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
吕忠梅到武汉市调研基层妇联组织建设
全程缺席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委员、 2 次无故全程缺席省政 矩有了更深入的 认识, 对具体如 何守纪律讲规矩有了 更清晰的 : ! 三
协 常委会议 的常 委进行提 示 : 对 提示 或约谈后 1 年 内仍 无 方 向,推动了省政协 机关政治 纪律 和政 治规矩教育活 动的深入 故 不履 行职 责的委 员 、 2次无故 全程 缺席省 政协全 体会议 开展。 的委员 、 3次无 故全程缺 席省政协 常委会议 的常委 , 按 照有 关程 序和规定 , 视情劝其退 出政 协。《 意见》 要求 , 每位 委员 4月 2 8日, 省 政协 机关 召开 “ 严 明政 治纪 律 、 严守 政治规 矩” 党支 部 书记学 习体 会交 流会 。机关 1 7位党 支部 书记 围绕
本刊讯 4月上句 , 省政协印发《 政协湖北省委员会 党建教研部主任 、 教授任大立 同志作了题为“ 必须严守政治 协
关 于 加 强 委 员 履 职 能 力 建设 的意 见 ( 试行 ) 》 , 对 加强 省 纪律 和政 治规 矩 ” 的 辅导 报告 。省 政协 机关 全体 党 员干 部职 L
界 别 委员 认 真 准 备 、 深入研究 、 积极 参 加 协 商 , 力 争 取
得 高质 量 的成果 。
另: 3月 3 0日 , 省 政 协 副 市 主持 召开 “ 社会 治理 创 新法 治化 ”
能力的有效途径 , 湖北正处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 提升 自
刊 中 报・ 第 4版
[ K a n Z h o n g B a o ] {
肖 旭 明 出 席 菁 英 企 业 家 投 资 考 察 湖 北 行 等 活 动邀 出 姜
本刊讯 4月 1 8日至 1 9 日, 省政协经济委员会 、 省 工
长江电力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吕忠梅
长江电力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吕忠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长江电力在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合同管理、人事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多。
对此,我们必须正视而不回避法律风险,采取切实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经营企业就是管理风险,不回避风险。
公司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的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
——杰克〃韦尔奇吕忠梅,中组部挂职干部、长江电力总经理助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博导,曾当选为中国第三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在中国目前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使最极端的国有垄断企业也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遑论已跨入电力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长江电力。
可以预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长江电力在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合同管理、人事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多。
对此,我们必须正视而不回避法律风险,采取切实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一、法律与企业发展法律的最重要功能在于可预期性,通过规范的设臵,为企业决策提供行为预期。
守法诚信经营是法律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臵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参与其中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登记、产权关系、交易规则、投融资方式等无不建立在系统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
作为市场主体最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不仅要被动的了解、运用法律规则,而且要主动研究规则,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促进企业顺利发展。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长江电力在公司治理、投资并购、合同管理、人事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多。
对此,我们必须正视而不回避法律风险,采取切实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
(一)在制度建设上规范公司的管理,包括法人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保证公司的管理制度不与国家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在业务活动中规范交易行为,保证公司的物资采购、工程招标、投融资、产权交易等重大活动既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又满足公司权益诉求。
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会长:方世荣执行会长:周佑勇副会长(13人):章新生、石佑启、戴小明、曹海晶、徐银华、吕忠梅、李仁真、林莉红、黄洪向天华、徐汉民、申来津、黄德林秘书长:石佑启(兼)副秘书长(5人):徐银华、尹新民、张晓玲、夏军、潘弘祥常务理事(69人):魏晓玲、郑全新、王宗廷、胡建平、夏军、张晓玲、李傲、陶晓建、蔡诗宏林志慧、冉瑞燕、王玉常、潘弘祥、吴克平、孙昌松、刘义红、刘明翔、滕鑫曜靖志民、高林、李成发、王捷三、尹新民、张克虎、廖黎明、张建良、姚锐敏胡太荣、马仕华、赵静、李长健、黄德林、程万一、刘兆胜、凃永礼、黄华恩徐松、胡歌进、王军、杨勇萍、干朝端、李春德、王炎华、牟方和、刘巍申来津、刘元生、肖笛、董长麟、金鑫、付正中、徐劲、陈兰平、向新柱易凤兰、张绍明、章新生、黄洪、吕忠梅、李仁真、向天华、曹海晶、林莉红徐银华、石佑启、周佑勇、方世荣、戴小明、李牧理事(115人):向新柱、李庆林、胡芬、龚太华、曹向阳、唐祖爱、曾鹏、刘国媛、金志华易凤兰、洪伟、邓海娟、黎太原、张泽斌、金艳、许其红、王德强、陈中泽彭建军、何琳、曹茂君、黄木、杨峻、丁丽红、林浩、刘道筠、陈红军夏云娇、杨桦、张俊平、刘军、李志明、马远骏、付晓、张绍明、李华义尚海龙、窦梅、唐华芳、黄洪、李良义、谭剑、李牧、李修琼、付正中余涛、徐晨、张辅伦、唐杏湘、徐劲、方世荣、魏晓玲、郑全新、王宗廷胡建平、周佑勇、张晓玲、李傲、陶晓建、蔡诗宏、戴小明、冉瑞燕、王玉常潘弘祥、吴克平、章新生、刘义红、刘明翔、滕鑫曜、靖志民、林莉红、李成发王捷三、尹新民、张克虎、石佑启、张建良、姚锐敏、胡太荣、马仕华、徐银华李长健、黄德林、程万一、刘兆胜、曹海晶、黄华恩、徐松、胡歌进、王军吕忠梅、干朝端、李春德、王炎华、牟方和、向天华、申来津、刘元生、肖笛董长麟、吴远荣、陈兰平、林志慧、高林、杨勇萍、金鑫、孙昌松、凃永礼廖黎明、刘巍、赵静、李仁真、夏军、李雄刚、戚建刚(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四)政界中的名家
公丕祥(江苏高院院长)、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高院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姜伟(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吕忠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久镛(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图们(原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少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郝铁川(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等。
王人博(西政、法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宪法学
王立民(华师大、华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史学
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经济法学
吕世伦(人大) 沈宗灵(复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 石泰峰(北大) 舒国滢(法大) 孙国华(人大) 孙笑侠(杭州大学、武大、社科院) 王晨光(北大、美国哈佛大学) 谢 晖(西法大、山东大学) 徐显明(吉大、武大) 信春鹰(女,吉大、社科院) 张文显(吉大) 朱景文(人大) 卓泽渊(西政)
5、民商法学:
崔建远(吉大) 范 健(南京大学) 顾功耘(北大) 关 怀(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 郭明瑞(北大、人大) 江 平(前苏联莫斯科大学) 梁慧星(西政、社科院) 刘春田(人大) 刘凯湘(西政、北大) 龙翼飞(吉大、人大) 马俊驹(法大) 沈四宝(北大) 石少侠(吉大)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 孙宪忠(西法大、社科院)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保树(法大) 王家福(北大、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 王利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王卫国(西政、法大) 魏振瀛(北大) 巫昌祯(人大)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吴焕宁(女,东北财经学院) 夏吟兰(女,法大) 徐学鹿(人大) 杨大文(人大) 杨立新(通化师范学院、法大) 杨振山(法大) 尹 田(西政) 赵旭东(西政、法大) 赵中孚(朝阳大学、人大) 郑成思(法大)
从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解读环境权
.
6 0 0 ) 1 0 0
【 摘 要】 律 规 定 的“ 境 权 ” 否 进 入 司 法 , 过 司 法 获 得 法 律 的 保 法 环 能 通 护, 以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能 够 通 过 司 法 影 响 公 民 的 环 境 权 以及 保 护 环 境 , 是 一 个 很 重 要 的 问 题 , 于环 境 权 的 实现 , 是 一 个 很 关 键 的 问题 。 构 对 也 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成 为 法 学 界 的 共 识 , 境 权 的 确 立 依 据 不 足 使 环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坚 实 的 实体 法 基 础 , 法 实践 中 对 原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性 司 解释导致 环境公 益诉讼 难 以启动 。 【 键 词 】 境 权 ; 读 关 环 解
人 为地 , 人 为 地 把 各项 权 利 开始 法律 化 之 初 , 境 问 题 并 未 得 到 在 环 重 视 , 没 有 环 境权 的 概 念 , 就 没 有 设 立 此 项 位 于 公 权 与 私 权 之 更 也 间 、 时 间 空 间 中不 断 变 化 的权 利 种 类 。 因此 不 应 当把 新 出现 的 在 权 利 归 入 已存 在 的 类 别 之 中。 2 环 境 权 中有 所 偏 好 吗 ? 如 何 才 算公 平 正 义 的 安排 ? ( ) 这 点 问题 上 , 与 吕 忠梅 教 授 有 着截 然 不 同 的 看 法 。 吕 1在 我 忠 梅 教 授 人 为 “ 境 权 是 偏 好 于 受 污 染 方 的单 方 面 权 利 …… 而 环 环
境 权 理 论 在 片 面 强 调 保 护 清 洁 优 美 的 环 境 权 利 的 同 时 , 视 甚 至 忽 排 斥 了 合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 在 我看 来 , 境 权 中 应 当 有所 侧 重 , 其 称 为 “ 好 ” 免 有 主 环 将 偏 未 观 色 彩 之 嫌 。首 先 , 环境 权并 非 吕忠 梅 教授 所 言 的“ 方 面 权 利 ” 单 , 因 为 就算 有所 侧 重 , 境 权 也 不 是 哪 一 类 主 体~ 方 的权 利 , 是 人 环 而 人 都 享 有 的 。例 如 污染 企 业 本 身 也 享 有 环 境 权 , 是 他 们 享 有 权 只 利当然也负有义务 ; 当他 们 的 清 洁 环 境 受 到 侵 害 时 也 应 当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时 也不 能侵 害其 他 主体 的 环境 权 。 同 其次 , 认 为 环境 权 需 要有 所 侧 重 。环 境 权 并不 是 片 面强 调 保 我 护清 洁 优美 的环 境权 利 而 忽 视排 斥 合 理 利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只是 在 这 二 者 之 间更 加 强调 保 护 清 洁 优美 的 环 境 权 。这 是 由环 境 权 产 生 的 时代 背景 所 客 观决 定 的 。在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严 重 的今 天 , 境 权 的 出 环 现 是 应 当用 来 遏制 各 企 业 、 济 体 、 人 对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 权 利 ” 经 个 合 的滥 用 , 而来 挽 救本 应存 在 的 “ 洁 优 美 的环 境 ” 降低 对其 的 破 从 清 , 坏率 。权 利重 在 适 当配置 , “ 理 利 用 环 境 的权 利 ” 在 合 已经 占据 上风 并 且被 滥 用 之 时更 加 凸 显 “ 护 清 洁 优 美 的环 境 权 利 ” 弱 势 和备 保 的 受 关 注 。倘若 现 在 依 然 对 此 二 者 给 予 同 等 的 保 护 , 作 用 对 滥 用 其 “ 理 利 用环 境 权 ” 会 加 剧 而 非 缓 解 。 平 衡 是 关 键 , 在 “ 护 清 合 只 现 保 洁优 美 的 环境 权 ” 天 平 上翘 的一 端 , 应对 其 加 入 更重 的砝码 。 在 理 ( ) 于 公 平 正 义 的 安 排 。 吕 忠 梅 教 授 在 这 一 点 上 引入 了经 2关 济 学 历 年 中关 于 两 种 价 值 比较 的 经 典 判 断 , 即火 车 与 麦 田成 本 分 析论 。 ( 设 在燃 煤 型火 车 的技 术 限 制 下 , 苗 的逸 散是 火 车 运 行 假 火 时难 以避 免 的风 险 , 了 避 免 麦 田着 火 , 以采 取 火 车停 驶 或 临 近 为 可 铁轨 的麦 田不 种 麦 子 两 种 方 法 , 且 这 两 种 方 法 都 可 达 到 目 的 。 并 ) 但 对 于这 两 种 方 法 的取 舍 , 从权 利设 定 的 角度 而 言 , 然 涉及 对 公 必 平 与正 义 、 会利 益 与 个人 利 益 、 利 与 义 务 以 及权 利 的 可操 作 性 社 权 等 方 面 的考 虑 , 涉及 对 两 种 相 互 冲 突 的 权 利 的 位 次 选 择 。 污染 更 的情 形 事 实 上 也 是 如 此 , 共 同谴 责 污染 的过 程 中 , 在 每碰 到污 染 纠 纷 立 刻 浮 现 污 染 源 改 善 排 污 的 思 路 在 吕忠 梅 教 授看 来 不 必然 是 对 社 会 整 体 最 好 、 正 确 的安 排 , 必须 探 求 双 方 的相 互 情 况 以求 得 最 而 最 有 效 率 或 最 合 乎 公 平 正 义 的安 排 。 对此 , 我所 有 的反 对观 点 都 可 以 归 纳 概 括 为 一 点 : 境 权 的设 环 立 和 实施 是 关 乎人 类 赖 以生 存 的 自然 环 境 、 态 利 益 的 , 经 济 学 生 用 理论 作 为 依 据 十分 不 明智 , 且 远 远 达 不到 公 平 正 义 的标 准 。 既然 并 公平 正 义 的 安排 必 定 要 从 多 主 体 、 角 度 分 析 达成 , 么 在 实 现 一 多 那 部分 利 益 时 必定 牺 牲 另一 部 分 主 体 的利 益 以 求 得 “ 有 效 率 ” “ 最 或 最 合乎 公 平 正 义” 安排 。在 上 述 经 济 学 理 论 中 , 济 利 益 较 小 的价 的 经 值 应 当让 位 于经 济 利 益较 大 的 价值 。然 而 , 先 生 态 利 益难 以换 算 首 成为 经 济效 益 , 次 因 为 生态 利 益 的 复杂 性 和 部 分 的 不 可再 生 性 及 其 稀缺 性 决定 了它 是 很 难再 为 其 它利 益 牺 牲 后得 到补 偿 的 。 综上所述 , 样才 算公 平正 义 的安排 , 者 见仁 , 者 见智 。 怎 仁 智 只是 我 认 为 , 立法 者 和 司法 者应 当 明 确 自己 的 角度 , 在 生 态 环 境 站
两会代表委员简介
下 ,参 政履 职工作 上取 得 了不俗 的成 绩 。作为全 国 人大代 表 ,谢天佑 精心 策划参 政课题 ,开展深入 广 泛 的调研 。 自从担 任全 国人大 代表 以来 ,他 在全 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上提 交建议2 篇 , 内容 涵盖西 部重大 4 技 术装备 基地 建设 、地震灾 区 的重建 、加强 食 品安 全 管理 、促进就 业 、抑 制房 价过快 上涨 、农村 新型 合作 医疗 、完善城 市低保 、重视幼 儿教育 等涉及 国 计 民生、环 境保护 和社会 稳 定的方 方面面 。他 以饱 满 的政 治热情 ,认 真地履 行 了一个人 民代表 的光 荣
f 部级优 秀 科研 成 果奖 2余 项 。她 连续 0
9 北省 政协 参 政议 政先 进 个人 、湖 北 省 ! ,还 多次 被评 为 农工 党 中央 参政 议政
2 0 年初 ,担任地震重灾 区德 阳市畜牧局副 08
局 长 的谢天 佑 当选 为第 十 一届全 国人大 代表 。 5 l 日,汶 川 特 大 地 震发 生后 ,谢 天 佑 受 命 月 2
于加 强环 境 资源 司法 保护 的建议 》被 最 高人 民法 院 确 立 为 2 0 年 的工 作 重 点 ,制 定 了详 细 的落 实计 09 划 ,进行 了专题 调研 并做 了专 门工作 部署 。
全 国人 大代 表 ,湖北
经 济 学院 院长 ,农 工 党 中央 常委 、湖 北省 委 会 副主 委
员、农工 党 四川省委 会抗震 救灾 先进 个人和 四川统 I
一
战线抗 震救 灾先进 个人 荣誉称 号 。 近 年 来 ,农 工 党 德 阳 市 委会 在 谢 天 佑 的 带领
步 改善 ,育人 环境进 一 步优化 。其 所在 区 的教 育进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_吕忠梅
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5日/第008版综合业务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编者按:在上一期专栏中,我们刊发了吕忠梅教授的《论环境侵权的二元性》,文章表明环境侵权是源于民法上的侵权又超出了民事侵权的一个新概念。
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二元性,使得环境侵权责任相应具有双重性的特点。
本期刊发的吕教授的这篇文章是对前一篇研究的继续和深入。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形式出现,缘于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权利冲突与社会秩序紊乱。
但由于环境侵权的二元性,使得传统的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妥善处理因环境污染和破坏产生的各种问题,于是催生了专门的环境责任法或环境损害赔偿法,这些专门的环境法律责任法律制度既与民法相联系,又具有不等同于民法的新内容,形成了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由民法与环境法共同构建的客观事实。
在理论上,这要求研究者“跨界思维”,建立民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理念;在实践中,也要求司法者“交叉思考”,探索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两类法律的方法。
一、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双重性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
世界上任何生物的生存都必然消耗环境资源,这种消耗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
人对环境的直接与间接使用缺一不可:一方面,人要维持生命就必须呼吸、排泄,这是人的自然性生存之需要。
另一方面,人要维持生存还必须劳动,这是人的社会性生存之需要;人们以一定的方式集合劳动时,所耗费的资源也是人们生存所必需。
换言之,人的自然性生存与社会性生存都离不开对自然环境资源的利用,但在一定情况下,这两种利用形式却会发生冲突。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生存对人的自然性生存构成了威胁,其根源在于,被称之为劳动对象的自然资源——土地、森林、草原、矿藏和被称之为人类生存要素的自然环境——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是同一物质形态,它们具有对人类生存的不同功能——经济性功能与生态性功能,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无法彻底分开。
立厚德博学志 做经世济民人
湖北经济学院吕忠梅校长在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立厚德博学志做经世济民人——在2012年开学典礼上的致辞吕忠梅今年,我错过了迎新的日子,没有在藏龙岛上迎接你们的到来,只是在围脖上、在另一个校园的荷塘边、垂柳下、秋风里,默默的关注着你们,为湖北经济学院组建十周年进校的新同学送上祝福!想着我们的首届专业硕士生进校,无比高兴!时间的安排让我们隔开,却演绎着另一场邂逅。
千里之外的我,也和你们一样,成为了一名新生,先是听校长开学典礼致辞,接受入学教育、参观校史馆、熟悉校园;然后是晨练、听课、讨论,到图书馆看书、晚上做作业、参加集体活动;当然,也少不了打开水、洗衣服、吃食堂。
30年后重返大学成为一名学生的我,今天回来和你们分享读书生活的一些感悟!刚才的阅兵式上,看到你们整齐的队列、昂扬的精神、自信的目光,万分欣慰!让我相信,你们已经顺利完成了大学的第一课——军训,开始了理解大学生活的一些含义——独立、合作、选择、毅力。
这些天,你们对经院也有了初步的接触,领略了她的生态化校园之美、人性化设计之便,也感受了秋老虎的威猛,还有食堂不那么好吃的饭菜。
也许,这里的一切与你中学时代的憧憬并不完全相同,这里的条件与你家里生活的相比很不满意。
但这就是真实的大学,她不一定有优越的生活条件、不一定有完美的教学资源,却是德国教育家洪堡先生所谓“社会的道德灵魂”之所在,是你们思维形成、人格养成的青春经历,正如麦克阿瑟所言:“青春不是生命的一个阶段,而是生命的一种境界。
”大学也从来不是追求安逸生活的地方,她是让你们学会生存的训练场所,集体宿舍、早操、公共食堂、考试纪律,不过是能够让你们学会独立的必要手段。
在这里,你们必须找到能让自己独立生存的本领,足以在走向社会后有安生立命之地,包括知识、能力、品质、还有人格,这些都需要由你们自己去完成,别人无法抢走,也无法代替。
我知道,你们中的一部分同学,自愿选择了湖北经济学院,但却没有录取到所选专业,有的同学为此万分纠结,至今心怀戚戚。
各届十大青年法学家
第一届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与社会哲学中国分会副主席。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230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150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80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
吕忠梅:从法学院到法院有多远
吕忠梅:从法学院到法院有多远主讲人:吕忠梅教授(现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曾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论人:许冰梅副教授主持人:尹飞副教授内容:感谢尹飞博士的邀请,我今天会讲一些在法院和在法学院中对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感受,也会讲到司法考试的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内容,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启发同学们在法学院学习过程中的灵感和对未来职业生涯的憧憬。
我在中南财经大学和武汉大学做了20年的教师后去法院做了法官。
20年的教授生涯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是以学生作为中心,因为向社会输入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关系到法学院的生存。
我做过院长,系主任,每天都制定各种计划,同时也有很多学生步入社会,与现在不同的是那时候他们不需要自己找工作。
记得1993年,我带着毕业生到广州、深圳找工作,一路走来我送出去了72个学生,非常有成就感,等他们签好合同我才回来。
我在大学当教师的时候应该说很充分的考虑我们学生在法学方面的需求,课程设置各方面都很好,但是学生工作后发现一些问题,跟我说:“你们在课堂上讲的东西到现实中存在疑点,你们所讲的理论和实际差的远,这些问题你们考虑过没有?”这促使我去思考问题;法学院学生走向法院,在学校里应该学什么,接受学生的法院应该提供什么。
有了这些问题我们才有这么多讲座,我这些年都在招募我们法官,通常要求司法考试通过的学生,法学不错的学生,每次招募时我都会提问:“你为什么到法院?为什么报考法官?为什么愿意做法官?”很多人都回答:“法官是我学习法律的最高目标。
”那为什么学习法律是为了做法官?我问我学生是真话还是假话,学生回答说做法官是他们的梦想,是因为有的家里遇到某种不公平,有的是看到了某些现象所以来学法律。
那么对法官有什么认识呢?在我们心目中,法官是匡扶正义的职业,它是法律人的梦想。
不管法官怎么清贫,不管他遇到什么问题,学生依然把做法官当作是他们的梦想,这让我震服,每年都有很多人报名,通过选拔考试,很多人放弃其他的到法院工作,进入法院后发现知识不够用,怎么办?前年,王泽鉴来大陆开会,他具有两种身份,他谈到为什么你们不给学院的学生开设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是学生走入法院的第一步,是最重要的,为什么都不开,这话让我很受启发,我觉得虽然开了理论部门法,但没有开对现行法解释的课。
吕忠梅学术简介
吕忠梅学术简介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年(卷),期】2024()1
【摘要】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曾任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现任全国人
大常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
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与实践.
【总页数】1页(P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苏新春教授学术思想及学术成果简介
2.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内科学术会议简介Ⅳ.内分泌-代谢病专业组学术论文简介
3.高中生的学术启蒙——苏教版《学术论著专题研讨》简介
4.面向文献理论和临床实践的民族医药学术传承创新研究--成都中医药大学民族医药学术传承创新研究中心张艺团队简介
5.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40周年品牌学术活动简介新时代新挑战新征程京津冀中西医结合肾脏病学术年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吕忠梅《环境法学》复习笔记(环境要素保护法)【圣才出品】
第十章环境要素保护法一、环境要素保护法概述1.环境要素的概念及其特征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也有人将其称为环境基质。
其特征为:(1)最小限制性。
(2)等值性。
(3)环境的整体性大于环境诸要素的个体和。
(4)环境诸要素虽然在地球演化史上出现有先后,但它们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特点。
2.环境要素保护法的含义环境要素保护法是指以某一环境要素为立法对象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总称。
环境要素保护法中的各单行法律、法规因其规范客体的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1)环境要素保护法以环境要素的基本特点为立法的科学依据,其最小限制性、等值性、整体效应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特征使得我们进行环境要素立法时,在考虑对单个环境要素保护的同时,还必须注重该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影响,必须注重法律之间在分工基础上的协调与沟通。
(2)环境要素保护法在立法中必须充分体现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3)环境要素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对其保护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改进环境质量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且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紧密联系的。
(4)环境要素保护法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下位法。
二、土地保护法1.土地及土地保护立法现状(1)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属性:①面积有限;②位置固定;③生产能力永久;④基本用途不可替代;⑤自然差异。
(2)我国土地资源的国情①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土地类型多样,山地面积大,农用土地资源比较小,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等。
②我国目前土地开发利用中也存在着严峻的问题:水土流失严重,导致跑水、跑土、跑肥、河床抬高、水库淤积、威胁工矿交通设施安全,土地沙化扩展导致部分土地生产力下降,甚至生产力完全丧失,环境更趋恶化;土地次生盐渍化面积在增加,致使作物生长发育不良,产量极低,如不治理,盐分越积越多,一旦超过作物的耐盐限度,作物无法生长,不得不弃耕;土壤污染和破坏严重;城乡建设用地逐年扩大,占用了大量耕地。
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与内容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3070-307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38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法法典化的立场与内容葛志严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14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6日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计,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保障。
环境法法典化正是应映了这一社会历史发展的法治要求,环境法法典化也自然而然成为环境法学的研究热点话题。
梳理环境法法典化研究成果,论证了环境法法典化应该秉持的立场:立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和定位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价值;论述了环境法法典化包含的内容:“生态环境”基石概念的界定和环境法治体系的建立。
环境法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过程,需要智力支持与人才加持的合力,这也才能为环境法典编纂注入充足动力,助力编纂出我国第一部“绿色法典”。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环境法法典化,环境法典The Standpoint and Content of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Zhiyan Ge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n. 14th , 2023; published: Jul. 26th , 2023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major project related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requires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and scientific legal protection.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葛志严reflects the rule of law requirement of this social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has naturally become a hot topic in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Combing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osition that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should uphold: based on the basic concept of harmonious coexis-tence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nd the target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ents of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rnerstone concep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needs the joint efforts of in-tellectual support and talent blessing, which can also inject sufficient power into the compil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help compile the first “green code” in China.Keywords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Law,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nvironmental Cod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院)长详细情况
刘道玉:(1981.7至1988.4,任武汉大学校长);齐民友:(1988.4至1992.10,任武汉大学校长);陶德麟:(1992.10至1996.10,任武汉大学校长);侯杰昌:(1996.10至2003.9,任武汉大学校长);刘经南:(2003.9至2008.11,任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2008.11至2010.12,任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2010.12至至今,任武汉大学校长)。
黄振:1978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兼党委书记;闫恒凯:1985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熊文波:199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罗佩华:1992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冯实侃:200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周一鸣:现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骆家宽:2008年至今担任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0年3月至今担任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院长。
涂宏斌: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王进思:2013年至今被任命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院长。
朱九思:2000年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校长。
刘献君:2003年5月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院长。
覃有土:2003年至今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院长。
吴永桥:2004年至今担任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
刘刚:2007年至今担任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院长。
孟庆义:2004年至今担任三峡大学科技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院长。
曹刚:2002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
金勇:2009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院长。
涂方剑: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杨崇才:现任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院长。
陈勇:2003年至今担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院长。
周贤江:2003年至今担任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院长。
陈伯山:2003年至今担任湖北师范学院文理学院院长。
张忠海:2003年至今担任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院长。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年)王利明:1960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0年)王轶1972年6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代表论文:1.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代表著作:《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于志刚1973年5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代表论文:1.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Abolition or retention:rethink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9年第2期。
代表著作:《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
付子堂1965年10月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代表论文:1.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
《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2.关于自由的法哲学探讨。
《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代表著作:《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
肖永平1966年2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代表论文:1.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中的应用。
《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3期。
2.价值取向与中国冲突法立法。
《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代表著作:《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应飞虎1971年12月出生,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代表论文:1.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2.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代表著作:《信息、专利与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王振民1966年8月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代表论文:1.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铁肩柔情担道义——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
吕忠梅认为,法官作为最有代表 件的法律家, 其仟务是完成法律从知
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这种转化
取得 r创新性成果。《 论经济法的边
得最 多的问题 。
新观点 , 为经济法的独立提供 了比较 有力的理论支持 。她作为第一作者的 《 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 经济法研究》 据 了解是 目前国内惟 , 从经济法 的角度研究政府经济行
一
法新视野》 获得教育部 “ 国高等院 全 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
乘
访北高人法蕃长忠 湖 省 级 民 院I 吕 梅 J 院
文/ 李国清 唐业继
研究会副会长, 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 会科学研究基地——环境资源法研
究基地学术带头人。 02 20 年荣膺第三
届中国“ 杰出青年法学家” 称号 , 当选 为 20 年度 《 03 中国妇女》时代人物 , 20 年入选“ 05 中国当代法学名家” 中 。 央电视台 《 东方之子》栏 目、法制 日 《 报》《 、人民法院报》 等全国媒体都专题 报道了这位中国法学界的报春红梅 创新性的法理探求 学术的生命源于创新和批判。吕 忠梅在治学方面就具有鲜 明的批判 和创新特色。这种角色定位正好与环 境资源法的学科特点相符 。崭新的、 边缘性的环境资源法 , 需要的恰是对 传统法律理论的反思甚至革命。环境 法研究是-I全新 的领域 , ' 1 吕忠梅紧
紧围绕 环境 问题 , 首先把 批 判 和创新
行环境法研究。中国的环境法研究一 般是以环境科学 、 环境管理学和环境 政策解释环境法现象和建立环境法
“ 以政策解释法律”“ 、以其他学科理论
解释法律” 的研究方法和内容的超越 。
其所进行 的环境权理论研究 、 环境法 调控机制研究等 , 不仅得到环境法学 界的高度认 同, 而且为法理学 、 民法 学、 行政法学的学者们所认同, 促进了 环境法与相关学科的交流与融合。 她在《 论公民环境权》《 、再论公民 环境权》 等系列论文中对环境权理论 进行 了较为充分 的探讨 , 环境权” 以“ 作为环境法的基石范畴 , 确立 了环境 法的逻辑起点 , 并通过梳理环境权与 公民私权 、国家公权之间的关系, 使 环境权从 宣言式 的权利转化为具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吕忠梅女法官向校园的华丽转身作者:郝涛来源:《中华儿女》2013年第17期“我希望你们记住:生活其实很轻松,就是给自己微笑,给身边的人温暖;幸福其实很简单,就是学会爱与宽容,学会感恩与珍惜;成功其实很偏袒,就是偏爱有梦想的人,偏爱为梦想而不言放弃的行动!送给你们的一句话: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左手记忆,右手年华,愿你们遇见该遇见的,拥有能够拥有的,珍惜应该珍惜的……”2013年6月23日,位于武汉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的学生礼堂内,大学毕业生齐聚一堂,聆听毕业前的最后一课——校长吕忠梅的演讲。
刚过50岁的吕忠梅,担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已经整五年。
五年中,她参加了五次开学典礼,五次毕业典礼,她亲手拨过帽穗的万余名毕业生先后迈出校园,奔赴五湖四海建功立业。
吕忠梅可以说是现代知识女性的榜样:33岁已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名法学教授;37岁时,她成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年轻的副院长;45岁时调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而且是湖北省高校中唯一的女校长。
她一直站在中国法律界的前沿,曾获得中国第三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中国妇女》时代人物评为年度海内外有影响力的10位女性之一。
2013年1月27日,湖北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吕忠梅当选为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一个月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湖北代表团名单公布,吕忠梅第三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从学界到政界,又从政界回到学界,一系列的华丽转身后,吕忠梅扎进大学校园埋头治学,没有一点副部级官员的架子,学生们都称呼她为“吕妈妈”。
愿意当一辈子“学生”1963年3月,吕忠梅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一个普通的干部家庭。
因为从小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她考进了省级重点中学沙市三中(现沙市中学)。
当时,沙市三中给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高中生配备的教师队伍实力强大,英语老师做过美军的翻译,语文老师解放前是国民党报纸的主编。
“老师们经常思考,怎样才能让中国在我们这一代的努力下快速发展?他们的期望深深影响了我。
”吕忠梅说,在老师的建议下,1980年,她以湖北省文科考生第三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在北京大学校园里,吕忠梅接触到了当时中国最优秀的法学家,听到了中国最专业的学术讲座,许多学术泰斗都是给他们上过课的老师,这使她对法学产生了浓厚兴趣。
大学毕业后,吕忠梅考取武汉大学环境保护法研究所的研究生,师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2001年1月获得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
“读书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吕忠梅说,她从小就非常喜欢读书,对知识有一种强烈的渴望。
直到现在,她还是走到哪儿都随身带本小说,只要一有空就看几页,被笑称为“职业小说读手”。
这个爱好也是成长经历留下的烙印。
文革时书籍匮乏,只要看到一本书,她就要想方设法借来,如饥似渴地阅读。
她曾熬夜手抄《一只绣花鞋》和《梅花档案》。
“那个时代物质比较匮乏,我们真把学习读书当做一种快乐。
”吕忠梅感慨。
吕忠梅热爱学习也非常善于学习。
“如果条件允许,我愿意当一辈子学生。
”2012年9月,湖北经济学院迎来新一批大学新生。
作为校长的吕忠梅也在千里之外的中央党校成为了一名新生,听党校校长开学典礼致辞,接受入学教育、参观校史馆、熟悉校园;晨练、听课、讨论,到图书馆看书、晚上做作业、参加集体活动。
“当然,也少不了打开水、洗衣服、吃食堂。
”吕忠梅说,上大学,学知识只是其中很小的一个部分,因为任何知识都是会过时的,在大学里,学习掌握知识方法、学习如何成为合格的社会人是比学知识更加重要的内容。
大学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懂得理性思维、获得科学精神、促进人格的养成。
古人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吕忠梅认为,博学固然有“读万卷书”的意思,但更重要的是在生活过程中积累点点滴滴的经验与智慧,是一种处事为人的态度。
“不惟上不惟权只惟法”“我只是在合适的时间去做想做的事,只要决定做,就一定把它做好。
”吕忠梅说,她是一个比较随性的人,大学毕业后只是因为想读书就去读研究生,硕士读了一半去生孩子,生完孩子回来答辩,工作几年又选择去读博士。
从武大研究生毕业后,吕忠梅在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任教,30岁时破格晋升副教授,33岁破格晋升教授,继而成为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
2000年,37岁的她成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年轻的副院长。
在中国法学界,从事高端法律工作的女性很少。
吕忠梅却被评为全国杰出法学家、十大青年法学家。
2003年,她被《中国妇女》时代人物评为年度海内外最有影响力的10位女性之一,2005年入选中国法学名家、2009年被评为中国有突出贡献的人文社会科学家。
“推选我为有影响力的女性人物,人们看重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公正推动社会的影响力,是民众对于司法、社会公正的强烈期盼和深切愿望。
”2002年,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请她去做一期节目,讨论的主题是她当时分管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当主持人问道:“你如何保证自己在处理民告官问题上能公平、公正?”她毫不犹豫地说:“不惟上,不惟权,只惟法。
”这被她视为做法官的信条。
作为一名学者型女法官,吕忠梅的工作中有很大一块是法学理论的研究。
她是中国最早从事环境法研究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奠基者之一,多年来主持了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0余项,出版环境法、经济法方面的著作20多本,多次参与了国家和地方环境立法制定工作。
“我上大学时,中国只有两部法律,一部《刑法》,一部《婚姻法》。
现在全国已有宪法及法律500多部,行政法规400多部。
我看着中国法制逐步健全与完善。
”吕忠梅还有一个重要身份是全国人大代表,2003年第一次参加全国人代会,她就提交了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等五个议案。
她希望通过立法能够使各级法院突破地方保护壁垒,让行政审判这一个老大难问题变得容易起来。
2005年,吕忠梅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对“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深感担忧。
吕忠梅发现,许多出问题的法院院长在到法院工作之前,对法律专业知识一窍不通。
她直言:“这样的人怎么来领导法院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这些不懂法律的人缺乏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司法公正在他眼里没有神圣可言。
”“要求得到司法公平和正义,首先要确保法官不能出问题。
”吕忠梅说,“法治国家不仅严格要求法官从内心里信仰法律,甚至要求他们的道德水准也要高于普通人。
”随后的几年,吕忠梅每次都会认真调研并准备与法律相关的建议和议案,特别是针对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的议案。
令她欣慰的是,这些议案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尽快出台。
吕忠梅树立了法律至上、至尊、至贵的信念,并为了法律信仰而努力终生。
“不管我是在学者的位置上,还是在法官这样一个位置上,只要可以为我们法制的进步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我会抛弃我自己的很多东西,我会为这样的一种理想做出我自己的努力”。
从严治学的女校长吕忠梅是一个原则性非常强的人,这很可能与她多年来从事法律工作有关。
为此,她又被学生们评为最铁面无私的校长。
“和在法院工作不一样,教育是润物无声的工作。
当法官时,是通过一个个案件的解决来推进法治和社会进步,但对学生的教育,只能通过无数小事来慢慢积淀。
”吕忠梅说。
担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五年来,吕忠梅在学校推行了一系列新举措。
比如,对于教师的工作评价,采取了学生评选“我最喜爱的经院老师”和学校评选“经院优秀教师”的互补制度。
让学生充分参与进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吕忠梅到湖北经济学院后影响最大的一个举措就是严惩作弊:学生凡是考试作弊一次,直接退学处理。
2009年,吕忠梅在全校宣布这项制度后,少数学生并没有当回事。
当年暑期期末考试,有几名学生作弊被抓,很多人甚至还有老师向她求情,但最后这些作弊的学生还是被退学了。
“有人劝我放他们一马算了,我说不行。
大学是学生进入社会的最后一个训练营,你教会他们什么,他们就带着什么进社会。
我们必须教会他们如何承担后果。
” 吕忠梅认为,大学生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也是一个人的道德底线。
为此,吕忠梅在湖北经济学院将诚信教育“回炉”,并开设了诚信教育课程。
湖北经济学院以财会专业著名,吕忠梅在毕业典礼的最后一课中,告诫学生工作后“把诚信体现为不做假账”。
吕忠梅的诚信教育取得了实效。
这几年来,学生考试时再也没有人抱有侥幸心理作弊,湖北经济学院的学风大为好转,图书馆、自习室、林径小道上,到处是学生们看书学习的影子。
湖北经济学院北门口有块刻有“厚德博学”的校训石,仔细一看其中的“德”字少了一横。
吕忠梅说,那是书法家题写时故意留下的,希望全体老师和学生用自己的行动与成就与书写那一横。
微博上的“吕妈妈”如果吕忠梅有铁面无私的一面,那么学生们感受更多的则是她慈母柔情的一面。
在中国的高校校长中,吕忠梅是少有的几个开通实名微博并与学生沟通的女校长。
“传说经院的娃子都在此闹腾,掺乎一把!”为了方便与学生们交流互动,2011年10月24日,吕忠梅开个人的实名微博,粉丝很快突破万人。
得知校长开通微博,学生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她解决问题。
于是,开水房坏了、食堂的菜贵了、寝室遇小偷了……只要有事,就“@”吕校长,而吕忠梅也都一一及时作出回应。
此外,她还在微博上公布自己“校长下午茶”活动的时间地点;征集学子一起去参观周边高校的食堂;并秀出自己的午餐:“米饭一两,2角;回锅牛肉,2.5元;清炒包菜,8角。
回锅牛肉里包括5片牛肉加青椒,洋葱若干片,味道不错!”“娃子们提出了很多问题。
经院数万名学生,每个人向我提一个问题,我无力解答和解决。
于是请了学校的后勤集团、教务处、保卫处、图书馆、网络中心一起加入,帮助我来解答和解决,请娃子们关注。
”在吕忠梅的倡议下,湖北经济学院许多职能部门都开通了微博。
吕忠梅长期以来都是以“娃子们”来称谓学生,这让学生们感觉很亲切,学生们也习惯性地叫上了“吕妈妈”。
自2011年10月份开通新浪微博以来,吕忠梅教授就一直保持着每天用一到两个小时(主要是上班前、中午休息或晚上的时间)上微博的习惯。
吕忠梅说,原有的一些形式如“我与校长面对面”、“师、生品书会”、“学生座谈会”虽然很好,但受到一些条件限制,而微博这个平台灵活方便,可以更有效地拉近与学生的距离。
责任编辑张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