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
(金融保险)商法(票据法保险法部分)
(金融保险)商法(票据法保险法部分)第四编票据法第一章票据法总则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了解):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特定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理解)文意性、要式性、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三)票据的种类(了解)我国票据法采狭义的票据概念,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所认可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均为即期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以权利人记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
(2)依付款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按当事人是否可以身份重合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
变式支票又可以分为对己支票(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为收款人)。
二、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1、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一)概念: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
汇票到期后,C向A要求付款,A以B供给 的建材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A能否拒绝付款
票据法
例4
A欠B3万货款,B欠C3万元。三方同意以汇票结清:B 出票人,A付款人,C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
C找A承兑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供应商甲 甲用该汇票采购不慎丢失时票据背面书栏已签章。 甲立即向A办理了持失止付,但未采取其他措施。 丙捡到该汇票签名,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卖方乙购置3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主体的分类?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前手后手?持票人执票人非持票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第二债务人次债务人偿还债务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第四章 金融法 ---票据法
主要内容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其他内容)
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 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 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 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 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 事人。
包括: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持票人 承兑人 背书人 保证人 参加人(包括参加
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PPT学习教案
任
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47页/共108页
C
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 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
款的责任。 权利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粘单
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签章 年月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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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分类: 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应分别记载 “委托收款” 和“质押”字样。 2、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和不完全背书)
“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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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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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1.承兑的概念 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
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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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
思表示; (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 (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4)承兑是要式行为。 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汇票是一种要是证券,各国票据法关于 汇票上包含内容的规定 1、标明汇票字样:大陆法系要求注明, 英美法系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上面不能有附加的条件,汇票上面 没有必要用客气的语言。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确定。 汇票上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同时记载汇票 金额,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票据与票据法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票据及票据法概述 汇票 本票与支票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第一节 票据法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某些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具备一定格式,可以流通转让的货 币债权凭证。
广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提单等 狭义票据: 法国、德国:汇票、本票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 额的支付证券。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二、票据的经济作用 1、汇兑的作用
国际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两国, 交易金额较大,假如不使用票据,每笔交 易都要输入大量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比较 麻烦,风险也比较大。 2、信用工具的作用
汇票和本票都具有信用工具的作用。 3、支付工具的作用
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背书的当事人: 背书人:即转让人,也称为前手 被背书人:即受让人,也称为后手
1、背书的作用 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
人向被背书人及其后手担保汇票会获得付 款。
金融票据与票据法课件
2、背书的方式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签
上被背书人的姓名、商号及背书人姓名。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只在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 金融法
第七节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分为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之所以能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它具有如下特点:1.票据是设权有价证券所谓设权有价证券,是指持票据者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这种票据权利于票据设立后才产生,设立之前不存在。
票据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移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离开票据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2.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与一般的债券不同。
一般证券的债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后,才能生效。
而票据的转让,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所以,出售货物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能简单地用交付或背书方式以抵消其所欠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一个国家如有健全的票据市场,且票据债务人的资信又是可靠的,持有票据的债权人,可以把票据视同现金,随时能取得融通的便利。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
但是,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票据设立的原因及其有否瑕疵,对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票据一经转让,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纠纷,即有权要求付款人按期无条件付款。
4.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票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方式作成才能有效。
票据上必须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支付日期等,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还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例如,票据须经出票人签章,承兑须经承兑人同意支付并签章;转让须经转让人背书。
票据的权利义务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为准。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票据法概述
五、票据权利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依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这些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
五、票据权利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 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挂失止付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票据,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记 载了付款人或者能够确定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 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 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 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等。 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 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 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 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
一、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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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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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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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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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金融法第四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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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就是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 票据行为,互补牵连,均分别依各个行为人在 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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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背 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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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行为而创 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 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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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严格按照票据上所 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 都不得作为依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 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 证据变更或者补充。票据的这个特征主要是保 护善意的持票人,以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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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分类 (一)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 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付款,可作此种分 类。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 而且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 但是,有的出票人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 为付款人。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 款义务的票据,其典型是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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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根据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不同,可作此种分类。 有的票据的到期日就是‚见票即付‛,即持票 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 有的票据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 在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 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 远期票据。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票、 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 以是远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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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 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 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 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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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会计学(第二版)课件:金融票据法
用途:农产品采购
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 出票人签章
复核:
记账:
20
注意:此处大写不规范
21
Continued
❖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 得使用。
❖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 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
❖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 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 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 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 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 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 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6
Continued
❖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 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 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 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9
背书转让示例
Continued
10
Continued
第四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
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 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 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 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 要实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 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 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 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 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 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 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 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 合法?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 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 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 据权利随票据的值。若 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 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 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 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 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
(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 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 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 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 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 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
票据法概述课件
3、付款人: 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对票据付款之人。
4、背书人: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之人。
5、被背书人: 由背书人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之人
6、承兑人: 在票据上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票据金额之人。 7、保证人:
在票据上表示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 票据义务之人。
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票据主体。
(二)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1、票据权利人、票据义务人和票据关系人
(1)票据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的人,通常是持票人。
(2)票据义务人: 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从而应承担
相应票据义务的人。
(3)票据关系人: 在票据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但既不享
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常见的票据关系人:委托收款人、银行
票据办法14: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 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者盖章。
票据办法15: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 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 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1988《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中票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票据法体系
票据的立法体系
法国 法系
英国 法系
德国 法系
票据国 际公约
第三节 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
(一) 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或与票据
3、票据行为应合法。
富人赵某被钱某绑架,勒索钱财。赵某无奈,签发价 值5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交给钱某,支票符合形式要 求。钱某正在装修房子,将支票背书转让给孙某 (17岁,独自带领某装修队承揽业务,并以此收入 独立生活),作为付款。孙某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 李某。李某在向银行出示票据时,银行以钱某已被 公安机关抓获、此支票系被胁迫签发为理由,拒绝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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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 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追索权
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 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 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 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 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概念 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 程中, 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指票据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 转让过程中, 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 事人。 事人。
包括: 包括: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持票人 承兑人 背书人 保证人 参加人( 参加人(包括参加 承兑人和参加付 款人) 款人)
主体的分类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前手/ 前手/后手 持票人(执票人)/ )/非持票人 持票人(执票人)/非持票人 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 主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次 债务人、偿还债务人) 债务人、偿还债务人)
票据法
例5
A向债权人B开具10万元汇票,付款人为C银 向债权人B开具10万元汇票,付款人为C 10万元汇票 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 15天 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 方员工甲不慎遗失汇票, B方员工甲不慎遗失汇票,B向C所在地的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 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向 银行- 法院 -- 依法受理 --- 向 C 银行 - 停止支付通 知书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知书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经公告期, (1)经公告期,无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乙持汇票到法院申报,称汇票是用6 或(2)乙持汇票到法院申报,称汇票是用6万元 从甲手里买的
保付
含义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证付款的行为。 证付款的行为。 特征 ——支票独有; 支票独有; 支票独有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 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要求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书面行为, 书面行为 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保证付款” 照付”字样,并签章。 “保证付款”、“照付”字样,并签章。
广义――指以产生、 指以产生、 广义 指以产生 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的法律行为。 的法律行为。 包括: 包括: 出票、背书、改写、 出票、背书、改写、涂 付款、保证、 销、付款、保证、承 参加承兑、 兑、参加承兑、参加 付款、保付等。 付款、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 ——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 的法律行为 ——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 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 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 示的法律行为。 示的法律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的种类 狭义)
主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指产生票据关系的行为--出票行为 指产生票据关系的行为--出票行为 --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 为。
从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
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种类: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种类: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其他
票据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预约关系 资金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 例1
甲、乙约定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 金额400万元。其中200 400万元 200万元用于偿还 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 甲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双方的联营 甲所欠乙的债务,200万元用于双方的联营 投资。 投资。 请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 受让取得 善意取得 法定方式取得
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 公示催告 诉讼
票据法 例2
卖方)签订买卖合同, 甲、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 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乙为出票人, 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乙为出票人,甲承 兑。 后乙未按合同交付货物, 后乙未按合同交付货物,背书转让给李某, 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持汇票向甲提示 付款
背书
含义- 含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的作用
承兑
含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的票据行为。 意义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 即票据主债务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 特征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要求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 记载“承兑”字样、 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章。 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章。
票据法 例3
处购进价款8万元建材20 20吨 A从B处购进价款8万元建材20吨。货到 签发A为付款人、 后A为B签发A为付款人、B为收款人的三个 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购货, 价款9 万元。 B 向 C 购货 , 价款 9 万元 。 B 将该汇票背 书转让给C 余下1万支付完毕。 书转让给C,余下1万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 要求付款, 汇票到期后 , C 向 A 要求付款 , A 以 B 供 给的建材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给的建材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 请分析:A能否拒绝付款
非票据关系
狭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狭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由票据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法规定, 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 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
保证
含义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 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适用于汇票、本票。 适用于汇票、 适用于汇票 本票。 要求 ——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字 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 由保证人在票据上或其粘单上记载 保证”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 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 期并签章。 期并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 人的保证责任。 人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金融法 ---票据法 ---票据法
主要内容
票据的概念和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 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 票据上而发行的, 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 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
票据义务(票据责任) 票据义务(票据责任)
--指票据义务人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 --指票据义务人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结
束
参加承兑
含义 ——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 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负担票据债务的 行为。 行为。 特征 ——汇票独有 汇票独有 目的 ——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阻止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行使 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阻止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前行使 追索权。 追索权。 要求 ——参加承兑人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充当,是票据的从 参加承兑人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充当, 参加承兑人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充当 债务人,仅在付款人不能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时, 债务人,仅在付款人不能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时,才负支 付义务。 付义务。 ——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承兑”、“加入承 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 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 参加承兑” 字样,并签章。 兑”字样,并签章。
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 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