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教学提纲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 修订版)1 总则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 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 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2.1 事故定义2.1.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aH撰写人:部门:___■_! 间:__|1|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型子公司)。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2.1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7号)和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重大危险源按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表1、表2)并结合本厂实际辨识确定。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及多种产业。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普查第四条根据表1和表2进行辨识,我厂属于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共有19个,具体见下表:大唐南京发电厂重大危险源目录序号具体类别名称及场所所属级别范围或危险物品数量1锅炉#1、#2锅炉国家级)锅炉本体承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锅炉范围内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主要承重构件。
2可燃气体氨区国家级最大储量接近60吨3供氢站集团公司级最大储量为140kg4乙炔集团公司级乙炔瓶仓库5压力容器#1、#2机组压力容器集团公司级启动锅炉定排膨胀器、#1、#2机组#1~#3高加、除氧器、高低压疏水扩容器、110m3疏水扩容器、50m3疏水箱等6可燃液体#0柴油罐及油区集团公司级2*500m3储油罐,最大储油量接近800吨7有毒危险品化学实验室集团公司级强酸、强碱8电气设备升压站集团公司级220KV升压站,包括升压站内的各种电气设备以及相应的继电保护9主变集团公司级#1、#2主变10生产防火汽轮机油系统集团公司级#1、#2汽轮机油系统11电缆夹层及沟道集团公司级网控楼、辅控楼电缆夹层,全厂电缆沟道12危险品仓库集团公司级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含乙醇)、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品)的各类仓库13起重机械#1、#2炉内检修平台集团公司级锅炉内升降式、悬吊式、搭设式检修平台;离地面2m高临时吊栏14客货两用电梯集团公司级#1、#2炉客货两用电梯15汽机房行车集团公司级#1、#2汽机房行车及其附件,以及行车的维护和操作16生活用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热交换器集团公司级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生活用压力容器及热交换器等换热压力容器17非生产防火招待所集团公司级招待所18交通安全通勤车辆集团公司级所有通勤大客车19水源生活水厂集团公司级饮用水源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及职责第五条厂部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总工程师、纪委书记组员: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厂办、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工会、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大唐科技南京项目部第一负责人;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接受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地方政府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三)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四)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六)做好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七)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提出《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八)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模板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管理规定模板一、总则为了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设施的安全,降低事故风险,依法遵规,订立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定义–安全生产紧急事件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资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紧急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漏、坍塌、电气事故等。
2.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分类–一级事故:可能导致重点人员伤亡、设施损失、环境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事件。
–二级事故: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设施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三级事故:可能造成细小人员伤亡、设施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件。
3.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确认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建立紧急通讯和报警机制。
–订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流程。
–组织定期应急演练和培训。
4.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责任分工–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防备、监测和处理工作。
–管理层负责订立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管理体系的政策和目标,并供应必需的资源支持。
–各部门乐观搭配,依照职责分工参加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5.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适用于一级事故,需要动员各部门紧急响应,派遣专业救援力气。
–二级响应:适用于二级事故,需要调度各部门参加应急处理。
–三级响应:适用于三级事故,需要组织内部资源进行应急处理。
6.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报告和记录–发现安全生产紧急事件后,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要求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原因、影响等信息。
–认真记录四周环境的情况、现场处理过程、损失情形和救援情况。
三、考核标准1.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防备措施和监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2.安全培训和演练情况是否实现要求,员工的应急意识和本领是否提升。
3.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报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规范。
4.安全生产紧急事件发生后的事故调查和事后处理是否得到及时、妥当处理。
5.安全生产紧急事件的信息报告和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及时。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188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标准版本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xx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职责(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一、事件背景大唐南京发电厂是一家紧要的能源企业,为保障电力供应,其生产特别紧要。
然而,由于安全管理不力,该厂曾发生过一起严重安全事故,使该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经营和信誉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并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订立一套科学的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已刻不容缓。
二、事故起因该安全事故起因是由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设备未依照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理和保养,导致设备失效。
此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多名员工受伤,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工作秩序和资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即使我们已经订立了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依旧有可能发生。
在发生事故之后,我们必需立刻实行行动,快速启动事故调查机制。
(一)调查小组的成立调查小组应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的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构成,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并且,每个小构成员都应具有丰富的生产阅历和技术学问,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精准性。
(二)调查过程调查小组应遵从以下步骤:1.检查设备:调查员应对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包括仪表、电气装置、传送带、机械设备和仓储设备等。
对于发觉的任何设备故障或不足之处都应予以记录和提示,以便在今后能够适时修复。
2.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调查员应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现场文章、设备使用记录、工人日志和监视摄像头录像等,以了解事件所发生的认真情况,并作为事故调查结论的紧要数据。
3. 记录证言:调查员应与在现场工作的人员逐一进行谈话,记录他们的证言。
调查员应询问与事故相关人员的前因后果、过程、责任以及可能的后果,对证言所涉及到的每个认真数据,都应摘要记录并核实以确定精准性。
4. 分析结论:在调查结束之后,调查员应对全部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保所得结论合理、精准、可信。
调查员应牢记保密的原则,只对有关人员进行消息通报。
四、管理规定一旦事件发生,我们应对企业管理制度和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确保安全生产与员工保障的完全必要性。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确保大唐南京发电厂实现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大唐江苏发电公司三级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企业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按部门、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共同保障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四条企业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部门必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标准、规定,制定并完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企业坚持与大唐集团公司、江苏发电公司一致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经济性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安全生产人员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危险点分析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警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规范“两票三制”的管理,加强外包工程管理,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深化“三讲一落实”,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第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现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厂长副组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厂长总工程师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十条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各部门职责(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
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职权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责任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08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正式样本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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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29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标准版本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第六条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设备事故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第十三条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安全事件、事故分级第十八条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织一、人身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程序一、保护事故现场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