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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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7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司法制度
四、直诉制度 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 帝伸冤 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 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 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司法制度
五、死刑复奏制度
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 曹魏:魏明帝(236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
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 --皇权加强 --“慎刑”
法制发展的特点:
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2.《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 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2. 试论“八议”入律。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过程 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
--贤良方正科 --童子科 --明经科 --明法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孝文帝延兴四年(474年):“自非大逆干犯者, 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三)酷刑日益减少 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四)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 法定刑 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 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 流镇服:四千里 流荒服: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三千里 流卫服:二千五百里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 《北魏律》首定:北魏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
• 是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哥阶层的一项制度, 根植于儒家孝的观念,国家暂时放弃对某些犯罪的惩罚 权,使犯罪人完成其孝养年老长辈的责任,以强化人们 晓得观念。是儒家提倡的孝道在法律上的反应,法律儒 家化的表现。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
不孝、不义、内乱。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第五,一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
• 3.《陈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 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以赎论。” • 后,隋唐宋律典都有规定。
“准五服以制罪”
• 1.《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
• 1.三国:魏武帝曹操在位时制定《甲子科》,魏明帝曹 叡鉴于汉律繁苛, 下令“作新律十八篇”,但已失传, 曹魏还制定《州郡令》等180多篇。蜀国 “共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 • 2.西晋:颁行律、令、故事、式,为东晋所沿用 。晋武 帝(司马炎)命贾充、杜预等修订《新律》,泰始三年制 定《晋律》 • 3.南北朝 :“北优于南”。北朝的北魏制定《北魏律》、 北齐制定《北齐律》。北魏的《职员令》、《狱官令》、 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第7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第7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 赏罚严明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 面: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 遵守法制;第二,法不阿贵,刑 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罚, 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宽 严适中。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 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的举止和心 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 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思考题
1、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埋藏法律内容的重要发 展。 2、魏《新律》在体例是的特点是什么? 3、简述重罪十条。 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5、试述北齐律的历史地位。 6、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律发展为什么优于南朝?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杜预(222-284)
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 镇东将军母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母丘俭被杀,这 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母 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 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 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母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 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 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母丘芝命。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 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 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 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 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 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 令。(据《晋书 刑法志》) (注释:顗-YI音 ,古时多用于人名。醮-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酒 祭神的礼)

魏晋南北朝法制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魏晋南北朝法律

魏晋南北朝法律

五、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2、缘坐范围的变化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4、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5、《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 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 刑制。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体制
1、行政管理机构的变化:由三公九卿制过度 到三省制,尚书台、中书省、门下省侵夺 了三公九卿的职权。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 《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地方上,基本沿用东汉的州、郡、县三级 制。 2、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也称“九品 官人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 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2、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 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 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 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 死刑执行的命令。 3、刑讯用测立法
的篇章体例趋于合理;法典的篇目数量由9 篇增为18篇、20篇,到《北齐律》,又简 为12篇;法律概念更加准确,西晋区分律 令的不同性质,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 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 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三、法律形式与体例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 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 合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是( )。 A.“八议”入律 B.“官当”制度确立
C.“重罪十条”的产生 D.“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2.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 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表述中正确揭示了 这些发展变化的有( )。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的概念,包括 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七种刑名37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 金、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规定杖刑为10、20、30三等,鞭刑为40、50、 60、80、100五等,年刑为1-5年五等,流刑为一等, 死刑为绞、斩、枭首、车轘四等,共十八等。 •北周:杖刑10-50共五等、鞭刑60-100共五等、徒 刑1-5五等、流刑2500-4500五等、死刑磬、绞、斩、 枭、裂五等,共计二十五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 形成。
D.《北齐律》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一)严格区分律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违令有罪则入律” (二)以格代科 (三)式的出现
西晋《户调式》
西魏《大统式》
பைடு நூலகம் 三、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三) 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也取得一定进步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三)九品中正制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客荫户制确立
服制定罪
• 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 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服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 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 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依五服 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及至清末。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司法制度
一、皇帝审判与录囚 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 三、刑讯 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司法制度
三、刑讯 南陈:测立(立测) “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 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 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 选拔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行政制度
一、察举制 利弊: --贯彻儒家礼教 --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 --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 --官宦结党营私
行政制度
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九品官人之法”,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 用至宋、齐、梁、陈各代) 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 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 下中、下下九等。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二)准五服以治罪
--以服制代替亲等 --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维护父权和夫权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存留养亲 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 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 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 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 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 例。”
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
三、刑罚规范化 (一)肉刑日益减少 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的具体应用
斩衰。‘衰’就是指不缝缉的意思。凡诸侯为天 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母、媳对公婆、 承重孙对祖父母、妻对夫,都要穿衰榱,是最重 的孝服。
齐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制成的。自此制以下的 孝衣,凡剪断处均可以收边;下摆贴边都在砸边 际。孙子、孙女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 重女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为高祖父、高 祖母穿孝服均遵'齐衰'的礼制。
刑事法律
进一步废除肉刑:经汉文帝、景帝改革刑罚以后, 宫刑作为代死之刑保留下来。东汉有废除宫刑之 明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北齐之 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族刑连坐范围缩小:族刑又称“从坐”“缘坐”, 是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受刑的制度。秦汉以来族 刑相沿无改,特别是已婚妇女,如父母与夫家犯 族刑,都要连坐受刑。《新律》缩小连坐范围, 开缘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晋《泰始律》进一步 缩小连坐范围,除犯谋反罪之外,养母、出嫁女 不在本家连坐范围之内。《梁律》创从坐妇女免 处死刑的先例。
魏国新律十八篇
魏明帝诏令陈群、刘邵、韩逊等人制定,在继承 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沿用了汉律的五篇旧目:盗 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 新增十三篇内容: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律、 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兴擅律、留 律、惊事律、偿赃律、免坐律。 在体例上的变革:李悝著《法经》,具法位于六 篇之末,秦律沿袭;汉朝增至九章,将具律置于 杂律和户律之间,而魏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 于律首”,这一变革为晋律以及北齐律所肯定。
三国两晋时期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格、式、比、故事。 其中作为国家制定法,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 式。律是国家的刑法典,是这一时期法律的主要形式。 律为定罪量刑方面的较为固定的刑事法典,令则是关于国 家典章制度方面的规范,违令者受到刑法的惩处。 汉代科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曹魏时制订《甲子科》, 蜀汉制订《蜀科》,南朝梁、陈均定科三十卷,都属于独 立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从此格取代律成其主要法 律形式。北魏分裂为东、西魏,东魏颁布著名的《麟趾 格》,作为正刑定罪的规范,这一阶段,格已成为当时的 “通制”。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

在政权更迭频繁的魏晋南北朝,中国古代的法制竟得到很好的完善导语魏晋南北朝,又称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的封建割据和连绵不断的战争,导致政权更迭频繁,这一时期,我国的文化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今天笔者带大家一起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我国法制的发展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1、三国时期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

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

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三足鼎立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

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2、两晋时期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

《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首次将法制列入律典,成为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

《晋律》为东晋和南朝沿用,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影响深远。

3、南北朝时期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地区政权更迭频繁,因此北朝的立法活动也相对较多。

北魏孝文帝时期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集当时律典之大成,制定颁布《北魏律》,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基本内容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北魏律》的制颁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北齐律》的制定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讲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曹魏《新律》的立法成就【考纲内容】《新律》在傍采汉律,删约旧科的同时,还吸收了曹魏前期的立法经验,体现出一定的开创性,特别在律典的篇章体例与逻辑结构上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改《具律》为刑名,至于律首。

曹魏《新律》首次将《具律》的位置提到第一,并改称《刑名》,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律典篇章体例的重大创新。

(二)调整律典篇章,删繁就简。

曹魏政权对所有律目篇章重新归纳整理、分类合并后,正式删定为《新律》十八篇;而将那些不易入律,但仍为治国所需要的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编撰,编为令。

《新律》经过这样结构调整、删繁就简的改革,使篇目的分类更为科学、合理。

(三)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与抵触。

曹魏《新律》对律典各篇或单行令、科的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基本上解决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相互重复抵触所造成的事类虽同、处罚轻重不一的问题。

(四)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首次在汉文帝景帝除肉刑之后,提出了新五刑概念,并把它规定于律首的《刑名》篇中,这是从夏商周五刑制向隋唐五刑制过渡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缩小族株连坐的范围。

开连坐不及出嫁女之先例,表现出曹魏《新律》在刑罚制度上的进步。

(六)其他制度的儒家化。

如有限允许复仇、子女杀死继母与杀死亲母同罪、加重了殴伤兄姊的罪责、废除分家后父子相盗追究刑责的规定等。

曹魏修订《新律》是秦汉以来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作为曹魏政权的基本律典,《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二、律博士【考纲内容】(2012年名词解释)魏明帝时期正式设置,专门讲授法律训练法律人才的绿博士,这是中国历史上第1次设置中央专职法律教授官员负责教授法律并取得了与教授儒家经典的诗书礼仪,春秋博士一样的头衔或地位,法律教育首次进入官方教育体系,并取得与经学教育一致的地位,这在当时建设法律的儒家思潮笼罩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容易的,实属破天荒之举。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是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汉律的儒家化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公文程式。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

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

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

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

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

西魏颁布《大统式》。

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店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魏《新律》十八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二十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二十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

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3.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在法律上,这一时期,作为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世族特权法律化。

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由于世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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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徒刑的完善:北魏、北齐正式以“徒”为主刑刑名
将徒刑的年限正式规定为5-1年。
(称年刑),
北周
• ④流刑制度化:北魏将流刑定为死刑减等之刑“赦死从流”,将其
影响深远,一直沿用到清末。
• 源于《周礼· 秋官· 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
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 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 八议: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
能(有大才能的人)、功(有大功勋的人)、贵(高级权贵)、勤(为国家 或君主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宗亲)。
第五,一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
• 3.《陈律》:“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 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以赎论。” • 后,隋唐宋律典都有规定。
“准五服以制罪”
• 1.《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
• 《北魏律》首定:北魏太和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
• 是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哥阶层的一项制度, 根植于儒家孝的观念,国家暂时放弃对某些犯罪的惩罚 权,使犯罪人完成其孝养年老长辈的责任,以强化人们 晓得观念。是儒家提倡的孝道在法律上的反应,法律儒 家化的表现。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
迁入祧庙的祖先。喻创立事业而受尊崇)。
(不
《北齐律》简介
• 北齐取代东魏以后,经过14年的努力,于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12篇 《北齐律》,今已散失。 • 1.形成12篇的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将《名例律》由刑名、法例合成,冠 于律首,统摄定罪。 • 2.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 3.首次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本法典。
• 2.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 西晋修律始明确区分律、令界限,“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 3.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
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 4.式:公文程式,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 格和式这两种法律形式被唐宋王朝所沿用。
姑、兄弟的妻子,服丧五月
缌麻:用稍细的熟布制作,为曾伯叔祖父母在世的曾祖姑、出嫁的祖
姑、堂姑、堂兄弟的妻子,服丧三月
“存留养亲”原则
• 存留养亲:对非十恶死罪或流、徒罪犯,若祖父母、父母
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照料,允许通过上请,暂不 执行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执行或改判。 母祖父母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 著之令格”,“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 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不在原赦之例。经北齐、北周,唐时完备,明清继承
后世将注释与《晋律》合称《张杜律》

《北魏律》简介
• 北魏孝文帝亲自主持,崔浩、高允、游雅等数十律学家等 奉诏编修,太和9年颁行天下,共20篇,但至唐朝即
失传。
• 指导思想:“纳礼入律”。 • 它总结了历代及当世通行律典的经验与不足,继承了汉魏晋以来 律学的成果和汉律儒家化的传统,在刑名、罪名、刑法原 则方面皆有新发展,“集当日之大成”,“实有广收博取 之功”,开隋唐法治之先河,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第二节 法制的变化
思 考 题
一、礼律进一步结合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律学的发展
思考题
•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对后世具 有重要影响的发展变化。下列哪些表述正 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 律一篇。 •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 “八议”制度。 •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 D、《北魏律》《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 答案及解析: ABD
• 鉴于其不良后果,从北齐开始,对八议进行 限制。
官当制度
• 官当:指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容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抵罪并折抵徒刑的制度。
《北魏律》、《陈律》确立,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发展,至元代被摈弃。明清 代之以罚俸、革职。
• 发展过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从萌芽到完备: • 1.《晋律》:无此名称,但规定“除名(免),比三岁刑”。 • 2.《北魏律》:五等列爵(公、侯、伯、子、男)及在官品令从
• 2.法典体例结构设置更加科学。①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②确定12篇的体例,并依逻辑关系排列各 篇篇名及相应内容。
• 3.法律概念、术语的解释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
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谩、诈、盗、脏、斗、戏等概 念作了界定。这些解释是对古代刑法理论和汉代以来立法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 2.律学理论:张斐提出“理直刑正”的思想(法律必须体
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必须准确,宽严适中罪刑相符);杜预说:立法要
“简直”,“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 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 人知所避就,难犯则几于刑措”。
选择题
• 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 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 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 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 4. “准五服以制罪”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反映,使礼刑完
全结合,封建法律进一步儒家化,是中国传统伦理法的集中体现。
不孝、不义、内乱。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 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 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
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 篇三十卷
二、立法概况
• 1.三国:魏武帝曹操在位时制定《甲子科》,魏明帝曹 叡鉴于汉律繁苛, 下令“作新律十八篇”,但已失传, 曹魏还制定《州郡令》等180多篇。蜀国 “共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 • 2.西晋:颁行律、令、故事、式,为东晋所沿用 。晋武 帝(司马炎)命贾充、杜预等修订《新律》,泰始三年制 定《晋律》 • 3.南北朝 :“北优于南”。北朝的北魏制定《北魏律》、 北齐制定《北齐律》。北魏的《职员令》、《狱官令》、 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丧葬之礼的服制与法律结合。
• 2.“服制”:宗法伦理下的丧服制度,以丧服为标志,根据亲疏关系,把
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直系、旁系亲属及姻亲分为斩衰亲、齐衰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功亲、 小功亲、缌麻亲五等。
• 3.服制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了亲属相犯
(奸、
盗)时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的轻重:
(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并再 次缩小连坐范围。“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 4.增加律疏:张杜对《晋律》逐条注释,诠释概念含义和区别,使概
念更规范准确,(区分律与令,对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 造意作了界定),阐述立法意图,弥补律文缺陷,且该注释具有法律效力,
《魏律》简介
• 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据晋律:
•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 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 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 统条理。 • ③ “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 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 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
一、礼律进一步结合
(法律儒家化:自然法具体化为实在法)
①《魏律》首定“八议”制度 ②《北魏律》《陈律》确定“官当” ③《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 ④北魏“存留养亲”原则 ⑤《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
“八议”制度
• 《魏律》首定: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
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享有减刑免刑的特权。八 议入律使士族门阀贵族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体现了儒家尊卑等级关系。
二、刑罚制度的发展 • ①逐渐废止肉刑:曹魏时禁止宫刑,北魏又使用宫刑,西魏文帝大
统13年诏:“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统五年“诏应宫刑者 普免刑为官口”,废止了宫刑。此时刑罚制度也废除了斩右趾,至此废除肉 刑的改革完成。
• ②缘坐范围逐渐缩小:魏《新律》规定:“但以言语及犯宗庙
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不再隔代株连 。 后又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改变了“一 人之身,内外受罚”的局面。西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 不复还坐父母弃市”。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 籍”,而以“女子没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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