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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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6)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12)第四章日常防火 (24)第五章灭火救灾 (27)第六章火区管理 (3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指导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指导规范(试行)
关于下发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的


煤安字第 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更好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 灭经验和教训 并本着 预防为主 和 综合治理 的原则 制定了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下 称 规范 现发给你们 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 以便充实完善 本 规范 适用于煤炭部直属 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 基建 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 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造成价值一万元的物资 包括资源 损失 造成生产中断 小时以上 造成封团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 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 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 条 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 季 月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 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 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自然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 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 条 本规范的制定 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部
第 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 幅 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 以避免 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 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 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米 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 条 自燃矿井中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 进行 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 必须采取有效地防灭火措施 报矿长 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矿安﹝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矿安﹝2021﹞15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灭火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第2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10月12日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矿井放灭火妙技类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一般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导,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伤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和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和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和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示、开采计划和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事项僻静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和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和一般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事情: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以下。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事情,均须举做事情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事情呈报。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是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仅供参考:一、一般原则1. 矿井应设立专职消防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矿井应配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4. 矿井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消防设备和器材1. 矿井应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泵、灭火器、砂桶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和指示灯。

2.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可靠性和灵敏度。

3. 矿井应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及时监测火灾隐患并报警。

三、防灭火管理1. 矿井应制定详细的防火计划,明确职责和措施。

2. 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火巡查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

3.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4. 矿井应定期组织全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四、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系统,并按照预定程序进行疏散和撤离。

2. 矿井应设立明确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定期进行演练。

3. 矿井应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火灾扑灭和救援,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

4. 矿井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提前确定隐患区域的抢险措施和责任人。

五、消防宣传和教育1. 矿井应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防灭火知识培训和演练。

2. 矿井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档案,记录和评估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 矿井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如电子屏、海报、内部刊物等。

以上仅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实际的规范内容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同时,防灭火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和重视,只有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处置,才能真正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为了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矿井防灭火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生产经营活动,旨在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 目的和原则:1.1 目的: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2 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2. 责任分工:2.1 矿井负责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防灭火措施,落实火灾防控责任。

2.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矿井的防灭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防灭火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3. 防灭火设施:3.1 矿井应配备完善的防灭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等。

3.2 防灭火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 火灾预防:4.1 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4.2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

4.3 严格控制矿井内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5. 火灾应急:5.1 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5.2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6. 灭火器材:6.1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根据矿井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

6.2 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可靠性。

7. 培训和教育:7.1 矿井应定期组织防灭火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7.2 矿井应设立防灭火宣传教育岗位,宣传防灭火知识。

8. 监督和检查:8.1 矿井的防灭火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2 发现防灭火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为矿井防灭火制度的范文,具体的制度内容可以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障矿井的防灭火工作,是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的基础,也是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

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

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名3.1.1 按墙体倾角分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AQ 1044-2007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 1044-2007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3.1.3 按朊务期限分 3.1.3.1 临时密闭 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或缩封火区锁风,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 料建造的简易密闭。 3.1.3.2 永久密闭 为了长期封堵漏风,封闭防火或封闭灭火,用砖、石、水泥等上燃性耐久材料建造的坚 固密闭。 3.1.3.3 防火门 为了紧急控制与隔离机电硐室等地点发生的外源火灾而设置的常开风门。 3.1.4 按墙体材料和结构分 3.1.4.1 木板密闭 墙体由立柱、顶梁、墙板和墙板上涂抹的粘土、石灰或水泥砂浆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2 排柱密闭 墙体由单排密集支柱和涂抹的粘土、石灰或水泥砂浆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3 风布密闭 墙体由立柱、衬板和衬板上钉挂的风布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4 喷塑密闭 墙体由立柱、衬底和衬底上喷涂的泡沫塑料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5 木段密闭 墙体用木段垒砌,木段之间逐层充填粘土或沙浆,可耐动压,常用作临时密闭。 3.1.4.6 沙(土)袋密闭 墙体用沙(土)袋垒砌,沙(土)袋常用麻袋、编织袋,每袋装其容量的 60%~80%,上超 过 50kg。能耐动压,抗冲击,可用作临时密闭或防爆密闭。 3.1.4.7 石膏密闭 墙体用石膏浇筑,整体性入密封性强,可用作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 3.1.4.8 砖墙密闭 墙体用砖砌筑,可用作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 3.1.4.9 料石(或片石)密闭 墙体用料石(或片石)砌筑,承压性好,可用作永久密闭。 3.1.4.10 混凝土密闭 墙体用混凝土浇筑,整体性和承压性好,能防水、防爆,可用作永久密闭。 3.1.4.11 单墙充填密闭 仅用于倾角大于 30°的倾斜巷道和垂直巷道,在砖密闭或料石密闭上方,充填河沙、粘 土或粉煤灰等上燃性材料构筑的密闭,可做永久密闭。 3.1.4.12 双墙充填密闭 由两座密闭及其间充填的河沙、粘土、粉煤灰或凝胶等材料组成,能耐压,仅用于倾角 大于 30°的倾斜巷道和水平巷道,可做永久密闭。 3.1.4.13 充气气囊密闭 用塑料布或橡胶布等制成的气囊在现场充气,用作临时密闭。 3.2 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 密闭防灭火技术主要适用于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采空区、报废的煤巷、煤巷高冒或 空洞的自燃火灾防治和直接灭火缺乏条件或有危险或上奏效的外源火灾灭火。 3.3 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通则 3.3.1 必须对发火地点、发火原因及漏风状况进行详尽的分析,使密闭防灭火技术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 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 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 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 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 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 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 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 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 seal 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 sealed area 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 sealed area of fire 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 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 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 dangerous air leakage 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 总则 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吊 3.1.1 按墙体倾角分 3.1.1.1 垂直密闭 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 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 支承。 3.1.1.2 倾斜密闭 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 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 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 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3.1.2 按墙体受力特点及使用性能分 3.1.2.1 普通密闭 墙体主要承受地压与自重,用于一般场合。 3.1.2,2 防爆密闭 墙体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合。 3.1.2.3 防水密闭 墙体能承受较大静水压力,用于尚需堵水的场合。

AQ1044-2007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1044-2007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6.4 在密闭灭火过程中,必须停止火区周围对密闭灭火有影响的一切生产活动。 7 防灭火效果的强化 7.1 应加强对整个封闭区的封闭堵漏。 7.1.1 封闭区的所有通口均应密闭,所有密闭均应加强维修和堵漏。 7.1.2 井下大面积漏风地点宜建立隔绝带实行堵漏。 7.1.3 巷帮裂隙及碹外空帮等漏风地点宜采取注浆、充填等有效的局部堵漏措施。 7.1.4 地面漏风裂隙应采用黄土覆盖、充填等堵漏措施。 7.2 原已圈定过大的火区应设法缩封。火区缩封必须制定缩封方案,报上级部门审批后 由矿山救护队在锁风状态下实施。缩封方案可参照编制密闭防灭火方案的要求编制。 7.3 采取均压措施以降低封闭区的漏风压差: a)设法使封闭区成为通风网络中的角联分支,进行均压调节; b)设法使封闭区所有密闭同时处于通风系统中的进风侧或回风侧; c)设法开辟与封闭区并联的通路。 7.4 采取灌注惰性气体的措施可以提高封闭区的惰化程度,对于瓦斯矿井灭火还可起到 阻爆的作用。 7.5 采取注水、注浆、注凝胶等措施可以降低密闭区内部温度,加快灭火速度。 8 防灭火效果的观测 8.1 定期测定封闭区密闭内外压差,进行漏风分析。 8.2 指定有代表性的回风侧密闭,用气体检测管测定封闭区内、外的 O2、CO、CO2 和 CH4 等气体浓度,用分辨率上低于 0.2℃ 的温度计测定封闭区内、外的空气温度及密闭 四帮煤、岩温度,每天测定一次。定期用采样球胆采集封闭区气样,送化验室进行气体成分 分析。 8.3 每次测定都必须仔细填写观测记录,至少记录观测地点、观测日期和观测人吊,并 填绘观测曲线。
3.1.3 按朊务期限分 3.1.3.1 临时密闭 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或缩封火区锁风,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 料建造的简易密闭。 3.1.3.2 永久密闭 为了长期封堵漏风,封闭防火或封闭灭火,用砖、石、水泥等上燃性耐久材料建造的坚 固密闭。 3.1.3.3 防火门 为了紧急控制与隔离机电硐室等地点发生的外源火灾而设置的常开风门。 3.1.4 按墙体材料和结构分 3.1.4.1 木板密闭 墙体由立柱、顶梁、墙板和墙板上涂抹的粘土、石灰或水泥砂浆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2 排柱密闭 墙体由单排密集支柱和涂抹的粘土、石灰或水泥砂浆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3 风布密闭 墙体由立柱、衬板和衬板上钉挂的风布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4 喷塑密闭 墙体由立柱、衬底和衬底上喷涂的泡沫塑料组成,用作临时密闭。 3.1,4.5 木段密闭 墙体用木段垒砌,木段之间逐层充填粘土或沙浆,可耐动压,常用作临时密闭。 3.1.4.6 沙(土)袋密闭 墙体用沙(土)袋垒砌,沙(土)袋常用麻袋、编织袋,每袋装其容量的 60%~80%,上超 过 50kg。能耐动压,抗冲击,可用作临时密闭或防爆密闭。 3.1.4.7 石膏密闭 墙体用石膏浇筑,整体性入密封性强,可用作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 3.1.4.8 砖墙密闭 墙体用砖砌筑,可用作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 3.1.4.9 料石(或片石)密闭 墙体用料石(或片石)砌筑,承压性好,可用作永久密闭。 3.1.4.10 混凝土密闭 墙体用混凝土浇筑,整体性和承压性好,能防水、防爆,可用作永久密闭。 3.1.4.11 单墙充填密闭 仅用于倾角大于 30°的倾斜巷道和垂直巷道,在砖密闭或料石密闭上方,充填河沙、粘 土或粉煤灰等上燃性材料构筑的密闭,可做永久密闭。 3.1.4.12 双墙充填密闭 由两座密闭及其间充填的河沙、粘土、粉煤灰或凝胶等材料组成,能耐压,仅用于倾角 大于 30°的倾斜巷道和水平巷道,可做永久密闭。 3.1.4.13 充气气囊密闭 用塑料布或橡胶布等制成的气囊在现场充气,用作临时密闭。 3.2 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 密闭防灭火技术主要适用于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采空区、报废的煤巷、煤巷高冒或 空洞的自燃火灾防治和直接灭火缺乏条件或有危险或上奏效的外源火灾灭火。 3.3 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通则 3.3.1 必须对发火地点、发火原因及漏风状况进行详尽的分析,使密闭防灭火技术做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十五、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第一条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并保持不少于200m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用水共用一个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按《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设置消防器材管理牌板,实行专人看管,库内材料和工具严禁挪做他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对于超过保质期的设备器材及时更换。

第三条矿井地面、井下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皮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第四条矿井必须设置地面、井下消防材料库。

消防材料库每年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当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

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消防材料库。

第五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按照《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条矿井必须对各煤层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

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新水平的煤层重新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第七条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地面井口20m范围内内严禁烟火;地面瓦斯泵房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八条瓦斯抽放系统的管路,在靠近瓦斯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瓦斯泵房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三大保护”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第十条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需经分(子)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第 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 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 风流的稳定性
第 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 帕 约 毫米水柱 已超过者应列入矿 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尽快降至 帕 约 毫米水柱以下
第 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 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 面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 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 帕 约 毫米水柱 如已超过 应采 取降压措施
升泡沫灭火器 灭火器
公斤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 升
喷雾喷咀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灭火岩粉 石棉毯
升汽油桶 升普通油桶 风筒布 水泥 水玻璃 石灰
速接钢管
单位 数量
台 台 米 米 米 支 支 支 套 套 吨 吨 个 个 个 个 个 套 套 套 个 把 个 个 个 根 根 把 把 付 付 付 付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公斤 块 个 个 米 吨 吨 吨 节


或存放于设备库内 或存放于设备库内
第 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按 煤矿安全规程 下称 规程 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火供水
系统 并在矿井 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投入使用 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 管中水压不低于 公斤
厘米 水量水小于 米 分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所有竖井 斜井和平峒井口
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井底四场内每隔 米处
主要石门 岩石大巷每隔
升泡沫灭火器 公斤干粉灭火器
升泡沫灭火器 公斤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
升泡灭火器 灭火器
公斤干粉灭火器
外加至少 砂箱
外加至少 砂箱
每台压风机另 加至少
砂箱 以每台电机车计
爆破材料库
泡沫灭火器 公斤干粉灭火器
爆破材料发 放峒室
液压泵站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矿井防灭火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内所有人员,包括矿井所有者、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三、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矿井内的火灾防控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火灾防控措施一、进出口通道的保持1. 矿井进出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杜绝堆放杂物现象。

2. 出入口附近不得进行随意堆放可燃物,如发现存在,应立即清除。

3. 进出口通道应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1. 矿井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

2.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电气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3.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明火的禁止1. 在矿井内严禁燃放火种、吸烟或使用明火。

2. 矿井内应配备适用的防爆灯具,禁止使用非防爆灯具。

四、消防设备的配置和维护1. 矿井内应配置完善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栓等。

2. 消防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敏度。

3. 消防设备的储存位置应明确标注,方便人员找到并使用。

五、防火安全培训1. 所有进入矿井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 针对不同职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化的防火安全培训。

六、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1. 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向矿井管理人员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散。

2. 矿井内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确保人员迅速撤离矿井。

3. 灭火应采用合适的灭火器材,同时通知矿井外部消防部门。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当发生火灾事故后,矿井管理人员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

2. 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和处理。

3.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时对防灭火制度进行修订,提高矿井整体的防火安全水平。

第三章法律责任一、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职等。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部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煤炭工业部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文矿井防火灭火制度为了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科学的矿井防火灭火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一、总则1.矿井防火灭火制度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包括井下和地面。

3.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执行责任人为矿井安全生产负责人。

4.所有矿井员工都有责任积极参与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二、矿井火灾预防措施1.加强对矿井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2.对矿井内的可燃物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储存、使用和处理安全。

3.定期对矿井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火灾预警系统,包括自动报警装置和手动报警按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测试。

5.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矿井应建立专门的储存和使用规定,并实施严格的安全防控措施。

6.禁止矿井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违规操作。

三、矿井火灾应急处置1.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2.使用灭火器、灭火泡沫或灭火水等进行初期灭火,尽快将火势控制住。

3.使用矿井内的消防设备进行灭火,包括水枪、水带等。

4.紧急撤离受威胁的人员,防止火势蔓延和人员伤亡。

5.报警通知相关部门,协助救援工作。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整改1.对每起火灾事故都要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2.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对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依法处理。

4.加强事故预警和信息公告,提高矿井员工的防火灭火意识和能力。

五、附则1.对于故意破坏、阻碍矿井防火灭火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以上制度范文为基础,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是一份矿井防火灭火制度的范文,可以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制定科学的矿井防火灭火制度对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希望广大矿井企业能够加强对矿井的防火灭火工作,确保矿井安全。

防灭火技术规范AQ

防灭火技术规范AQ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

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

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吊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 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 总则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吊3.1.1 按墙体倾角分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3.1.2 按墙体受力特点及使用性能分3.1.2.1 普通密闭墙体主要承受地压与自重,用于一般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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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 (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22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23 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15 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2 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110 充电室CO2灭火器1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12 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50kg干粉灭火器1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1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117 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2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2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灭火毯2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1 绞车房CO2灭火器1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1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2 以每台电机车计24 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4 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414 集流管个215 消火三通个416 阀门个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21 吸液器个222 管钳子把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124 轻型钩杆个225 重型钩杆个126 救生绳根427 撬棍根228 木棍把229 平板锹把430 伸缩梯副131 组装梯副132 普通梯副233 小靠梯副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35 CO2灭火器个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1437 1211灭火器(2L)个1438 喷雾喷嘴个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40 灭火岩粉kg 50041 石棉毯块542 20L汽油桶个143 20L普通油桶个244 风筒布m 50045 水泥t 546 水玻璃t 147 石灰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m 50055 28kW局扇台356 11kW局扇台357 接管工具套458 φ15mm胶管m 50059 φ10mm胶管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361 电力开关台362 电缆m 50063 轻型溜子台264 探照灯盏465 玻璃棉kg 100066 风镐台267 安全带条568 钢绳梯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70 担架副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m3 1074 料石m3 1075 方木m3 376 木板m3 577 铁钉(2”、3”、4”)kg 50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8 φ110mm喷嘴个69 φ75mm喷嘴个810 φ52mm喷嘴个1411 分流管个312 集流管个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414 斜喷消火阀门个415 φ110mm垫圈套1016 φ75mm垫圈套2017 φ52mm垫圈套4018 管钳子把619 救生绳根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221 木锯把222 平板锹把423 伸缩梯副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25 CO2灭火器个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1027 1211灭火器(2L)个428 喷雾喷嘴个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30 灭火岩粉kg 50031 石棉毯块432 风筒布m 50033 水泥t 234 石灰t 235 φ150mm钢管m 10036 φ100mm钢管m 30037 φ75mm钢管m 50038 φ75mm胶管m 30039 φ52mm胶管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41 接管工具套142 φ15mm胶管m 20043 φ10mm胶管m 20044 安全带条545 绳梯副246 镀锌钢丝绳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48 砖m3 1049 砂子m3 250 方木m3 251 木板m3 552 铁钉(2”,3”,4”)kg 20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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