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最新变革与评价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与儿童保护制度_从_自由放任_到_回归家庭_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与儿童保护制度———从“自由放任”到“回归家庭”满小欧,李月娥(东北大学,辽宁沈阳110819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摘要]从历史角度看,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变革伴随了政府从自由放任到积极干预,再到尊重家庭权利的角色转变,是国家干预主义下的一种理性回归,也是儿童福利由残补性政策逐步向预防性政策过渡的一种体现。
在这一变革推动下,美国儿童福利与保护体系确立了以家庭为核心的理念,在保护弱势儿童及维持与完善问题家庭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经验与理念也对我国构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儿童福利;政策变革;儿童保护[中图分类号]D771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4)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櫹02-0094-05[收稿日期]2014-01-21[基金项目]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N130314001);沈阳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F12-276-5-35)[作者简介]满小欧(1983-),女(满族),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研究;李月娥(1973-),女(汉族),辽宁凤城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与慈善组织研究.在美国,“child welfare ”一词的语境是狭义的,特指针对弱势儿童的福利与保护制度。
美国人崇尚社会竞争,喜欢个人主义,所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之初就深受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体现在儿童福利领域更是如此。
从历史角度来看,围绕着政府对家庭责任的制约,美国政府在儿童福利中的角色主要有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两种取向。
在自由放任取向下,政府主张尽量减少介入家庭事务,将对家庭的干预程度降到最低,认为父母对养育子女的方式有着充分的决定权。
另一方面,国家干预主义则强调政府公共权力介入家庭的合理性,认为当父母不能很好履行对儿童的照顾职责,甚至虐待忽视儿童时,政府有必要通过强制手段保护儿童不受到伤害。
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演化与特点
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演化与特点福利国家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了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而设立的制度。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福利国家制度在各个国家不断发展和完善。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福利国家,其福利制度的演化和特点,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演化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那时候美国出现了一些人们称之为“进步派”的政治力量,他们推动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例如推出了儿童劳动法、食品和药品监管法等,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保障公共利益。
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开始逐步推出各种福利措施。
第一个重要的福利措施是社会保险制度,它出现在1935年,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年老、疾病和失业的人。
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是由联邦政府负责,但具体实施是由州政府来负责的。
除了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医疗保险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措施,它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主要是为了解决那些无法支付高昂医疗费用的人的问题。
第三个重要的福利措施是社会救济制度,它主要是为那些没有能力生活的人提供支持。
社会救济制度的出现是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美国的失业率非常高,很多人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社会救济制度为这些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美国福利国家制度的特点1. 民营化美国的福利国家制度是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民间组织非常强大,福利制度也更加民营化。
这也就意味着,私人公司和组织对福利制度的贡献非常大,比如保险公司、医院和养老院等。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增强了市场竞争,并提高了福利的质量,但也有劣势,这种福利制度由于缺乏中央财政投入,存在着福利不足和区域差异的现象。
2. 超级强国美国是一个以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为基础的国家,该国福利制度虽然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但并不够完善。
这也是因为,在美国文化中,个人自由比社会福利更加重要。
因此,美国政府对于个人申请福利的审核非常严格,并会尽量避免把每个人都当作福利受益者来对待。
从积极到消极简评二十世纪欧美儿童福举措
从积极到消极简评二十世纪欧美儿童福举措美国儿童福利行政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及人类服务部,但实际负领导责任却是社会保障署所辖儿童发展局。
在联邦之下,各州大多设有儿童和家庭福利科具体负责管理儿童福利事务。
需要尤其指出是,在美国,具体实施儿童福利政策、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大多并非公营,而是非营利性质、或以营利为目标福利机构。
综观美国儿童福利,含有以下特点:第一,含有显著“残补”特色。
所以,美国对儿童福利定义是:“社会福利中尤其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它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需求一个服务”。
美国儿童福利服务对象亦多为遭遇多种不幸情景儿童或其家庭,如孤儿、残障儿童、贫困儿童、被虐待或被忽略儿童、家庭破碎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儿童等,针对部分问题需求给予救助、保护、矫正、教导,或养扩等方法,有效改善其所面临问题。
绝大多数美国儿童福利立法也全部以这些儿童为对象,真正没有对象身份背景限制服务项日只有17项,占13.4%。
第二,立法先行,福利服务严格根据法律要求提供。
美国儿童福利之所以要立法先行,一是因为法律经过过程就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博弈过程,尽可能确保儿童福利政策公正而且不会偏离美国主流价值观;二是因为儿童福利服务常常会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比如剥夺监护权),立法有利于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实施;三是儿童福利服务离不开资金支持,这就必需得到国会同意。
第三,联邦和州分权管理,重视州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责任和权力。
美国儿童福利立法通常是联邦立法要求通常性规则,各州在不违反联邦立法前提下制订适适用于本州法案。
美国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儿童福利”这一概念,现在却是全世界至今未同意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仅有两个国家之一,原因就是《儿童权利条约》严禁对未成年人实施死刑,而美国有州有死刑法条,联邦不能干涉。
第四,服务项目繁多,尽可能满足各类儿童不一样需要。
美国社会服务很发达,能够为各类儿童提供全方面服务,包含针对通常家庭心理教导和训练、父母教养能力训练等,针对困境家庭居家服务和托儿服务,和针对严重问题家庭寄养和领养服务等。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作者:薛在兴 | 最后更新:2009-7-12【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整体框架、特点以及最近所进行的改革。
美国的儿童福利具有明显的残补性、分权和立法先行的特点,社会服务也很发达。
上个世纪90年代从AFDC向TANF的改革被认为是美国对其《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调整。
本文对TANF和AFDC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福利改革的成效和不足。
【关键词】美国;儿童福利;AFDC;TANF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端美国的儿童福利政策发轫于1909年白宫儿童会议,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改革时期三个不同的时期。
形成时期从1909年到1935年。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该法案将起源于欧洲的社会保险制度、传统的公共救助制度以及新兴的公共健康和福利服务制度结合在一起,命名为“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在世界上首次被提出[1]。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美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而其中的每个部分都和儿童有或强或弱一定的关联。
比如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失业保险,就为失业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了宝贵的生活来源保障。
但其中和儿童福利直接相关的,还是公共援助中的有依赖子女家庭救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FDC)以及公共福利服务中的收养、看护、残疾儿童服务以及单亲家庭服务等。
从1935年到1975年是美国儿童福利的发展时期。
这段时期,美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儿童福利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国会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法案》。
该法案建立了儿童虐待与疏忽的全国性标准定义、创设了对疏忽与虐待的调查与通报制度并要求提供通报儿童虐待或疏忽个案者保密与安全保护的措施。
另外,除了直接对儿童虐待与疏忽加以仲裁外,该法案更强调以预防的公共教育与倡导的方式,唤起社会大众的注意与防范。
美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叶进入鼎盛时期,此后便进入改革阶段。
共享理念视角下美国03岁托育服务的政策分析及启示
共享理念视角下美国03岁托育服务的政策分析及启示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03岁儿童送入托育机构,以满足工作和生活需求。
03岁儿童的托育服务对其智力、情感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共享理念视角出发,对美国03岁托育服务的政策进行分析,以期为中国的03岁托育服务政策提供启示。
一、美国03岁托育服务政策的概况1.法律保障:美国拥有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为03岁托育服务提供了保障。
例如,美国国家儿童幼儿保育法案确立了联邦政府的责任,鼓励并支持各州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2.经济补贴:美国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补贴,以帮助他们支付03岁托育服务费用。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补贴计划,如纽约市的"普及托育计划"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全天、全年托育服务。
3.资格要求:美国对于03岁托育服务的提供者设定了一定的资格要求,如教育背景、经验等,以确保他们具备提供高质量托育服务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1.法律保障存在差异:尽管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托育法律制度,但各州之间仍存在法律保障的差异。
有些州对托育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较为松散,导致托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2.经济补贴需要进一步扩大:美国目前的经济补贴政策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但较高收入家庭也面临着03岁托育服务费用过高的问题。
政府可以进一步扩大经济补贴范围,使更多家庭受益。
3.资格要求可以更具灵活性:目前美国对托育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要求较为严格,可能造成托育师资源短缺的问题。
政府可以考虑更具灵活性的资格要求,例如鼓励非专业托育人员参与培训,提高他们的托育能力。
4.监管机构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加强:尽管美国已经建立了监管机构,但监管力度可能还不够强大。
政府可以加大监管机构的投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规范托育服务的质量。
三、对中国03岁托育服务政策的启示1.加强法律保障:中国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托育法律制度,明确政府的责任,鼓励并支持各地提供高质量的03岁托育服务。
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
政策背景
联邦政府通过提供奖学金 来鼓励学生的学习和学术 成就。
奖学金类型
联邦奖学金分为多种类型 ,包括荣誉奖学金、助学 金、贷款等。
申请流程
学生需要向所在的学校或 教育机构提交申请,并按 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 评定。
州奖学金及助学金
政策背景
为了吸引优秀的学生到本州内的学校就读,州政府提供了多种形 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心理健康筛查
鼓励医生和学校进行心理健康筛查,以早期发现和处理心理健康问 题。
心理健康支持系统
建立一个全面的心理健康支持系统,包括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支持 。
07
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 策的评估与挑战
政策效果评估
01
提高学生学业成绩
许多研究表明,教育福利政策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尤其是针
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这些政策通过提供资金、资源和支持,改善了学生
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教育福利政策的实施需要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然而,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管理不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政策效果打折或资源浪费。
对未来政策的建议与展望
要点一
加强政策评估和监督
未来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加强评估和监 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政府应定期对政策进行评估和审计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政策逐渐演变,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社 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目的是了解这些政策的演变、实施效果以及存在 的问题。
通过对这些政策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美国政府如何保障所有居民都能获得 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及这些政策对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影响。
美国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
美国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美国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人。
根据法律,未成年人在很多方面都需要额外的保护和关怀,包括教育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在教育方面,美国法律规定所有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必须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教育。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也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
在健康方面,未成年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在接受医疗治疗时,未成年人通常需要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儿童福利法也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健康和福利。
在财产方面,未成年人通常也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协助和管理。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通常不能单独进行重大财产交易,而是需要监护人来代表他们进行管理和决策。
总的来说,美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非常完善,并且在教育、健康、财产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是社会的责任之一,也是法律的重要使命。
此外,未成年人在美国法律中也受到保护以防止性侵犯、虐待和忽视等儿童权利侵害。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刑事处罚,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和程序,如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和儿童检察部门,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在就业方面,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工作权益。
根据《儿童劳工法》,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以保证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的危险工作,以保障其生命和身体健康。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很多法律和法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确保他们在家庭、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通常被认为是社会的未来,因此,法律的保护和关怀对于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美国的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面的,而这种保护也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关爱。
移民美国后子女可以享受的五大福利
移民美国后子女可以享受的五大福利移民美国福利多多,除了更干净的空气和食物,更优良的教育平台,您还知道其他对子女的福利吗?1、新出生的小孩任何在美人士(含非法入境者)在美出生的孩子被视为美国公民,持有美国护照,不限制在美国境外的居留时间,终身自由进出美国。
18岁公民宣誓后即从法律上享有美国公民的一切权益,包括立即为配偶、子女、父母办理美国移民。
2、学生学费在18岁上大学之前美国全部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即零学费(私立学校除外)。
上大学(含研究生、博士生)只交本地人学费。
以加州为例,水平中等的加州公立大学,外籍学生一年交一万二美金以上学费,而“本地人”在加州州立大学一年只交纳二千多美金的学费。
如果以一个小孩在美国完成高中三年和大学四年教育的话,仅学费一项就可以节省约人民币50万元。
3、奖学金对于有意申请美国大学奖学金的普通中国人来说,只能和来自全世界的优秀人士竞争数量极为有限的对外籍人士开放的奖学金。
但对于有绿卡的人,能享有奖学金的范围,远远超过一个外国人所能申请的。
因为美国很多发放奖学金的机构限定奖学金只适用于“美国人”(含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人)。
因此,移民美国之后,小孩申请奖学金的机会远远大于海外留学生。
4、学生贷款18岁以上的绿卡持有者可以在拿到绿卡的当年申请各种类型的学生贷款。
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可不还贷款,找到工作后分年还清,通常每月只拿工资的五至十分之一还贷款。
5、直系亲属受益政府帮助找工作、就业自由、退休福利、失业救济、人寿与基金、老年医疗保险、购房补贴、政府补贴、社会保障卡、伤残福利金、家庭福利金、社会保障补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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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儿童权益法儿童保护与福利
美国儿童权益法儿童保护与福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世界各国都开始更加重视儿童的权益保护。
而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儿童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本文将对美国儿童权益法及其相关政策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美国儿童权益法及其背景美国儿童权益法旨在保护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权益,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儿童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该法律的实行得益于美国历史上一系列的儿童保护和福利改革。
例如,1904年成立的儿童保护联盟就是早期保护儿童权益的组织之一,而后又相继出台了儿童劳工法、儿童庇护法等,逐步完善儿童保护体系。
二、美国儿童权益法的主要内容1. 儿童福利服务美国儿童权益法规定了儿童福利服务的提供和监督机构,确保儿童得到合适的营养、医疗、教育等服务。
例如,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共同推动全面的医疗保险计划,为儿童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医疗保健。
2. 暴力和虐待的防范为了防止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美国儿童权益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同时,该法律还设立了儿童报警电话,方便儿童和社会各界报告虐待行为,确保虐待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3. 儿童教育保障美国儿童权益法鼓励儿童教育的普及和公平,推动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间的平衡发展。
此外,该法律规定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支持。
4.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美国儿童权益法规定了专门的法律程序和审判机构。
其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他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过度严厉的处理。
三、美国儿童权益法的影响美国儿童权益法的实行对儿童的保护和福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法律强化了家庭和社会对儿童的责任和义务,使更多的人意识到儿童权益的重要性。
其次,该法律促进了儿童的全面发展,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最后,美国儿童权益法的推行也为其他国家在儿童保护领域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总结:美国儿童权益法的制定和实行为保护和改善儿童的成长环境和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儿童保护法权利安全与福利
美国儿童保护法权利安全与福利美国儿童保护法是旨在确保儿童的权利、安全与福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怀,以确保他们的发展和幸福。
美国儿童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个体的利益,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一、儿童权利的保护1. 教育权利美国儿童保护法保障了每个儿童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根据该法律,每个儿童都有权力接受基本教育,并鼓励儿童参与适合他们能力和兴趣的教育活动。
这些教育活动旨在培养儿童的个性、才能和技能,帮助他们成为独立、积极和有成就感的人。
2. 健康权利儿童的健康权利也受到美国儿童保护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儿童应该得到充分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并鼓励家庭和社区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条件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和福祉。
此外,法律还强调了对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关注,以及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的重要性。
二、儿童安全的保护1. 预防虐待和忽视美国儿童保护法致力于预防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发生。
该法律规定了对儿童虐待和忽视的定义,并要求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到儿童保护工作中。
此外,该法律还设立了举报儿童虐待和忽视的机制,确保儿童在受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援助和保护。
2. 儿童安全措施为提高儿童的安全水平,美国儿童保护法要求制定并实施各项措施,包括建立儿童安全网络、加强学校和社区的安全防护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建立一个安全、友好和无暴力的环境,确保儿童得以在和平与和谐中成长。
三、儿童福利的保护1. 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美国儿童保护法还关注儿童的社会福利和经济保障。
该法律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足够的食物、住所和医疗照顾等。
同时,该法律鼓励社会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为贫困和弱势家庭提供福利和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状况,确保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2. 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康复美国儿童保护法也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提供康复和再教育的机会。
该法律要求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机构和康复中心,为犯罪青少年提供教育、培训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益的公民。
美国儿童福利法的规定与影响
美国儿童福利法的规定与影响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维护儿童的权益和福利。
为了确保儿童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儿童福利法。
这些法律旨在提供儿童医疗保健、教育、保护和福利支持。
本文将探讨美国儿童福利法的规定以及对儿童的影响。
一、儿童医疗保健美国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
根据《贫困儿童健康保险计划》(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 CHIP),联邦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保险,确保他们的孩子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此外,美国还实施了《儿童医疗补助计划》(Children's Health Insurance Program),为家庭中的贫困儿童提供医疗保险。
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儿童的影响巨大。
它们确保了所有儿童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无论他们的家庭条件如何。
这有助于预防和治疗疾病,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为他们的成长和学习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儿童福利援助美国的儿童福利法还涵盖了经济援助方面。
通过《临时援助贫困家庭计划》(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 TANF)和《食品券项目》(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 SNAP),政府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家庭,特别是有儿童的家庭。
这些福利援助对于许多儿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帮助家庭保障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如食物、住所和衣物等。
这有助于确保儿童不会生活在贫困中,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儿童保护美国儿童福利法还关注儿童的保护。
《儿童滥用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 CAPTA)旨在预防和减少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这项法律要求各州建立儿童保护服务系统,接受儿童滥用案件的报告和调查。
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简析
3、创新资助方式:除了现有的直接拨款、奖励机制和税收优惠等方式,还 可以考虑引入新的资助方式,如设立教育券、推行学贷制度等,以更好地满足不 同家庭和地区的需求。
4、促进科技与教育的融合: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科技对于教育的影响越 来越重要。未来的儿童教育福利政策应该注重促进科技与教育的融合,提高儿童 的科技素养,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
9、促进学校与社区的合作:学校与社区的紧密合作对于儿童的教育具有积 极意义。未来政策应鼓励学校与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共同为 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0、针对特殊儿童群体的关爱:除了普遍的儿童教育福利政策,还应特殊儿 童群体的需求。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繁荣与和谐有着至关重 要的影响。因此,建立一个全面、公正、有效的儿童福利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必要 任务。本次演示旨在探讨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构建的现状、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可 能路径。
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基本框 架
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金制度:该制度旨在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 帮助其抚养儿童。福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提供的补贴,二是地方政 府提供的补贴。这些补贴是根据家庭收入和儿童数量来确定的。
2、儿童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为儿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险,包括疾病 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保障。医疗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政府给予 一定的补贴。
五、对未来的展望
为了应对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未来的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改进和发展:
1、进一步强化早期教育:随着脑科学和教育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表 明早期教育对儿童未来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未来政策应进一步加大对早期教 育的投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早期教育。
美国儿童保育援助项目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美国儿童保育援助项目的历史、现状与问题一、历史背景美国儿童保育援助项目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当时的总统约翰逊发布了《经济机会法案》,旨在消除贫困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问题。
该法案中包含了一项名为“头发家庭和托儿服务计划”的议案,旨在提供经济援助和托儿服务,帮助那些需要工作或接受培训的家庭照顾自己的孩子。
1971年,该项目正式成立,作为196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实施。
在4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儿童保育援助项目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提供更多的经济援助、更多的托儿服务和更多的政策支持。
目前,该项目被认为是美国扶贫计划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旨在解决儿童托管服务的不平等问题,让更多的家庭受益。
然而,在实践中,该项目面临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二、现状分析美国儿童保育援助项目的现状存在以下问题:1. 覆盖范围不足尽管美国儿童保育援助项目的利益对象是低收入儿童和家庭,但实际上能够获得帮助的儿童数量仍然不足。
数据显示,只有20%的有条件的家庭能够获得该计划的资助。
2. 质量差异美国的托儿服务市场广泛存在质量差异,涉及着儿童保育、师资培训等多个方面,因此,该项目所提供的托儿服务质量也存在重大不平等问题。
3. 拨款不足美国政府没有增加对儿童保育的拨款,因此,该计划的资金不足,不能满足需求增长,尤其是在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问题更为严重。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立足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 扩大覆盖范围应当加大对低收入儿童和家庭的支持,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
政府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放宽申请标准、扩大资助额度等,引导更多家庭申请该计划。
2. 提高托儿服务质量加大对儿童保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对代表质量的机构进行认证。
加强托儿服务机构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师资水平,从而带来更好的服务。
3. 增加拨款针对该项目当前面临的紧急资金短缺问题,应该加大对儿童托管服务的拨款。
政府可以增加资助额度、申请补助资金、优先资助家庭等措施,以满足儿童托管服务的需求增长。
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研究
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研究随着美国反贫困运动、民权运动、种族歧视运动的开展,追求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成为民众迫切的需求。
联邦政府通过加大对儿童教育的资助力度来缓解社会的种族歧视等问题,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为满足社会需求而得到发展。
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完善,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发展趋于成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我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发展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儿童教育对儿童身心健全发展、对打破贫困代际传递,对国家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本研究以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相关理论为基础,梳理了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同时通过个案研究对美国儿童教育福利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初探,进而分析了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发展趋势。
基于对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了解和认识,提出对我国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建议。
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从问题缘起出发,指出儿童福利事业在各个国家中占有的地位,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发展情况及我国相关政策的发展现状。
本研究在大量查阅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相关资料基础上,对社会福利、教育福利、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中美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历史发展、现状、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综述,为本研究提供借鉴和启示。
导论中还明晰了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第一章,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理论基础。
马歇尔公民权理论要求人们关注儿童的权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为本研究提供了法学基础;罗尔斯正义论提出补偿教育公平理论,为本研究提供了伦理学基础;木桶理论认为应关注群体中的"短板",其可决定整体水平素质,为教师培训和贫困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研究提供了管理学基础;全纳教育思想关注处境不利)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为本研究提供了教育学基础。
第二章,现代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的演变。
二战后,美国儿童教育福利政策开始萌芽。
随着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教育福利政策不断完善,经历了初步萌芽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完善成熟阶段。
儿童教育福利政策从最初为了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天才教育倾向发展到现在为了让所有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公平教育倾向。
移民美国给子女带来的福利
移民美国给子女带来的福利
福利是促使很多人美国移民的一个因素,对于子女的福利更是很多把子女看做自己生命的延续和希望的中国移民家长们最关心不过的事。
其实就算不甚了解,恐怕您也有所耳闻,美国除了比国内干净的空气,比国内健康的食物,对子女的福利也是非常丰厚。
我们其实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看美国给移民子女究竟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福利。
首先,对于一个刚刚出生的小宝宝来说,福利就已经开始照顾她了,因为美国法律规定,任何一个在美国的人士,哪怕你是无身份的居住者,你在美国所生的孩子都被视为美国公民,孩子将可以持有美国护照,不限制在美国以外停留的时间,一生都可以自由地进出美国。
在上大学之前,美国的所有中小学都是义务教育,实行零学费制度。
而在上大学以后,也只需要交作为美国居民的费用,比如说加州,在加州一般的公立大学,外籍的留学生每年需要交一万多美元的学费,相比之下,作为居民在加州上大学,一年只需要交2000美元的学费,所以作为移民子女,在美国的高中和大学学习,相比于一般的留学,可以省下50万元的学费。
当然不要忘了,美国的大学还有奖学金,但是奖学金对于外籍留学生的机会少的可怜,但是如果是持有绿卡的美过居民,情况则大大不同了,因为对于持有绿卡的人,奖学金的范围要比外国留学生大得多。
所以就子女福利这一块来说,美国移民所包含的好处也是很多的。
美国儿童福利发展的“四大转变”
域外瞭望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发展的希望、社会发展的关 键所在。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美国 也不例外,自1909年美国第一次白宫儿童会议之后,儿童福利走上了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经过一百多年发展,美国 儿童福利形成了以儿童为中心、以家庭为核心、政府依法 介入、社会市场多方参与的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四大转变”。
在理念上,从“儿童边缘”向“儿童中心”转变每一次儿童福利制度变化,核心是儿童理念的变革。
19世纪后期,在“拯救儿童”运动引领下,社会活动家及学者围绕儿童权利这个核心问题,对如何保障儿童权利进行了广泛探讨。
特别是随着一些儿童虐待事件暴露,引发 社会广泛批评,儿童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在此基础上,20世纪初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明确地提出了 “儿童中心”的理念,认为应该从儿童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教 育上必须以儿童的生活为出发点,顺应儿童的内在成长规律,尊重儿童的个人意愿。
19世纪30年代,随着儿童权利理念不断深化,儿童工作者提出了很多满足儿童需求的计划,包括国家介入儿童救助、加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设立少年法院,为儿童提供了一些特殊保护。
尽管美国各州对儿童保护的规定 存在差异,但儿童福利服务的基本目的具有明确的共识,主要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尽量保存现有家庭形式,促进 儿童独立生活并且获得人生的成功。
为此,美国福利机构实施了一系列可选择的帮扶措施,例如家庭团聚、亲友安 置、多种监护形式、收养、长期寄养、具有监护权的亲友寄养等。
美国儿童福利逐步由最初忽视儿童转为重视儿童 权利,由“儿童边缘”发展为以儿童为中心。
将儿童的发展和需要放在国家保障制度的重要位置,使美国的儿童保 护和福利逐渐实现了向现代转型。
在主导力量上,从民间力量为主向政府主导转变由于深受1601年英国济贫法的影响,在17世纪至18世 纪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养育和管理儿童是父母的责任,个别父 母对儿童的管教苛刻而且任意,不仅“以合理的方式”惩罚儿童,甚至出现过杀婴、遗弃、童工、体罚等严重虐待儿童 的现象。
美国儿童保护法儿童权益与社会责任
美国儿童保护法儿童权益与社会责任美国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注重保护儿童的权益与社会责任。
为了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儿童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重视,也表达了社会对儿童的责任与关爱。
首先,美国儿童保护法致力于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视。
根据这些法律,任何形式的虐待、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都是被禁止的。
儿童保护机构和社会服务部门对于儿童保护事务承担重要角色,负责调查、报告和处理任何儿童虐待案件。
这一举措确保了儿童的身体及心理安全,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其次,美国儿童保护法倡导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给所有儿童。
根据美国的教育法案,每个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他们的家庭背景、种族、语言能力或残疾状况如何。
这些法律确保了儿童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并有机会实现个人潜能的发展。
同时,为了保护特殊教育儿童的权益,美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要求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确保他们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再次,儿童劳动力法是美国儿童保护法中的重要一环。
这些法律规定了儿童参与劳动的年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以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未满14岁的儿童禁止参与雇佣工作,而14至15岁的儿童只能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下工作。
这些法律的实施有效防止了儿童被剥夺教育权、身体健康和休息娱乐时间的情况发生。
此外,美国儿童保护法还包括对儿童医疗和精神健康的保护。
根据这些法律,儿童有权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心理健康支持。
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有责任确保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治疗健康问题。
此外,儿童也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会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侵犯。
总而言之,美国儿童保护法以其严格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构,为保护儿童的权益与社会责任树立了典范。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儿童的发展权、生存权、保护权以及参与权。
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加强社会教育,美国为全社会传递了儿童保护的重要价值。
我们应该借鉴其经验,为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社会责任而努力。
美国儿童家庭寄养政策的演变及评价
动的标志。17 年通过的《 98 印第安儿童福利法案》 Id nC i r l r A t IWA 限制 了印第安儿童 (ni h d nWea c, C ) a le fe
与原 生家 庭分离 , 调要避 免不欠 当的机构 安置 , 强 大力 提倡 家庭 寄养安 置 重新 审视遭 受虐 待 和忽 视儿 童 的联邦 项 目与资金 问题 , 响应项 目实施 以来 各州 并 反 映的缺 乏有效 立法 机制来 保 障儿童 获得永 久性 安置及 其他 儿童 福利 体 系 面临 的 问题 。18 9 0年 , 项对 儿 一 童 寄养 与儿童福 利 都 产 生 了重 大 影 响 的新 法 案— — 《 养 救 助 与 儿 童 福 利 法 案 》 A otnA stnead 收 ( dpi siac n o s C i l r A t A C hl Weae c, A WA ) 运 而 生 。可 以 说 , 国 当前 的 儿 童 寄 养 政 策 框 架 就 : 过 该 法 案 建 立 起 d f 应 美 是通
通过 了一系列相关立法 , : 7 如 1 4年通过的《 9 防治儿童虐待法案》 C i bs Peet nadTetetc, ( h dA ue r no n r m n t l v i a A
C P A) A T 规定 了对 疑似 儿童 虐待 与忽 视 案例 的强 制报 告制 度 , 建立 了儿 童虐 待 与忽 视 的标 准与定 义 、 制报 强 告者 的责 任与 义务 、 报告 程序 与安全 保密措 施 等 。 这 项制 度 也一 直延 续 至 今 , 为 儿 童保 护 与 寄养 程 序启 成
找不到亲生父母 的弃婴或孤儿不同, 大多数美国寄养体系中的儿童是有父母的。当法 院认为家庭 的环境不
利 于儿童 成长 时 , 就会 让 儿童暂 时脱 离其 亲生父 母 , 进入 寄养 系统 , 待家庭 完善 后再 与之 重新 融合 。 因此 , 美 国儿 童在 寄养体 系中 的时 间一 般都 不长 , 平均 时 间为一年 半 。相关 统计 数 据显 示 ,/ 2 3的儿 童在 离 开寄 养体 系后 回到他们 的原 生家庭 , 有约 1% 的儿 童被 收养 。2理 念 上 , 国倡 导 寄 养儿 童 的安 全 和永 久性 安 置 , 另 0 _ 美 在政 策演 变过 程 中逐渐 突 出和强调 了这一 点 , 成为美 国儿 童① 庭寄 养政 策 的核心 目标 。 家
简析中美儿童福利制度比较与发展
简析中美儿童福利制度比较与发展摘要:儿童福利是国家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社会福利在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中的体现。
在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儿童福利问题尤显突出,关注并探讨我国的儿童福利问题在当前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被称为是中国“儿童的福利元年”,2011年两会期间也出现了不少关于弱势儿童群体的提案,但是中国儿童独立制度依旧存在缺陷。
本文首先对中国和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现状进行描述,然后探究中美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趋势,最后分析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以推动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儿童福利、福利制度、中美制度儿童福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部分,西方工业化国家大多有儿童资助的传统,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已成为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广义儿童福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机构为全体儿童的普遍需求所提供的资金与服务;狭义儿童福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如孤儿、残障儿童、贫困儿童等,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性服务。
目前中美两国的儿童福利政策都趋向于狭义儿童福利。
一、中美儿童福利制度之现状(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现状在美国人的意识里,儿童是既是弱势群体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
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曾说:“美国年轻一代的命运决定了美国的命运”。
当今美国儿童福利制度形式多样,非常完善,充分考虑到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需求。
1、收入保障。
AFDC——抚养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援助计划,该计划是对有孩子家庭的重要收入补贴项目,旨在帮助“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长期离家出走或失业家庭”里的孩子。
该计划由联邦健康与人文服务部和各州的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
EITC——所得税信贷,是为有孩子的低收入的家庭提供的现金资助,不包括失业或无业者,单身和无孩者亦不在补助之列;食品券项目是联邦政府的食品补助项目,其目的是保证贫困者能获得基本的食物需要。
发达国家现行儿童税收福利的梳理及政策建议
发达国家现行儿童税收福利的梳理及政策建议
儿童税收福利是许多国家政策制定中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福利和发展。
本文将梳理目前发达国家的儿童税收福利政策,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美国
美国的儿童税收福利包括儿童税收抵免和儿童税收信贷。
儿童税收抵免是指每个有资
格的孩子可以抵免$2,000的税收,而儿童税收信贷则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税收减免的措施。
优点:该政策能够有效地减轻儿童负担,促进家庭经济稳定和发展。
缺点:该政策主要针对低收入家庭,不能达到全面保障儿童福利的目的。
建议:增加针对所有家庭的儿童税收抵免和减免措施,促进全民儿童权益的保障。
德国
德国的儿童税收福利包括儿童津贴和儿童教育补贴。
儿童津贴是一种月度津贴,家庭
每个孩子可以得到每月194欧元的津贴。
儿童教育补贴是为了补贴孩子的教育费用,包括
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的学费和杂费等。
优点:该政策能够全方位地保障孩子福利,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缺点:该政策主要针对本国居民,不能为外籍家庭提供足够的帮助。
建议:增加对外籍家庭的儿童福利支持,保障所有孩子都能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
加拿大
缺点:该政策对于家庭的收入有一定的限制,高收入家庭难以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建议:为高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减免政策,让所有家庭都能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
综上,发达国家在儿童税收福利政策制定中,存在着优点和缺点。
对于未来的发展,
我们建议增加儿童税收抵免和减免措施,吸引更多家庭投入到孩子的教育和发展中。
同时,对外籍家庭提供足够的帮助,保障所有孩子都能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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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在兴 | 最后更新:2009-7-12【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整体框架、特点以及最近所进行的改革。
美国的儿童福利具有明显的残补性、分权和立法先行的特点,社会服务也很发达。
上个世纪90年代从AFDC向TANF的改革被认为是美国对其《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调整。
本文对TANF和AFDC进行了比较,并分析了福利改革的成效和不足。
【关键词】美国;儿童福利;AFDC;TANF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端美国的儿童福利政策发轫于1909年白宫儿童会议,迄今已有百年历史。
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改革时期三个不同的时期。
形成时期从1909年到1935年。
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该法案将起源于欧洲的社会保险制度、传统的公共救助制度以及新兴的公共健康和福利服务制度结合在一起,命名为“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在世界上首次被提出[1]。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确立了美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基础,而其中的每个部分都和儿童有或强或弱一定的关联。
比如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失业保险,就为失业家庭中的儿童提供了宝贵的生活来源保障。
但其中和儿童福利直接相关的,还是公共援助中的有依赖子女家庭救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Children,简称AFDC)以及公共福利服务中的收养、看护、残疾儿童服务以及单亲家庭服务等。
从1935年到1975年是美国儿童福利的发展时期。
这段时期,美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儿童福利计划,其中最重要的是1974年国会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法案》。
该法案建立了儿童虐待与疏忽的全国性标准定义、创设了对疏忽与虐待的调查与通报制度并要求提供通报儿童虐待或疏忽个案者保密与安全保护的措施。
另外,除了直接对儿童虐待与疏忽加以仲裁外,该法案更强调以预防的公共教育与倡导的方式,唤起社会大众的注意与防范。
美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叶进入鼎盛时期,此后便进入改革阶段。
1975年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第20条修正案,将过去联邦政府主导儿童福利的行政、规划与决策权,逐渐下放到州、乃至郡政府的手中。
1980年国会通过《收养补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
美国的儿童福利制度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之中,本文则重点讨论美国上个世纪90年代所进行的两项最重要儿童福利制度改革——贫困儿童救助制度改革和儿童虐待防治与家庭收养制度改革,它们分别代表美国在贫困儿童救助和危难儿童服务两个领域的改革,特别是前者更被视为美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根本转变。
二、美国儿童福利的总体框架与特色美国的各项儿童福利都离不开明确的法律规范,透过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从总体上了解美国儿童福利的整体构架。
在联邦层次上,根据1990年国会的一项报告,直接跟儿童福利有关的法案就有127项以上,这还不包括一些经费低于100万美元的小项目,或那些专门补助儿童研究、训练或研习班的活动项目[2]。
大致上这些福利可分为六大项:收入补助、营养、社会服务、教育和训练、保健和住宅。
其中,相关法规数目最多的是教育和训练,其次为社会服务,保健和收入补助则分居三、四位。
美国儿童福利服务的对象以“所有十八岁以下者”占多数,占42.9%;其次是在学学生21.8%。
不过,其中营养类的服务受益对象以学前儿童、幼儿、在校学生居多。
卡都兴(A. Kadushin)将美国的儿童福利服务具体分为三类:支持性服务、补充性服务和替代性服务[3]。
支持性服务是协助家庭成员运用自己的力量,来减轻亲子间的压力和紧张,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儿童辅导机构通过对儿童的直接辅导,使儿童对父母的管教有着适当的反应;二是家庭服务机构经由服务来增强父母的能力,使其能适当地扮演亲职角色。
此外,儿童福利机构为受虐待与疏忽儿童提供的保护,也属于支持性服务。
补充性服务则是指用来补充父母职责和家庭功能的儿童福利服务。
主要包括当因家长失业、残疾而造成家庭贫困时,为保证儿童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各项措施以及因父母都要工作而无人照料子女的日间托儿和住宅服务等。
替代性服务则是儿童保护的最后防线,包括寄养服务、机构式服务和领养服务。
在美国,公营和私营的社会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家庭寄养服务,但领养服务则必须由非营利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来执行。
美国对领养的条件规定得非常严格,一是必须有重大理由(如亲生父母丧生或严重虐待),二是领养的目的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为原生家庭减轻负担或者为领养家庭寻找儿童。
美国儿童福利行政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及人类服务部,但实际负领导责任的却是社会保障署所辖的儿童发展局。
在联邦之下,各州大多设有儿童与家庭福利科具体负责管理儿童福利事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美国,具体执行儿童福利政策、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大多并非公营的,而是非营利性质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机构。
综观美国的儿童福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明显的“残补”特色。
因此,美国对儿童福利的定义是:“社会福利中特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需求的一种服务”。
美国儿童福利服务的对象亦多为遭遇各种不幸情景的儿童或其家庭,如孤儿、残障儿童、贫困儿童、被虐待或者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针对个别问题需求予以救助、保护、矫正、辅导,或养护等措施,有效改善其所面临的问题。
绝大多数美国的儿童福利立法也都以这些儿童为对象,真正没有对象身份背景限制的服务项目只有17项,占13.4%。
第二,立法先行,福利服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
美国的儿童福利之所以要立法先行,一是因为法律通过的过程就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尽可能保证儿童福利政策公正而且不会偏离美国主流价值观;二是因为儿童福利服务经常会和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比如剥夺监护权),立法有利于保证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儿童福利服务离不开资金支持,这就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第三,联邦与州分权管理,重视州政府在儿童福利方面的责任与权力。
美国儿童福利立法一般是联邦立法规定一般性的规则,各州在不违背联邦立法的前提下制订适用于本州的法案。
美国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儿童福利”这一概念,现在却是全世界至今未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仅有的两个国家之一,原因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禁止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而美国有的州有死刑法条,联邦不能干涉。
第四,服务项目繁多,尽量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
美国的社会服务非常发达,能够为各类儿童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针对一般家庭的心理辅导与训练、父母教养能力训练等,针对困境家庭的居家服务和托儿服务,以及针对严重问题家庭的寄养和领养服务等。
现在,无论是在支出、受益人数,还是工作人员数量方面,社会服务都超过了现金待遇项目。
由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而不是简单地向他们发放救助金,既有利于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孩子的父母挪作他用。
三、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最新变革AFDC是美国救助贫穷儿童的补助中开支最大的计划,1996年为约1240万人提供了合计约152.4亿美元的补助金,受惠人口中三分之二为儿童[4]。
它原先是1935年社会保障法内的一环。
因为当时家庭中主要的收入来源于父亲,一旦父亲去世,孩子的生活势必陷入困顿。
为此,需要向他们(有依赖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
但按照当初的设计思路,当整体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完成之后,这些儿童可通过遗属保险或者父母的失业保险得到更好的保障,AFDC便可废除。
但事与愿违,领取AFDC的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
原因就在于贫困的单亲家庭越来越多。
1935年,88%接受AFDC的家庭确实是因为父亲死亡[5]。
然而美国近几十年以来单亲家庭所占的比例不断攀升。
从1960年到1990年,单独与母亲住在一起的儿童比例从8.0%提高到21.6%,单独与父亲住在一起的比例也从1.1%提高到3.1%[6]。
这些单亲家庭大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而且,因为单亲家长大多未曾就业或就业时间不够,导致他们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
结果,到1989年,仅有2%的AFDC受惠家庭为父亲亡故者,几乎所有的(92%)领AFDC的家庭为单亲家庭[7]。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AFDC就一直受到自由主义者激励的批评。
他们认为,AFDC受益者是“社会福利的慢性依赖者”。
另外,人们指责AFDC减少了离婚和非婚生育对母亲的经济限制,而导致单亲家庭增加。
还有,AFDC在待遇设计方也面确有不合理之处。
正如下表所示,当AFDC 和收入所得税等制度共同作用的时候,某些受益者实际得到的可支配收入会高于就业者的可支配收入,这就会限制他们摆脱福利依赖,寻求工作的努力,即产生了“贫困陷阱”的负面作用。
表1:AFDC的“贫困陷阱” 效应资料来源:Kirkland,R.I. “What can we do now.” Fortune,125:11,1992,99.41-48.结果,美国公众对AFDC持不满态度的越来越多。
1995年进行的两次民意调查表明,大约有70%的人认为“人们会通过长期依赖和不尽全力摆脱等方式滥用这一福利”;大约有60%的人认为“如果不是福利,妇女生育的孩子可能不会像现在这么多”[8]。
1993年调查显示,超过90%的人认为应该要求依赖福利的、失业的、育有孩子的父亲工作;60%的人赞成对育有学龄前儿童的母亲附加工作要求,41%的人赞成对带有婴儿的母亲附加工作要求,57%的人赞成对带有3岁以下小孩的单亲父母附加工作要求,即使对于那些家中有明显生理或心理缺陷的人的父母,也有34%的人赞成要对他们附加工作要求[9]。
在此情形下,美国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贫穷家庭临时补助计划》(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简称TANF),以替代1935年以来一直实施的AFDC和始于1988年的工作计划和基本技能训练法案(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简称JOBS)。
TANF是根据美国1996年通过的《个人责任与工作计划折衷法案》(Personal Respo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简称PRWORA)实施的,后者是一项美国联邦法律,它被认为是美国联邦政府对穷人实施现金救助方式和目标的根本转变。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01款,TANF计划的目的在于:(1)向贫穷家庭提供补助,以便孩子能够在自己或者亲戚的家中受到照料;(2)通过提升就业准备、工作和婚姻,结束贫穷家长对政府福利的依赖;(3)防止并减少婚外孕发生,并确立每年防止和减少这类事件的定量目标;(4)鼓励形成并维持双亲家庭。
TANF和AFDC及JOBS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拨款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