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收现代化心得体会
税收现代化心得体会税收现代化心得体会20__年,在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__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和市委三届五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服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升级为重点,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绩效管理考评为抓手,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不断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各项国税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围绕大局促发展,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一)全力以赴组织收入。
年初以来,借助全市经济升级发展的良好态势,全市各级国税部门认真预测分析,科学管理,有效调控,全市十三个征收单位呈十二增一减之势,国税总收入高幅增长,再创历史同期新高。
20__年,全市国税系统组织税收收入54.84亿元,同比增收11亿元(其中营改增净增7.16亿元),增长25.1%,完成省局下达年计划(103.7亿元)的102.88%。
其中:财政口径国税收入51.02亿元,同比增收10.42亿元,增长25.7%,完成市政府计划(104.76亿元)的108.71%。
(二)主动策应发展大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抢抓赣西转型发展机遇,全力推进产业升级,突出项目建设,做强中心城区,确保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赶超进位好势头的总体要求,市局主动作为,积极贯彻落实《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提出确保20__年国税收入迈进百亿俱乐部的工作目标。
采取了将20__年年纳两税和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的365户重点税源企业纳入市局直接监控,按月下发税收收入目标控制数,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分析及预测,重新改版《国税收入快报》等措施,确保实现双过半目标。
基层县局也千方百计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樟树市局制定了20__年国税组织收入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各税源管理单位,加强考核督导力度。
(三)积极落实惠民政策。
不折不扣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减免税台帐和跟踪问效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2006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6]79号)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推 行 增值 税 防伪 税控 一 机 多票 系统 的公 告
( 0 6年 5月 1 20 9日 国税 发 [ 0 6] 9号) 20 7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第二十 三条的规 定并经 国务 院 同意 , 0 4年 4月 20 国家税务总 局、 财政部 、 信息产 业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联合发 布《 于推广 应用税 控 关 收款机加 强税源监控 的通知》 国税 发( 0 4 4 ( 2 0 ) 4号)。 定凡 具有一 定规模和 固定经 营场 所的 规 纳税人 , 都要购 置使用税控 收款机 。为了加强 增值税 普通发票 的税源 监控 , 同时不 增加纳 税人 负担 , 家税 务总 局决定将 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 国 以下 同称 一般纳 税人 ) 开具的 增值税 普通 发票 纳入 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 管理 , ~推行防 伪税控一 机多票系统 ( 统 以下简 称一机 多票系统 ) 现 。 就有 关事项公 告如下 :
额 , 入 当期的增 值税进项 税额 。 计 三 、 行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纳 税 人 不 需 支 付 培 训I 用 推 费
一
机 多票系统 培训I 工作 需要场地 、 设备 、 师资和资 料等 方面的 费用 , 中场地 、 备及培 训I 其 设
纳 税人因推 行一机多 票系统而 购置税控 I C卡 、 金税卡 以及计算 机等设备 的费用 , 按《 可 国
务 院办 公厅 转发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全 面推 广应 用增 值税 防伪 税控 系统意 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 0 0] 2号 ) 20 1 的规定在 成本中列 支 , 同时可凭购货 发票 ( 值税 专用发 票 ) 增 所纳税人的 开票工作 更加方便
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器[实用新型专利]
样板引路实施方案引路实施方案是指对一些项目或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引导和指导的方案。
它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出来的,旨在帮助团队成员更好地了解和执行项目,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成目标。
以下是一个样板引路实施方案,详细描述了引路方案的要素和步骤。
1.引路的背景和目标在引路实施方案的开头,需要明确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描述为什么需要进行这个项目,项目的目标是什么。
同时,也要给出项目实施的时间范围和资源的限制等。
2.引路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对项目的需求和约束条件进行分析。
包括对项目团队的能力、资源的可用性以及所需的技术和工具等进行评估。
通过分析,可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的难度,为后续的引路方案制定提供基础。
3.引路策略在确定了项目的背景和目标之后,需要制定引路的具体策略。
这包括项目的组织架构、团队的角色和职责分配、沟通和协作机制等。
引路策略要考虑到团队成员的能力和需求,为项目的成功提供必要的支持。
4.引路计划引路计划是引路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在这一部分,需要详细规划引路的阶段和每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计划要包括时间和资源的调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5.引路过程管理引路过程管理是监督和控制整个引路实施的过程。
包括监测项目进展、处理问题和风险、进行决策等。
在这一部分,需要明确引路团队的管理方法和责任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6.引路评估和监控引路评估是对引路实施过程的评估和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引路方案。
可以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来监控项目的进展和团队成员的工作。
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改进和调整引路方案的依据。
7.引路总结和复盘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要进行引路总结和复盘。
对项目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从中提取经验教训。
这有助于进一步的提高引路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以上步骤的详细描述,可以制定出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引路实施方案。
这个方案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成目标,同时也为项目团队的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手册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2009-08-08手册总目江苏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使用手册 V1.0 2纳税申报■用户登录8■ CA用户数字证书的安装与导入11■密码修改16■纳税申报前需确认的信息17■报表填写19●地方各税通用申报表申报19●申报表修改212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27●土地增值税预缴(核定)申报(房地产企业适用)28●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9●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1●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32●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A类)33● 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B类)35●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A类)/(B类)37●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4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42●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普通算法)4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特殊算法)50● 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52●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5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54● 委托代征税款申报56● 法定车船税的代扣代缴申报58● 财务报表的报送61● 社保费查询69■纳税申报表打印70■扣款凭证打印72 2009-08-08 V1.0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 编制2009-08-081■ 业务描述网上办税是以税收业务为内容,以纳税人需求为目标,由税务部门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或渠道,为纳税人搭建提供涉税服务的平台。
具体讲是税务机关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
该项业务依托互联网络,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的优势,切实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提高办税效能,全面提升征纳双方的信息化水平,从而在方便了纳税人的同时,减轻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降低了税收成本,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精细化管理提供业务平台。
■ 业务范围网上办税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预登记(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网上涉税申请、网上办税(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社保基金的申报、财务报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的上传、车船税的明细上传、企业报送财务报表、自然人纳税申报、企业客户端软件)、纳税服务(包括咨询、信息推送、个人所得税明细查询等)、下载中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收规范性 文件 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发布 已 失效或 废止 的税 收规 范性 文件 目录 的通 知
国税 发 [066 20 12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局 ,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根据 《 国务院关 f印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的通知 》 国发 [0 4 OO ) ( 20 ] l 号 的要 求, 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一 F: 全文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o件 9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国税发[ 9 5 l1 ) . 《 ( 19 ] O 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旧税 制计算 申报货物或应税 劳务 税额 的规定 》 的通知 ( 国税发 [ 93 1 19 ] 5 2号 ) 3《 . 国家 税务总局关 f实行增 值税 的企业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 的处理意 见的通 知 》 国税 ( 发 [ 9 4] 6 19 0 0号 1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修订唇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 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 发 [ 9 5] 9 19 16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充和修改 值税 r 增 ・ 般纳税 人纳税 申报办 法 的通知 》 国税 函 ( 发 [95 60 ) 19 ] 7 号 6《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检 查清理增值 税一 般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发 [ 97 0 8 ) : 一 ( 19 ] 3 号 。 7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 于修订 增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纳税 申报办 法 ) 的通 知 》( . 国税 发 [99 09 ) 19 ] 2 号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 [ 99] 3 19 19号 ) 一 9《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 货已征税 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 0 0 20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84号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饲料》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l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
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4.6
【相关文献】
1.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365号 [J],
2.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305号 [J],
3.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350号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税函[2006]1057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3]588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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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公用品的请示7篇
申请办公用品的请示7篇申请办公用品的请示精选篇1分公司领导:因我厂开票金额大,原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现在只能开具万元版发票,无法满足业务需要。
而且要去蟠溪税务大厅办理交通不便。
为满足压力容器厂开票需要,特申请购买买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一套。
明细如下:1、计算机一个:4500元2、打印机一个:2780元3、金税卡一套:1267元4、读卡器一台:149元5. 软件:860元共计:9556元(玖仟伍佰伍拾陆元整)妥否,请批示。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__-02-26购买办公用品申请书四:购买办公用品申请书(144字)集团公司领导:由于集团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整,为了能够更好完成集团公司对办公室工作部署的各项工作, 集团办公室新进人员急需购买办公用电脑两台, 其中用于媒体管理及品面图制作一台,金额约5000元,办公室日常办公用一台,金额约3000元。
合计金额约8000元。
当否,请批示!二〇__年四月二十一日申请办公用品的请示精选篇2繁阳镇政府:在“春节”来临之际,新化社区居委会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要求开展好一系列的活动,并为来年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计划将社区硬件建设提高一个台阶,需购置电脑一台、办公桌椅、会议室桌椅以及空调等,届时还将对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的群众有针对性的进行走访慰问。
通过预算,特需经费50000元左右。
望领导给予批准为感!新化社区居委会申请办公用品的请示精选篇3____领导:由于我中心刚刚成立,日常办公用品尚未配齐,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购置办公设备及用品若干,具体清单如下:1.沙发两张,900×2,1800元2.椅子10把,200×10,元3.笔记簿10本,15×7,105元4.水性笔10支,笔芯1盒,40元5. 扫把、拖布、水桶、水盆,200元6. 文件夹10个,100元7.无线路由器一台,100元8.插线板4个,50×4,200元9.电脑设备遮灰布,20米,15×20,300元10.胶水、剪刀、尺子、曲别针、打头阵、订书机、订书针等办公文具,150元 11.传真电话机一台,800元。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开票委托单
开具时间:年月日
苏州市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我们声明:本企业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开具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现自愿委托贵所代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公章)
机号编号法人代表(签章)
购货方企业名称
电话
购货方经营地址
邮编
购货方税务登记号
购货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销货内容
货物名称或
税劳务名称பைடு நூலகம்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备注
所开发票号码内容与本单一致。
经办人签字:
20年月日
所开发票号码内容与本单一致。
防伪税控主机审核人签名:
20年月日
本表一式一份交事务所留存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对需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报告中注明,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使用数量和限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三份,主机共享纳税人四份);3、银行基本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主机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应附报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具体包括:(一)纳税人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三)营业执照;(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五)银行账号证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本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纳税人应到什么地点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到所选择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年应税销售额,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含税)总和;新办企业,是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年销售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防伪税控主机【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流﹝2003﹞36号【发文日期】2003-03-28【实施时间】2003-03-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确保全省今年6月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8号)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
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流﹝2001﹞132号《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2003年6月底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覆盖到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使用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服务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共享服务系统适用范围是部分经营规模偏小、计算机技术运用能力较弱的企业及部分新办企业。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第四条 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共享服务系统运行的有关税务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中介机构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履行服务协议,提高服务质量。
税务平台电子化的构建与治理
XINXIHUAJIANSHE税务平台电子化的构建与治理郭琛邵阳学院湖南邵阳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建立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基础上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活动对人们生活、工作的影响不断增强,同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巨大。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类线上平台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税务平台也在向着电子化发展。
本文从线上税务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入,分析税务平台的构建及治理,希望对税务平台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税务平台;电子税务;治理一、电子税务的概念及建设发展1.电子税务的概念电子税务通常是利用数据形式结合行政管理的情况来表达电子税务,主要包括的数据由文字、数值、图形等形式组合而成。
这些数据由原始的数据提炼而来,如:企业的销售数据、应纳税额、税务执法的过程记录信息和监控信息等。
税收电子化,即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成为新生代的生产力工具,改造以往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工作,使得国家的税收工作的业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我国的电子税务的发展时间不长,发展经验也不够丰富,目前主要是借鉴国外现有发展较为成功的经验。
税务的信息化和电子化是目前互联网全球化发展的基础。
税务平台的电子化建设主要包括:提供线上纳税服务,加强税务办公的无纸化和通讯的网络化,为广大的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各大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增强内部的协调和配合,促进信息共享和决策智能化。
2.电子税务系统平台建设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但是我国的电子税收平台建设起步晚,各方面的内容和发展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电子化的水平。
目前我国国税网络建设已经覆盖全国的省、市、区、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已经形成了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国税机关网络。
这些平台是我国国税系统的线上主要平台,经过不断努力,不仅在平台的铺开面有很大的提升,也显著完善了硬件设施的配备和建设。
比如小型电子机器,国税约有70多万台,地税约有50多万台;PC服务器,国税约有90多万台,地税约有70多万台;PC机,国税约有1800万台,地税1000多万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5日 国税发[2006]123号)
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 ,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 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 还应收回核准单( 原件) 钻石 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 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 并可通过
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 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 。 凭海
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 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 务的中介 ,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 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 收税款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已使用耒完税车辆, 二) 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 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征税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 理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20 ]2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 法) 国家税务 总局 第 1 ( 5号令 ,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下发 后, ) 各地在
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 希望总局予 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
( ) 一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 纳税人 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 ( 征管办法) 的规定提供‘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国税函[2008]76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系统培训(一)税务端培训工作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师资班培训工作。
各省负责本省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培训安排如下:1.2008年9月中下旬税务总局组织完成全国各省师资人员的培训,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2008年9月30日前各省负责组织完成本省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
(二)企业端培训工作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地应完成对防伪税控企业的培训。
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培训采用免费、集中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培训场所,并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各地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培训师资。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还应由服务单位进行一机多票开票系统的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
二、系统升级(一)税务端升级工作2008年9月30日前税务总局组织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企业端升级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完成企业端开票系统的升级工作,对于不同版本的开票系统,升级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如下:1.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
委托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制表人:
注:第一联:存根联,委托单位留存。第二联:开票联,受托单位留存。第三联:回执联,委托单位留存。
使用说明
一、本表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填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
委托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购货
单位
名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价税合计
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备注
购货单位名称税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核对,所开发票信息与委托单信息一致。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三、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委托单位留存。第二联:开票联,受托单位留存。第三联:回执联,委托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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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标 签】防伪税控主机,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税务代理机构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3﹞50号
【发文日期】2003-03-03
【实施时间】2003-03-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 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四条 共享系统的适用范围是指经营规模较小、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较弱、部分新办并实行票控的纳税人以及省辖市国税机关认为不具备推行一机一卡条件的其他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和停用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第二章 税务代理机构开票服务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共享系统开票服务的税务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税务代理机构;
(二)配有5名以上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代理人员;
(三)配有4名以上取得国税机关制发的《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四)拥有符合从事开展共享服务系统业务的固定场所,并且便于系统设备的安装、安全防范和管理。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应熟悉增值税业务和专用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建立科学严密的内部操作规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和设备保管制度、数据备份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等)和完备的服务委托协议,并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可。
第九条 具备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申请从事开票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系统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审批表》(附表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三)代理服务执业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五)操作人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 共享系统设备购置由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内部共享系统操作规程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管理,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开票服务实行年审制度(附表二)。
年审合格的报省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纳税人申请
第十四条 纳入共享系统管理的纳税人,仍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服务系统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使用审批表》(附表三)。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使用审批表》,审核确定纳入共享系统管理,并向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表四)。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与税务代理机构、金税工程服务单位签定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应在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发行)登记表》(附表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持已审批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发行)登记表》按规定办理专用设备的发行、安装、调试手续。
第四章 购票、读票及开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纳税人需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持税控IC卡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票后应及时到税务代理机构办理专用发票的读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凭专用发票、税控IC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委托单》(附表六),向税务代理机构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且专用发票的开具应在纳税人的监督下由税务代理机构专人操作完成。
第五章 抄税报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10日前携带IC卡到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抄税。
纳税人未及时抄税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前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将其存储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列出清单,交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核查。
第二十六条 共享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损坏或纳税人的专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抄录纳税人开票明细信息时,税务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及时与金税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帮助解决。
第六章 税务代理机构和纳税人退出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退出共享系统,应提前3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附表七),并按规定妥善处理委托人有关业务事项的转移和衔接,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和委托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因年审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服务资格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委托人有关业务事项的转移和衔接,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和委托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在具备了自行开票的条件后,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退出申请表》(附表八),申请退出共享系统,实行自行开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完成抄报税工作后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纳税人发生法定终止或具备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应取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资格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在确定其已报税和结存专用发票已缴销的情况下,按规定开具《金税卡、IC卡收缴通知书》(附表九),收缴其“两卡”,并准予其退出。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税务代理机构应有以下责任:
(一)妥善保管纳税人防伪税控金税卡;
(二)定期备份有关开票数据;
(三)为纳税人开票信息保密;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抄报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抄报税;
(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共享系统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委托单》录入开票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委托单》由税务代理机构按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在提供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省辖市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使用共享系统的;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备份的;
3.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管措施的;
4.未及时排除故障,影响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
5.为纳税人代管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的;
6.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7、其他违规行为。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采取虚假手段取得的开票服务资格的;
2.与纳税人勾结或盗用纳税人税控IC卡、开票密码虚开专用发票的。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代理机构应负责赔偿,并恢复所丢失数据。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共享系统及其专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人操作。
第三十六条 共享系统的电子保险箱的开启应配制双密码,由税务代理机构两个人分别负责保管,保险箱内锁具钥匙由金税工程服务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共享系统的操作场所应24小时双人双岗值班,并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联网。
第三十八条 共享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重大问题24小时内应上报省和省辖市国税机关。
第三十九条 共享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税务代理机构应填制《共享系统故障登记表》(附表十),分别报主管国税机关和金税工程技术服务单位,重大故障24小时内应上报省和省辖市国税机关。
第四十条 纳税人向税务代理机构索取金税卡,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国税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