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_董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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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

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

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中国的发展已经驶向快速通道,快速的城市化建设,快速的法治并轨,但并不能全面掩盖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日渐加剧的利益关系失衡、结构失衡成为整体社会的共识。

在如此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国家治理方式也经历着深刻的历史转型,法治愈益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然而,实践中,由于司法内部自生性资源匮乏,司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也无法将其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司法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

尤其是现实中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出现,在持续的涉诉信访高压面前,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出现了“司法信访化”的趋势,司法更加苍白无力,更加虚弱。

本文试图以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通过对司法局限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在中国现有权力语境下,司法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找寻出路,还原司法的真实面目,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一、中国语境下司法的局限性司法的局限性指,司法权运作是有范围或边界的。

也可以说司法是有限度的。

司法限度的核心命题是司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

对司法限度的准确把握,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诸多问题的切入口,如纠正法院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任意性,准确把握司法介入社会事务的程度。

当代中国,出于对法治社会的期盼,人们对法治功能的无限扩大,使司法的功能远远超出了它可以负担的程度。

然而,司法无法也没有能力承受这种信任之重,至少在“洪水般的诉讼”面前苦不堪言,司法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一)功能的局限从社会学角度看,司法的功能应该放在社会历史的大环境下考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该以社会为基础。

”司法权作为政治国家的三大权能之一,其本质任务并不在于具体纠纷的解决,而在于阐释法律原则,引导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形成,但司法权这种深层甚至浅层的功能却无法单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包括提倡并宣扬司法独立性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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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律调整优越性与局限性

【法硕考研】法律调整优越性与局限性

【法硕考研】法律调整优越性与局限性优越性:1、法律是中道手段,可以避免单个人的热忱。

2、从法律规范逻辑构成上看,法律规范是一种逻辑上周延的规范,他通过规定明确的行为模式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性3、从运行上来看,法律为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了保证。

4、法律可以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

法律对于人们权利的正确行使以维护权利的独立性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局限性:1、能否正确认识社会中的法律需要是法律调整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2、把社会中的法律需要“翻译”成法律,表述成文字,需要精通语言知识的人们进行精练和恰当的概括。

3、法的适用过程中,适用者的个体差异会导致法律结果和效果的不同。

4、在守法这个阶段,随着立法的细蜜化和广泛化,法律条文越来越复杂。

5、法律的程序不可避免的带来低效率性。

6、法律的一般性可能导致对个别争议的忽视。

总之,法律调整既有其优越性也有其局限性。

在加强法制的进程中,们应当正确处理这种两难性的矛盾,把其局限性降到最低,更好的发挥其优越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系与区别1、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3、非规范性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

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如中国),法院判决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4、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对法治的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治”or“法治”

对法治的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治”or“法治”

对法治的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治”or“法治”董淼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09()14
【摘要】法治这项"社会工程"的展开,除了立法这一重要过程外不可忽视的就是法官的司法活动。

立法是被赋予了一种大体上最有可能使一切受到它们影响的人们都能得到好处的形式从而使法律必然存在所谓的"空缺结构"。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这正是对法治的选择的体现。

【总页数】2页(P28-28)
【关键词】法治;自由裁量权;中立性
【作者】董淼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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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治的选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人治"or"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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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建设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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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判能力对法律局限性的矫正与弥补

论司法审判能力对法律局限性的矫正与弥补

论司法审判能力对法律局限性的矫正与弥补
徐冷卓
【期刊名称】《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但法律在刨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固有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需要法官养成独有的法律思维;面对法律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回避法律冲突,能够在冲突的缝隙中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履行审判职能;法官要援用法律原则和精神、社会习惯,以及学理,运用法律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将司法意图潜移默化到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司法意图,实现法官裁判权.
【总页数】3页(P99-101)
【作者】徐冷卓
【作者单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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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特征:1、国家创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来源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2、特殊规范性。

法律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是一种行为规范,并且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普遍适用性。

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4、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该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二章法的作用和法律价值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部分。

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特定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规范指引是通过一个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规范指引。

2、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和标准。

4、保护作用,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

5、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6、教育作用,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法的社会作用:1、阶级统治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维护通知阶级的统治地位。

主要表现为,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以上领域的统治地位。

论法律的局限性.doc

论法律的局限性.doc

一、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2]。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3]。

3.法律功能是有限的,但社会需求是无限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有法律“不顶用”的感觉。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强调法治、倡导法治、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

法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方式,建设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我国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但在法治推进中,简单的法治并不能切实地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简单的法治会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反而妨碍法治的进程。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以许霆案为例着重分析了依法治理与法治理想的背离,认为法治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是依法办事也达不到法治的本意。

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

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1 。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是否是治理社会的最佳手段问题,早在古希腊就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

这样的共和国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

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

”2 。

同柏拉图的"人治"理论相对立,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内容提要于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当中,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艺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取得了长足发展!其法学思想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延续与传承当中,形成了良好而有序的法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法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关注!尊法,崇法,尚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法治文明的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从历史上看,对法律局限性问题的探讨在人类发展史上长达两千多年。

从古希腊开始,无论是“人治”论者还是“法治”论者都发现并提出了很多富于创新性的法律思想。

在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上,笔者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法对有关法律局限性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

法在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而可以说,在现实的情况下,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是存在局限性的。

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立法者、法律自身属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弊端和不足。

从实质上分析,表现在法律上的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人对社会的无能性的表现,法律的局限性,只不过是在一定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同时,在法律实践及理论当中,难免也有诸多弊端出现,存在其发展的局限性。

本文又以对法的概念讨论为切入点,以法的本质,研究对象,法律主体,法律的具体实施为要件,从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剖析其内在问题与矛盾焦点,从宏观上把握当前法律发展的种种制约因素,从细节上入手,找到法律的以进一步发展的种种阻碍!随着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法律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律事业遇到了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加速法制建设步伐,加快法制改革速度,加大法律调整力度,解决种种制约法律发展的问题,逐渐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关键词:法律制度制约因素法制社会法治理念运行机制目录一,“法”自身的局限性(一)有关法的定义的讨论(二)法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三)由上述观点引发对法律局限性的推导二,法与其它意识产物的比较(一)法律与道德,宗教,命令比较的矛盾与联系(二)法律与其道德,宗教,命令而言的局限性三,法律在具体制定,实施当中的局限因素(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律法律发展的限制(二)执行法律的主体对法律尊严的影响(三)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四)法律发展的地区性对法的制约四,法律主体对法的完善并发展的限制因素(一)法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自身的局限性(二)法律调整对象对法律发展的制约正文法律发展到今天,自身仍有许多尤尔未决的问题,种种弊端与矛盾得以显现,在面对法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并不能进入一种极端,过分夸大和强调法的作用,片面认为任何领域中的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能在法律面前应刃而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浅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及其矫正作者:王雪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应时出台。

然而学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较多,该法在实施一年多来,暴露了很多缺陷,如何对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矫正其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劳动合同法缺陷矫正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1-02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要使公民能够真正做到守法,必须对法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其中包括真正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建的大多数社会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就会发展成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①我们承认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如何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呢?美国法学家庞德对此曾提出了以下三种限制。

“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②二、现行劳动合同法之缺陷分析(一)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作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对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认定问题的争议,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处理该争议的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及诉讼成本等问题都会因此有所不同。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

论法的局限性摘要:法律因为其绝佳的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方法,但法律在创新、运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其保守性、僵化性、范围有限性、运作成本巨大等。

这一系列的局限性是由法律自身以及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

要矫正这些局限,就应该注重法律解释,在实践中与其他调整方法有机结合,并且提升法官的素质,使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还要提高立法者的能力,克服法律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与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功能。

关键字:法律;局限性;分析;矫正一、法律局限性的内涵及其表现(一)法律具有保守性和僵化性法律具有保守性,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稳定性。

其主要表现为“法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

”①所谓僵化性,就是指法律具有一般性,也就是意味着其有可能不能实现个案的正义,也就是说,有时候判决的结果会与法律本身的目的相违背。

其主要表现为“正式法考虑的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般情形,正式法的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简洁的。

”②(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方面。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领域,它们是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的,甚至,有时用法律来调整会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

比如说宗教信仰这种涉及人们个人思想、认识的私人领域,就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若强行干预,可能会带来不利的结果。

(三)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法,它的运作成本是巨大的,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

其中,诉讼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

前者是指“国家维系司法体系之运转的费用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和执行案件的费用。

”③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出庭应诉所耗的时间和费用,以及诉讼久①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②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论法的局限性表现与弥补

摘要: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对法律的局限性有了一定的论述。

对法律的局限性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一种万能的法律是不存在的,但是仅仅因为这就否认法治的作用,应该实行人治这样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具体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将对其进行论述。

关键词:法;局限性;表现与弥补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方面(1)法律这种调整方法具有局限性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法律的调整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是有局限性的,法律不是仅有的调整方式,也并非最好的,最经济的。

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

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古代的人治所谓的法不可知则深不可测和没有法律的状态,那种类似于残酷暴虐的刑罚来说,相对这些来说还是要先进太多了,毕竟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们的利益。

人治主义和没有法律的状态,必然会导致统治者的凭自己的意志独断专行、暴力统治,人民生活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甚至不敢多言一句,唯恐因此丧失性命,人民的身份自由和民主自由就更不必说了,所以对于当时的人民来说是没有什么自由而言的。

当然,实行法治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这种代价还很大,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无法治和人治来说,这样的代价相对来说还是要小很多的。

(2)法律作用的范围有局限性法律在调节涉及国家、人民、社会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但法律毕竟并非万能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事情进行干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它根本不存在穷尽世间各种情形并对此进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我们也就不能期盼制定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对生活涉及的各领域各方面都作出规定。

(3)法律作用的条件有局限性法的作用是通过实施实现的。

只有一定条件存在法律才可以执行,因此许多情况下在那种条件不存在时,法律是无法干涉这种行为的,由此我们看出法律的作用条件也是存在本身的局限性的。

法实施运作的最终效果,与执法者和一定的物质条件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此二者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缺陷:法治建设的痛点

司法缺陷:法治建设的痛点

司法缺陷:法治建设的痛点自古以来,法治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痛点,这些痛点对于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产生了阻碍。

首先,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是法治建设中的痛点之一。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司法资源的供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大量案件的堆积使得法官们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审案时间过长、办案效率低下。

同时,一线法院的法官数量与案件量之间的不匹配也导致了司法质量的下降,容易出现粗放式的审理方式,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司法缺陷的痛点之一。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是公正和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不同的法院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有时会出现对相同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都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不公平感,严重影响了法治建设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三,司法腐败问题也是法治建设中的痛点之一。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其廉洁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时常听到一些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而被捕,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信力。

司法腐败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动摇。

最后,公众对司法决策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不高也是法治建设中的痛点之一。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内容和过程参与度较低,普遍缺乏对司法透明度的认知和了解。

这种局面不仅导致了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也降低了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度。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司法公开和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司法决策的权利和意识。

总之,司法缺陷作为法治建设的痛点,不仅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更严重地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我国司法独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一、司法独立制度的重要意义司法独立,指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世界公认和普遍接受的一项宪法原则,许多国家都严肃地将这一原则载入其宪章之中。

在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矛盾中共生共存,各种力量在其中起着不同的调整作用,在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公知的法律调整为特征的司法手段是最稳固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社会不公平的最后和最权威的救济手段,它事关社会关系能否最终得到正确调整,社会秩序能否最终得到实现。

正是司法手段的这种地位和使命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质应是公正的。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秩序的保障,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则是秩序的祸患,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我们建立和改革司法制度的初衷和最高目标。

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司法独立。

因为要公正司法,就须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意味着得独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种社会因素所左右或干扰。

德国学者就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笔者以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参照前苏联模式,结合国家领导人意志建立起来的,其中许多不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弊端,随着时代发展,日益成为妨碍司法独立和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制度性障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局限性,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并设法克服。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方法。

第一,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

很多时候,当法律试图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和社交现象出现,法律往往需要时间来适应这些变化。

对于这一局限性,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克服。

首先,立法者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

其次,司法者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处理新型的社会事件。

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

由于语言的歧义性和理解的多样性,法律条文往往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

这导致了法律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社会现象,很多情况下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针对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提高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减少歧义。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法的作用,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此外,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也能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第三,法律的僵硬性。

法律是刚性的,而社会是复杂的。

很多时候,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例如,某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过时,但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推动其修订,这些条文仍然有效。

要克服这一局限性,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修订机制。

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当发现有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时,能够及时提出并推动其修订。

第四,法律的难以执行性。

由于人的行为复杂多变,很多时候法律难以对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可能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作者:张俊智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对照,精神与实然之间,就必然存法律的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调整手段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例如在公共场所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很遗憾,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让座的行为时常发生.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因此此行为无法由法律来调整,只能靠民众的道德来约束。

又如在城市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地根据法律,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进行各种行政处罚,效果可能会使得其反。

再如在涉及家庭成员或者邻里之间的纠纷,凡事若都诉诸法律,对问题的解决可能效果并不理想。

应该结合其他如人民调解等手段,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矛盾。

二、人们的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宜调整。

现代法治理论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矛盾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现代政治学和法学将人类社会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而存在的典型私人领域。

国家的公权力主要作用于政治国家,公民的私权利主要存在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强调自治、自主、自律,不允许国家公权力随意进入。

整体来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典型的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对市民社会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市民社会中的纯私人生活领域,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之间的友谊关系,即使是强调意思自治的司法也不允许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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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2期江南社会学院学报Vol.8No.2 2006年6月JOURNAL OF JIANGNAN SOCIAL UNIVERSITY Jun.2006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X董疆1,时进刚2(1.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2.江南社会学院,江苏苏州215124)摘要:根源于法本身的特性,制定法具有不可排除的种种局限性特征,然而以实现正义和公正为目的的法律,在被实施过程中必须弥补和矫正这种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对法的发展和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但是法官解释法律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为了更好的发挥司法对法的局限性的矫正功能,必须完善法官解释法律的体制和技术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官素质问题。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法律解释;司法途径;矫正功能;法官素质中图分类号:DF05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026(2006)02-0054-05一法的局限性及其表现(一)法的局限性概念之界定人类世界的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由其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工具性质决定了其必然是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而来。

它舍弃了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社会关系的一般共性。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其规范功能,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从而根据法律趋利避害地设计自己的行为,法律要求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从而使法律有可预见性。

这就要求法律要为人们提供尽可能多的规范以备遵循,避免人们因无规范可循而茫然不知所措。

然而,在现实当中人们发现,正是在追求法律这些特性的同时,又带来了这些特性自身不可避免的矛盾,从而产生了法律局限的一面[1],使法律由于具有这些特性而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

它是法理学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

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其名著5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6中就从法律的保守倾向、法律的僵化形式以及法律规范控制的限制等方面分析了法律的局限性。

(二)法的局限性之表现11法的作用范围的有限性。

在现代社会,尽管法的作用涉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但仍有许多方面是不宜用法律手段调整的。

[2]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情感领域内的问题。

[3]思想情感存在于人们的内心,需要外化为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以用外部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人的内心方面是无能为力的,硬要采取法律手段干预、限制或禁止人的某种内心活动,其结果往往是有害的。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

思想情感问题用道德、教育等方式来调整更为合适。

第二,法起作用有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

[4]23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

因此当找不到确切的证据时,事实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

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因为我们当时的疏忽,没留下证据,法院就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我们败诉吗?法律就这样不公正吗?这种质问正反映出对法的作用理解的错误,它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了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之后才能发生作用,夸X收稿日期:2005-10-31作者简介:11董疆(1979-),男,新疆石河子人,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1时进刚,江南社会学院。

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21法的保守性与社会变革的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具有保守主义倾向,/这种倾向的根源在于法律的性质,因为一个规则体系不会天天发生变化。

但当已制定的法律同社会发展总的某些不固定的力量发生冲突时,它就不得不为这种稳定性政策付出代价。

社会在变化,其典型的特点是比法律变化快。

在社会发生危机时,法律往往遭到破坏,为不连续的、有时是突然性地调整留有余地0;/法律中的-时间滞后.问题显现在法律体系的不同层次上。

宪法条款是十分详尽、明确、不易改动的。

它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进步与变化的桎梏。

0[5]36331法律规则的僵硬性与社会变革的灵活性之间存在矛盾。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规则的缺陷之一是僵硬性,主要表现为它适用于一般情况而不一定适用于每一个个别情况。

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法律尽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制度,但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在个别场合仍然产生困难,因此他提出通过个别衡平的办法来纠正法律是允许的。

[5]36441法的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之间存在矛盾。

法律是对复杂的社会关系的高度概括,这使得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它们虽水乳交融地共存于同一事物中,却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物。

这就使适用于一般情况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

因此,法律常常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导致了二者不能两全的矛盾。

51法的普适性和划一性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和复杂性存在矛盾。

作为一种规范,法是抽象的、普遍的、划一的,而法要调整的社会生活却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以普遍划一的规范调整具体多样的社会,无论如何总会有削足适履式的影响。

其影响有二:一是为普遍需求而牺牲个别正义。

既然要服从普遍划一的法律规范,那么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不得不为了普遍的利益而牺牲个别的利益。

例如为了程序的公正而牺牲个案结果的公正。

二是普遍划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有抑制作用。

由于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划一的法的作用,社会生活必须循着法指引的划一的道路前进,否则国家将予以干预;同时法律也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划一的示范,它告诉人们,法律下的生活是最好的生活。

这种影响在法律更为繁多的城市更加明显,在城市里,人们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同时去同样的超市买同样的东西,同时吃同样的快餐等等,这种状况当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划一的法律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城市里的人们才特别希望回到大自然中去享受多彩的无拘束的生活。

6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与语言的模糊性之间存在矛盾。

[6]法律应当是明确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准确把握立法意图,从而准确地根据法律规划自己的行为。

由于语言自身就存在着表达模糊的可能性,加之人们的认识结构、个人经验及利益不同,对同一语词往往无目的或有目的地持不同的理解。

这就更加大了语言的模糊性。

二 司法途径矫正之正当性与合理性(一)通过司法途径对法的局限性矫正的正当性伴随人们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学同时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引向了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并极有可能引向虚无主义。

虽然人们对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存在不同的认识,并且这种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清晰,但至今似乎还不占主流。

笔者认为,法律解释虚无主义和不受规则限制的法律解释观都是要不得的。

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解释是客观存在的。

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取决于法律的客观性,即存在于立法者所立的成文法之中;二是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存在于解释主体所解释的意蕴之中。

[7]总之,法律解释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是个实践的过程,存在于司法的运作之中。

[8]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制定好的法律既是人们行为的指导同时也是法官审判的依据。

作为法律适用主体的法官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一过程就是我们所称的司法过程。

¹司法过程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和公正,并且结合到具体案例就是所说的个案正义的实现和个别法律的适用。

成文法由其法律本性决定具有保守性、滞后性、僵化性以及语言模糊性等等不可克服的缺陷,而要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功能就必须赋予法律适用主体以法律解释权限。

这样才能使保守的法律鲜活起来,僵硬的法律灵活起来,55第8卷 董疆,时进刚:法的局限性及其司法矫正¹尽管对司法的理解有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法官是作为核心的司法主体,本文论及司法途径矫正即指审判过程中的矫正,其余问题超出本文论述范围,故而不论。

56江南社会学院学报第2期真正的正义体现出来。

身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无疑应当具有此项权利,同理法官职业场所的法院以及法官集体议事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同样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利。

当然在解释法律时还要符合人们已提前界定的价值标准体系,凡是与人们已提出的价值体系相冲突的解释结果都不具有正当性。

作为前提的标准既可能包括有道德、伦理方面的,也可能有政治方面的。

[9](二)通过司法途径对法的局限性矫正的合理性首先,法律的功能在于设范立制,要使法律本身固有的规范、指引和调整功能真正得以实现,这就要求社会公众对法律及其适用过程产生认知和认同。

[10]开放且权威的司法过程能够被公众所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律局限性的矫正行为理所当然也能够被公众所认同。

其次,公众大多是通过大量的自身所接触到的司法实例来了解法律及其解释的适用过程。

作为个体的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客观上往往不是系统的完整的,虽然严格地说,公民在具体运用法律,从事自己各项法律行为时应当以符合法律所指引的标准模式进行,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要求个体的法律运作不产生与法律间的偏差,当个体法律行为与法定形式相偏移的时候,司法的适用解释在这时实际是起着衡平价值,体现法律社会正义的任务。

[11]215再次,司法过程是由人主宰的过程,凡是人都有/情0/理0[12],面对/死0的法律不论是公众还是法官都要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理解和适用法律,但鉴于法官的职业性导致他对法律的适用及解释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

从/死0的法到法的实现这一过程,也是法的局限性体现和得以矫正的过程。

法官拥有职权以及裁量权,这为他解释法律提供了前提。

法官是人,他也有/情0/理0,当然他的这种人所具有的特性还是于普通人有所区别,体现在法官保持中立尽量减少个人主观性的东西,这种人所具有的共性,也为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更易被公众所认同和接受,使其更具有合理性。

三法的局限性之司法矫正)))法官之法律解释所谓司法途径,是指除立法程序之外的法律适用的过程,包括法官及法院在法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行为。

在司法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法院,都会涉及到对法律的解释,实际上法官判案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

[11]50因此,为了说明问题首先要对法律解释作一学理上的简单研究。

(一)法律解释及其方法法律解释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和体系化。

它对不确定的概念和不明确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的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安定;对法律之间有互相矛盾或抵触之处,更须通过解释的方法,阐释其正确的含义使之臻于统一。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确定化的必经途径。

按理论通说,法律解释有狭义的法律解释和广义的法律解释之分。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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