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震预测预防
【发文字号】鲁建设字[201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1
【实施日期】201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7]3号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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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潍建设字[2011]8号【发布部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1.03.08【实施日期】2011.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潍建设字[2011]8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2011年2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对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凡符合《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均属超限工程,均需上报省建设厅进行超限审查。
二、需上报潍坊市建设局进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均需上报潍坊市建设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50米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属大型公共建筑,初步设计审查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上报材料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需上报的资料按照《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1、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结构超限委员会审查实施细则》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和《全国超用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组织对某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或复审的申请.并将有关技术材料送“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
(二)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核审申报材料,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将申报材料交专家审阅后,初步研讨有关技术问题。
(三)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组织召开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会.由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确定审查意见;4.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五)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审定专家组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申报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并由这些主管部门批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六)建设、设计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和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提交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并对执行报告进行验证;必要时,可邀请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委员会办公室也可在当地建设行政的抗震主管部门的协助下,按稽查要求对有关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抗震设防审查项目的管理档案。
第三条项目审查专家组根据项目的工程特点、规模和重要性,一般由结构设计、计算分析等有关专业的委员和相关的专家共五名以上组成,当场地条件复杂时.需有勘察专业的专家参加。
山东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山东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超限建筑工程种类:(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四)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暂未列入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臂结构,特大跨度连体结构等,且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
(五)高度低于24米、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大型公共建筑,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也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1。
(六)既有建筑工程,结构布置本来不超限,但经过改造、扩建后,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本技术要点附件1-1相关规定,应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混合结构;(二)高度超过规定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建筑结构;(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大跨屋盖结构;(五)其它审查难度较大超限建筑工程。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鲁建设字〔2020〕12号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执行。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及烟台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不规则性、屋盖工程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影响工程抗震性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以下简称《抗震规》)第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章中错层结构和第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第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第章适用围的钢结构;(四)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第章适用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1.一般规定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2—安全的需要。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2)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 (4)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5)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9)第六章法律责任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精品资料
附件2: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形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2.较多短肢墙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3.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采用混凝土楼盖时按混凝土结构考虑。
(二)同时具有表二中3项及3项以上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2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1项和表二中某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四)具有表四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四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五)表五所列的其它建筑工程表五注:1.表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超长悬挑结构指主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15m的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指连体跨度大于36m的连体结构。
2015年5月21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 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建质[2010]109号_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2010]109号_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地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地高层建筑工程.(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地特别不规则地高层建筑工程.(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地常用形式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地膜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地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地,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地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地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地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地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地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地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地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地钢结构;(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地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地各项技术性指标;(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地基础上开展;(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第五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地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地要求.专家组提出地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地要求.对于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三)款规定地建筑工程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第三.四章地相关内容外,应按第五章执行.第二章申报材料地基本内容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 至少5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地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三) 建设项目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地说明;(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地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第七条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地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地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臵.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地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地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地加强措施和预期地性能目标.(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地资料.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地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地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时程记录地时间.台站名称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含必要地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地地震作用分配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地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总剪力和层剪力沿高度分布等地比较.对多个软件地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地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四) 初步设计文件地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地规定》地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地抗震等级等内容.(五) 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地适用范围和结论.第三章专项审查地控制条件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地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地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地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地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二) 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地四种及以上地复杂类型.(三) 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地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根据不规则项地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地规定更严格地针对性强地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其中,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地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地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地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地对比分析等地详细论证.(四)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地需要.第九条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地工程,当没有可借鉴地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地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第四章专项审查地内容第十条专项审查地内容主要包括:(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二) 场地勘察成果;(三) 地基和基础地设计方案;(四) 建筑结构地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五)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地工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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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或者体形特别不规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
注:1.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
2.较多短肢墙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3.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采用混凝土楼盖时按混凝土结构考虑。
(二)同时具有表二中3项及3项以上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二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三)具有表三中2项或同时具有表三中1项和表二中某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三
(四)具有表四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
表四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五)表五所列的其它建筑工程
表五
注:1.表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超长悬挑结构指主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15m的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指连体跨度大于36m的连体结构。
(六)高度低于24米、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结构布置不规则项判别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七)既有建筑工程经改造、扩建后,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本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八)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建筑工程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的技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具备应用技术研究员或教授职称,具有一定超限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任,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对建筑工程是否超限给予判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判断依据和判定结论。
初步设计审查专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判断依据和判定结论进行审查。
当设计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具体工程是否超限持不同意见时,可向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八条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超限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文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审查文件:
(一)相关职能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四)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
(五)超限建筑抗震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七)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八)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九)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结构分析软件的,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十)其他与抗震设防有关的技术材料。
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到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属于下列情况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跨度或长度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
(五)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六)其他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建筑工程。
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紧密配合,共同开展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成员的组成:(一)一般超限建筑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由五人组成;
(二)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超限建筑工程,审查专家组由七人组成;
(三)特别复杂的超限建筑工程,审查专家组由七人或九人组成;
(四)专家组长需由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资深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和审查要求详见《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十五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三)专家组对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和审查意见;
(四)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七条应当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初步设计审批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超限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本细则要求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超限判断或判断错误,导致超限建筑工程按照非超限建筑工程设计的,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责令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取得超限建筑工程审查资质,擅自承揽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的,由省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技术问题由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2011年1月2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5号)同时废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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