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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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调查与取证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与取证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与取证技巧在刑事案件的司法过程中,调查和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准确、合法的取得证据,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调查与取证的有效技巧,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中常用的调查与取证技巧,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一、调查技巧1. 目标明确:在开展调查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调查目标。

了解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手段等,有助于调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展开工作。

同时,也需要明确调查的范围和重点,以提高调查效率。

2. 分析推理: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通过对案件相关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分析线索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合理的推理判断,有助于找出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的真相。

3. 调查工具:调查工具是调查人员不可或缺的帮手。

如今,科技手段的发展给调查工作带来了许多便利,比如摄像头、监控录像、手机定位等。

调查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工具,对案发现场进行监控和记录,从而获取更丰富的证据。

二、取证技巧1. 合法取证:在刑事案件中,取证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调查人员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取证行动,在取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蓄意破坏证据或超越权限的行为。

2. 高效取证:刑事案件中,时间往往是非常敏感的。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应该尽量迅速采取取证行动。

能够合理分配时间,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高效地获取相关证据,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

3. 多元取证:刑事案件的取证不仅仅局限于口供、物证等传统手段。

现代科技的应用,使得取证的手段日益丰富。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更多的证据,以便更全面地还原案件事实。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调查与取证技巧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某市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件,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了嫌疑人的容貌特征。

刑诉法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刑诉法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刑诉法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刑诉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中的取证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然而,一些问题在取证过程中仍然存在,这使得人们对该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了疑虑。

首先,目前刑诉法中取证的方式主要集中在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上。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取证方式显得有些滞后。

电子证据的确权、保存和提取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的机会,使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因此,为了保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我们需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制定相关保护措施,加大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知识普及。

其次,对于取证程序的倒退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方便调查取证,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不合法甚至违规的手段。

例如,非法抄录、修改证据内容等行为。

这不仅违背了刑诉法中规定的程序,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一些虚假证言问题也使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岌岌可危。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作用至关重要。

然而,因为一些证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作假证或者背离事实,导致判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刑诉法应明确对虚假证言的惩罚力度,并加大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力度。

同时,应建立起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减少虚假证言的发生。

最后,取证程序中存在的非法证据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刑诉法中,禁止使用非法证据是一项基本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非法证据仍然被使用,这严重影响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杜绝使用非法证据,建立起严格的证据排除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刑诉法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是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法性:确保调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2. 保密性:确保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信息的保密性,避免泄露敏感信息。

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向他人透露相关信息。

3. 公正性:保持调查取证活动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驱使。

4. 准确性:收集的证据和信息要准确无误。

对证据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5. 采信性:确保收集的证据具有可信度和可采信性。

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使用虚假证据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6. 安全性:确保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受到威胁或干扰。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调查人员和证据的安全。

7. 公开透明:在合适的时机,向相关方披露调查取证的结果和结论,保持公开
透明的原则。

8. 尊重隐私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尊重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合法合规地收集证据,避免非法侵犯个人隐私。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公安调查取证规定一、调查取证的目的和原则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安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搜集和固定有关案件的证据,以确信事实、界定责任、保护权益,最终实现公正执法。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法定授权和程序下进行,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

2. 公正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收集和固定各种证据。

3. 便利性原则:调查取证应当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减少对他们的不必要干扰和损害。

4. 无罪推定原则:被调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利,不得以被调查行为为由对其进行非法约束和限制。

5. 法制监督原则:公安调查取证工作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依法保护人权和利益,防止滥用权力。

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 办案程序:(1)确定案件范围和行动方案;(2)调查准备:搜集案件相关信息、调查线索,明确证据需要搜集的对象和范围;(3)调查方式:可通过询问、勘验、检查、调取、收集、鉴定等多种手段收集证据;(4)固定证据:对于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合法、规范的收集、保全和固定;(5)审查证据: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整理和评估,形成认定材料;(6)提请审查机关或者依法决定行政处罚;(7)结束案件:当公安机关确定调查工作已经到达结案条件时,应撤销调查行动。

2. 调查取证的方法:(1)勘验: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生活、工作地点等进行勘验,记录案发现场的状态和证据相关情况。

(2)提请鉴定:对于需要科学鉴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使用。

(3)调取证据:对于需要调取他人部门的案情资料、相关证据等,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调取要求。

(4)讯问:对于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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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规定

调查取证规定

调查取证规定调查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采取一定的侦查手段和措施,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规定是对调查取证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或法规措施。

在我国,调查取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首先,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权、民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严禁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其次,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原则,例如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定权利保障原则、合法性原则、量刑原则等。

同时,调查取证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取证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在调查取证中,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手段获取证据,例如询问、盘问、突击检查、搜查、扣押、勘验、查封、冻结财产等。

但是,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且应当合理、必要、适度地使用。

同时,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

例如,在询问涉案人员时,应当告知其权利,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等,且不得对其实施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限制个人自由。

调查取证的结果应当及时记录,且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取证过程和结果。

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密证据和调查取证过程,确保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不以任何形式诱导、胁迫和虐待当事人。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总之,调查取证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取证规定对调查取证活动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确保了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是指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时,需要收集证据、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
1. 证据的广泛性:在进行审查调查时,可能需要收集各种类型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口头证言等。

如何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准确全面是一个重要问题。

2. 证据的合法性: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

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3. 证据的保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灭失或损毁。

二、信息的获取
1. 信息的可靠性:在进行调查时,需要获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如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信息的保密性: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导致调查的失败或影响到相关方的权益。

3. 信息的获取方式:在获取信息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面谈、调查问卷、搜索等,以确保获取到足够的信息来支持调查工作。

以上是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的一些例子,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件和情况,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特定的取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审慎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

调查取证是律师履行职责的核心环节,然而,这一过程中的权限及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本文旨在对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律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1.律师调查取证的含义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或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的行为。

2.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范围进行了明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范围1.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1)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等;(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2)与案件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身份、背景、动机、行为等相关的信息;(3)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四、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与职责划分1.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限制(1)律师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2)律师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收集证据;(3)律师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4)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律师调查取证的职责划分(1)律师负责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2)律师应当对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律师应当将调查取证的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4)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

明确调查取证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明确调查取证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明确调查取证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明确调查取证内容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概述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以确保取得的证据能够充分支持调查的结论,并且在法律上具有有效性。

二、确立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取证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明确调查的是什么,调查的目的是什么,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来支持调查结论。

只有明确了调查的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取证工作,避免盲目收集证据,浪费时间和资源。

三、确定取证范围在明确了调查目标之后,要进一步确定取证的范围。

这包括确定需要收集的信息类型、来源、时间范围等。

要根据调查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取证范围,避免收集无关或不必要的证据,从而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收集证据在确定了调查目标和取证范围之后,就可以开始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是合法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 完整性: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信息,以免影响调查结论的准确性。

3. 可信度: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验证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避免受到假证据的影响。

4. 保全证据: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避免证据的篡改和丢失,以确保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五、整理和分析证据收集证据之后,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这包括对证据进行分类、归档,建立证据档案,对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和比对,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

六、形成结论在整理和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要形成调查结论。

这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并对结论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支持。

七、个人观点和理解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取证工作,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还要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可信度和保全,避免在法律程序中受到质疑。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是法律的服务人员,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有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依法是要收取费用的。

那么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注意调查取证是否是合法的,考察取证的主体是什么等内容。

律师,是法律的服务人员,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也有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依法是要收取费用的。

那么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应当注意调查取证是否是合法的,考察取证的主体是什么等内容。

一、调查取证前应当注意的事项1、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

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

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

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起来大可放心而为。

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强奸案件,不建议律师私下与被害人接触,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2、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

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份笔录的合法性,因为其中一名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调查时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一方面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一方面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

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

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

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

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

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

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论行政调查取证行为之合法性控制——兼评上海市闵行区的所谓“钓鱼执法”案件

论行政调查取证行为之合法性控制——兼评上海市闵行区的所谓“钓鱼执法”案件
本案 所 产 生 的社会 影 响 力 , 加 推进 中 国行政 更 法治实 践 的历 史进 程 。
证 的具体 原 则 及 其 法 理 内 涵 , 尚须 从 “ 权 法 职
定原 则 ” “ 例 原 则 ” 个 角 度 予 以 深 入 与 比 两 分析 。
(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一
过程 中, 复议 机关 与人 民法 院可 以依据 “ 法证 据排 除规 9 ” 证 据 自由心 证 规9 ” 行政 非 1 与“ 0 1 对 0 机 关所 收集 的证据进 行合 法 性审查 与证 明效力 判 断 , 以保 证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合 法性 。为 杜 绝 “ 导 型调查 ” 诱 行为 的泛滥 , 国可 以通 过 行政 程序 制 度 、 我 行政 证 据制度 与政 府 财政 制度 的相 关 改革 , 建遏 制行 政调查 权力 滥用 的行政 法制度 。 构
之行 政行 为 授 权 之 精 密 度 相 比拟 。总 之 , 织 组
项 除外 。 本 条 中所 谓 “ 制人 身 自由的 强制 措 ” 限
施 ”, 当然 包 括 行 政 调 查 阶段 行 政 机 关 所 采 取
的行政 调 查措 施 ; 据 本条 之 规定 , 依 行政 机关 采 取 强制 调 查措 施须 有 全 国人 大 或其 常委 会所 制
・法学 研究 ・
论 行 政 调 查 取 证 行 为 之 合 法 性 控 制
兼 评 上 海 市 闵行 区 的所 谓 “ 鱼执 法 ” 件 钓 案
周 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门大 学 法 学 院 ,厦 门 3 10 ) 厦 6 0 5
摘 要 : 政调 查取 证行 为须 受职权 法定原 则 与比例原 9 之拘 束 。在 行政 复议 与行政 审判 行 1 4

安保人员如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

安保人员如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

安保人员如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在当今社会,安保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安保人员常常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以收集证据、揭示真相。

然而,如何有效地进行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工作。

本文将从合法合规、技术手段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探讨安保人员如何有效进行调查取证。

一、合法合规的调查取证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安保人员必须严守法律法规,并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

首先,安保人员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自己的调查取证行为合法。

其次,安保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安保人员还需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故意歪曲和篡改证据,以保证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真实可信。

二、科技手段在调查取证中的应用科技的不断发展为安保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使其具备更高的效率和准确性。

首先,安保人员可以利用摄像监控、侦查软件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以获取目标对象的行动轨迹和相关信息。

其次,安保人员可以运用网络犯罪侦查技术,对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追踪和取证,以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安保人员还可以借助数据分析技术,对大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从中获取有关线索和证据。

不过,安保人员在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时,也应注意遵守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侦查行为合法合规。

三、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调查取证工作往往需要团队协作,只有通过协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

首先,安保人员应建立良好的团队合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相互间的协作关系,确保每个人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作用。

其次,安保人员之间应加强信息的共享与沟通,及时传递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新发现和线索,以便全面而快速地推进调查取证工作的进展。

此外,团队成员之间应保持密切的协作和互信,相互支持,共同应对调查取证中的困难和挑战。

四、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调查取证工作涉及到敏感信息和机密文件,保密工作是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调查取证的规章制度

调查取证的规章制度

调查取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证据质量和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调查取证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获取并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过程。

第二章调查取证的程序第三条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程序,应当依法依规执行。

第四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保证调查取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具有统一的组织、管理和执行体系。

第六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合理规定取证的方式和方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调查取证程序应当建立健全证据管理制度,保障证据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第九条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调查取证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尊重事实真相,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有意篡改、伪造证据。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应当重视证据材料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信息。

第四章调查取证的监督第十四条调查取证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调查取证工作合法、规范、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对调查取证程序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于调查取证程序有异议或申诉时,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五章调查取证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涉及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好调查取证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合乎职业操守和工作要求,不得有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将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信息透露给他人。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的获取和处理应当谨慎和慎重。

私家侦探的取证合法吗

私家侦探的取证合法吗

私家侦探的取证合法吗私家侦探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调查和取证服务。

然而,许多人对私家侦探的取证是否合法感到困惑。

本文将讨论私家侦探的取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该行业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私家侦探并非执法机构的一部分,因此他们的权力和职责与警察或政府机构有所不同。

然而,在执行任务时,私家侦探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他们的活动合法。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私家侦探可能需要获得许可证或注册,以从事相关的调查工作。

当涉及到取证时,私家侦探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通常情况下,私家侦探的取证方法包括调查、观察、记录和收集证据。

然而,他们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例如非法窃听、偷拍或侵入他人的隐私。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证据的废弃,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的《第四修正案》和欧盟的《数据保护法》。

这些法律禁止私人侦探使用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权。

然而,私家侦探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取证是合法的。

他们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并将其用于法庭或其他法律程序中。

例如,私家侦探可以通过调查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来收集证据。

他们也可以与证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收集相关信息。

此外,私家侦探还可以协助律师和个人建立联系,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他们在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中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案件的调查和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因此,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接受私家侦探收集的证据。

然而,私家侦探需要对他们的活动负责,并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规定。

他们应该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确保他们的调查和取证活动合法和公正。

任何违反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给侦探个人和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私家侦探的取证都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遵守个人隐私权。

私家侦探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调查和取证服务,但是他们的权力和职责是有限的。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调查取证是指为了确认某件事情的真相而采用的一种调查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些基本要求:
1.合法性:调查取证必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财产等。

2.客观性:调查取证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人情、私欲等。

3.全面性:调查取证需要全面、深入地收集、分析、比对相关信息,不能遗漏任何可能对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证据。

4.及时性:调查取证应尽量在事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以便及时掌握事实情况。

5.准确性:调查取证所采集的证据必须准确、真实,不能加工、编辑或捏造,否则可能导致错案悬案。

6.保密性: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必须保守机密,不能泄露给外部。

总之,调查取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基本要求,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如何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如何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如何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是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这需要专业知识和高度的敬业精神。

在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时,下面是一些有效的方法和要点,可以帮助您顺利完成任务。

一、准备调查计划在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前,制定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是至关重要的。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调查目标:明确你需要调查和取证的目标,例如财务诈骗、洗钱等。

确保你对调查目标有清晰的理解。

2.收集相关信息:收集和整理与调查目标相关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包括银行交易记录、账户信息、电子邮件等。

3.制定调查计划: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一个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每个步骤和所需资源。

4.确保合法性:确保你的调查计划符合法律和银行规定,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相关法律。

二、收集证据在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时,收集足够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调查目标,以下是一些方法来收集证据:1.查阅账户记录:仔细审查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尤其是与调查目标相关的账户。

记录下引人注目的交易金额、时间和参与者。

2.分析文件和电子邮件:检查相关文件和电子邮件,寻找与调查目标相关的信息。

特别注意操作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3.调查目标人员:如果调查涉及到特定的人员,比如疑似犯罪嫌疑人或相关职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讯问。

确保你遵守法律程序,在征得法律意见后进行调查。

三、保持机密性和安全性在进行银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时,保持机密性和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方法来确保你的工作不会受到干扰或泄露:1.访问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进入调查现场,确保相关信息和证据的机密性。

2.保护电子数据:使用密码和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这些数据。

3.合规审核:确保你的调查工作符合法律和银行规定,并进行内部和独立的合规审核,以确保你的调查程序符合标准。

四、整理和分析证据在收集足够的证据后,整理和分析这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方法来整理和分析证据:1.建立档案:将收集到的证据按照类别、日期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和整理,建立一个清晰的档案。

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

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

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采取的合法手段及其法律依据(1)、侦探可采用的调查手段的界定:侦探为了有效地完成交付的案件,需要而且希望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一般说来有跟踪监视、录音录像、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文件材料、勘验鉴定、打入或套取、收买等等!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这些手段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一般性调查取证手段:这些手段往往比较普通,法律本身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对使用的主体、适用的情况一般没有较严格限制??其具体手段包括:一般性地询问与访问、正常地录音录像、向政府职能部门、公共团体正常查阅、调取有关文件资料等;2、法律规定较模糊的相对特殊一点的调查手段:这类手段一般说来,国家不允许公民个人或企业采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民、企业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而使用了诸如跟踪不法侵害人、在公共场合密拍密录其不法行为等不是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给以默许!3、允许律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执法人员等特定身份机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的调查手段:由于在侦探的很多案件中,在具体调查中实际上就是直接以律师的身份或与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开展调查工作,所以在有这几类人员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中,侦探实际上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这几类人员的法定权力,运用相应的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只是在最后的查扣、没收、固定证据阶段以其名义落款即可!在具体操作中,这就把侦探可以借用的调查手段扩展到了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如跟踪与守候、对违法活动的录音录像、对证人、知情人的询问;调取有关内部档案或检索查找某些内部文件、勘验鉴定等前边谈到的大部分调查手段事实上都可以在这样一种协作中可以由双方共同操作!当然侦探在使用这些手段时,始终要意识到自己本身是没有这样一些权力,而是在协助这几类机构或人员(侦探本身是律师的除外)行使这些调查权利!4、国家有明确主体资格要求,只能由特定机关特定人员行使的特殊调查手段。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一、引言在司法领域中,案件调查和取证是确保公正和公平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可靠性。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和取证中的规范进行探讨。

二、案件调查规范1. 遵循法律程序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申请调查许可,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法定权力范围,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尊重人权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中不侵犯人权。

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依法对待被调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行为举证。

3. 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案件调查的透明度和证据的可验证性。

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共享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提高调查效率。

三、取证规范1.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或销毁证据。

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可靠。

2. 合法获取证据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法取得证据,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应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正当渠道获取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保存和管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妥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审查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应的规定将证据进行妥善分类、编号和存档,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并要防止证据遗失或损毁。

四、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的重要性1. 保护合法权益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的遵守可以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滥用职权或不正当干预。

2. 维护司法公信力遵守案件调查与取证规范可以提高调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提高案件解决效率规范的案件调查与取证程序可以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办理进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及时的司法服务。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引言:调查取证是法律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收集、保护和分析证据的过程。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合法性原则调查取证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

这意味着调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以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调查人员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确保在调查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该获得必要的授权和许可,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客观性原则客观性是调查取证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调查人员应该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的影响。

他们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而不是根据个人主观意见或假设。

客观性的原则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保密性原则保密性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调查人员应该妥善保管和处理收集到的证据,确保其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或篡改。

保密性的原则不仅保护了调查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也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四、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调查取证的核心原则之一。

调查人员应该全面、准确地收集和记录证据,确保没有遗漏或失真的情况发生。

他们应该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完整性的原则对于后续的分析和评估非常重要。

五、可靠性原则可靠性是调查取证的关键原则之一。

调查人员应该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他们应该采用科学、可靠的方法进行调查,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结论。

可靠性的原则确保了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

六、公正性原则公正性是调查取证的根本原则之一。

调查人员应该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公正和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不受外界压力或影响。

公正性的原则确保了调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七、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调查取证的重要原则之一。

调查人员应该在调查过程中保持透明,向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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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控制【摘要】“钓鱼执法”暴露出某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但在行政调查取证中,用隐蔽方法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不都是“钓鱼执法”,这种隐蔽调查在执法现实中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证据收集的法律界限以及如何对行政调查取证进行合法性控制。

【关键词】互联网涉烟违法;调查取证;合法性;钓鱼执法一、案例简述某烟草专卖局网监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网名为“浓情蜜意”的人在qq群中发布销售假烟的信息,并向群员逐个发送售烟广告。

“浓情蜜意”在qq上极力吹嘘自己的假烟足以以假乱真,试图说服大家购买假烟。

网监人员于是将计就计,佯装答应购买卷烟,并希望当面交易。

后在交易中,专卖稽查人员对其人赃并获,现场查获假冒“中华”卷烟30余条。

此案查获后,由于取证过程的特殊性,案件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至始至终都符合法律规定,调查取证过程合法,应按规定对“浓情蜜意”进行惩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实属“钓鱼执法”,有诱导成分,程序不合法,不宜对其进行处罚。

由此,笔者联想到众多行政执法案件中也有类似问题出现。

比如,在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行政案件中,有些办案单位直接让民警乔装打扮成顾客,到店内让老板给自己手机下载淫秽视频并交费,然后对老板进行处罚。

同时,笔者也想到了闹得沸沸扬扬的上海市某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事件,以及这些事件背后的诱惑侦查(调查)理论和法律规制问题。

二、行政程序中的调查取证原则行政机关负有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的职责,而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调查仅为“有限参与”之义务,这即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上的“职权调查主义”。

在分析该案之前,我们先对行政调查取证的“职权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两个具体原则及其法理内涵进行解读。

(一)职权法定原则从本源意义上说,“权力来自于人民”,行政机关的组织机制及其权限,均应取得宪法和法律上的授权。

然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据这种概括性的宪法与组织法上的授权实施行为,以及可以在多大限度内实施行政行为包括调查取证行为?“就重要事项,立法者应自行决定,而因为当代之行政生活系以行政行为为主,对于重要之行政行为事项,立法者必须以足够精确之法律加以规定;……组织法不等于行为法,后者须有特别法之授权。

”也就是说,组织法与行为法是不一样的。

不过,虽然宪法与组织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概括性的授权不能取代行为法的特别授权的规定,但是原则上行政机关不仅由此而取得职责上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因宪法和组织法对其权责的授权规定而当然取得实施职权所必需的裁量权。

进一步来说,在人权保障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下,为保证案件得以查清和行政目的的实现,行政机关对其职权范围之内事务均享有概括的调查权利,并对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手段享有裁量权。

(二)比例原则一般来说,“比例原则”有广狭两义之分。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三项子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而衡量性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应当受其约束。

2004年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合理行政”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其实就讲到了比例原则。

适当性(也叫妥当性),即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即除了采取的必要措施外,没有其他给关系人或公众造成更少损害的适当措施;衡量性(也叫相称性或均衡性),即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与追求的结果之间并非不成比例。

前文所介绍的查处互联网非法售烟案例的调查取证手段是否正当,我们可以辅以比例原则加以判定。

三、该案的调查取证应属合法合理(一)该案是否属于“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也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它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和“诱惑取证”类似。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的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

一般都认为,“钓鱼执法”的方式主要表现勾引或者陷害。

通俗的讲,就是当事人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某些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所谓的钓鱼,其前提是必须有鱼饵,也就是说,必须主动创造出一种条件,唆使当事人从没有意图或欲望转化为有欲望或意图。

“钓鱼执法”在“钓”之前,当事人不但没有实施相关违法活动,甚至连思想上都没有违法意图。

因此钓鱼执法的关键在于执法机关的主动和当事人的被动。

从以上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网友“浓情蜜意”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竭力说服对方网购假烟,并且向qq群和群中成员分别发送网售假烟广告,其售假意愿非常明显,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专卖执法人员将计就计并不符合“钓鱼执法”的前提和构成要素,因为网友“浓情蜜意”说服的对象是普通民众抑或执法人员,其违法特性和违法意图并无二致。

该县烟草专卖局的行为乃是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的行为,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件进行的正当证据收集活动。

(二)违法行为的新特征使得执法机关有必要对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进行隐蔽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而违法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前提是,执法机关必须收集确凿的证据。

然而问题是,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

一旦执法人员公开表明身份,违法者必然想尽办法隐瞒违法事实,转移、销毁、隐匿违法证据。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和违法者往往是“一个在明一个在暗”,如果机械的理解法条,可以说,大部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都无法展开。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现代法治却又同时普遍认同执法人员无权要求违法嫌疑人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据“自证其罪”。

可见,取证难一直是摆在世界各国执法人员面前的共同难题。

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如果不使用隐蔽的调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这将会给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执法机关选择一些秘密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果执法机关只能在违法事实已经彻底暴露、甚至有了具体的危害结果和受害人的情况下才公开地进行调查,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互联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已成为涉烟违法犯罪的监管重点和难点。

违法分子使用自制的代码甚至网络成员才能明白的“黑行话”,采用互联网订货、异地汇款、中介机构托运等方式,实行人、钱、物分离,使得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取证极为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陷于两难境地,一边是违法取证的风险,一边是行政不作为。

如何进行价值取舍以找到一条准确区分调查取证合法与非法的界线,实乃当务之急。

可见,对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执法机关使用隐蔽的行政调查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这也不违背我们上文中所分析的“职权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

(三)隐蔽手段对互联网非法售烟进行取证并不违背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从上得知,在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都对证据能力做出了相似的规定。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刑事侦查活动中允许一定限度的欺骗性手段的运用,这也是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

虽然有些人认为,行政案件不具有刑事案件那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刑事侦查中“诱惑侦查”在程序上有着非常严格的控制,并只有少数几种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只要涉及刑事犯罪的领域,现实中或多或少都允许这种“诱惑侦查”。

那么刑事领域被认可的取证手段,在行政领域是否也应该能被认可呢?不可否认,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违法程度、行为后果等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但这并不意味刑事犯罪的隐蔽性一定强于行政违法。

如上文所说的互联网售假烟行为,如果仅仅依照传统的调查手段,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这样一个权力并不大的部门来说显然是难以掌控的。

其次,虽然刑事案件中的“诱惑侦查”主要针对社会危害性大的几种行为,但反过来说,恰恰是危害性大,也使得这种刑事处罚的惩罚力度远远大于行政处罚的力度。

换句话说,设计这种隐蔽调查手段使行政违法者受到的侵害明显低于刑事违法者受到的侵害。

再次,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给予违法者的一种制裁,其区别仅在于两者针对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即无论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都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他人权利造成了危害。

既然都是对违法者的制裁,那么在调查规则上就应该具有相似之处。

最后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当一个违法行为发生时,我们并不能立即确定违法的具体程度,也不能确定违法者将受行政处罚还是刑罚。

有时即便是一条微小的线索,其后或许是一条“大鱼”。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行政调查取证和刑事调查取证并不能完全剥离。

笔者同时认为,对法条中的“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应做严格解释。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调查取证的手段涉及到对方当事人不知情、被隐瞒等情形时就是利诱或者欺诈。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完全全的知情权,相反,案情有关信息中,很大一方面恰恰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保密的。

违法取证的“利诱”或“欺诈”应当是执法者采取了主动的、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当事人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了违法的意图,教唆或鼓动处于常态中的人实行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利诱或欺骗足以导致虚假证据之产生,才属于违法的调查取证行为。

四、互联网涉烟违法隐蔽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制当然,这种隐蔽调查手段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使用。

而且,无论采用何种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最终都为有效,也不等于这些证据就能直接证明相关事实。

能否证明相关事实,还要符合证明规则。

在网络售假的证据收集上,我们要学会判断和区分“钓鱼执法”和正当调查取证手段之间的法律界限,防止滑入“钓鱼执法”的泥潭。

在取证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实施隐蔽调查应当具备合理依据,即有线索或一定的证据表明某人有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并且这种嫌疑已经比较明显,但仍需收集充分证据才足以证明。

2.执法机关只能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此种隐蔽调查,并且要极力避免侵害包括当事人在内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3.隐蔽调查手段要严格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只有当其它调查手段都已使用而仍无法调查清楚或者必须隐蔽调查才能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最后选择。

4.如果要运用隐蔽调查手段,专卖人员尽量不要主动提出网购假烟,不要有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可以先聊聊其他内容,等对方主动出击,以降低执法风险。

并且,隐蔽调查当次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予处罚,而是以此为线索进一步固定证据,对之前违法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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