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第三节_合伙企业法
限制
无限人×;国家公务员,警察、法官、 检察官等×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成为普通合伙人。
出资
• 货币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 • 劳务出资——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五)有人与普人的转化
普人和有人的互变,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人变普人,对有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普人变有人,对普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解散情形
七种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 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 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 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 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 费和变卖费等。
一人或数个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无 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 带。
以案说法
A、B、C三名注册会计师各出资50万 元,设立了甲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明确合伙损益由三人平分。2009年甲所净 资产达300万元,12月份,A在一项受托审 计业务中发生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承 担500万元的债务。试分析: (1) 此债务应如何承担? (2) 若合伙企业500万元的债务并非A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此债务又如何承担?
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前,不得请求
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 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 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 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思考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购房 急需一笔现金,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 下,甲私自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 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试分析: (1)甲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未经乙同意,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丙,是否有效?为什 么?
普通合伙企业法
沈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 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今年 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汪 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 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 某唯一的继承人汪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 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沈某没有异议, 但合伙人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没有对合 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 请问汪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业务。 2.禁止自己交易(相对) 禁止自己交易的例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 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 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案例
2007年,公务员甲的父亲与他的朋友乙、丙、 丁合伙开办了一家加油站。2010年7月,甲父 因病去世,甲是他父亲唯一的继承人,同时愿 意继续合伙,其他合伙人也一致同意。
问题: 1.甲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如果甲不是公务员,但时年13,能否成为
合伙人?
(二)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合伙企业法
〔3〕合伙份额的转让〔重点〕: A、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为涉及合伙协议的变更和第三人入伙的问题,所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转让合伙份额的协议转让的是持分权,自该协议生效时起受让人即取得该份额。 D、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除非合伙协议排除了这一权利。 〔4〕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 B、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时,才由普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C、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
例: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 例:某合伙企业欠甲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置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以下哪些原因而消灭? 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消 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结了乙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消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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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
对于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 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个别合伙 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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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 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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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伙的形式
1.非合伙人接受原合伙人的出资,成为新的
合伙人。
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情况下,非合伙
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新 的合伙人。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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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合伙企业的特征、设立的条 件、权利和义务、财产与事务的执行、解散、 清算与破产以及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范 围、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企 业的具体规定
本章重点为合伙企业的特征、财产与事务执 行、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入伙和退伙、有 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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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 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入伙
入伙条件与程序:
办理登
记手续
经过全体
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 协议
原合伙人
应当履行 告知义务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
配和分担;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 出资
以合伙名 义取得的
收益
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经济法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依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形式。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是针对这种企业形式所制定的法律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组成合伙人经济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企业并共享利润,还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所形成,包括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资金和以实物形式出资的财产。
出资比例应按照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理结构经济法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合伙人、执行事务者和监事。
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规定这些不同类型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分配。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经济法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企业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事商业活动等。
另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所限定。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运作利润分配经济法合伙企业在企业收益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将企业所得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
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做出约定,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经济法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应当根据合伙协议所做的约定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如果需要退出经济法合伙企业,必须符合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并且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经济法合伙企业的优劣势优势较强的灵活性经济法合伙企业相比于其他企业形式,管理和经营更加灵活。
合伙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调整,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
风险共担经济法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可以共同分摊企业风险,进而降低个人的风险。
这种风险共担机制大大增强了企业的韧性和对危机的抵抗能力。
利润共享经济法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共同分享企业的收益,这也是其他企业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 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 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企业财产 (2)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欠H--20万 企业财产8万 企业还8万
(1)个人自有财产 (2)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或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
其余由ABCD负连带责任
ABCD 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以
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6章 合伙企业法
出资
• 无最低数额的限制,认缴或实缴均可。 • 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财产性权利,还可以是劳务。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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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构成及其性质
出资 收益及其他所得
出资形式不同,性 质不同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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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内部转让)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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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0年1 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 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 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 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 责,由舒立欣承担。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 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 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 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 由其偿还的份额。
(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 优
先受让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以约定的表决方法 办理,没约定的实 行一人一票过半数 通过的表决办法
执行权
决策权
重大事项必须全体合伙人 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 服从多数原则
内部权利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聘任第三人执行
监督权
▪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
o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特殊:对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 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 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均 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
什么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一门研究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经营和分配利润的规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的定义、特点、设立程序、合伙协议的要素以及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探讨。
一、合伙企业法的定义合伙企业法是一门以合伙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它主要研究合伙企业的特点、运营规则以及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旨在为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和解散提供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普遍适用。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
它与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相对较高的经营自由度,同时也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旨在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二、合伙企业的特点1. 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
这意味着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企业的债务问题而受到侵害。
2. 共同经营与共同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风险承担。
他们共享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对企业的经营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3. 合伙协议约束:合伙企业的运营受到合伙协议的约束。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关于企业管理、利润分配、合伙责任等方面的共识,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合伙协议的签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
合伙人需要在协议中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目的、出资额度、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亲笔签字确认。
2. 注册登记: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合伙人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等。
3. 税务登记:合伙企业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资格。
解析中国的合伙企业法
解析中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权益关系、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合伙企业法进行解析,探讨其主要特点和争议点。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强调合伙人的平等地位和自治原则。
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共同决策和分享经济成果的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合伙协议的规定,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益和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权益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三种组织形式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合伙人也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行为。
特殊合伙企业中,同时设立了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
特殊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特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与普通合伙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只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由合伙会议决策。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规定决策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权力的归属和限制。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权益、分配权益、决策权益等。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经济效益。
四、合伙企业法的争议点在实践中,合伙企业法还存在一些争议点。
其中一个争议点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否合理。
一些人认为无限责任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很重要,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制度限制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另一个争议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保护。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使得一些投资者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投资,但有人担心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可能被滥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法规全文
合伙法规全文第一章:合伙企业的定义和性质第一节:合伙企业的定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地位;2. 合伙企业的出资、经营、风险和收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3.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第三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活动承担连带责任;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一节: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 合伙企业的名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2. 登记机关审核材料并进行登记;3. 登记机关颁发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一节: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 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决策方式;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终止条件;6. 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合伙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合伙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2. 合伙协议的解除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或依法解除。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合伙企业的权利合伙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经营和管理企业;2. 收益分配和利润分配;3. 就企业事务与第三人签订合同;4. 代表企业提起和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2024全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2024
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明确了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管理方式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加强 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合伙协议与争议解决
强调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规定了协议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同时完善了合伙企业争议解决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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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财产构成与分配原则
01
02
03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 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 他合法财产。
财产分配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分 配,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转移 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确 保财产安全。
事务执行方式及权限划分
合伙企业数量与规模增长
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作为 一种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数量和 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合伙企业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 导下,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提升
新法的实施将推动合伙企业向更加专 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企业 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改 变;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变更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程序,以及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是指针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之间关系和运作规则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要求。
包括注册登记、合伙协议的制定和签署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的资本和
财产组成,并规定了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益和享有份额。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润分享、风
险承担和管理决策等问题。
4.合伙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方式,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投票、董事会等的
设立和运作规则。
5.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包括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等合伙
形式。
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
散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和分配资产的规定。
7.合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合伙企业法涉及与税务和财
务相关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企业运作,并促进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颇为盈利,丙又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均同意,唯有乙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而驾车营运。后因闯红灯超速而撞车,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承担,诉至法院。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02
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合伙协议必须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在中国,合伙的成立必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高;
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为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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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跟红日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 A跟红日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向绿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D (2) D向绿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D 向红日偿还24万元 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 万元, 向红日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 额多少? 额多少? 拒绝承担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E拒绝承担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聘用小A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 (4)A聘用小A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 什么? 什么? 黄河公司的债务可以抵消吗? (5)黄河公司的债务可以抵消吗? 想把其出资的5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小A (6)现A想把其出资的5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小A 需要什么条件?假如是转让给B 需要什么条件?假如是转让给B又需要什么条件 呢?
2.法定退伙 2.法定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依 法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丧失 偿债能力、 偿债能力、依法被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 中的全部个人财产。 中的全部个人财产。
3.除名 3.除名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利润及风险分配 约定比例
按照出资比例或 平均分配
新合伙人对入伙 要承担责任 不要承担或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 前的合伙企业债 务 任意退伙的限制 约定、一致同意、 各国限制条件差 发生合伙人难以 异较大。 继续参加合伙的 事由、其他合伙 人严重违反合伙 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次课我们结合案例学习了合伙企业的 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一些制度最好能比照着公司法 的相关制度学习。 的相关制度学习。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是 国际商事组织中两种最重要的形式, 国际商事组织中两种最重要的形式,望学 习中能给予充分重视。 习中能给予充分重视。
知识点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知识点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知识点三: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知识点三: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 外部关系指合伙企业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之间在对外关系上适用互相代理 原则 ; 2.每个合伙人对基于合伙而产生的债务向 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3.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E拒绝承担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E拒绝承担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拒绝承担债务的主张不能44条第二款“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限连带责任”,绿野公司同样可以向 E主张债权,E在清偿24万元债务后可 主张债权, 在清偿24万元债务后可 以按照4 以按照4、4、8、8万元的比例分别向 ABCD追偿 ABCD追偿
(2)2008年3月,D经清算退伙并结清了与 2008年 蓝天的业务和财产关系。4月新合伙人E公 蓝天的业务和财产关系。 月新合伙人E 司出资10万元入伙 同年5 万元入伙。 司出资10万元入伙。同年5月,蓝天的债权 人绿野公司就合伙人D退伙前的24万元债权 人绿野公司就合伙人D退伙前的24万元债权 要求现合伙人和D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现合伙人和D共同承担连带责任。D以 自己退伙为由, 自己退伙为由,E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 担。
5.黄河公司的债务不能抵消。 5.黄河公司的债务不能抵消。 黄河公司的债务不能抵消 B与黄河公司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当 与黄河公司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事人是黄河公司和B 事人是黄河公司和B,黄河公司与蓝天 的债务当事人是黄河公司与蓝天, 的债务当事人是黄河公司与蓝天,两个 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不一致,不能抵消。 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不一致,不能抵消。
知识点四:入伙与退伙 知识点四: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 的法律行为。 的法律行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同 并订立书面协议。 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人法律资格的法律行为。 合伙人法律资格的法律行为。退伙分 为任意退伙、 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情 况。 1.任意退伙 1.任意退伙 原由: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 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 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4.合伙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承担; 5.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来承担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来承担企业债务; 6. 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投资份额受到限制 。 本题中合伙企业蓝天与红日公司、绿野 本题中合伙企业蓝天与红日公司、 公司、 公司、黄河公司的关系均属于外部关系的 范畴。 范畴。
(3)A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8 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11月独自聘任其弟小 月独自聘任其弟小A 年11月独自聘任其弟小A为蓝天的经营管理 人,并在征得B、C的同意后以蓝天的名义 并在征得B 对小A的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对小A的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2009年 (4)2009年4月, B在与黄河公司的个人买 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但同 时黄河公司另外也欠蓝天的债务8万元, 时黄河公司另外也欠蓝天的债务8万元,现 黄河公司提出以自己对B 黄河公司提出以自己对B的8万元债权抵消 对蓝天所付的债务。 对蓝天所付的债务。
6.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假如A要把 6.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条 假如A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 合伙财产份额转移给小A,须经其他合伙 合伙财产份额转移给小A,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 人一致同意。 假如要转让给B 假如要转让给B则应当通知其他合 伙人 。
国外合伙企业制度与我国制度的简要比较
我国 合伙人是否 有行为能力 合伙企业有 无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协 议形式 合伙分类 要求 无 书面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其他国家 可以无行为 能力 可能有 不要求 普通合伙与 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与 显明合伙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 谨慎和注意义务; (2)谨慎和注意义务; (3)忠实义务 ; 不能随意转让出资。 (4)不能随意转让出资。
本案例中合伙协议约定了利润分配和风险 承担的比例,约定由A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 承担的比例,约定由A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 以及D的退伙清算和E 以及D的退伙清算和E的入伙等均属于合伙 企业的内部关系范畴。 企业的内部关系范畴。 然而合伙的内部关系要受到外部关系的制 约。
以案说法 国际商法专题讲座
第 四 讲 合伙企业制度
合伙企业制度中比较容易发生 纠纷的重要问题: 纠纷的重要问题: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出资的转让、合伙企业的经 合伙出资的转让、 营管理与监督 入伙与退伙时的债务债权划分问 题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A、B、C、D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人决定设立一合伙 为能力的自然人, 企业蓝天商场, 企业蓝天商场,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1 以货币出资各5万元, 下:(1)A、B以货币出资各5万元,C 以劳务出资15万元 万元, 实物折价出资15 以劳务出资15万元,D实物折价出资15 万元。( 。(2 四人按1 万元。(2)A、B、C、D四人按1:1: 2:2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 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定标的大 万元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于3万元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现发生以下事实: 现发生以下事实: 2007年 (1)2007年8月A在未经告知其他合伙 人得情况下以蓝天名义与红日公司签定 价值5万元的购买合同, 价值5万元的购买合同,红日公司签订 合同时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合同时不知道其内部限制。其他合伙人 获知A事务做法后, 获知A事务做法后,一起向红日公司表 示不承认已签合同的效力。 示不承认已签合同的效力。
1.
A以蓝天名义与红日公司签定合同, 以蓝天名义与红日公司签定合同, 红日公司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其内部 限制, 为善意第三人, 限制 , 为善意第三人 , 该合同应是 有效的。 有效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A的责任。 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A的责任。
2. D尽管已经退伙但是对于绿野公司
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在履 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行了合伙企业对绿野公司的债务后, 行了合伙企业对绿野公司的债务后, 可以就履行的部分按照合伙协议约 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假如要是成立公司则会因为货币出资比例 25%)达不到要求(30%以上 以上) (25%)达不到要求(30%以上)而无法设 立。
知识点二: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知识点二: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是由多个合伙人自愿出资设立的, 合伙企业是由多个合伙人自愿出资设立的, 这多个合伙成员之间的关系即为合伙的内 部关系。它包括: 部关系。它包括: 1.合伙人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1)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2)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合伙人之间相互代理的权利; (3)合伙人之间相互代理的权利; 经济权利。 (4)经济权利。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把合伙区分为有限合 伙和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没有涉及有限合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