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制度的若干问题-讲课课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PT课件
重审、再审不能适用独任制。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的合议庭可以改变原审合议庭的成员比例。
二、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
■ 合议制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庭人员须为单数) ■ 第一审合议庭
■ 可以吸收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第一审普通程序)
■ 案件可由院长、副院长自行决定或由合议庭、独 任审判员请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时庭长、 副庭长也可请求提交讨论。
■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三节 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只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 ■ 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决定。 ■ 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 ■ 陪审员和审判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D
单选
■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应重新组成合议庭, 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能再参加重审案件的合 议庭。 B.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组 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组 成合议庭。 C.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D. 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可以由另外的 审判员独任重新审理。
B
单选
■ 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 A. 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 应当公开。 B.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 判要公开。 C.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AC
多选
■ 李某诉王某欠钱不还一案中,由某县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陪 审员张某是李某的侄子,证人牛某是李某的女 儿,书记员赵某是王某的表哥,李某的代理人 孙某是其表弟。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是( ) A.张某 B.牛某 C.赵某 D.孙某
监督学(第7章)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概述
行政审判监督的载体是判决,判决的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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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予以支持;
撤销判决,即判决被诉行为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履行判决,即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变更判决,即判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赔偿判决,即责令有关行政主体因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给予赔偿的判决; 确认判决,即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或者违法无效 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4)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案件 的核准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 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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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复核
本问题涉及两个问题:报请复核的人民法院和报请复 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核准
本问题涉及两个问题:审查核准的组织及方式以及死 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况有三 种: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刑事责 任能力。)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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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具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审判监督管理制度
审判监督管理制度
一、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依法进行纠正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审判监督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当事人、原审判人员的意见;可以举行听证会;可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四、审判监督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审判监督执行
再审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再审结果得到有效实现。
六、审判监督赔偿
对于因错误判决、裁定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赔偿请求。
七、审判监督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监督程序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八、审判监督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3条,以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审监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受理、再审事由的审查、再审审理等内容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完善了审判监督制度,对解决申请再审难、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各地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法[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2001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各地法院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2001年9月21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建庭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规模的会议。
全国五个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7个中院和5个基层法院主管审监业务的院长、审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四庭、行政庭、办公厅、研究室、法研所等近11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厅、刑检厅、公诉厅的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适用等单位的记者。
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云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张轩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会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强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新机制》的重要讲话。
XXX的讲话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
讲话全面阐述了审监改革的有关问题和新时期审判监督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重要关系,即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接受外部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上级法院监督与下级法院审判独立的关系,为审监工作的开展与审监改革的推进与深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doc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与采取的对策-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题,规定了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及再审案件审理等多项内容,即允许对一些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采取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即对认为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民事再审案件所做的事后性的检查、监督与纠正。
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那些因一时的证据不足及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错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的司法救济机制。
从审判工作的结果来看,它为纠正某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作法却与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矛盾,即导致“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不确定。
由于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存在缺陷,即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而没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存在大量地调案复查,于是在审判实践中因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某些司法原则,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则、回避原则、裁判中立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等相冲突,以及存在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等再审制度的弊端。
正因为如此,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操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惑,具体表现为:(一)在认定新证据方面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依据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那么,何谓新的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界定。
既然该法对证据举出的期限没有作出界定,这样,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举出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将本应在一审提出的证据故意隐瞒等到二审甚至在申请再审时才举出证据,这就势必损害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与价值,使法律无法确定其最终裁决的权威。
监督学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 1、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也包括人代会对本级常委会、上级 人代会对下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3、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 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监督学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概述 •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概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 制度,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 合中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 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造出来的。
本章结束
谢 谢
(二)工作监督
1、总体监督 2、决策监督 3、绩效监督 4、廉政监督 5、人事监督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一)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二)法律文件的备案 (三)法律文件的审查 (四)执法检查 (五)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1、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2、促进依法行政。 3、维护司法公正。 4、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5、制约公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三、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一)《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执法检查的程序
1、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2、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3、执法检查的实施。 4、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 5、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司法制度》课件
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规 定,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司法活动应注重效率和实效,及时解 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所 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司法程序必须公正、透明、合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阶段。
03
司法制度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 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司法权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 件,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影响。
司法权的及时性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确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司法制度的监督机制
司法制度的内部监督
督和纠正的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
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民事纠 纷的审判和执行制度,包括民 事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是指涉及刑事犯 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
执行的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
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 据法律授权,对行政争议进行
裁决的制度。
02
司法制度的构成要素
司法组织
司法制度的司法监督
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审判 监督等方式,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
通过司法审查、上诉、抗诉等方式, 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
司法制度的外部监督
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舆论 等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 正。
司法制度的保障机制
司法制度的物质保障
为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等物质保障,确保其正常运转 。
司法制度的人才保障
监督学第七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高等教学)
行业材料
38
(二)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2、行为要件 3、违法要件 4、损害要件
行业材料
39
(三 )行政赔偿的作用
1、权利救济作用 2、制约防范作用 3、社会平衡作用 4、文明标示作用
行业材料
40
本章结束
行业材料
41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 司法行为。
2、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
行政行为。
行业材料
29
二、违法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合法要求,否则即 视为违法:
5、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6、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
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否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业材料
35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行业材料
36
(四)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相同点:
一些司法原则如公开审判、回避制度、两审终 审制、合议制等是共同的。
行业材料
20
四、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行业材料
21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依职权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4、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监察制度》课件2
总结词
公正公平原则是监察制度的价值追求,要求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干扰,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问题。
详细描述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受任何偏见或利益干扰。同时,监察机关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被监察对象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与涉案人员进行谈话、讯问,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
谈话、讯问
对涉案人员进行财产查询、冻结,防止其转移财产。
查询、冻结
依法调取、查封、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调取、查封、扣押
对潜逃的涉案人员进行通缉,限制其出境,以促使其投案自首。
通缉、限制出境
05
监察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THANKS。
总结词:监察制度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维护社会公正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详细描述: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监察制度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监察制度还能够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此外,监察制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预防腐败,通过监督和调查违法违纪行为,打击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加强宣传教育
06
监察制度案例分析
VS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背景与目的、运作机制与成效
详细描述
某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于2018年,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反腐工作。该委员会由人大选举产生,拥有独立的调查权和处分权。成立以来,该委员会积极开展调查、审查、监督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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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制度的若干问题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再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必然涉及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设计和重大修改。
2007年《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总共有14个条文。
在本次修改中,10个条文被修改,4个条文未被修改,新增2个条文,经重新调整公布,总共为16条。
一、增加规定了对调解书的监督
修改后的条文是新《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1条、第202条、第206条、第208条、第212条。
本次修改加强了对调解书的监督。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2条(新《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
不管是判决、裁定还是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条件都是“确有错误”。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二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本次修法在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有权依职权再审。
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206条规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止或不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第2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的案件包括调解书。
二、完善解决“多头申诉、终审不终”规定
修改后的条文是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这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和有限再审的规定,过去的民诉法都没有相应规定。
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进入再审有三个渠道: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三是人民检察
院抗诉再审。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就同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实行“两条腿走路”,导致法院和检察院多头审查,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为了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此增加规定,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首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符合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从条文内容来说,第一款是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问题。
第二款最后一句是解决反复缠诉、终审不终问题。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不管检察机关作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还是不作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诉。
此时,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根据立法机关相关领导的解释和说明,此时该当事人也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也就是说,所有程序终结。
这样,我国的有限再审制度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而得到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后的信访终结机制问题,还应由相关部门具体制定和把握。
三、对抗诉案件交下级法院再审作出了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本条规定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8条基础上所作的修改,最后一句“但书”是新增加的内容。
民事诉讼的审级设臵原理是,一般由下级法院负责案件的事实问题,上级法院主要负责适用法律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主要是案件的证据事实问题。
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有利于进行证据的调查。
所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次修改继续沿用原有规定,但又作出了限制,规定“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一级法院一次再审是有限再审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最高法院在2002、2003年努力争取实现的再审制度改革目标之一。
本次修改作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有限再审制度。
也就是说,抗诉案件如果已经经过该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管是否存在本法第200条第(1)至(5)项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指令该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完善加强法律监督规定
(一)增加了监督方式
主要是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检察建议。
应该说,
第208条规定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抗诉问题。
立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第208条与第209条是平行规定。
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其他渠道发现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检察建议、抗诉范围包括调解书等内容,基本上吸收了2011年3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签公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的内容。
与此同时会签公布的还有《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1]2号)。
这两个文件是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多次商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8次专题汇报会讨论通过的。
对该两个“两高会签文件”的贯彻执行,最高法院领导和省法院领导的意见是“原原本本执行,既不能扩大,又不能缩小”。
在高检会[2011]1号文件中,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两类。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监督建议。
其他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适用再审程序以外的审判活动提出的监督建议。
我们着重谈谈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它
与抗诉区别在三个方面:1、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
按照高检会[2011]1号文件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向下级法院提出(当然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平行抗诉),而再审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
3、再审检察建议只能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出。
最高检察院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因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同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检察院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只能通过抗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扩大了监督范围
1、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总则”内容)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4条相应规定中的“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执行规定的一般原则规定。
按照“两高会签文件”高检会[2011]2号文的规定,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分为三方面:1、执行裁定;
2、民事实施行为;
3、职务犯罪行为。
2、对调解书的监督。
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2款的规定,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目前,这方面尚无案例,立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譬如对审判人员不收诉状、不裁定立案等行为,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三)强化了监督手段
主要是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调查核实权。
正确理解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仍应回到“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高检会[2011]1号),从总体上看,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根据会签文件第3条规定,检察机关仅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一定调查权;二是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调查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三种情形;三是检察机关仅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向原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是根据会签文件第13条规定,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回答当事人的质疑。
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