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
论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性质
2、学生权利保障:在实施惩戒时,应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例如,确 保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同时,对于不合理的惩戒措施, 学生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诉。
3、强化监督机制:为防止高校教育惩戒的滥用和不当行使,应建立健全的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校的惩戒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 合理性。
结论
总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管理手段,具有必要性和正当 性,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在实践中,高校需要严格遵循法律和规定实施这种处 分,并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此基础上,我们仍 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如何更好地规范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教育环境。
参考内容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惩戒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保障市 场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信用惩戒的法律性质与法 律救济,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次演示将从信用惩戒的定义、法律性质和法律 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用惩戒的定义
信用惩戒是指政府机构或社会组织对违反信用规则的个人或企业采取的惩罚 措施,以促使其改正失信行为,维护信用秩序。这些惩罚措施可能包括限制或剥 夺某种信用权利、罚款、限制市场准入等。
法律性质分析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必要性: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对 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多次违纪违规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同时,对于不适合继续学习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学 生,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帮助他们及时纠正错误,寻找适合的教育途径。
首先,高校应制定明确的开除学籍程序规定。包括处分的具体条件、证据收 集、听证程序、申诉渠道等方面,确保学生在被开除学籍之前有充分的陈述和申 诉机会。同时,为了保障处分的合法性,高校应确保制定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摘要】本文从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出发,通过分析立法背景、法律依据、范围原则、具体规定和监督机制,探讨了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对于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对未来教育惩戒权的发展建议部分提出应加强对师生的法治教育,完善惩戒权法规,加强监督机制,促进惩戒实践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教育惩戒的效力,保障师生权益,维护校园和谐。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行政法规制、立法背景、法律依据、范围、原则、具体规定、监督机制、重要性、发展建议。
1. 引言1.1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概述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是指国家在教育领域对于学校实施惩戒措施的规范和限制。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在管理学生行为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措施,以达到纠正学生不良行为、维护校纪校风和保障校园秩序的目的。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旨在规范学校对学生惩戒的权力行使,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当代社会,随着教育方式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合理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可以有效地约束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与尊严;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也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
加强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建设,对于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正文2.1 立法背景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教育系统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在过去的教育体制中,对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依靠教育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教师个人的裁量权。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教育惩戒权的规范和监督变得愈发重要。
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
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作者:戴国立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02期内容摘要:高校教育惩戒具有两面性,运用恰当可以起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侵害学生权利。
当前,高校教育惩戒设定权存在越权设定、表述模糊等问题;惩戒实施权存在过度惩戒、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要实现教育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首先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教育惩戒设定权,将身份性惩戒等事项交由权力机关进行立法。
此外,还应当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引入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将高校教育惩戒实施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害。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中国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2-0129-137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但这些功能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方可实现。
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教育目的与功能的必要条件。
教育过程中总会有一些违反纪律或不能达到学业水平的学生,学校有必要对这些学生进行惩戒。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就曾经指出: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戒有助于养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1 〕但另一方面,高校教育惩戒又关系到大学生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而要避免高校学生权利在教育惩戒中被不当侵害,就应当从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入手,实现惩戒权(权力)与学生权(权利)的平衡。
一、内涵界定:高校教育惩戒权之再认识虽然“惩戒”一词存在于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中尚无一席之地,这也导致人们对教育领域“惩戒”的含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新华词典》对惩戒的解释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2 〕申素平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
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教育惩戒权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在当今社会,如何合理、规范地确立和行使教育惩戒权,对于保障教育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概念和内涵。
教育惩戒权是指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了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依法依规对学生实施一定程度的惩罚和约束的权力。
然而,这一权力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行使。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立法规制呢?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避免滥用权力导致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犹豫不决,不敢管、不愿管,从而影响教育效果和教学秩序。
在探讨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教育惩戒权的设定和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
其次是合理性原则,惩戒的措施和程度应当与学生的错误行为相适应,既要达到教育的目的,又不能过度惩罚。
再者是教育性原则,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引导学生,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为了实现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规制,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惩戒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
惩戒的主体应当是学校和教师,但应当对其资格和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
惩戒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但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学生、心理障碍学生等,应当给予特别的考虑和保护。
惩戒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包括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惩戒,以及惩戒的方式和程度。
例如,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警告等方式;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等方式。
同时,立法还应当规定惩戒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以及给予救济途径等,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摘要】教育惩戒权是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法规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对学生行为的惩戒权力。
本文通过对教育惩戒权的历史演变、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程序保障和监督机制进行分析,以揭示其在教育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教育惩戒权的优化方向包括加强程序保障、明确监督责任、增加公众参与等方面,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在未来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提升教育惩戒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学校教育管理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 行政法规, 概述, 历史演变, 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程序保障, 监督机制, 重要性, 优化方向, 未来发展.1. 引言1.1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概述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是指国家在教育领域内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惩戒的权力及其相关法规制度。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师和管理者为了维护学校纪律和教学秩序,对学生的言行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权利。
在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程序保障和监督机制等方面都需明确规定,以确保教育惩戒权的合理行使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历史上,教育惩戒权主要以惩罚为主,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教育惩戒权开始注重合法、合理的教育惩戒方式。
在法律依据方面,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规定和保障。
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保障也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也得到加强,以确保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正文2.1 教育惩戒权的历史演变教育惩戒权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与教育制度和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的议题。
在古代,教育惩戒权主要体现在师徒关系中,师长有权对学生进行体罚或惩戒,以确保学生的纪律和行为规范。
这种惩戒方式虽然有效,但也容易产生过度惩戒和虐待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教育惩戒权逐渐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19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出台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的范围、方式和限制,禁止使用殴打、侮辱、体罚等残忍或有害的惩戒方法。
浅谈教育惩戒权法律规制
浅谈教育惩戒权法律规制作者:周芸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罚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将会修订,以明确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也会尽快研究制订,从法律层面肯定教师教育惩戒上。
本文从教育惩戒权设立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例如主体范围不明,合法性模糊等,对教育惩戒权立法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教育原则;立法监督由于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实体性缺失,且伴随着维护儿童生存权、健康权等各类权利意识的增强,教育惩戒权日渐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鉴于我国教育法学事业起步较晚,教教育惩戒权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未恰当运用于教育实践且立法亦不明晰。
一、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现状(一)教育惩戒权的概念教育惩戒权的权源复杂而特殊,具有复合型权源特征,即其本身拥有隶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主体部分,又含有教师强制管理学生的职业权利因素,是一种管理学生失范行为的制度安排,且有强制力,其定义包含了教育准则,教育主体与对象多方面的内容,无法简单用行为模式去定义。
从性质上来说,教育惩戒权是一项国家公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具体化。
(二)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目前“体罚”事件让社会对教育惩戒权有了更大的呼吁,但就目前的教育相关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教育惩戒权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为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提供细则,“体罚”除在侵权法规制之外的行为的处理处于尴尬境地,司法权力无法有效介入,相关类似事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说明教育惩戒权的确立刻不容缓。
(三)教育惩戒权立法现状根据《教育法》第42条,学生可就学校所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当学校或教师作出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学生可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学生提起申诉的部门、途径以及相关事项。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现行的教育惩戒救济立法并不足以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惩戒权最新规章制度
教育惩戒权最新规章制度一、学生教育惩戒权的合法性基础教育惩戒权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一种特殊权力,其合法性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和责任。
教育惩戒是学校对学生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的一种方式,是学校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必须在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2. 学校章程的规定学校章程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其中必然会有关于教育惩戒的规定。
学生和家长在报名入学时应仔细阅读学校章程,并认真了解学校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措施。
如果学生有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惩戒处罚。
3. 教育管理制度的规定教育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必然会包括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处罚措施。
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必须遵守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学生教育惩戒权的政策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对学生教育惩戒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制度,以规范学校对学生行为的处理方式。
以下是近年来各地出台的关于学生教育惩戒权的政策制度的主要内容:1.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中小学师生教育文明礼仪、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和道德修养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对学生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措施。
2. 各地教育局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学校对学生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学生处罚标准、教育惩戒程序、教育惩戒方式和教育惩戒结果等内容。
3. 学校教育管理制度为了对学生教育惩戒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惩戒工作规范、公正和有效进行。
学校管理部门对学生教育惩戒工作负责,并定期调查和总结学生教育惩戒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考量
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考量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如何制定合理的立法方案,确保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
制定合理的行政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
因此,在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经济处罚、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
失信惩戒制度是指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制度。
在制定失信惩戒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保失信惩戒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应当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黑名单等,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衔接。
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紧密的。
因此,在制定立法方案时,应当加强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的衔接,确保两者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执法合作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发挥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的作用。
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立法方案应当以公正、合法和有效为原则,制定合理的行政处罚标准和失信惩戒制度,并加强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衔接,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制定立法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普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行使惩戒权方面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惩戒权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在行使惩戒权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劳务派遣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遭受用工单位的惩戒,如迟到、早退、旷工、工作失误等。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完善,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也日益受到重视。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教学正常进行。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学生权益,防止滥用惩戒权。
制定和完善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对象教育惩戒不是随意的惩罚行为,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学生进行的一种教育处分。
行政法规制应当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对象,包括教育惩戒的种类、惩戒的对象(学生)、惩戒的地点(学校)等。
只有在明确相关范围和对象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惩戒,不至于滥用权力。
二、规范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方式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随意决定、随意执行。
行政法规制应当规范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惩戒的决定程序、惩戒的执行方式、惩戒的期限和力度等。
只有在规范的程序和方式下,学校才能有效地进行教育惩戒,避免因程序和方式不当而引发的纠纷和纠正,保护学生的权益。
三、保障学生权益教育惩戒虽然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教学正常进行,但是也必须保障学生的权益。
行政法规制应当明确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学生的尊严和隐私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等。
只有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才能恰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不至于伤害学生的利益。
在完善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过程中,需要吸取相关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调动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教育惩戒权行使和监督的合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教育惩戒,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是指依法规定的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引导他们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促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行政法规制是对教育惩戒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的重要手段,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惩戒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
第一,明确惩戒的范围和目的。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遵循教育教学的目标和原则,主要以教育为导向,引导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品德和心理的健康发展。
第二,规定惩戒的方式和程序。
教育惩戒的方式应当根据学生的错误行为和情况来选择,并确保惩戒的方式和强度适当合理。
也要规定教育机构对学生实施惩戒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惩戒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于轻微错误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的方式,严重错误行为可以采取停课、劝退等措施。
保障学生的权益和自由。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益,不得采取羞辱、虐待、体罚等不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惩戒。
也要保障学生的自由权利,不得不当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益。
第四,建立惩戒结果的复核机制。
教育机构对于实施的惩戒措施,应当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确保惩戒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学生或其家长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诉,要求复核相关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辩护机会。
第五,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管理。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对学生的一种权力,还需要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积极参与和正确引导。
行政法规制还应当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管理,确保他们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也要履行好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重点在于保护学生的权益,规范惩戒行为,并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管理。
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才能更加合理、有效和公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良好品德的塑造。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权是指学校在管理教育活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权、教育权和教育秩序,对学生依法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
教育惩戒权既是学校管理教育的需要,也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需要。
制定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学校管理教育活动,保障学生的人身权、教育权和教育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梳理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为促进学校管理教育活动的规范化和人身权、教育权的保障提供参考。
行政法规应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对象,确立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管理教育活动的重要权利,但它不能成为侵害学生人身权、教育权的借口。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保证学生在受到教育惩戒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教育惩戒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条件,包括教育惩戒的依据、程序、方式和期限等,以保证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滥用教育惩戒权对学生造成伤害。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权力机构和责任主体,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和责任。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他们应当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并对其行使教育惩戒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权力机构和责任主体,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以保证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结果公正、合理、合法。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监督和调解机制,保障教育惩戒的公正和有效。
教育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得到监督和调解,以保证教育惩戒的公正和有效。
行政法规应规定教育惩戒的监督和调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和调解机构,明确他们的监督责任和调解程序,以保证教育惩戒的公正和有效,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效果。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权是指教育教学机构在管理教育过程中,为了维护教育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实现教学目标所拥有的本质权利。
教育惩戒是一种行政手段,通过对违反规定的师生进行打击和摧毁,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
一方面,教育惩戒的行使可以对学校管理做出一定的约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保护学生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教育惩戒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和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教育惩戒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制下进行。
在我国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中,最重要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在第五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教育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纪律、体育锻炼、修复性教育等措施,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法律法规的师生进行教育惩戒,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这一条规定对于教育惩戒的行使,除了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还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使,不得体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此外,在各级政府出台的法规中也有对教育惩戒法律的具体规定。
例如,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禁体罚和其他不合理惩戒行为的通知》,要求学校在日常管理中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并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措施。
同时,教育部还规定学校和师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坚决反对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出台了具体的教育惩戒法规。
例如,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市学校教育惩戒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在惩戒过程中宜采取互动沟通、谈话诫勉、减分、降职等非刑事惩罚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口头斥责、书面批评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教育惩戒的程序和申诉流程。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教育秩序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但是在教育惩戒的行使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教育惩戒管理应当在法制、民主、科学、文明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对学生的惩戒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违反管理纪律、校规校纪等行为作出的制止、处罚、教育等综合措施。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实现管理秩序、教育教学目标的必要手段,但同时也涉及到学生权利与规范权衡的问题,故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法规制度,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目前我国对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体罚和虐待儿童法、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定等法律法规。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度。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的教育惩戒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可以采取适当的教育和惩戒措施。
该法律明确赋予学校教育机构教育惩戒权,学校教育工作者在处理学生违规行为、管理纪律问题时有权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合法、合理性,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也有教育惩戒权。
二、教育惩戒的原则和限制对于教育惩戒的原则,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教育优先,尽量不采取惩戒措施,惩教结合,惩处合一,关注学生情感,有针对性、适度、公正,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安全,以及保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学生权益,避免人格侵犯和身体伤害等不良后果。
对于教育惩戒的限制,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定规定了以下限制:禁止体罚和其他变相体罚的行为;不得采用羞辱、恐吓和谩骂等方式惩戒学生;不得涉及家庭和本人隐私;不得提前查封和搜查学生财产等。
对这些限制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学校教育管理的正常秩序。
三、教育惩戒与法律责任禁止体罚和虐待儿童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和虐待。
对于违反该规定对儿童实施体罚和虐待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教育机构的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在执行教育惩戒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操作,以免因不当操作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是指根据学校纪律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或者教育引导,以达到教育目的的一种行为。
教育惩戒对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为了规范和保障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一套行政法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1. 保障学生权益教育惩戒是学校管理的一部分,但在具体实施中容易出现滥用惩戒权和伤害学生权益的情况。
一些学校或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限制、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惩戒行为可能会超出合理范围,对学生造成伤害。
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制可以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限制和程序,保障学生的权益。
2. 规范惩戒行为教育惩戒是一个敏感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平衡。
一套行政法规制可以规范学校和教师的惩戒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防止出现随意惩戒或者不当惩戒的情况。
3. 提升教育质量合理的教育惩戒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纪律和素质,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而过度或不当的教育惩戒则会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教育质量的提升。
制定行政法规制可以保障教育惩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教育质量。
二、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和限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公平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应当保障教育惩戒的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惩戒权和歧视性惩戒,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公正对待。
4. 教育为本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应当以教育为本,体现教育教导和引导的宗旨,避免对学生进行纯粹的惩戒,保障教育的有效性。
1. 教育惩戒的范围和类型行政法规制应当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和类型,包括不同程度的处分和教育引导,符合学生的不同情况和行为。
3. 教育惩戒的监督和评估行政法规制应当设立教育惩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惩戒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高校惩戒权的行政法透析
高校惩戒权的行政法透析[摘要]目前,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高校教育管理与惩戒的合法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
因此,有必要对高校惩戒权作进一步思考,努力探索高校自治和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求解决好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有效途径,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公民(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高校惩戒权内涵现状策略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从性质看,集中体现为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问题。
目前,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高校教育管理与惩戒的合法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
由此,高校的惩戒权是否合理合法?学生的权利有没有受到校方的侵害?学生对校方的“决定”是否存在不满甚至抵触心理?诸类相关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育人,而惩戒只是一种手段。
因此,有必要对高校惩戒权作进一步思考,努力探索高校自治和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求解决好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有效途径,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公民(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
一、高校惩戒权的内涵高校惩戒权来源于高校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正常顺利进行的必备工具。
它既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关系,又体现了两者间的管理关系。
我国教育立法中并没有“惩戒”一词,多使用管理或处分等概念来代替,因此,尚未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惩戒”的定义。
对于高校惩戒权的法律依据,我国以往惩戒学生的观念多停留在早期儒家强调的“勤教严管”道德层次。
学校是是以各式各样的校规,对学生的学业、生活、道德等各个层面进行全面性的支配,并据此以为进行惩戒的法源。
目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2015- 年-11--月目录论文摘要 (1)一、“惩戒权”界定 (2)二、高校惩戒权合理性之探析 (3)(一)历史渊源 (3)(二)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 (3)三、高校惩戒权缺陷之分析 (4)(一)实体规则缺陷 (4)(二)程序规则缺乏 (5)(三)救济渠道不畅 (5)(四)监督机制缺位 (6)四、规制高校惩戒权之探究 (6)(一)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 (6)(二)加强对高校惩戒权的监督 (7)五、结语 (8)参考文献 (9)论文摘要高校为了实现管理与教育双重目的,行使惩戒权是其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加之教育机构拥有惩戒权的历史由来已久,所以高效的惩戒权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由于高校惩戒权存在实体规则缺陷、程序规则缺乏、救济渠道不畅与监督机制缺位等缺点与不足,导致高校滥用惩戒权,危害学生的权益。
同时规制高校惩戒权也成为人们讨论的课题,力求通过完善高校的惩戒法律制度等措施维护学生权益。
关键词:高校、惩戒权、规制论高校惩戒权及其规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公民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现报端:2000年,湖南外贸学院6名男女学生违背学校男女别居的规章制度,因在同一宿舍睡觉被学校发现,最后被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将学校诉至法院;2002年,暨南大学学生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抓个现行,按照作弊处罚条例,被学校取消学士学位资格,其不服而将学校告上法庭;2014年,北京大学一女博士因博士毕业论文涉嫌抄袭而被告发,学校依据调查结果取消其博士学位,其觉得处罚过严,而将学校送上被告席。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一、引言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的不端行为进行批评、警告和制止的权力。
这个权力虽然是教师的一项职责,但同时也容易引发争议,因为一方面教师需要严格要求学生,确保教育教学的秩序和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过度使用惩戒权可能会伤害到学生的尊严和自尊心。
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二、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主要通过法律和教育法规来界定和规范。
在教育法规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教师可以使用的惩戒措施和限制。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可以进行的批评、警告、劝告、约谈等惩戒方式,并明确了不能使用体罚、侮辱等严重伤害学生的方法。
而教师使用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通常限定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超出教育教学的范围,且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三、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教师惩戒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教育教学的秩序,确保学生能够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获取知识和能力。
合理使用惩戒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学生不端行为的蔓延,提高学习效果。
2. 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不端行为是不被接受的,从而培养学生遵守纪律和行为规范的意识和能力。
3. 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避免过度惩戒导致学生心理创伤。
在行使惩戒权之前,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和关怀,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教师惩戒权的限制和改进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和原则,以避免滥用权力和伤害学生。
在惩戒行为中,教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和改进:1. 合理使用: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应该依据事实和规则,确保其使用合理和必要,避免片面主观行使权力。
2. 提供证据:教师在使用惩戒权时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仅有助于学生接受惩戒,也可以避免乱用权力和引发争议。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
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对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行为不端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纠正和惩罚的行为。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品德素养。
过去教育惩戒往往存在不规范、滥用权力等问题,给学生带来了伤害,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教育惩戒的法制化建设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应该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
相关部门应当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教师和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使教育惩戒行为不再凭主观意愿随意进行,而是有章可循,合理合法。
还应当加大对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教师、家长等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行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方式在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中,应当明确教育惩戒的程序和方式。
教育惩戒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之上,不能凭空指责、凭主观臆测进行。
而且,教育惩戒必须符合学校的章程规定,不能超越规定的范围进行。
在进行教育惩戒之前,学校应当通知学生的家长,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惩戒的公正公平。
在具体的惩戒方式上,应当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不得使用羞辱、体罚等不人道的方式进行惩戒。
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格特点等因素,灵活选择适当的惩戒方式,使惩戒对学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建立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教育惩戒权的行政法规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教育惩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合理履行教育惩戒权。
应当建立学生申诉机制和投诉渠道,让学生及家长能够对不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进行申诉,并及时给予处理。
社会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媒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教育惩戒行为的监督和曝光,促使学校依法行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育惩戒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上述的行政法规制,可以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促使教育惩戒更合法、合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概述
教育惩戒权是指教育机构和教师依据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在国内外,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逐渐成为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各国政府和学者纷纷这一 话题,并寻求合理的法律规制方案。
二、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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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学 生权益和维护教育秩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权力边界,完善正当程序 和救济措施等相关规定。需要加强实证研究和实践数据的支持,以提高研究成果 的实践指导意义。未来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对教育惩戒权的权力边界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其具体范围和适用条件。
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01 一、教育惩戒权的法 律规制概述
02 二、研究现状
03 三、重点问题研究
04 四、研究成果与不足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问题逐渐引起了 人们的。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旨在保障学生权益,规范教师教育行为,促进教 育事业的发展。本次演示将从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制概述、研究现状、重点问题 研究、研究成果与不足以及结论等方面进行探讨。
2、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措施。学者们提出,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 当遵循事先通知、听取申辩、允许申诉等程序。同时,对于不同程度、不同类型 的惩戒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程序规范,以确保惩戒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 如,在某校学生因违纪被开除的案件中,学者们对于学校的处罚程序进行了深入 分析。他们指出,学校在实施处罚时应当遵循事先通知、听取申辩、允许申诉等 正当程序,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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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戴国立*内容摘要:高校教育惩戒具有两面性,运用恰当可以起到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侵害学生权利。
当前,高校教育惩戒设定权存在越权设定、表述模糊等问题;惩戒实施权存在过度惩戒、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
要实现教育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首先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教育惩戒设定权,将身份性惩戒等事项交由权力机关进行立法。
此外,还应当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引入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将高校教育惩戒实施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避免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害。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中国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2-0129-137DOI:10.19404/ki.dffx.20190307.008教育是一项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它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功能,但这些功能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方可实现。
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是实现教育目的与功能的必要条件。
教育过程中总会有一些违反纪律或不能达到学业水平的学生,学校有必要对这些学生进行惩戒。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科就曾经指出:合理的惩戒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戒有助于养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
〔1〕但另一方面,高校教育惩戒又关系到大学生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而要避免高校学生权利在教育惩戒中被不当侵害,就应当从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入手,实现惩戒权(权力)与学生权(权利)的平衡。
一、内涵界定:高校教育惩戒权之再认识虽然“惩戒”一词存在于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在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中尚无一席之地,这也导致人们对教育领域“惩戒”的含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新华词典》对惩戒的解释是“通过惩罚使人警戒”,〔2〕申素平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规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和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3〕上述两则定义都是从教育惩戒实施角度作的*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讲师、教育学博士。
〔1〕[苏联]巴班斯基:《教育学》,李子卓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393页。
〔2〕《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27页。
〔3〕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界定,其只揭示了教育惩戒的一个方面。
高校教育惩戒权除包括惩戒实施权外,还包括惩戒设定权。
(一)教育惩戒设定权惩戒设定权是国家机关或高校通过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校规等方式,创设学校可给予学生的惩戒种类、形式、幅度等的权力。
从主体看,惩戒设定权包括高校和高校以外的国家机关两个主体。
之所以高校拥有教育惩戒设定权,主要是受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影响,该学说最早起源于德国,1794年普鲁士一般邦法把“穿制服的国民”和一般的国民区别开来,以法律的形式对特别权力关系进行确认。
该法律规定“军人和公务员除了尽一般下属之义务外,并对国家元首负特别忠贞和服从之义务”。
该学说最早由德国学者拉班德率先提出,随后由奥托·迈耶加以系统化、体系化。
该理论起初只在解释公务员和国家之间关系时使用,其强调的是公务员对国家负有特殊的忠贞和服从的义务。
后来才慢慢推广军人、学生、罪犯等。
根据这一理论,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拥有对学生的教育、奖惩等事项的绝对权力,学校可以通过制定校规,设定各种惩戒措施,而无须法律授权。
随着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修正和瓦解,高校可以设定的惩戒权也受到限制,有学者认为,如果高校不受法律限制,可以任意设定教育惩戒,有可能成为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
〔4〕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教育惩戒设定权的完全丧失,因为惩戒规范制定的是否合法合理直接关系惩戒权行使的状况,然而惩戒规范的内容具体而微,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法律来规定。
每个学校的发展要求不同,也在客观上需要学校根据自身的状况制定具体的惩戒规范。
如果完全放任高校制定惩戒规范,可能会造成高校在规范中制定不公正的内容,以合法的方式将惩戒作为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工具。
但如果完全由国家来制定惩戒规范,立法部门必然会因为相关信息的不足与专业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制定出真正合适的惩戒规范。
(二)教育惩戒实施权惩戒实施权是高校为实现教育或管理之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范,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其所采取的措施致使学生承受不利负担、并作成书面决定的非难性或惩罚性措施的权力。
〔5〕目前,学界对教育惩戒实施权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教育惩戒实施权的主体限定为学校,不包括教师。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秦梦群认为,教育惩戒是“学校为矫正学生的偏差行为或排除学生干扰及妨碍教学活动的各种不当行为,以建立起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6〕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教育惩戒实施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学校,也包括教师。
周志宏把教育惩戒表述为“学校或教师为达成教育的目的,藉由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强制力,对于违反特定义务之学生,所采取具有非难性或惩罚性的措施,学生因此受到某种不利益或精神上、身体上之痛苦”。
〔7〕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可及的范围仅包括高校对学生作出的纪律处分,不包括学生因学业不合格而受到的学业惩戒。
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李建良认为,学生惩戒,是指因学生品行不良或行为偏差而遭学校施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等措施;高校因学生课业不及格而给予退学,是出于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负面评价,而不是对其学习不力予以制裁,所以在概念上不宜称之为惩戒措施。
〔8〕第四种观点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范围,除了纪律处分外,还包括学生因学业不合格受到的惩戒。
韩兵教授认为:“如果将基于学业原因给予学生的不利负担排除在惩戒之外,则当今关涉学生许多重大利益的诸多的退学、推迟授予学位以及撤销已经颁发的学位等纠纷都不在理论研究之列了,这样对学生权利保护和学校自主权的维护都是不利的。
”〔9〕〔4〕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5〕参见沈岿:《析论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25—26页。
〔6〕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台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7〕周志宏:《教育法与教育改革》,台湾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77页。
—兼论“开除学籍”制度的合宪性问题》,载湛中乐主编《大学自治、自律与他律》,北京大学出〔8〕李建良:《学生惩戒与行政救济——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9〕韩兵:《高等学校的惩戒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析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法律控制笔者认为,教育惩戒的主体不宜过宽,应当限定为学校作出的具有书面形式的惩戒,不应将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言语责备”等教育手段包含其中。
因为这种非正式教育惩戒手段,一般不涉及对学生权利的剥夺或限制。
而高校教育惩戒的范围也不宜过窄,既应包括高校基于纪律原因对学生作出的惩戒,亦应包含基于学业原因作出的惩戒。
二、为何控制:教育惩戒权控制之原因分析(一)惩戒权之公权力属性决定其容易侵犯学生权利我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拥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由于法律条文使用的是“权利”而非“权力”,这导致人们对高校教育惩戒权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目前有私权利说、公权力说和混合说三种不用的学说。
持“私权利说”者认为,“在我国的立法技术上,对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的文字表述一般用‘职权’、‘职责’、‘权力’、‘负责……工作’或者‘主管……工作’,对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即不具有或者不认为具有支配性和公益性的权利用‘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29条的表述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因此,包括教育惩戒权在内的学校管理权属于私权利,而非公权力。
〔10〕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高校对学生的惩戒权来源于学校入学时与学校之间所形成的合意,学校对违反契约条款的同学进行惩戒,本身就是在履行契约。
〔11〕持“公权力”学说者认为,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学籍管理、学历与学位管理、奖惩及处分等都是学校单方意志的表现,学校的这种管理权限具有强制性,且不能放弃,与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自主设定、自由处分之私权利有本质不同。
〔12〕最高法院在审理“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案的公报案例中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想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13〕持“混合说”者认为,高校教育惩戒权兼具公权与私权两种性质,他们认为可以把高校教育惩戒分为基于学籍管理的惩戒、基于奖助学金管理的惩戒、基于利用物管理的惩戒三种形式,其中由学籍管理作出的惩戒权是具有公权性质;基于奖(贷、助)学金管理所作的惩戒,具有私法性质;基于利用物管理的惩戒则要根据惩戒目的和当事人在惩戒关系中的地位具体分析其性质,如对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纪律处分则属于公权力性质的惩戒,而对毁坏宿舍物品行为的给予金钱上的惩戒则属于私权利性质。
〔14〕笔者认同“公权力”学说。
因为在教育惩戒关系中,高等学校始终处于掌握惩戒权的一方,而学生则处于被惩戒方,学生对来自高校的惩戒虽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但是高校最终是否作出惩戒,作出何种类型的惩戒都不取决于学生的意志。
因此,教育惩戒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高校教育惩戒权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
“私权利说”与“混合说”将学生受到惩戒视为是违反与学校之间契约关系的结果,忽视了惩戒权的上述特征。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的让渡,且以保护私权、维护公共利益为其使命,而“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权力行使,具有私权利行使所无法比拟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承袭自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性。
”〔15〕由于高校掌握的教育惩戒权始终处于强势支配地位,而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等私权利则处于弱小被支配地位,双方始终处于一种矛盾关系。
学校惩戒〔10〕参见叶必丰、徐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11〕参见张弛、韩强:《学校法律治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12〕参见胡肖华、徐靖:《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第20—21页。
〔1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2页。
〔14〕前引〔5〕,沈岿文,第26—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