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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干平、韦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干平、韦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干平、韦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15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永魁邓媚韦玉娟【审理法官】侯永魁邓媚韦玉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干平;韦建【当事人】刘干平韦建【当事人-个人】刘干平韦建【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干平【被告】韦建【本院观点】一、关于借款本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本金问题。

双方发生借款四笔,四笔借款均有借据,双方对第二笔本金20000元无异议。

对于第一笔和第三笔,被上诉人主张未收到现金部分的借款本金。

该两笔借款出借方式均为银行转账和现金结合,第一笔约定借款本金为90000元,其中银行转账80000元,现金支付10000元,借期6个月,月息3%,按月支付,先付息。

双方对实际银行转账82000无异议;余下8000元,被上诉人主张该款上诉人按先扣利息的交易习惯未支付。

按双方约定一个月的利息为2700元(90000×3%),6个月为16200元,不管是预扣1个月利息还是6个月,均不是8000元,这与被上诉人先扣息的主张不符。

其关于上诉人先扣利息未支付借款本金现金部分的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对第三笔借款本金的抗辩理由和第一笔的理由相同,同理不予支持;且本笔借款有保证人,保证人已主动还款,被上诉人亦未申请保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

上诉人提供的该两笔借款的凭据,内容明确,应认定上诉人已足额支付第一笔、第三笔借款本金。

石河子市十一郎区块链无人超市股票基金使用权利和义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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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郎(shiyilang)无人超市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举行的“_________”活动中乙方_________准确预测了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获得_________元股票基金为期_________交易日的使用权。

就该基金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营业所开设股票基金帐户,并将帐户名和密码告之乙方。

2.股票基金使用权期限截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基金收益部分汇到乙方指定帐户(帐户_________)。

3.股票基金使用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使用权期限到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11:30分截止,帐户基金应完全为现金形式。

在使用权期限到期最后一个交易日的13:00至15:00,甲方有权对股票基金的非现金部分进行处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签定本协议起,乙方拥有_________交易日_________元的股票基金的使用权。

2.股票基金仅限于深沪两市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基金和国债的交易。

股票基金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规避风险,不得用于购买_____股票;不得用于集合竞价;不得偏离现价_________%买卖,否则视为恶意炒作。

违者基金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收益归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3.股票基金仅限于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及帐户进行交易。

4.股票基金在有效使用期内所创造的收益归乙方,亏损由甲方承担。

该基金使用期限内的任意时间亏损达到_________%时,使用权将被甲方无偿收回。

王海宝、郑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宝、郑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宝、郑维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1【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王召喜【当事人】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王召喜【当事人-个人】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王召喜【代理律师/律所】庄砚斐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陈炜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庄砚斐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陈炜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庄砚斐陈炜【代理律所】山东言韬律师事务所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被告】王召喜【本院观点】该转账事实发生在还款协议之前,且转账数额与其主张返还款项数额不一,故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仅以此不足以证明归还65500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应返还款项数额的问题。

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1万元为宜。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王召喜分别于2021年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2日向王海宝转账2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60000元,共计510000元。

再查明,王海宝与郑维波系夫妻关系,王政浩系二人之子。

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王召喜明确表示要求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天5%计算违约金,并以55000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王海宝、郑维波、王政浩应返还款项数额的问题。

韦凤珍、韦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凤珍、韦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凤珍、韦海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桂13民终4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永魁韦玉娟黄月秀【审理法官】侯永魁韦玉娟黄月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凤珍;韦海宾【当事人】韦凤珍韦海宾【当事人-个人】韦凤珍韦海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凤珍【被告】韦海宾【本院观点】韦凤珍上诉主张与韦海宾之间存在600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韦海宾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根据韦凤珍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3281)的《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显示,从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韦凤珍向韦海宾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01200元,具体如下:2018年7月20日支付宝支付3000元;2018年8月11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18年8月17日支付宝转账4000元;2018年8月26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18年8月29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18年9月13日支付宝转账三笔5000元、5000元、7000元;2018年9月15日微信转账3000元;2018年9月30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18年10月10日支付宝转账3000元;2018年10月11日微信转账8000元;2018年10月13日微信转账7050元;2018年10月15日支付宝转账5650元;2018年10月25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11月12日微信转账10000元、6500元;2018年11月14日微信转账3000元;2018年11月15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11月18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18年11月25日微信转账3000元。

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桂13民终6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媚侯永魁朱卢璐【审理法官】邓媚侯永魁朱卢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黄新学;郑国超【当事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黄新学郑国超【当事人-个人】黄新学郑国超【当事人-公司】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恒生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黄新学;郑国超【本院观点】证据1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不是新证据。

关于黄新学诉请的款项的性质问题。

黄新学系受雇于郑国超,为郑国超提供劳务,应由郑国超支付涉案劳务费。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黄新学诉请的款项的性质问题。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黄新学经郑国超的工作人员介绍,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实际上应是受雇于郑国超,郑国超应支付报酬,一审法院将本案黄新学诉请的款项性质定为劳务报酬(农民工工资)并无不当。

恒生公司主张黄新学系与陈国水等人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应当追加陈国水等五人为本案被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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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责任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来宾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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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动产登记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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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1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曾丽蓝东桃韦海燕【审理法官】宋曾丽蓝东桃韦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芬【当事人】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金芬【当事人-个人】何金芬【当事人-公司】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柳山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莫柳毅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柳山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莫柳毅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柳山莫柳毅【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西来宾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金芬【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兴公司与被上诉人何金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按目前我国现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及房屋产权所需的关键材料均为出卖人持有,合同解除后涉及到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申请相关退费等善后问题需要上诉人的协助才能解决,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协助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六第一条“银行按揭的补充约定”第2项中约定:“因买受人原因,其最终未从银行获得足额贷款,或银行未批准其贷款申请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在l5日内的,买受人应按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利息;逾期超过15日,买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刘志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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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1【案件字号】(2021)桂13民终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启锋张克伟宋曾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志翔【当事人】刘志翔【当事人-个人】刘志翔【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刘志翔【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07:56刘志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13民终605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志翔。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志翔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志翔上诉请求:1.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1)桂1302民初2590号判决,改判广西佳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少白对上诉人所购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二审案件上诉费由广西佳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少白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存在有证不认情形。

二、上诉人本次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广西佳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总经理陆少白对上诉人所购房屋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提及债权认定一事。

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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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北方智能公司与赵冰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北方智能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深圳万盟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之一,赵冰主张其与北方智能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北方智能公司加盖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上载明出借方赵冰委托勃利丰盈物资经销处代为付款,并提交了勃利丰盈物资经销处向北方智能公司转款凭证。

北方智能公司对赵冰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其公司公章及法人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不是由公司加盖、北方智能公司从未向赵冰提出过借款请求。

北方智能公司对收到勃利丰盈物资经销处转款5000万元予以认可,主张借款出借人系案外人白春录。

王艺、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艺、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艺、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28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庚华黄奔陈燕霞【审理法官】李庚华黄奔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艺;马斌【当事人】王艺马斌【当事人-个人】王艺马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艺【被告】马斌【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可以证实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专员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向被上诉人催收借款,2018年10月至12月还通过系统发送消息向被上诉人催收借款。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最迟的为2016年1月23日,当马斌违约未履行还款义务后,上诉人通过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马斌催收借款,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通过催款告知函、缴款告知函、信用通知函,并授权委托了工作人员上门催收,发出律师函,以及服务专员拨打电话方式和通过系统发送消息向被上诉人催收借款,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于2020年6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其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借款问题。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共744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年化利率均为36%或24%,现上诉人主张请求被上诉人按借款本金74400元,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 4 款日期最迟的2016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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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正文:*上市协议 *上市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上市第三条乙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当乙方上市*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第十三条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

何新文与倪剑、胡少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新文与倪剑、胡少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新文与倪剑、胡少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新23民终19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瑞琴赵瑞董蕾【审理法官】赵瑞琴董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新文;倪剑;胡少瑛【当事人】何新文倪剑胡少瑛【当事人-个人】何新文倪剑胡少瑛【代理律师/律所】甄作刚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甄作刚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甄作刚【代理律所】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新文【被告】倪剑;胡少瑛【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倪剑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反映出上诉人何新文与被上诉人倪剑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上诉人何新文作为借款人,原审被告胡少瑛及马鸿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其二人对被上诉人倪剑而言均是利害关系人,被上诉人将借款交付于担保人马鸿伟,上诉人经确认后以借款人名义签名,其应知签字的法律后果,而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倪剑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反映出上诉人何新文与被上诉人倪剑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上诉人何新文认可借款50000元被上诉人已交付给担保人马鸿伟,但主张自己实际没有收到借款,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和田地区十一郎区块链研究中心股票发行与上市事务法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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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2.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现准备发行A股与上市;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甲方将此次A股发行与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范围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来确定。

第五条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1.协助甲方草拟资产重组方案,并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2.协助甲方草拟各种申报文件,协助协理有关申报手续;3.草拟、修订或审核公司章程;4.协助审核或修订招股说明书;5.确认甲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6.协助解决甲方在股份制改组中的税务、物业、资产结构、股权结构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碍;7.协助起草、制订或审核少数股东权益保障条款和生事对公司及股东的法律责任的条款;8.协调甲方与有关各方的关系;9.对甲方在股份制改组、A股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10.依法出具各项法律意见书;11.在本次A股发行与上市后履行持续法律责任;12.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次A股发行、承销、与上市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主要权利1.甲方可以就第五条所列的律师工作范围的事项向乙方律师咨询;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计划的变化与改变,而建议乙方作出相应地改动;3.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公正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对此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作出完整、准确的表达;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接触到的意欲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人;5.其它权利。

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桂13民终1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翠柳韦海燕蓝东桃【审理法官】马翠柳韦海燕蓝东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罗兰秋【当事人】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罗兰秋【当事人-个人】梁华宁罗兰秋【当事人-公司】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小泉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韦海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莫贵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小泉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韦海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莫贵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小泉韦海莫贵【代理律所】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梁华宁;罗兰秋【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因同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故而形成了一个“售后返租"或“售后包租"的买卖法律关系,并且委托管理期内的租金回报已一次性地用于抵扣上诉人应支付的款项,星民公司履行了“包租"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因同时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故而形成了一个“售后返租"或“售后包租"的买卖法律关系,并且委托管理期内的租金回报已一次性地用于抵扣上诉人应支付的款项,星民公司履行了“包租"的义务。

双方在签订售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又续签了《自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依第二份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租期内收益的风险将由购买人自行承担,属一般性质的委托合同,并不具备售后包租经营模式的“包租"构成要件。

王永义、鄂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义、鄂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义、鄂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8【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昱黄霞韩雪【审理法官】王昱黄霞韩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永义;鄂玉新【当事人】王永义鄂玉新【当事人-个人】王永义鄂玉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永义【被告】鄂玉新【本院观点】王永义与鄂玉新、金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已经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但该裁定的结果为驳回王永义的起诉,且驳回的理由为“金德亮并不是承担义务的主体,王永义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永义与鄂玉新、金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已经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但该裁定的结果为驳回王永义的起诉,且驳回的理由为“金德亮并不是承担义务的主体,王永义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案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并未对王永义的权利义务进行实体进行审理。

现王永义明确以鄂玉新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并能够提供鄂玉新向其出具的借据,不应认定为重复诉讼,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39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12:0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院在审理王永义与鄂玉新、金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王永义的起诉。

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19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燕飞王一敏黎璆【审理法官】万燕飞王一敏黎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当事人】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英【当事人-个人】程英【当事人-公司】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晶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汤志辉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晶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汤志辉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晶晶张磊汤志辉【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瀚海君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程英【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程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已向上诉人的账户内转账交付20万元,同日上诉人在收到另一笔30万元将合计50万元支付给了明生公司,以上事实能证实上诉人收到了本案人民币20万元。

上诉人江西瀚海君硕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认为一审遗漏了以下事实,“上诉人与黄海军签订的三方协议,黄海军与周鹏辉一起承包桩基工程,并在后期一起与上诉人、江西文宇三方进行协商,并签订了两份三方补充协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经审理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瀚海君硕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菏泽市十一郎区块链研究中心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期法律调查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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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因甲方受托对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_________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关前期调查工作,甲方现委托乙方办理前述事项的有关前期法律调查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如下范围的法律调查事务: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查;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调查;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做出法律调查。

第二条乙方完成上述法律调查事务后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专项法律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仅限于上述内容不包括其它方面。

张宇、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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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刘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桂13民终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永魁邓媚黄月秀【审理法官】侯永魁邓媚黄月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宇;刘斌【当事人】张宇刘斌【当事人-个人】张宇刘斌【代理律师/律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石刚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杰涛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石刚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杰涛石刚【代理律所】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宇【被告】刘斌【本院观点】2019年6月24日,经刘斌与张宇协商,达成美容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斌将其与张宇合伙经营的美容院51%的股份转让给张宇,转让价款为10万元,张宇在不能支付转让款的情况下,其向刘斌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前付清,逾期则按照所欠金额每月2%支付利息。

因双方合伙经营的美容院是以刘斌的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刘斌在《股权转让书》中已载明:“本转让书出具后三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到张宇名下”,据此,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约定由刘斌注销原来的营业执照,由张宇重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且合伙经营的美容院的股权转让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要办。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24日,刘斌与张宇协商达成美容院股权转让协议后,刘斌向张宇出具《股权转让书》1份,《股权转让书》载明:“本人刘斌,身份证号码42xxx10××××,自愿将本人在来宾市兴宾区斌珍美容院中所有股份(股份比例51%)作价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整转让给张宇,于本转让书出具后三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到张宇名下,此据为凭!”刘斌在该《股权转让书》上签名按手印,黄婧慧作为见证人在《股权转让书》上签名按手印。

2024年标准债转股权转换合同模板

2024年标准债转股权转换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2024年标准债转股权转换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标准债转股权转换合同模板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债转股权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股权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将其持有的部分债权转换为乙方公司的股权;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债转股权。

双方为明确债权转股权的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2.2 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债转股权:指甲方将其持有的债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转换为乙方公司的股权。

3.2 关键词解释债权:指甲方对乙方的借款、应付账款等款项的权益。

股权: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所持有的乙方公司的股份。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债权转换为乙方的股权;(2)甲方应确保其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债转股权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债转股权的变更手续;(4)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股权交割,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债转股权;(2)乙方应确保其公司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因股权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确保甲方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乙方应在本合同债转股权完成后,按照甲方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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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发行人):_________
乙方(控股公司):_________
丙方(投资人):_________
各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协议事项
投资人承诺按约定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承诺将投资人的全部出资,于控股公司上市时按约定条件换成控股公司的上市股份。

控股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届时的换股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

第二条出资总额
投资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可换股票据
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与其出资总额等额的可换股票据,当控股公司在合资格交易所公开招股时自动按约定兑换价格兑换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

合资格的交易所包括_________联合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或_________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或任何经担保人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一比例的股东批准或同意的任何交易所。

第四条认购日
于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第五条期限
如果可换股票据于发行日后一周年还未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人将与一周年时赎回可换股票据,赎回的利息为年息5%,在赎回时由发行人一次性偿付。

第六条兑换条件
可换股票据的兑换受制于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并允许控股公司依可换股票据发行股票。

第七条兑换日期
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的当日。

第八条兑换价格
上市公司于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价格之的百份之七十五。

第九条冻结期
可置换股票在发行日起至上市后的六个月为冻结期,在此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条转让限制
可换股票据不可以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交易。

未经发行人许可,可换股票据不得分红记账,也不得用于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投资人权利
投资人享有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保密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合同中的各方承诺保持合同内容的机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第十三条费用规定
发行人将承担所有安排费用,上市前合理而妥当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与发行可换股票据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本合同中的条文应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生的一切争议,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只供各协议方及其法律顾问阅读,并不可准许其他人士阅读。

在未得到发行人书面同意下,投资人或/及其法律顾问不得复印本合同。

投资人不可使用本合同的内容做其他用途及投资人也不得披露本合同中的内容于任何人士,除非其内容在各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已在公众流传或因法律要求而公开。

第十七条一旦可换股票据兑换为担保人的股份,当发行人于担保人上市后三年内为了在中国境内上市而转为股份制公司之时,投资人有优先权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各方签署,共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以此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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