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2.14•【文号】公通字[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1997年2月14日公通字〔199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
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
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依法从严原则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治安管理的成效,关系到治安秩序的好坏。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严格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认真检查、纠正本地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特别是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给基层公安机关规定罚款指标,已经下达的指标一律停止执行。
对于依法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必须从严控制。
对下列几种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不得单纯进行罚款处罚,依法应当治安拘留的,予以治安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活动,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严重,特别是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问题相当突出,有些基层公安机关甚至把治安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忽视处罚的社会效果,导致了一些突出治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有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用罚款处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形成恶性循环,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二、认真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的错误做法。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
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1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7.02.14
【实施日期】1997.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பைடு நூலகம்部
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公通字〔1997〕1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三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章保卫机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和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加强内部的治安保卫,是每个单位应尽的职责。
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切实抓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单位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民警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单位周围的治安秩序;(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内家属及其他常住、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调解纠纷,帮助和教育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五)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罪犯或者被告人实行监督、考察;(六)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者协助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虽然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确保《处罚法》的有效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对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当场检查、扣押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7条“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的规定,对依法执行当场检查的,由办案民警依法决定,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公通字[1997]55号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10月5日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公通字[1997]55号)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绝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实施,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国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的意识;(三)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五)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六)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稳定;(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八)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九)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十一)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十二)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保证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其主要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治安保卫法规,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来校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本细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校长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治安保卫教育。
(三)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治安保卫状况进行检查,组织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查处。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治保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各校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一同布置、考核、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含来本单位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法纪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帮助教育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一、判断题(判断正误,正确的在括号里划√,错误的划X。
每题1分)1.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5.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冒充领导子女招摇撞骗的可以按招摇撞骗行为处罚。
(√)7.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无权裁决。
(√)10.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只能通知,不能传唤,而且不能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
(×)11.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强制传唤,但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有关手续。
(×)1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1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4.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的治安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查,适当的时候再履行受理的法律手续。
(×)15.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填写告知书。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7.27•【文号】公治[2007]270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治[2007]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7年6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学习贯彻工作《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单位正常的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并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紧密结合起来。
要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从事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民警以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轮训,使其熟练掌握、准确理解《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
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使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积极配合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规定》。
二、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单位治安稳定《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分工、具体事项、程序方法和治安隐患的界定及督促整改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细化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和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治安处罚法判断题
治安处罚法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一、判断题: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均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规定。
()3、金某在朋友家上网,无意中将一病毒邮件打开,致使朋友的电脑陷入瘫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可以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金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6、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按照规定处理。
( )7、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关可对李某的行为处以15日拘留,并处以3000元罚款。
()17、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 )18、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9、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2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其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23、行为人冒用气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重伤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考试题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考试题填空题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制定本条例。
3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 )的方针。
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17、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8、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备案。
9、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重要部位得到(),治安隐患及时()。
10、单位范围内的()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11、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
1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的规定相抵触。
1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和(2)、技能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
14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
15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并采取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16、在()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17、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设施,并实施()。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3 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测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测试试题一、单选题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单选题] *A、经济B、行政√C、刑事D、民事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单选题]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具有违法性C、尚不够刑事处罚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的有关规定。
[单选题]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B、行政复议法C、行政处罚法√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4、以下()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选题]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为依据。
[单选题] *A、事实√B、性质C、情节D、社会危害程度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规定.[单选题] *A、国务院公安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单选题] *A、三日B、二日C、二十四小时√D、十二小时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单选题] *A、三日B、二日C、二十四小时√D、十二小时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单选题] *A、行为人B、监护人C、其所在的单位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
[单选题]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11、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单选题] *A、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执行B、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D、告知当事人如果双方有意愿继续接受调解,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12、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复习题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考试题一、填空题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004年9月13日、2004年12月1日2、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制定本条例。
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3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 )的方针。
突出重点、保障安全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经济效益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治安保卫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本单位7、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保卫机构、兼职8、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备案。
保卫人员、公安机关9、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重要部位得到(),治安隐患及时()。
有人检查、重点保护、得到排查10、单位范围内的()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治安隐患、涉嫌刑事犯罪11、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1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1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培训、考核。
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专业知识1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
依法、文明履行法律保护15、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并采取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公通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0年12月二十七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1至40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三章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第四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六条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单位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钝化矛盾;(五)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六)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制定治安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七)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秩序。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正文:---------------------------------------------------------------------------------------------------------------------------------------------------- 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995年1月16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
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安保法律规定
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汛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授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安保卫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荣誉章的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邮电部、公安部关于严防发生爆炸破坏案件保卫邮电通信安全的通知(节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转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利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水法,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交通部批转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公安保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印发《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的通知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队企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外事保卫工作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工矿企业保卫干部暂不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治安案件
案件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转 移管辖、专门管辖。
在公安部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 条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案件处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 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裁决。
(l)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 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 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 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 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