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10年
公共管理学形考四案例分析安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公共管理学形考四案例分析安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安徽地处中国中东部,与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相邻,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区位优势。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已成为安徽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下面,我将分析四个案例,探讨安徽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经验与启示。
1. 安徽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安徽省政府近年来积极引进高端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支持企业研发和创新,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
同时组织开展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了从加工制造向品牌打造的转型。
例如,合肥长江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在应对全球疫情工作中高速数控铣床出口量首超德国等欧洲传统制造强国,并且保持全球出口第一的地位,为安徽新兴产业发展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2. 安徽电子信息产业取得重大突破安徽省政府大力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创新,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面,安徽以集成电路、光电子、物联网等产业为重点,不断拓展产业链条,实现了跨越式升级。
例如,安徽富士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研发5G通信基站天线,这不仅推进了公司转型升级,更为安徽电子信息产业带来了重大突破。
3. 安徽新能源汽车产业迎来黄金机遇期安徽省政府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
在电动汽车方面,安徽省以生产制造为主,同时把握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大力布局产业链。
例如,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成功研发新能源汽车电机,实现了从单纯生产到技术创新的跨越。
4. 安徽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呈现新生态安徽省政府积极推进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
在粮食加工、食品制造、新型农产品开发等方面逐渐形成产业聚集效应,打造了一批龙头企业。
例如,安徽绿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打造新型农业生态系统,解决了粮食生产中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带动周边区域的发展。
总的来说,安徽省政府在发展新兴产业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积极引进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相关行政单位: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
(三)推进标准化设计。
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以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住宅等为重点,强化设计引领,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
(四)强化设计方案技术论证。
落实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设计要求落实情况的论证,避免建筑风貌千篇一律。
二、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五)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
编制主要构件尺寸指南,推进型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逐步降低构件和部件生产成本。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九日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住建、交通、水利、市容、规划等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有关市直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市住建、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建设融资计划。
第六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等同于立项,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市城投公司名义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批准,向市城投公司下达可研批复,并抄送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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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送《关于请求批准蚌埠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的请示》(蚌交字〔2020〕3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蚌埠市县道网规划(2017—2030年)》。
二、请你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组织县区有序推进县道建设,力争早日形成网络完善、布局合理、内通外联、便捷高效的县道网,为县域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道路支撑保障。
2020年6月17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合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5.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购置设备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在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2010年1月13日(2009年6月1日)镇是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对促进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在全省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支撑,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名单附后),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大力提高试点镇综合实力,力争经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城市。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按照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步改善,建设和管理同步加强,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着力培育产业特色和城镇特色,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3、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按照“该放的要坚决放,该管的要切实负责管好”的原则,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用人与任务相适应,待遇与贡献相挂钩,充分调动试点镇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
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报告目录第一章新型建材行业基本情况 (3)第二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23)第三章新型建材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50)第四章新型建材行业竞争状况分析 (69)第五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产业链分析 (80)第六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财务状况分析 (98)第七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区域发展情况分析 (111)第八章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子行业发展情况分析 (145)第九章重点企业发展情况分析 (177)第十章2011年新型建材行业风险分析 (211)第十一章投资及信贷建议 (221)摘要本报告所分析的新型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的4个子行业。
新型建材主要产品包括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及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四大类,具体行业描述见下表。
新型建材行业子行业分类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一、行业发展环境2010年1-12月份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7%,比2009年同期增加了4.7个百分点,比1-9月份下降了1.3个百分点。
2010年以来,分行业看,在39个大类行业中,38个行业实现比2009年增长,工业增加值增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且增速逐月呈下降趋势。
其中,一季度增长19.6%,二季度增长17.6%,三季度增长16.3%。
工业产销衔接状况良好,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达到97.9%,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8年以来国内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二、行业供需分析及预测(一)供给分析2010年1-11月,新型建材行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707.91亿元,同比增长34.17%。
2010年1-11月的工业产值增速比2009年1-11月上升了10.83个百分点。
总体来看,新型建材行业受此次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工业产值增长较快,显示新型建材行业正处于高速扩张期。
2006-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增速情况单位:亿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2006-2010年新型建材行业工业总产值变化趋势(二)需求分析2010年1-11月,新型建材行业完成销售收入3651.66亿元,同比增长达35.21%。
十政办发2007168号
— 1 —十政办发〔2007〕168号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2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
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
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
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
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3 —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
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一、钢铁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3.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4.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5.环形烧结机6.土烧结矿工艺7.热烧结矿工艺8.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9.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19.叠轧薄板轧机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2年)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2013年)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2014年)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50.热轧硅钢片51.I级螺纹钢筋产品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53.25A空腹钢窗料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二、有色金属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3.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4.电解铝自焙槽5.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6.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8.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9.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25.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28.混汞提金工艺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33.有色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氰化物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三、化工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边远地区除外)2.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生产线,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3.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4.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10000千伏安以下黄磷生产装置(变压器容量7200千伏安及以上、10000千伏安以下尾气和炉渣能够全部综合利用的除外)(2010年)5.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工艺(2013年)6.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7.1万吨以下无水氟化氢(HF)产品达不到GB7746、5000吨/年以下氢氟酸产品达不到GB7744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项目以及4N以上电子级除外)、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综合利用除外)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8.汞法烧碱、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未采用节能措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等)的普通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9.电石渣采用堆存处理的5万吨/年以下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10.开放式电石炉11.单台炉变压器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2010年)12.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13.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14.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2010年)15.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1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1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18.皂素酸法水解生产工艺19.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20.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21.四氯化碳(CTC)以及所有使用四氯化碳为加工助剂的产品的生产工艺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淘汰)22.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淘汰)23.氯氟烃(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生产工艺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淘汰)24.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淘汰)25.甲基溴生产装置(2010年)2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技术27.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28.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29.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装置(2010年)30.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生产装置(2011年)31.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2011年)32.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2011年)33.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34.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生产装置(副产综合利用除外)35.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36.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工艺37.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38.芒硝法硅酸钠(泡化碱)生产工艺39.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产品暂缓淘汰)40.年产3亿只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生产装置41.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42.多氯联苯(变压器油)43.氯化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2015年)44.废物不能有效利用或三废排放不达标的钛白粉生产装置45.淀粉糖酸法生产工艺46.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工艺47.敌百虫碱减法生产敌敌畏工艺48.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10%草甘膦水剂49.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氯丹、林丹、七氯、毒杀芬、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50.落后农药产品:治螟磷(苏化203)、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胂制剂51.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106、107涂料等)52.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标准的内墙涂料53.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54.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标准的溶剂型木器涂料55.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56.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57.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外墙涂料58.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59.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60.改性淀粉涂料61.含有机锡的防污涂料62.含三丁基锡、红丹的涂料63.含滴滴涕的涂料64.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65.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玩具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玩具涂料66.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汽车涂料67.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68.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69.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28、直接蓝6、直接黑38、碱性红9、酸性红26、酸性紫49、溶剂黄1等九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70.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染料:C.I.直接黄24、C.I.直接红1、C.I.直接红2、C.I.直接红13、C.I.直接红28、C.I.直接紫1、C.I.直接紫12、C.I.直接绿1、C.I.直接绿6、C.I.直接绿85、C.I.直接蓝1、C.I.直接蓝2、C.I.直接蓝6、C.I.直接蓝9、C.I.直接蓝14、C.I.直接蓝15、C.I.直接蓝22、C.I.直接蓝76、C.I.直接蓝151、C.I.直接蓝201、C.I.直接棕1、C.I.直接棕2、C.I.直接棕12、C.I.直接棕79、C.I.直接棕95、C.I.直接棕101、C.I.直接棕154、C.I.直接棕222、C.I.直接棕223、C.I.直接黑38、C.I.直接黑91、C.I.直接黑154、C.I.酸性橙45、C.I.酸性红26、C.I.酸性红73、C.I.酸性红85、C.I.酸性红114、C.I.酸性红115、C.I.酸性红128、C.I.酸性红158、C.I.酸性紫12、C.I.酸性紫49、C.I.酸性黑29、C.I.酸性黑94、C.I.酸性黑132、C.I.分散黄7、C.I.分散黄23、C.I.分散黄56、C.I.溶剂红23、C.I.溶剂红2471.软边结构自行车胎72.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73.立德粉74.瘦肉精75.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76.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77.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78.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79.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80.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81.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82.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83.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2010年)84.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2011年)85.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2011年)86.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2011年)87.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2013年)88.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2013年)89.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2013年)90.全电阻极差大于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2013年)91.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2013年)92.全电阻极差大于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工艺(2015年)93.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2013年)94.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2013年)95.最大不发火电流小于0.25A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工艺(2015年)96.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工艺(2015年)97.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2015年)98.火雷管99.导火索100.铵梯炸药101.纸壳雷管(2011年)四、建材1.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2.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3.窑径2.2米以上、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2012年)4.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5.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2012年)6.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7.直径2.2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8.水泥粉磨站直径3.0米以下的球磨机(西部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2012年)9.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10.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11.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2.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热复合成型生产工艺13.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2010年)14.年产500万平方米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5.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16.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17.建筑陶瓷砖成型用摩擦压砖机18.石灰土立窑19.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20.砖瓦24门以下轮窑(2010年)21.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22.普通挤砖机23.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2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25.1000型普通切条机2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2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28.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9.单班年产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30.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31.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32.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工艺33.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4.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金属矿开采,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35.用于制备轻烧氧化镁的土焙烧窑、土煅烧窑36.标准煤耗≥330公斤/吨、容积≤18立方米轻烧菱镁反射炉37.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38.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39.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0.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41.25A空腹钢窗42.S-2型混凝土轨枕43.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44.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45.非机械生产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46.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 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47.实心粘土砖48.湿法模塑成型的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五、机械1.热处理铅浴炉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3.插入式电极盐浴炉4.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5.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6.重质砖炉衬台车炉7.手动燃气锻造炉8.燃煤锻造加热炉9.SX系列箱式电阻炉10.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11.无磁轭(≥0.25吨)铝壳无芯中频感应电炉(2015年)12.无芯工频感应电炉13.以焦炭为燃料的有色金属熔炼炉14.小吨位(≤3吨/小时)铸造冲天炉(2015年)15.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16.铸/锻件酸洗工艺17.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18.4000千伏安以下固定式棕刚玉冶炼炉(2011年)19.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20.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2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22.含氰沉锌工艺23.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24.T100、T100A推土机25.WP-3挖掘机26.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27.Q51汽车起重机28.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29.TQ60、TQ80塔式起重机30.A571单梁起重机31.TD60、TD62、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3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33.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34.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35.БY-40石油钻机36.J31-250机械压力机37.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38.C620、CA630普通车床39.C616、C618、C630、C640、C650普通车床(2015年)40.X920键槽铣床41.X52、X62W320×150升降台铣床42.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43.D616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44.D5540电脉冲机床45.无法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冲床46.Q11-1.6×1600剪板机47.J53-400、J53-630、J53-1000双盘磨擦压力机48.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49.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50.DG270-140、DG500-140、DG375-185锅炉给水泵51.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52.JD型长轴深井泵53.各种容量的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54.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5.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6.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57.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58.1-10/8、1-10/7型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59.8-18系列、9-27系列高压离心通风机60.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6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62.动圈式和抽头式硅整流弧焊机63.磁放大器式弧焊机64.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65.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66.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67.YB系列(机座号63-355毫米,额定电压660伏及以下)、YBF系列(机座号63-160毫米,额定电压380伏、660伏或380/660伏)、YBK系列(机座号100-355毫米,额定电压380/660伏、660/1140伏)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68.4146柴油机69.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70.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71.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72.低于国Ⅱ排放的车用发动机73.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74.使用单缸柴油机道路车辆(2020年起)75.燃油助力车76.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77.单壳油船78.船长大于80米的船舶整体建造工艺(2011年)79.机动车制动用含石棉材料的摩擦片80.位式交流解除器温度控制柜81.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82.热电阻(分度号BA、BA2、G)83.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84.GGP-01A型皮带秤85.BLR-31型称重传感器86.WFT-081辐射感温器87.CER膜盒系列88.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89.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90.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91.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92.PY5型数字温度计93.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94.ZL3型X-Y记录仪95.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96.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97.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98.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99.CJ8系列交流接触器100.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101.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102.含汞开关和继电器103.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104.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105.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106.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107.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六、轻工1.北方海盐年产30万吨、湖盐年产20万吨以下的生产设施;真空制盐单套生产能力年产10万吨及以下的生产设备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制盐生产设备3.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设施4.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5.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6.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总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7.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8.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9.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吨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10.年生产能力5.1万吨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11.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12.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13.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14.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15.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16.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17.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18.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19.自行车盐浴焊接炉20.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21.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22.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23.含重铬酸钾火柴24.冲击式制钉机25.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26.年产3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27.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线28.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工艺及装置29.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千克/小时以下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2010年)30.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50瓶(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31.生产能力12000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出口除外)32.机械定时行列式制瓶机33.燃煤和燃发生炉煤气的坩埚玻璃窑,直火式、无热风循环的玻璃退火炉34.用聚氯乙烯(PVC)生产接触饮料和食品的包装(2011年)35.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36.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37.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解析
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解析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解析一、前言:蚌埠市是安徽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
为了推动蚌埠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蚌埠市政府制定了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二、背景分析:蚌埠市作为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目前面临着产业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
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蚌埠市政府决定进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
三、改革目标: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创新驱动型城市,打造创新创业的热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研发投入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通过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的科研人才,提高研发投入强度和效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通过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等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支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动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 增强创新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创新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改革措施: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蚌埠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创新投入和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科研项目、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的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 建立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等载体,提供创新创业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创业。
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提升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适用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的提升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资助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其中,工业软件是指以工业知识为核心,为工业产品带来高附加值,用于提高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制造业务管理、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水平、工业装备性能的软件,主要包括研发设计类、生产调度和过程控制类、其他定制工业软件。
通过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工业软件的创新发展,提高工业企业的智能化水平,促进工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施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负责拟定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五)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法制办可以通过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蚌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蚌政办〔2008〕74号),强化了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供应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从紧执行用地标准,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越来越明显。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执行《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做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设定区块用地功能,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和工业基地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统筹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积极利用非耕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加快旧城(镇)改造步伐,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保障性住房、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项目用地。
合肥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1、申报条件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
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肥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的有: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蚌政办秘〔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5日蚌埠市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工业用地竞买人应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两全”管理协议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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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通 知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 见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怀远县批而未供和低效闲置地清理处置工作方 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林木〔苗木〕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户外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茨淮新河石榴示范区的通告 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 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 安置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县乡中医药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加强“三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创建怀远县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关于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相关 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控违拆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以船为家专业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共怀远县委办公室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三个 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专项资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县担保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布告 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府转发省房改小组《关于对怀远县住房制 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出台实施的通知 批转县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房改方案的意见》的通 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 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我县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制的实施意见 批转县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 估意见 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配房租赁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公有住房租金计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快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 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42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为主线,以扩内需、促消费、活流通为重点,坚持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和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并重,体系化匹配、标准化规范、连锁化拓展、信息化提升、低碳化转型、诚信化促进并举,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作用,加快重塑区域商贸重镇。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力争达到560亿元,“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16%左右,商贸流通产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30%,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超过650家、亿元以上企业40家以上,商贸流通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位次前移。
争取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业主要经济指标皖北领先、全省前列,全面提升商贸中心城市地位。
--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年交易额超过亿元市场15个以上,其中超过百亿元大市场4个、超过10亿元市场8个;每个县有1家以上兼具批发零售功能的标准化农贸市场,每个乡镇有1个规范的农贸市场,完成城市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实现商贸中心和配送中心覆盖所有中心镇,直营连锁超市覆盖所有中心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是全国重点竹产区之一,竹类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近年来,全省竹产业发展较快,但仍存在经营粗放、质量不高、投入不足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推动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竹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竹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竹子在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发展生态旅游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积极培育、开发和利用竹类资源,加快竹产业发展,对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强生态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开发和利用竹类资源的重要意义,上下联动,齐心协力,推动全省竹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竹资源培育为基础,以提升竹林质量为支撑,以林业产业化经营为载体,优化区域布局,加快结构调整,实施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逐步形成贸工林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竹产业体系,努力实现竹产业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适度竹林资源培育与强化竹林质量提升相结合;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以优化产品结构为重点,以提高综合效益为目标;坚持科技兴竹,提高竹产业经营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5000吨丙烯酸叔丁酯、年产3000吨甲基丙烯酸叔丁酯、年产10000吨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43 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 评价指南》20来自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2]37 号文;2013 年 9 月 10 日;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文,2015 年 4 月 2 日;
按照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分析工程排放的污染物能否达 到排放标准,对设计中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合理、可靠、可 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 测因子,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预测模型,力 求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客观、明确。 1.2 编制依据 1.2.1 环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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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废气主要污染物为丙烯酸、环氧氯丙烷、甲醇、异丁烯、
氯化氢、VOCs 等,项目废气采用酸喷淋塔吸收+催化裂解装置处理后均可达标排
放。废水主要是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和
循环水系统排水等,项目工艺废水、真空泵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等进入公司催化 裂解处理装置处理,达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和生活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水 混合后进入基地污水处理厂,经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长江。固体废物主要有滤渣、蒸馏残液、精馏残 液、蒸馏釜残、废包装内袋、包装桶和生活垃圾等,其中滤渣、蒸馏残液、精馏 残液、蒸馏釜残、废包装内袋等均为危险废物,蒸馏残液、精馏残液去公司拟建 的催化裂解装置处理,滤渣、釜残、催化剂、废包装内袋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包装桶返回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本项目产噪 设备有引风机、空压机、冷却塔和各类泵等。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中有关规定,本项目构成重大危险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步伐,带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2号)和《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总体思路。
以促进中小企业集中集聚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导向,突出中小企业产业园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突出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提升发展实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夯实工业发展、创业富民基础,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市级统筹推进、政策引导、考核督促和以县区(开发区)为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运行主体的工作机制。
积极吸引民间资本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中小企业产业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者给予政策支持。
符合产业定位的入园中小企业和项目,优先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政策。
(2)需求在前,明确定位。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先行开展调查摸底,了解企业需求。
要明确园区的产业定位,突出产业特色、产业集聚、产业协作和产业配套,着重培育发展高成长性产业、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原则上每个中小企业产业园确定的主导产业应少于3个,入园项目要与园区产业定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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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工〔2010〕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经研究,现将《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链接:/detail/news.asp?id=4474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10月22日印发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落实《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凡符合《若干政策》以及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条申报享受各项工业发展奖励政策均需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
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省“百千工程”计划和市“346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和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企业将项目备案报告报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工业投资项目申报享受工业发展奖励政策的均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第二章申报、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申报材料实行统一受理。
市本级申报单位直接将一式二份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属申报单位将一式三份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转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申报单位一式二份申报材料。
第六条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转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组成部门审查,各有关部门审查后送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结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经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应兑现给申报单位的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其中区属申报单位应得奖励资金的另外50%由区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条规定,申报享受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前期费用为2010年1月1日后发生和实际支付的;
二、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
三、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凭证及有关协议;
四、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第九条符合《若干政策》第3条规定,申报享受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项目原则上为2010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
二、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四、对在建项目,只对2010年1月1日后完成投资部分予以奖励。
第十条符合《若干政策》第4条规定,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奖励政策的,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若干政策》第5条规定,申报享受项目引进设备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2010年1月1日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海关进口报关单、海关减免税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若干政策》第6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上规模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符合《若干政策》第7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贡献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年度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若干政策》第9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外联重组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市外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后对我市企业进行重组;
二、原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外来重组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0条规定,申报享受市外企业在蚌发展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工业企业;
二、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年度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1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为2010年1月1日后编制的,且编制单位资质为国家认可的甲级或咨询类最高级别;
二、企业发展战略论证情况材料;
三、编制发展战略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编制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2条规定,申报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振兴奖励的,按照《蚌埠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3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6〕2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6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原则上为2010年1月1日后新建厂房;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四、对在建项目,只对2010年1月1日后完成投资部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7条规定,申报享受合作园区补贴的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合作园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二、合作园区所属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8条规定,申报享受产业基地(集群)龙头企业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所属产业基地(集群)为2010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符合《若干政策》第19条规定,申报享受产业配套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当年和上一年度与配套企业的供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0条规定,申报享受市外资金投资主导产业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2010年1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的产业类别应符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定位,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
三、项目购置土地、设备,建设厂房的合同、发票等凭证;
四、企业建设资金属于市外资金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1条规定,申报享受工业行业(产业)协会补助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工业行业(产业)协会是指按照“一业一会”的原则,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协会;
二、组建行业(产业)协会的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3条规定,申报享受研发平台建设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研发平台认定文件;
二、企业研发平台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发票、转帐单等证明材料;
三、对2010年前认定的研发平台,只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研发设备部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4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开发新产品奖励的需提供2010年1月1日以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获国家认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5条规定,申报享受企业信息化项目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2010年1月1日后列入省级以上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信息项目;
二、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信息化试点企业或示范企业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6条规定,申报享受节能降耗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综合评价报告;
三、与市政府签定的节能降耗考核指标责任书复印件或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降耗计划。
第二十九条符合《若干政策》第27条规定,申报享受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奖励的条件和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