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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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本指南的可行性, 工作组 2015 年 9 月 13 日和 9 月 16 日分别举行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专家、企业讨论 会,两次会上分别征求了 11 位专家和 11 家企业代表对工作指南的意 见。两次会议共提意见 118 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74 条,占 63%。 增加了 LDAR 总体流程图、记录和报告内容,删除了一些国内石化 企业现阶段难以达到的要求。通过与国外著名环境咨询公司(Sage、 Providence 等)探讨,确认了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完善了指 南报批稿。
为了广泛了解国内 LDAR 项目的开展情况,评估中心先后组织 相关人员参加了天津市环科院的《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验收技术指 南》等文件论证会(2015 年 3 月 12 日)、《中国石化 LDAR 操作与管 理手册 》交流会(2015 年 3 月 6 日)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石 化行业 LDAR 示范项目验收暨茂石化湛江东兴石化 LDAR 工作启动 会(2015 年 1 月 8 日)。同时与开展 LDAR 技术服务专业公司开展了 技术交流,并通过 Email 与美国 EPA 标准起草专家针对阀门、机泵 密封计数、PID 检测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咨询与交流。鉴于国内外 LDAR 标准法规基本没有涉及设备泄漏维修方法的实际情况,向石化 设备专家咨询了石化生产设备常见泄漏故障的维修或处理手段。
2013 年,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 号),要求石化行业实施 VOCs 综合整治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技术应用。2014 年 12 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 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 号)。2015 年 10 月 1 日开始试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 号)(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颁布),设备动静密封 点是 VOCs 排污收费的重要源项。为了落实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委 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指南》。编制过程
在认真听取和分析各地环保部门、石化企业和国外专家对开展 LDAR 的建议基础上,结合国内石化企业 LDAR 实施现状,参考《泄 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石油炼制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法规,初步确定了本指南 中的各项内容,形成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征求意 见稿。
附件 6
源自文库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组
2015.10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一)任务来源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 37 号)中的关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要求,石化行业 VOCs 污 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作组对指南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 为了提高本指南的可行性, 工作组 2015 年 9 月 13 日和 9 月 16
日分别举行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专家、企业讨论 会,两次会上分别征求了 11 位专家和 11 家企业代表对工作指南的意 见。两次会议共提意见 118 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 74 条,占 63%。 增加了 LDAR 总体流程图、记录和报告内容,删除了一些国内石化 企业现阶段难以达到的要求。通过与国外著名环境咨询公司(Sage、 Providence 等)探讨,确认了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了指 南报批稿。

(三)工作过程
“指南”编制启动后,工作组收集了大量国内外泄漏检测与修复 有关的资料,并通过认真梳理,初步确定了引用或参考的国内外标准。 2014 年 11 月-12 月分别到天津大港石化公司和燕山石化公司,分类 统计了典型炼油装置(蒸馏、重整)密封点数量,考察企业泄漏检测 专业队伍的现场实际操作和 LDAR 运行状况。听取了石化企业目前 开展 LDAR 的基本情况介绍,共同探讨了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实施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工作启动
在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简称“中心”)及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控制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大量前期研究基础上,从 2014 年 12 月开始,由中心组织牵头,从工作组中抽调了中石化、中石油、 中海油和斯尼福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加起草了本指南。
本指南制定参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 构和编写规则》,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 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编制说明
2015 年 5 月 6 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本指南的本征 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共 72 个单位或部门反馈了 意见。其中包括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等 10 个司局,环科院等 12 个直属 科研单位,44 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中国石化等 6 家企业。反馈意 见共 94 条,其中采纳 73 条,占 77.7%。2015 年 7 月初 工作组向环 保部污防司作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专题汇报。根据污防司领导的 意见,工作组对指南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报批稿(初 稿)。
(四)征求意见稿内容调整说明
1.修改概况 2015 年 5 月 6 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本指南征求意 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共 72 个单位或部门反馈了意见。 其中包括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等 10 个司局,环科院等 12 个直属科研单 位,44 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中国石化等 6 家企业。反馈意见共 94 条,其中采纳 77 条,占 82%。2015 年 7 月初 工作组向环保部污防 司作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专题汇报。根据污防司领导的意见,工
2.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 (1)“涉 VOCs 物料”的引入 征求意见稿中的术语中的受控装置和设备是基于《石油炼制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5.3.2 的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流经以下设备与管线 组件时,应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该标准未明确物料中含 VOCs 含 量。因此征求意见稿给出的受控装置和受控设备也没有明确物料的 VOCs 含量。 在首次征求意见中有两份反馈意见(上海市、中石化)提出:指 南应明确 LDAR 管控设备或装置的物料含量,提高可操作性,并建 议宜 10%为界,即设备接触的物料中 VOCs≥10%,纳入 LDAR 管控。 石化生产装置中有些单元含有微量的 VOCs(例如闪蒸后的酸性 气、经过气提后的污水),如果划入 LDAR 实施范围,将大大增加企 业的 LDAR 成本,而且由于 VOCs 含量低,控制效率较差。因此, 工作组参照美国 EPA 标准 40CFR60 中的“in VOC service”概念,引 入“涉 VOCs 物料”。同时变更了“受控装置”、“受控设备”、“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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