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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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教学助理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教学助理的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教学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中设立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教学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从学生中聘任教学助理应立足于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环节,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质量,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途径。

第四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对口、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岗位设置范围(一)本科生课程:主要是针对修课人数多、作业量大的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本课程或核心课程、实验课程和其他需要助理的社会实践或实习课程。

非实验实践类课程,若无大量作业,练习要求,原则上不配备教学助理。

(二)研究生课程:主要是针对全校性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全校性研究生公共选修课、学院专业学位课程。

博士生课程原则上不设置教学助理岗位。

第六条岗位设置标准(一)本科生课程:除实验课外,教学助理按实际上课课程门班数配备。

教授主讲的课程人数在30人以上的,每门班可设置1个教学助理岗位;副教授主讲课程人数在40人以上(实验课酌减)的,每门班可设置1个教学助理岗位;讲师主讲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主要专业课(含实验)课程人数在50人以上(实验课酌减)的,每门班可设置1个教学助理岗位;100人以上、作业量大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酌情申请增设1至2个教学助理岗位;精品课程、双语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由多位教师联合主讲一门课程、课时不多或修课人数不多的,不配备助理。

(二)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研究生课程修课人数在30人以上(实验类课程可以适当放宽至15人以上)方可设立教学助教岗位。

一门课程一般只设置一个教学助理岗位。

专业学位硕士(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可参照上述标准设置教学助理岗位。

第七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职责: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包括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编写教学资料等),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辅导工作,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试卷,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实习。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

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及管理办法为贯彻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工作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学校决定实施“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

为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制科研助理高校项目制科研助理制度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编制外用工制度。

二、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选聘范围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人员聘用对象为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本校毕业生。

三、经费来源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已经立项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由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做好人员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项目获批后严格执行。

四、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所在项目(课题)组负责;日常人员管理由项目(课题)组所在学院及项目(课题)组共同负责。

五、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选聘程序1. 科研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项目制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类别、项目简介、需求专业、需求学位、需求人数、外语水平要求、岗位工作任务要求及待遇等相关内容。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研究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研究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研究院。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的定位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

学院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

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学院所属系(所)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系(所)所属教研室(研究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第八条事业发展规划(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学科建设管理(一)学校负责:1.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学科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

关于学生工作助理参加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学生工作助理参加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学生工作助理参加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学生工作助理在学校就业工作中的“自我服务”作用,规范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在校学生处统一领导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的组织领导、管理考核和报酬发放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职责有:1、协助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做好初始毕业生资料的采集、校对与资格审核,就业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等相关工作;2、负责学生处就业招聘大厅、就业报告厅、会议室(一)、会议室(二)、试讲教室(一)、试讲教室(二)、接待室等场地的日常使用工作,包括学校常务工作使用、对校内及校外的出租使用,主要有冬春季就业招聘会、考研讲座报告、文体活动等;3、负责学生处就业招聘大厅、就业报告厅、会议室(二)和创业模拟实训室的设备使用及维护工作;4、完成领导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四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工作要求有:1、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2、诚实守信,吃苦耐劳;3、学习刻苦,学有余力;4、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能力过硬;5、独挡一面,团结协作。

第五章管理考核第五条参加就业工作的学生工作助理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就业指导中心和学生工作助理总队为参与就业工作的学工助理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工作应及时、准确、规范地记录在《勤工助学日志本》上,由就业指导中心老师和学生工作助理总队每月查看审核。

记录内容包括工作日期,服务时长,助理姓名,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完成情况),记录人,记录日期等。

第八条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工作助理的工作进行记录与考核,工作量和服务时长作为报酬发放的依据。

报酬发放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落实。

第九条对于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工作助理给予特殊照顾。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学生工作助理,由学生工作助理总队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招聘第四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

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

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助理的权益,提高学生助理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助理是指学校招募并委托管理学生事务的一支力量,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教师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管理学生事务。

第三条学生助理须接受学校的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助理部门由学院或者专业负责指导管理。

第五条学生助理可能涉及学生隐私等敏感信息,所有学生助理都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条学生助理在参与学校活动或者处理学生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严肃、负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学生助理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者违规外出。

第八条学生助理应当积极配合领导的工作安排,服从管理指挥。

第二章学生助理的选拔与管理第九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工作由学院或者专业负责人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或者歧视。

第十一条学生助理的选拔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领导能力、组织能力等。

第十二条学生助理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学生助理应当在开始工作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工作要求等。

第十四条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由学院或专业负责人负责,包括工作安排、考核评价等。

第十五条学生助理在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服从学院或专业负责人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六条学生助理在工作中有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学生助理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罚,严重情况可以取消其学生助理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助理在工作期间不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学生助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学生助理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条学生助理有权享受免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助理有义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或者违规外出。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

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条例(试行)第一条实行教学科研重要岗位聘任是我校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科与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厦门大学教学科研重要岗位(以下简称重要岗位)受聘对象为在厦门大学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并符合相应重要岗位聘任条件的全职在编教师。

实行年薪制的全职在编教师或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教师,不再申请应聘重要岗位。

第三条重要岗位设为三级,即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

第四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重要岗位的聘任工作。

重要岗位的聘任期限每期为3年。

第五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除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外,同时享受厦门大学重要岗位津贴。

重要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聘重要岗位人员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第七条一级岗位聘任条件:1. 须为一级学科学术带头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担任教授职务;(2)承担教学工作,领导本学科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3)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4)近3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以上课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果;(5)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上一聘期若已受聘重要岗位,考核结果须为合格。

2. 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重点学科主要学术带头人(二级学科1人,必须为该学科或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一级学科3~5人,必须为该学科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若第一带头人已退休,可为第二带头人〈均以申报该重点学科的申请表为准,下同〉);(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3)“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主任;(4)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1人,团队负责人);(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7)近5年入选的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8)近5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9)国家“973”在研项目首席科学家;(10)思想政治理论课首席教授;(11)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理工科)或国家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文科)(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2)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40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200万元以上;文科单项课题立项经费80万元以上,且若为横向课题到校经费须40万元以上;或近3年到校累计经费理工科500万元以上、文科100万元以上(符合本项条件的,本条第1款第4项所要求的课题可免除);(13)近3年主持过科研课题,且已实现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或产业化效益(以上缴学校的数额为准。

学生助理管理岗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岗管理制度

学生助理管理岗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助理管理岗的职责,明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生助理管理岗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生助理管理岗是指在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组织中,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助理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生助理管理岗管理制度适用于学生助理管理岗的任职、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四条学生助理管理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学生助理管理岗的形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学生助理管理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位的优先;(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学校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学校办公软件的操作。

第六条学生助理管理岗应当经过学校或单位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聘任程序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七条学生助理管理岗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任聘。

第八条学生助理管理岗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助理管理岗:(一)被开除学籍或除名者;(二)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者;(三)不具备所需条件者。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学生助理管理岗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助理的考勤和工作安排,监督学生助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二)组织学生助理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学生助理的能力和素质;(三)协调解决学生助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维护团队和谐氛围;(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生助理管理岗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学校相关会议和培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二)领导上级的指导和支持,协助完成工作任务;(三)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四)根据工作需要领取相应的津贴和奖金。

第四章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学生助理管理岗的主要义务和责任如下:(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学生助理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执行工作任务;(三)认真学习和熟悉学校教育政策法规,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四)维护学生助理的形象和声誉,做到言行一致,廉洁自律。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最新】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最新】

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201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大学专任教师。

厦门大学专任教师指在厦门大学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四条教师职务聘任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教学为主型岗位。

第六条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

其中,助教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教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和教授为高级职务。

第七条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教师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承担全校性公共英语课程、公共体育课程、公共实验课程、军事理论课程等四类全校性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的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应聘(含申请高聘、续聘和新聘)教师职务时,可以选择应聘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

其他教师岗位(含上述四类公共课程和对外汉语课程所属学科设置的教授岗位)均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其中承担重大项目研究或从事高水平创造性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教师,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或申请免考核。

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已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本校教师,可根据学科特点申请适当减少科研工作任务并增加教学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师职务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一般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第九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原则上全校高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正高职务岗位数占高级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教师职务岗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40%。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附件: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逐步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员工聘用工作,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试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高等教育在现代化建设及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幅提升,迫切要求转换高等学校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试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激活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活力,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聘用制度是我校的基本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学校与教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教职员工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转换学校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

第二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人员聘用、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三者统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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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助理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漳州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

1、固定岗位。

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

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岗位。

指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将一些应由学校经费支付的专项工作岗位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固定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

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

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存续期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期间为限;岗位存续期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确认一次。

2、临时岗位的管理
临时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3、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

长期项目岗位(用工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开设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

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第六条岗位的设立和确认。

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

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

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向指定部门报名。

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和公示。

漳州校区学生办负责本校区学生的报名组织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劳酬管理
第十条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300元;项目岗位和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

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

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劳酬每月发放一次。

具体程序是:学生管理助理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于每月初五日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完毕后,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底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
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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