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胜利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遵守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外来人员对公司信息资源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泄露,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公司办公场所的外来人员,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访客等。
三、管理职责1.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外来人员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 各部门员工负责对来访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的提醒和监督。
四、管理措施1. 信息安全宣传教育(1)公司应定期对外来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
(2)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对外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信息安全教育。
2. 访问登记(1)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必须向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身份登记。
(2)接待人员应详细记录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访问目的、访问时间等信息,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信息访问权限控制(1)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访问公司内部网络和信息系统。
(2)如需访问,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信息安全意识提醒(1)各部门员工应提醒外来人员遵守公司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输、泄露公司信息。
(2)外来人员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时,应主动删除或销毁涉及公司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5.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1)如发现外来人员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各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
(2)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外来人员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华工科技公司章程
华工科技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华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培训;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配件、家用电器;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服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等。
第四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本公司采用股份制组织,股东拥有本公司的相应股份。
股份以人民币计价。
第七条本公司注册资本共分为1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八条股东有权根据注册资本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
股份以登记在股东名下为准。
第九条股东会议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策关系到本公司的重大事件。
第十条股东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以出席股东的3/4以上的股东出席并表决的方式决定本公司的重大决策事宜。
个人持有30%以上的股份,或者多个股东合计持有50%以上的股份时,可以提出股东会议决定的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纪录在股东会议决议书中,并由出席的股东签字确认。
第三章监事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立监事,监事是本公司的监察机构。
监事可以是公司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
第十四条监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任期2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随时可以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监督和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可以提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检查报告,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议,并对会议中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监督意见。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的各项决策,管理和组织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立思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前款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方和外包人员安全管理(信息化)
第三方和外包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三方和外包人员安全管理包括外部人员分类及管理责任、基本安全、账户管理、计算机设备接入管理、远程访问管理、IT外部人员特别规定以及违规处罚。
第二条外部人员须填写《外部人员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十)。
第三条外部人员分类及管理责任:(一)外部人员分为如下四类:(1)贵宾外部人员:指由上级领导或本机构领导直接陪同或委派专人陪同,在本机构信息技术部安全区域内进行活动的外部人员;(2)临时外部人员:指由于业务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机构安全区域内进行活动,且活动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外部人员;(3)短期外部人员:指由于业务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机构信息技术部安全区域内进行活动,且活动时间在一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外部人员;(4)长期外部人员:指由于业务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机构安全区域内进行活动,且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外部人员。
(二)外部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实行“谁接待,谁负责;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
对口部门或对口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外部人员在本机构工作或访问期间的一切行为,并对其所对口的外部人员的行为、影响和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三)信息技术部指派专门人员对进入安全区域的外部人员进行身份确认与登记。
(四)对于在安全区域内活动的长期外部人员,如需对其进行考勤,则由对口部门向信息技术部提出申请,由信息技术部统一进行考勤工作。
第四条基本安全:(一)所有外部人员必须遵守本机构发布的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方针策略、实施规范、管理办法等。
(二)贵宾外部人员由对口部门或对口人员确定其能访问的物理安全区域;临时外部人员人员仅允许访问一级物理安全区域;短期外部和长期外部人员经过审批后,可以允许其访问二级及以上安全区域;所有外部人员进入三级及以上安全区域须本机构信息技术部员工全程陪同。
(三)外部人员在本机构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机构的《工作人员信息安全守则》,未经许可,外部人员不允许访问本机构信息处理设施;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本机构相关文档资料,需根据文档的敏感性级别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批并登记备案,所借文档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复印。
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
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1. 引言外聘人员在现代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然而,外聘人员也同时带来了一些信息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企业的信息和数据不受外部威胁的侵害,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本指南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这样的制度而编写的。
2. 识别外聘人员信息安全风险在制定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之前,企业需要首先识别和评估外聘人员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
具体的方法包括: 分析外聘人员的访问权限和使用权限,确保他们只能访问必要的信息和系统。
将外聘人员信息安全风险纳入整体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范畴。
定期对外聘人员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他们仍然符合企业信息安全政策的要求。
3. 建立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3.1. 策略与规范确定外聘人员必须遵守的信息安全政策和规范。
阐明外聘人员如何处理和保护企业敏感信息的具体要求。
明确外聘人员应当采取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3.2. 培训与意识向外聘人员提供信息安全培训课程,确保他们了解企业的信息安全政策和规定。
提醒外聘人员保持信息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始终注意信息的保护。
3.3. 访问与授权设立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外聘人员只能访问他们需要的信息和系统。
定期审核外聘人员使用权限,及时取消不再需要的权限。
3.4. 安全审计与监控配置合适的日志记录系统,监控外聘人员的操作和行为。
定期对日志进行审计,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
3.5. 安全合规要求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外聘人员操作符合相关要求。
确保外聘人员在合作期间不会泄露企业敏感信息给第三方。
4. 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实施与监督4.1. 实施将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纳入企业的整体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中。
分配责任,明确谁负责监督和管理外聘人员的信息安全。
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外聘人员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4.2. 监督定期对外聘人员的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外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外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部人员在XXX公司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外部人员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规范外部人员在重要信息系统范围内各项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活动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控制XXX公司第三方访问。
本规定中的外部人员,是指在XXX 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范围内,除XXX公司以外所有的组织和人员。
第三章外部人员风险识别第三条接待人是指受访单位、部门派出的、负责接待外部人员的接口人。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在与外部人员进行接触过程中,应防范外部人员对于XXX公司可能带来的各类信息安全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外部人员的物理访问带来的设备、资料盗窃;(二)外部人员的误操作导致各种软硬件故障;(三)外部人员对资料、信息管理不当导致泄密;(四)外部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滥用和越权访问;(五)外部人员给计算机系统、软件留下后门;(六)外部人员对计算机系统的恶意攻击。
第五条接待单位、部门应对进出接待区域的物理和信息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关键区域的进出应通过主管领导的审批,根据管理要求进行记录和审核,确保内部人员的全程陪同。
第六条涉及XXX公司业务合作的外部人员风险识别由各业务合作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正确、合理识别各类业务信息的关键程度和保密程度,根据外部人员或项目保密协议严格控制,对XXX公司信息访问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基本安全要求第七条未经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的审核审批,禁止外部人员了解和查阅XXX公司的敏感、重要及秘密信息。
第八条非临时来访外部人员必须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后才能进场工作。
禁止外部人员试图了解和查阅与工作无关的资料以及访问与工作无关的信息系统,外部人员如因业务需要查阅XXX公司资料或访问重要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必须获得相关负责人批准并详细登记,并确认已签署有效的保密协议。
第九条未经批准,禁止外部人员携带移动存储介质进入XXX公司。
内外部信息交流与发布制度
内外部信息沟通与发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的信息沟通与沟通,提高内外部信息的发布效率和准确度,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与发布的全过程,包含但不限于邮件、公告、会议、内网、外网等各种方式。
第三条定义1.内部信息:指公司内部产生的与企业运营、管理、项目、部门等相关的信息。
2.外部信息:指与公司及其业务相关的外部环境、市场、行业等信息。
第四条责任与奖惩1.各级管理负责人应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查和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2.对违反规定、泄露涉密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级别第五条信息分类原则依据信息的保密性和紧要性,将信息进行分类,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三级。
第六条信息级别定义1.公开信息:指可向公众公开传播的信息,无需进行特定审查和授权,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发送。
2.内部信息:指公司内部员工之间沟通的信息,仅对公司内部人员供应,不得外传。
3.机密信息:指对公司人员和资产、商业机密具有重点威逼的信息,仅限特定人员知晓,严禁外泄。
第七条信息发布权限1.公开信息发布:全部员工均可发布公开信息,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内部信息发布:仅限公司内部员工发布,须经过发布人所在部门的审核和授权。
3.机密信息发布:仅限特定授权人员发布,并须经过相关部门和高层领导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第八条公开信息发布流程1.信息起草:由信息发布部门起草公开信息,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看法反馈。
2.审批流程: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和修改,矫正欠妥表述或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授权发布:经过批准的公开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进行最终授权并发布。
第九条内部信息发布流程1.信息起草:由员工起草内部信息,并提交给上级领导和所在部门进行批阅。
2.部门审核:上级领导和所在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内容准确、无误或提出修改看法。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
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内外部信息通信的管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企业运转的效率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内外部信息通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外部全部信息通信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文件传输等。
三、信息通信管理责任1.企业总负责人应订立并颁布本制度,明确信息通信管理的责任和要求。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监管本部门内部信息通信的安全和合规。
3.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企业的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四、内部信息通信管理1.内部员工在使用信息通信工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通信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谨慎使用各种表述和措辞,避开造成误会或传播错误信息。
–不得在内部通信中散布不实的消息、诽谤、咒骂、攻击他人等有损企业声誉和员工关系的言论。
–严禁使用内部信息通信工具进行个人商业活动,并禁止发送和接收含有淫秽、非法、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保护和敬重他人的隐私,不得窃取、窜改、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内部信息通信的记录和存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通信记录和存储机制,将紧要的通信内容进行备份和归档。
–内部通信记录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具体存储方式和期限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执行。
五、外部信息通信管理1.外部通信渠道的选择和使用:–外部通信应使用企业指定的信函、邮件、合作伙伴平台等合法渠道进行,不得使用个人私人账号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商务沟通。
–员工在与外部合作伙伴沟通时,应保持专业和礼貌,并遵奉并服从公司相关规定和政策。
2.外部信息的安全保护:–员工在对外沟通中,应遵从保密原则,严禁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将紧要的外部信息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在接收外部信息时,应提高警惕,对可能存在的欺诈、钓鱼等行为进行识别和防范。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
信息外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规范员工的行为,防范信息外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信息外泄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四条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客户资料、营销策略、财务数据、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本制度具有强制性,员工应严格遵守,违反本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公司纪律处分。
第二章信息外泄的行为和风险第六条信息外泄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泄露商业机密。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告知他人或外泄给外部人员,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
(二)泄露客户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侵犯客户隐私权。
(三)滥用公司信息。
员工利用公司信息进行个人交易、谋取私利或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
员工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信息传播至外部媒体、社交平台等,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第七条信息外泄可能带来的风险:(一)损害公司利益。
商业机密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影响公司经营发展。
(二)客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公司遭受客户索赔、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三)公司信息被滥用可能导致公司形象受损,影响公司的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未经授权传播公司信息可能引发公共舆论负面影响,损害公司声誉。
第三章信息外泄管理制度第八条严格保密责任。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九条保密守则。
员工在处理公司信息时应当遵守保密守则,不得擅自将信息外传或用于非法目的。
第十条信息披露权限。
公司规定了信息披露权限范围,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范围进行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备份管理。
公司规定了信息备份管理制度,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备份信息,并妥善保管备份文件,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管理。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雏鹰农牧: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和《河南雏鹰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及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信息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依据。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的管理,保证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信息决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从外部接收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军方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
信息形式包括文件、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等.二、信息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协作心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或传递给相关部门知悉。
3、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以正常的信息传递方式传递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测的信息。
4、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信息处理程序1、对外来重要信息的汇报、传递,各部门要以公司“呈批件"形式汇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2、对于民品市场信息的处理,规划市场部要严格按照《民用市场信息管理制度》执行.3、对于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审价等重要信息,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重要信息,研发部、规划市场部、计划生产部、财务部须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4、对于一般信息,5、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必须尽快在要求时间内给对方回复。
6、各部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外来信息登记,建立外来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信息接收时间、单位、事项、联系人、电话、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7、各部门须于每周五下午4点30分前将本部门本周的《外来信息汇报表》发送至办公室。
华工科技:2009年度追溯调整事项说明 2010-03-09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追溯调整事项说明一、同一控制下合并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工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411万元的价格收购华工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华中科大精细化工公司64.2%的股权。
公司于2009年支付转让款361万元,并且于2009年4月实际接管了武汉华中科大精细化工公司的生产与经营并取得其控制权,该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为2009年4月30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即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财务表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2009年,公司对期初财务报表追溯合并了武汉华中科大精细化工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累计调增了2008年末股东权益4,473,383.70元,其中,调增资本公积3,586,019.40元、盈余公积50,154.56元、未分配利润388,498.01元和少数股东权益448,711.73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2009年,公司对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201万元,持股比例由15.4%变为25.91%,并对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此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累计调增了2008年末股东权益10,239,962.98元,其中,调增资本公积7,167,775.70元、盈余公积307,218.74元、未分配利润2,764,968.54元。
追溯调整的事项对公司2008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各项目影响如下表列示:项目 2008年末追溯后审定报表数2008年末原报表数差异资本公积370,608,745.39359,854,950.2910,753,795.10盈余公积44,838,289.3944,480,916.09357,373.30未分配利润178,702,006.84175,548,540.293,153,466.55归属于母公司的927,111,453.41912,846,818.4614,264,634.95项目 2008年末追溯后审定报表数2008年末原报表数差异股东权益合计少数股东权益251,264,995.66250,816,283.93448,711.73所有者权益合计 1,178,376,449.071,163,663,102.3914,713,346.68项目 同一控制下合并追溯调整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追溯调整数合计资本公积3,586,019.407,167,775.7010,753,795.10盈余公积50,154.56307,218.74357,373.30未分配利润388,498.012,764,968.543,153,466.55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4,024,671.9710,239,962.9814,264,634.95少数股东权益448,711.73448,711.73所有者权益合计 4,473,383.7010,239,962.9814,713,346.68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8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