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
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医院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财务、会计制度论文
浅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医改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12月,财政部会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同步推出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五项制度。
关键词医院财务新财务新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这五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会计监管,避免机构的盲目扩张,从供给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与1998年颁布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相比,有很大差异,有许多新特点,本文着重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形成背景;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关系;新财务、会计制度的显著特点;新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利弊等进行了浅要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形成背景1998年颁布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体制转轨初期的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医改意见、实施方案以及政府对卫生投入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重心发生了很大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专门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医改意见及实施方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提出了不同要求,以及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在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较大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说明
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说明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发布于1998年,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不适应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需要。
为此,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并研究起草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现就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背景及主要思路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部及卫生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一系列医改政策性文件,对健全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反复强调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医改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与医院存在较大差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等方面的职能。
二是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财务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更多地强调政府对其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三是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与医院存在较大差异。
医改意见提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会便[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目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施行的是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6号)。
该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以“保基本、强基层”为重心的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模式、业务内容和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产生了显著差异,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的转变,也无法满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亟待改革。
为此,我们及时启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调研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反复修订,拟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着力于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和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需要,确保会计核算在全面、真实地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模式基础上,切实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
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涵盖预算“收支两条线”和“非收支两条线”两种管理模式。
二是为适应强化财政预算管理需要,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在取得时直接列入支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三是为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的需要,全面调整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构成。
例如,为适应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改革,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增加“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用来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不再将药品收支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单列,而将“药品收入”和“药品支出”分别纳入“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增强会计信息完整性,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会计核算流程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并设置“基建收支表”专门用于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等。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财社[2010]30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1.17•【文号】财社字[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财务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1998年11月17日财社字〔1998〕1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管理及会计核算
政策规定
各级省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
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及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 助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供依据; 负责制定本地区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
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政策规定—考核要求
县(区)级准备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1.全县 2013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报告。 项目组织管理材料 2.用于指导本县(区)2013 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有关方案、服务规范,承担项目管理职能的机 构设置、职责文件,以及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资料和记录,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模式有关材料等。 信息系统建设材料 本县(区)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县(区)项目管理机构使 用信息系统查阅、统计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应用情况,准备实地查看。 1.本县(区)开展 2013 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办法、考核指标等有关文件, 2013 年度项目 任务目标。 2.本县(区)开展 2013 年度项目绩效考核的工具和记录考核过程的各类资料。 项目绩效考核材料 3. 全县(区)2013 年度项目自查考核报告,需包括:全县(区)自查考核获得的资金管理情况、任务执行情况, 纸版原件、电子版 全县(区)考核后的各项服务完成情况统计表(盖章)和资金执行情况统计表(盖章),县(区)考核获得的下 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数据。 4.考核结果应用有关文件和有关会计凭证。 1.本县(区)2013 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分配的各项服务补助参考标准(或成本核算标准)的有关 文件、表格和核算依据,市县制定或转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项目资金管理材料 2.2013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市级、县(区)下达文件,全市、全县(区)资金分配表和银行拨款单。 纸版原件、电子版 3.管理、使用 2013 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有关县(区)级卫生机构,需提供相关会计账簿、收 支明细账、相关会计凭证。 2013 年度项目进展数据和 妇幼卫生年报 包括全县(区)和下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2013 年度项目进展数据和妇幼卫生年报有关数据(盖章)。 纸版原件、电子版 纸版原件、电子版 纸版原件、电子版 说明 形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
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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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报告:
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 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 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借:银行存款 ——中心户 36
贷:财政补助收入——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20
——基本公共卫生补助 15
——重大公共卫生补助 1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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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使用——收入与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 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上级补助收入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核算。
154460.22
预收医疗款——住院病人医药费
2300.00
贷: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床位收入
15754.00
医疗收入——住院收入——检查收入
3620.00
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西药 120418.71
医疗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中成药 3533.56
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卫材收入
合理分摊至本科目的明细科目时,借记本科目(医疗支出、公共卫 生支出),贷记“待摊支出”科目
2014年5月,A乡镇卫生院发生电费支出6000元,无法直接计入。
借:待摊支出 6000
贷:库存现金 6000
月末,根据建筑面积(XXXXX)比例分配,基本医疗部门分配60%,公 共卫生服务部门分配40%。
医疗收入——住院收入——化验收入
3 343.00
财务机构与人员配备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卫生部总规划财务司组织编写的《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讲解》中的有关章节:
财务机构与人员配备
《医院财务制度》的第六条规定,医院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总会计师是医院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医院院长工作,直接对医院院长负责。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医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具体来说,总会计师主要负责组织医院以下工作:一是编制和执行预算等,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开展成本管理,进行支出测算、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医院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对医院业务发展等问题做出决策。
医院应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基层医疗站的财务制度
基层医疗站的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层医疗站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及医务人员待遇,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基层医疗站的财务管理机构为财务科,财务科设立一名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医疗站的日常财务管理。
2. 财务科负责编制医疗站的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各类财务报告,并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财务科要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妥善保管财务资料,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三、资金管理1. 医疗站的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医疗服务收入、捐赠款等。
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预算执行,禁止擅自挪用、挪借公款。
2.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支付程序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支付过程需有真实、合法的依据和凭证。
3. 资金收支记录要真实、准确,建立起完善的账簿和账目,便于财务监督和审计。
四、财务审计1. 每年医疗站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医疗站的财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2. 财务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对医疗站的每一笔资金进出、使用情况进行逐项审核,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3.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医疗站提供审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和改进措施。
五、财务责任1. 财务科负责医疗站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保证财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
2. 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财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医疗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站财务科负责人,如有需要,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释。
3. 本制度如有变动,应当经过医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基层医疗站的财务制度,希望医疗站全体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医疗站的财务秩序和正常运转。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医院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307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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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9月24日财社〔201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
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19〕92 号。
●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 卫基层发〔2019〕52号----2019年9月2日发文
《关于安排2019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通知》(粤财社 〔2019〕92 号)
19
鼠疫防治项目
20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
21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
22 2019年划入基本公卫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3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4
地中海贫血防控
25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26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27
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评估指导
28
人口监测
29
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第一节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背景
不能提取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医疗风险、职工福利等 Ø 物资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购低值易耗品、
药品、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也要进行出入库管理 Ø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二、2019年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2019 年资金安排情况 1、2019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129号)。???
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 〔2010〕307号)。即将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 号)。即将废止!
牵头和组织协调(高血压、2型糖尿病、严重精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碍、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卫农卫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陕财办社[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陕财办社〔2013〕17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我省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院财务制度》补充意见(一)对“第四章支出管理”中“医疗支出”有关人员经费内容明确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对“其他费用”明确为“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因公出国费、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二)对“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中“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的分配明确为“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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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 2011-01-26 14:10: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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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政部卫生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
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收支结余管理第二十六条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
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
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
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