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发﹝2005﹞11号【发文日期】2005-03-01【实施时间】2005-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做好开征前宣传辅导和组织收入的准备工作,具体征管办法下发后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一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水利产业良性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是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一)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维护和建设;全区性的重点水利骨干工程维护和修建,重点水保防治工程、防洪设施和水毁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维护修建以及为壮大水利产业的甲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二)盟市、旗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辖范围内的城镇防洪工程维护修建;中小河流治理;中小型水利工程维护修建;水土保持、防洪及上级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跨盟市、跨流域的水利、水保、防洪等骨干工程由自治区和所在地盟市、旗县共同负担修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盟(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切实做好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于2020年3月5日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水利厅。
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0年2月20日附件12020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做好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申报工作,规范申报程序,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一)符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符合自治区水利建设总体要求。
(三)属于水利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四)每个盟市申报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不超过3个(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
二、项目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范围:本次项目申报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19〕1168号)规定的水利发展资金(含水利建设基金)用途范围。
(二)申报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2017-2019年)没有水利专项资金严重违规现象。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具有当年开工条件,施工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已经或正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申报的项目有明确的建设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3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 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发的,因此,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计征依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过利建设基金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于按旧实施细则1 至10月份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1月1日起,转按新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即12月征缴入库时,按11 月份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征缴。
对于2007年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2月征缴入库时,一并将2007年1月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补缴入库。
四、由于2007 年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
因此,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这次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
区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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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标 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国家重
大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0﹞44号
【发文日期】2010-05-25
【实施时间】2010-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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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内财税〔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25
•【文号】财税[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水政[2003]1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2.28
【实施日期】2003.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水政[2003]14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物价局(计委)、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农牧林水局、物价局、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 / 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 005]3号J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农[2 0 05】1 8 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税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及标准:(一)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二)对铁矿石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三)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其他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开采企业按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纳资源税的3 0%. ’以上的销售数量均包括企业销售的矿产品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和企业自用数量。
第三条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以现金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暂使用税收完税证征收,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收入,征收时应缴入“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的“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项目。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缴纳,使用资源税申报表,在征收资源税时同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对征收不足形成欠费的单位按比例扣分.第六条自治区地税局每年按照5%的比例向财政部门申请征收经费,全部作为基层征收局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经费.但是考虑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难易程度和地区的差异,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在拨付征收经费时,可各掌握1%的征收经费进行统筹安排。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征收宣传辅导费,征管人员的学习培训。
费,有关征管的办公费,专项检查费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入库工作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征缴入库工作,水利建设基金【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计函﹝2005﹞14号【发文日期】2005-06-13【实施时间】2005-06-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5]182号),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从火力发电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是国税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由于衔接工作不到位,全区尚未及时组织入库。
为了使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确保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与财政、银行部门的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工作。
二、各级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国税部门要抓紧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征收票据(缴款书)。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5]3号)要求,水利建设基金从2005年1月开征,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火力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每千千瓦时0.5元的标准计算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将2005年1~5月已实现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征缴入库。
四、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票据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缴款书(收据)”,填写要求见附表(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各地要严格按照样表格式,认真填写“缴款书(收据)”。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3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 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发的,因此,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将计征依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认真做好过利建设基金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于按旧实施细则1 至10月份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1月1日起,转按新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即12月征缴入库时,按11 月份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征缴。
对于2007年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12月征缴入库时,一并将2007年1月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补缴入库。
四、由于2007 年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
因此,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这次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
区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0•【文号】财综[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一一年一月十日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基金申报操作
水利基金申报操作
水利基金申报操作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登录到当地的电子税务局网站。
2. 以税号和密码或金税盘证书的方式登录。
3. 在“我要办税”栏目下,找到“税费申报及缴纳”菜单栏。
4. 在“综合申报”中找到“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申报菜单栏。
5. 选择所属期进行申请。
6. 填写申报表,征收项目选择“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征收品目选择“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系统会自动生成应交税费。
7. 点击右上角的“申报”,完成水利基金的申报工作。
8. 在“网上缴费”菜单栏下,选择网银缴费或其他方式进行缴费。
此外,在填写水利基金申报表时,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1. 申请单位信息填写准确。
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联系方式等,务必填写准确、清晰。
2. 项目基本情况详细描述。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等详细描述,以便审核机构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3. 项目预算合理合规。
包括各项费用的详细列示和合理预算,确保申请资金的合规性。
4. 附加材料完整。
如项目实施方案、环境评估报告等,务必将相关材料齐备。
在申报过程中,还有几个注意事项:
1. 了解申报政策和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的准备和填写符合规定。
2. 了解申报时间和截止日期,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3. 如实填写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虚报或夸大项目内容和预算。
4. 妥善保留相关的申请材料和提交证据,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审核或查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内政字[2004]270号•【施行日期】200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2004年8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我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在兴建各类水利工程的同时,一大批水管单位也应时而生,为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内财建一[2008]50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6.17【实施日期】2008.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一[2008]50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决定设立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9号)精神和要求,为确保全区“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自治区财政将配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为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注: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同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情况,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已商内蒙古税务局同意,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27日(周六)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赵刚联系电话:(0471)4192726传真电话:(0471)4193116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政编码:010098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3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关征税问题通知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关征税问题通知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函[2000]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关征税问题通知的批复
(内地税函[2000]97号)
区局直属征收局、伊盟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具体征税事宜一并明确如下:
一、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与山西省地税局协调征收。
二、按照税法规定应由我区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伊盟地方税务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1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高效的项目。
第四条开展水权交易应当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服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用水总量达到或者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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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计函﹝2005﹞10号
【发文日期】2005-05-16
【实施时间】2005-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05]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国税部门代征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