证人的信誉、证词的一致性等因素综合评估证据的可靠性。

3. 鉴定评估对于司法鉴定的证据,法庭需要专门的专家对其进行评估。

法官应当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予以重视。

4. 证据的协作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确定其可靠性。

如果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庭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和评估。

五、结论在法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排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法院应当根据法定采信原则、自由认定原则和证据完整原则来确定证据的采信。

同时,要根据违反法定方法的排除原则、虚假证据的排除原则和过度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来排除证据。

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

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

浅谈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线索。

而案件线索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渠道,即干警自摸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

群众举报线索有初次举报的,也有多次举报的。

初次举报又可分为单头举报和多头举报,多次举报又可分为久报未查、常查未果和已查未尽。

从个案举报的内容上讲,一个举报又可以分为单一线索举报和多个线索举报,多个线索举报又可分为多罪名、多对象举报。

不同的举报分类有不同的初查方法,如初次举报若是举报人单头举报的,则应秘密初查,最好先不要直接接触被举报对象,尽可能在外围先把证据搞齐搞扎实;若是举报人多头举报的,则应快速初查,想尽办法抢先下手,避免其他部门介入打草惊蛇,搞成“夹生饭”。

对于久报未查、常查未果和已查未尽的,我认为应采取选项初查,力求在线索复杂而又难以预测的变数中理出重要线索,找准关键证人,加大初查力度,穷追不舍。

在平时办案过程中,初查渎职侵权案件往往在力量和内容安排上,通常采取单组单线索初查,这种初查方法由于初查力量单薄,线索单一,容易造成初查时间长、取证进度慢、效率低等情况,给犯罪分子以串供、毁证、说情的时间和机会,搞不好就会查一个单位,惊动一个单位,查一个线索,否一个线索,既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又浪费了线索资源,有时还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为此,我们在近年来的办案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初查渎职侵权案件的有效方法,基本做到查一件,成一件。

当然,初查涉及的方法和策略很多,不一而足,这里笔者仅从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初查的四种模式谈点初浅体会。

一、集中兵力,环形初查所谓集中兵力,环形初查,就是当一个线索上手后,如果该线索属于“三多一难”的线索,即举报问题多、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渎职侵权案件一时难以突破,那么渎检部门负责人首先应反复考虑缜密的初查方案,召开办案人员线索初查分析会,认真研究初查途径,寻找科学的初查方法,然后从多罪名、多线索、多对象入手,做到“东方不亮西方亮”,总有一个方面有所突破,由此打破僵局撕开口子,找到攻破渎职侵权案件的切入点。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鱼塾垒三!!!!!三望堕耋鋈l■圈豳雹圈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梁智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

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

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

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

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立案与初查的程序意义与法律属性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犯罪事实”前加了“认为”二字,是指立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

使用这个词,增强了犯罪事实认定上的主观性,当然,“认为”有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当的客观依据,不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主观臆断,随意立案。

立案标志着国家侦查机关对社会已发生的特定事实的态度,即认定有犯罪事实而开展侦查活动,从而开启了侦查程序之门。

立案具有双重法律意义,一方面,使特定的立案侦查机关承担了查明犯罪事实的责任,侦查机关必须对立案所针对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另一方面,立案时侦查机关享有对特定事项进行侦查的权力,尤其是赋予其强制侦查,即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进行侦查的权力。

可以说,立案最重要的程序意义,是赋予侦查机关强制侦查权。

立案是具有诉讼意义的行政性审查程序,具有内部性、行政审批性的程序特点,其体制缘由,是对刑事侦查活动包括侦查启动的行政化管理方式。

初查是由检察院从实践工作的需要和经验总结中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一专门用语的产生和制度化,反映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实行立案前调查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往往也要开展立案前调查的实际工作,但程序制度不够明确,也未将初查作为正式的制度用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分重视立案与初查程序。

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阶段。

初查即立案前调查,属于立案准备活动,在立案程序中有重要地位。

二、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取证的重要性和特点渎职、侵权案件可以在理论上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贪利性渎职犯罪与失职、用权不当型渎职犯罪。

贪利型渎职罪的初查基本上与贪污贿赂犯罪相同。

以下主要分析后一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渎职犯罪。

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取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高度重视。

①“法定犯”特征突出,不经初查不能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

②强制侦查作用有限,非强制性的“初查”工作意义较大。

③多数案件犯罪事实相对单一,与贪污贿赂罪侦查相比,深挖其同类犯罪事实的空间不大,因此立案前的初查显得尤为重要。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陈俊超摘要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对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遇到各种困难,主要在于渎职罪的自身因素及办案的外部环境两方面。

要提高反渎职队伍的能力素质,拓宽渎职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加大打击力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童编号:1009.0592(201o)12.201.02一、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类案件的重要性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不断细化和补充,这对于打击各类渎职犯罪活动,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滨职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渎职侵权犯罪对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J Ju重经济生活中某些矛盾和问题,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动摇了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造成人才的埋没和外流,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普遍存在渎职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诸多困难。

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难点及原因(一)渎职罪自身方面的原因第一,渎职案件发生的领域广,且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

渎职侵权共有42个罪名,涉及的范围有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城建、安监、质监、商检、林业、教育、卫生防疫、金融等诸多行业和部门。

随着社会管理的细化,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

自然,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

同时,渎耿案件的犯罪主体系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权威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调查取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调查取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调查取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调查取证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黄璞琳一、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工商部门确需检查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的,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机关予以配合。

工商执法人员自行搜查公民人身或者住所进行取证的,属严重侵权行为。

公民的居住场所,与在我们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可以参照公安部2007年1月2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在经营时间内按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就按照检查公民住所提请公安机关执行。

非法安装窃听器、监视器,也属严重侵权行为。

但在公众场合以秘密拍摄、秘密录音录像方式取证,一般不认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及时取证原则。

调查取证要及时进行,发案后应当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时收集其他证据,及时固定证据保全证据。

一方面,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证据本身有自然灭失、损毁的可能;另一方面,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任何当事人都有串供或隐瞒、销毁、伪造变造证据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

因此,及时取证非常必要。

三、全面取证原则。

首先,除依法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外,执法机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由于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取证。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证据调查是指为了查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或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相关活动。

证据调查为了有效地规范执法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原则。

关于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证据调查的概念证据调查,是指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即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及其有关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

证据调查主体: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仲裁人员、纪律检察人员,私人侦探。

▲二、证据调查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主观主义、反对表面主义、反对片面主义2、遵守法制的原则3、节约成本的原则▲三、证据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打击职务犯罪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重点,职务犯罪侦查又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中心任务。

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既有共同点也有相当大的区别,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职务犯罪侦查需要更强的主动性。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一直是职侦工作的重点和首要环节,初查效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腐败分子能否得到应有惩处,同时也是职侦实务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难点问题,从理论到实务上弄清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重要性和有效途径,对推动职侦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的概念及意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也叫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对收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检举(举报)线索、自首以及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线索,为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做好初查对于搞好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初查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正确区分案件性质,保障立案质量。

检察机关所接受的控告、检举线索和自首材料,由于受控告、检举人和自首人本身的文化、法律知识和客观条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失实的,有的真伪相杂鱼目混珠,不一而足,因此需要对所接受的材料进行认真筛选、甄别,这就需要初查去办到。

初查的重点在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案件线索逐渐清晰起来,弄清可查重点、找准切入口,为立案和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2、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显,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将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和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职务犯罪不仅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职务越来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和狡诈,反侦查的对抗性也更强。

案件初查法律依据(3篇)

案件初查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指在立案前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的过程。

案件初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初查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具有决定性作用。

以下是《刑事诉讼法》中与案件初查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进行侦查。

(2)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迅速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迅速进行侦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监察法》中与案件初查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并依法进行侦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于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方面。

以下是《行政处罚法》中与案件初查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依法收集证据。

(2)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扣押、查封等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处理方面。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中与案件初查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_事迹材料.doc

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_事迹材料.doc

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_事迹材料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反渎工作任重道远,乐于奉献实现价值——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世敏事迹材料杨世敏,男,50岁,云南省大理市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大学文化,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现任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杨世敏同志自1984年12月参加工作以来,在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曾分别担任过法纪侦查科、监所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等多个部门负责人。

该同志从2006年7月开始担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至今已近10年。

一、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

从事检察工作31年以来,杨世敏同志始终战斗在检察业务工作第一线,他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中开拓进取、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无论领导安排做什么工作该同志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敢于担当,并能出色完成好本职工作。

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个人能力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特别是他担任反渎局长以来,更加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狠抓危害民生民利案件查办工作,最大限度地释放办案工作产生正能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惩治腐败决心,扎扎实实地做好反渎工作,凭着对工作热爱,默默奉献,创造了闪光业绩。

二、团结拼搏,迎难而上,无私奉献。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法律监督重要手段和途径,其任务是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7种渎职类犯罪和刑讯逼供等7种侵权类犯罪案件,查处这类案件是对反渎干警侦查技能和综合素质检验和考验,工作好坏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

2006年8月大理市院渎职侵权检察正式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之后,各级党委、政府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越来越重视,加上大理市院反渎队伍是一支业务过硬,事业心强、责任心强,特别能战斗队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院党组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杨世敏同志带领全局干警振奋精神,团结拼搏,迎难而上,无私奉献。

小心求证大胆决策 缜密初查深挖渎职

小心求证大胆决策 缜密初查深挖渎职

小心求证大胆决策缜密初查深挖渎职作者:袁卫郑传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9期【本期主讲】袁卫,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1984年9月参加检察工作,历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反渎局局长。

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

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上海法学论丛》等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郑传清,法学硕士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能手,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现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学。

在《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犯罪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上海法学论丛》等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核心提示: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隐蔽性,使得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时往往是“听到辘轳响找不到井”。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人员一是要坚持同步介入事故现场调查,搜集和固定原始证据;二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及时制定和调整侦查策略,确保反渎查案工作取得成效。

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的顾秋云、张新连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系该局在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并固定关键证据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历经3年缜密初查最终成功办理的案件。

一、同步介入事故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2008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某镇大庙村一幢二层厂房翻建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区检察院反渎局侦查人员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现场调查,获取如下信息:一是上海隆裕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谷春(外地人)在租借该厂房后对其进行违法翻建;二是谷春将翻建工程违法发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体老板孙根财(本地人)进行施工;三是谷春和孙根财均表示违章翻建是其擅自行为,未向政府建筑管理部门申报也未跟任何人打过招呼;四是厂房违法翻建的时间已经长达50余天;五是违法翻建厂房与大庙村村民委员会仅相隔50余米。

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证据与证据采信的法律原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证据与证据采信的法律原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证据与证据采信的法律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也是构建真实、公正和公正审判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犯罪证据的使用方式和证据采信的法律原则,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一、犯罪证据的层次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证据的层次性,即事实证据优先于推定证据,直接证据优先于间接证据。

事实证据是通过感官观察直接得出的,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结果等。

而推定证据是依据已知事实推论出的,如因疏忽引发火灾可能推定为过失犯罪。

直接证据相较于间接证据更为可信,因为它与犯罪事实的直接联系更紧密。

二、犯罪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犯罪证据必须合法获取。

禁止使用非法证据,这包括非法拘捕、非法搜查、非法监视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对违反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

三、犯罪证据的充分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证据的充分性原则,即犯罪事实的成立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法庭需要确保犯罪事实的成立不依赖于任何疑点和推测,而是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犯罪指控。

四、犯罪证据的权威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证据的权威性原则,即只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才能被采信。

证据的收集、保管、鉴定等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并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进行分析和评价。

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和专业审查的证据才能被认可为权威性证据。

五、犯罪证据的排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即非法获得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将被排除。

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滥用和侵犯人权。

即使某项证据有力地支持了犯罪事实,如果其获取过程中违反了合法程序,依然应该予以排除。

六、犯罪证据的权衡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证据的权衡原则,即需要权衡证据的相互矛盾性、证明力和法定情节。

当多项证据相互矛盾时,法庭需要综合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定情节来形成最终认定。

这是因为多个证据之间的矛盾可能是因为记忆错误、特定情境、证人的信誓旦旦等原因,需要通过权衡来确定事实真相。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页眉可删)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大概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侦查;四、审查逮捕。

经过以上几个阶段侦查终结,最终决定是否移送起诉。

国的司法机关,以案件的处理为自己的工作。

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时,要制作相应的比准受理书,并将这个交由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概念的,两个机关处理的案件类型是不同的。

通常,一个案件,一般的法院难以判决的,会交由检察院进行审判。

那么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怎样?一、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工作流程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

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本院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第二章受理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五)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六)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七)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八)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初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活动。

案件初查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初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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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9·第13期法学专论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为中心│龙宗智觹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初查,即立案前调查;采信,即在办案中对证据的采纳与相信。

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初查获取的证据在立案时使用,采纳为立案依据;二是初查所获证据在立案后的使用,主要指提供法院作为诉讼证据乃至定案依据。

本文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初查为中心,探讨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取证的重要性和特点笔者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贪利型渎职侵权犯罪与失职、用权不当型渎职侵权犯罪。

对前者,其初查基本上与贪污贿赂犯罪相同。

以下主要分析后一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渎职、侵权犯罪。

(一)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取证的意义“法定犯”特征突出,不经初查不能确定“有犯罪事实存在”。

刑法理论上,犯罪有所谓“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

前者是直接侵犯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自然伦理,受到道德谴责的犯罪;后者仅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是“法律禁止的恶”。

如过去的“投机倒把”罪,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已经不成其为犯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主要是自然犯罪,如杀人、盗窃、抢劫等。

而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则主要是“法定犯”,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将法律规范与特定事实结合起来,看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而这种事实是否存在通常不是一目了然的,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与审查。

强制侦查作用有限,非强制性的初查工作意义较大。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无疑也需要采取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尤其是针对徇私舞弊类的渎职犯罪。

这类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特点比较相似。

但其中多数犯罪,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不适当地、严重地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不是具有严重对抗性的犯罪。

因此,对这些犯罪主要是通过一般的调查手段,包括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完成事实查证,强制侦查的作用相对比较有限。

笔者认为,有些过失犯罪不需要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羁押、搜查等,初查就可查清基本案情,因此初查作用大。

多数案件犯罪事实相对单一,查办此类案件与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相比,深挖其同类犯罪事实的空间不大,因此立案前的初查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一般说来,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事实相对单一,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非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相对于贪污贿赂通常是多次实施[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证据采信原则[摘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初查证据如何采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论,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初查证据的采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否作为立案的依据,二是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作为立案依据包括对单一证据和综合证据的采信,前者要坚持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综合证据的判断原则,包括印证原则、不矛盾原则和心证原则。

审判中对初查证据的采信原则,包括区别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原则、紧急行为例外原则、人证不得已使用原则、证据要件审查原则和区别证明功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DF7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043(2009)-07(上)-0005-65换页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9·第13期法学专论的行为犯不同,因此,贪污贿赂犯罪立案后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扩大战果的空间较大,而侵权、渎职犯罪空间较小。

部分案件立案就基本结案,因此对初查取证的证据要求较高。

由于上述原因,部分案件尤其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案件,因为涉及相当一级的干部,通常比较慎重,一旦在初查阶段将事实查清,并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证据就已经具备,事实也基本清楚,立案后只是补充、完善一些证据,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决定意义。

甚至有的案件立案就意味着基本结案,这种情况下,对初查取证的要求就更高了。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初查阶段取证的特点特点一,由于“法定犯”特征较突出,取证内容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规章制度,取证须紧密围绕法律要件进行,需要充分关注要件事实,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定犯特征,使这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具有一个特点和要求,即侦查必须围绕“要件事实”展开。

所谓“要件事实”,是犯罪构成的法律规范与自然事实的结合。

借用日本学者的一个说法,负责侦查的检察官必须“一只眼睛看法律规范,一只眼睛看案件事实”。

相比较,自然犯侦查就没有这个要求,例如杀人案件,只要查出并抓住作案人,案件就破了,没有多少法律上的问题。

为了查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要件事实”,取证就需要调取有关规章制度。

有些地方的检察院关于渎侦案件初查的规定中专门有调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这是必要的。

特点二,行为后果与情节通常为基本的要件事实,因此,初查取证应当充分注意。

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渎职侵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情节。

相比之下,有些犯罪属于行为犯,后果与情节不影响犯罪构成,只影响量刑情节,因此在立案前不需调查的证据,而渎职侵权犯罪的后果与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因此初查应当取证。

特点三,一般应当听取潜在嫌疑人的陈述并形成笔录。

渎职侵权的多数案件,并不强调案件的隐秘性,因此不以接触潜在的嫌疑人为忌讳。

初查时应当听取潜在嫌疑人的陈述并形成笔录,以判断其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罪过。

这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初查取证形成很大区别。

特点四,渎职案件,往往采取“由果溯因,由因到人,以人立案”的初查方式,因果关系的判定,包括获取关于案件因果关系的人证与鉴定结论等,有重要意义。

特点五,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后果的形成,往往是多因一果,因此确定相关主体责任的证据十分重要。

包括责任大小,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的人证、书证等证据。

特点六,注意“两个效果”相统一,了解管理机关的态度与社会反映。

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的处理,在严格依法办事前提下,要充分注意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充分征求相关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

二、初查所获证据在立案程序中的采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经过初查获得证据,为立案提供了事实依据乃至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由于渎职犯罪案件初查的意义大,甚至可能成为案件调查工作的主体,初查获得的证据需要进行个别判断和综合判定,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确定是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确定是否存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而初查所获证据的个别判断和综合判定,既反映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要求,也应注意立案阶段证据审查的特殊任务和要求。

也就是说,审查作为立案根据的证据,与审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一些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律和原则,但因立案只是刑事程序的发动,因此证据标准,尤其是证据充分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定案的要求,否则在相当程度上就失去了立案侦查的必要性。

(一)单一证据的采信原则初查证据的审查,首先应进行单一证据的审查,即以证据审查三原则为标准,审查单一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以确定其能否作为立案依据。

一是合法性原则。

立案审查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该证据的搜集,是否由合法的主体,6换页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09·第13期法学专论依照合法程序搜集。

如果取证主体不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作出鉴定;以及采用法律禁止的取证手段如刑讯逼供获得的人证,不能作为立案证据使用。

取证程序合法,还包括不能采用立案后的强制侦查措施取证(法律允许的紧急情况除外)。

不过,立案阶段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与起诉阶段的审查可有一定区别,即程序的严格性可以低于起诉证据。

因为对于不是严重违法,而是取证有瑕疵,立案后还可以进行一些弥补。

例如,立案阶段不强调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如自首材料、报案材料由有关组织出具,没有自然人对出具这样的材料负责,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样的材料严格讲是不规范的,但在立案程序中不必苛求。

又如,威胁、引诱、欺骗的调查方法,可能涉及违法,也可能被法律所容许,例如“诱惑侦查”,具有欺骗因素的“审讯谋略”,如果其违法性不显而易见,这样的证据材料立案时也可以采用。

二是真实性原则。

所谓真实性,是指初查所获证据的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

形式真实,主要是指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是伪造、变造等虚假的证据材料;所谓实质真实,即内容真实,是指人证、书证所反映的事实情况能够反映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也包括鉴定结论所记载的内容,作出的结论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有关情况。

如被害人伤情鉴定的准确性,玩忽职守案中,对损失造成的原因、后果等问题鉴定的准确性等。

初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根据检察人员的经验包括直觉进行判断,这一判断过程中,根据综合性的情况以及其他证据的印证进行判断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的个别审查与综合判断是密不可分的。

初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同样也是初步审查,主要是通过形式审查以及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基本确认该证据为真实,就可以作为立案依据即可。

三是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有关材料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力。

相关性,是任何材料作为立案证据最基本的要求。

也就是说,搜集的证据要能够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案件事实和情节,与案件的起因、开始、发展、后果等事实问题相关,有助于说明这些事实。

不过,立案阶段的相关性要求可以较之定案证据的要求适当放宽。

例如,对品格证据,即潜在的嫌疑人在相关问题上的一贯表现及过去类似行为的证据,可以作为立案证据材料。

如徇私舞弊案,举报潜在嫌疑人过去徇私舞弊,但未查实的材料,可以作为立案证据材料使用。

一方面可以用其判断潜在嫌疑人实施被调查的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立案后进一步调查相关犯罪事实的线索。

(二)证据综合判断的标准与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要求侦查部门,在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应提请检察长批准立案;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则应提请批准不立案。

这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对初查所获证据的综合判断。

这里有两个技术性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标准是什么,二是对证据作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达到证据标准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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