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305-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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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 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民商合一的国家: 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获得独立
的地位。
民商分立的国家: 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发展概述 英美法系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对部门法进行详细划分,商法学仅被作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绪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录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公司法 非公司企业法 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 保险法 证券法 期货交易法 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 破产法
绪论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商法学的功能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五、学习商法学的方法 六、本教材的框架体系与特色
四、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
在过去近40年里,中国突破了传统西方国家以私权为核心的商法制度, 构建了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商法制度,并在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同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社会主义商法。
横向对比 纵向对比
与其他 社会主义国家相比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 比
与偏重生产贸易的 传统商法相比 与重视法典形式的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商法相比
中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商法学重新回归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 程后,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商法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大量出现,一大批商法学理论研究著作相继出 版。在商法学者的努力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也于2001年成立,其在推动 中国商法立法、司法、执法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此,中 国商法学研究走向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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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在商事 交易之时效期间多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多采取交易之定 型化规则等。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独立和 商事客体定型原则
只有主体独立,才能意思自治。
交易客体定型化,即指交易客体的商品 化和证券化。一方面,若交易之客体是有 形物品,必使之商品化,给予统一的规格 或特定的标记,使买卖者易于识别该商品, 从而实现交易迅捷;另一方面,若交易的 客体为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从而 简化权利转让程序,形成证券的流通。
(四)商事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 二 西方商法的发展 三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四 商法的地位
四 商法的地位
商法的地位也就是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在二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 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到了20世纪下 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 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二 商法、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商 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 上的商法。
商法的内容是由组织法和行为法两大部 分构成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商事主体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三 商中间人和商辅助人
一 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为商事法律、法规所规制的主体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 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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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机制不同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意志自由不同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二、效益原则 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程序法定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未经设定者不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 能自由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主体类型。
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 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 格的一般规定。
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 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规范性质不同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商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这些制度的目 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 政法调整,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二)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2、商主体的内容法定
法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组织关系和 财产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 设非属于法定范围的组织或财产关系。
3、商主体的程序法定
商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严格按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商主体存续期间必须以法 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定型化规则 3、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我国商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 法律解释 商事自治规则
商法课件ppt
总结词
商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商事关系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基础。
总结词: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2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对较为灵活。
商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商法概述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
01
商法概述
总结词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等。商法具有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内性相结合等特征。
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进行财产清理等。
清算程序
03
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未经授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
救济途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赔偿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证据收集
05
商事争议解决
商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商事主体利益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商事关系主体从事商事行为的法律基础。
总结词: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2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规模较小,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对较为灵活。
商法课件
目录
contents
商法概述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
01
商法概述
总结词
商法的定义与特点
详细描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主要包括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等。商法具有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内性相结合等特征。
董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进行财产清理等。
清算程序
03
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是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
未经授权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等。
救济途径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赔偿方式
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证据收集
05
商事争议解决
最新《商法学》课件ppt课件
二、商事登记立法
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 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 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 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商个人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 商合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 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 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的分类
• 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第二节 商法人
• 商事法律关系
• 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 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体系
• 1、商主体制度 • 2、商行为制度 • 3、公司制度 • 4、破产制度 • 5、票据制度 • 6、证券制度 • 7、保险制度 • 8、海商制度
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 经理人 代办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编商法总论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核准
经审查无误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商号
商主体的名称或字号。
住所
商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内容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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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定代表人
代表商主体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注册资本
商主体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
商事主体的分类与内容
商事主体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 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三类。
商合伙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协议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 组织。
商个人
指以自然人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商法人
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诚信原则
01
02
03
诚实信用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欺诈、误导对方或损 害对方利益。
恪守承诺原则
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应 当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
保密义务原则
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利 用。
03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对商事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商法则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 在明显差异。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教程(第三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商法教程
(第三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3
第一节 概述
4
•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概述
8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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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15
•(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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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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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3
第一节 概述
4
•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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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8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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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15
•(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商法学ppt课件共79页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业登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商法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 二、商法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
(一)商的含义 (二)商的范围
(一)商的含义
(二)德国的商事立法
19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其商法典的编纂工作。 《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 1900年生效。 《德国商法典》包括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 伙、商事行为和海商。 《德国商法典》的出台产生了重要的历史影。
(三)英美法系的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主要以习惯法、判例法为其渊源,称 为普通法(common law),同时还较为广 泛的适用衡平法(equity law)。 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商法的严格界定,对商法的 外延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各国学者对商法的调整对象有较大争议。通 说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是因商 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 关系,是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主体之间及其 内部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种企业组织
商的含义丰富,经历了长期发展过程。 早期的商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货币出现后,商活动繁荣起来,商更多的表
现为商品的交易和流通活动。 现代社会各种意义的商:一般社会学意义的
商;经济学意义的商;法学意义的商。
(二)商的范围
1、固有商 2、辅助商 3、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1、固有商
固有商:又称为买卖商或第一种商,是直 接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媒介财货交易的 经营活动。
商法学课件讲义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二章 商主体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主体概述 商法人 商个人 商合伙 商中间人 商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商 法 学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 • •
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原则
二、商法渊源
• • • • • •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PPT课件)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3.盈利分配规则
企业收益的分配,牵涉投资者、债权人、劳动者、国家乃至社会福利 等相关者利益。为了公平保护相关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秩序的价值目标, 立法者需要规范企业盈利分配,乃至明令禁止有损相关者利益的做法。
比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文件,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企业不得在税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也不得采用支付酬金等方式变相 提前分配利润;企业不得非法使用公积金;等等。
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区分标准是弹性的。行为人从事营利事业 和非营利事业所遵守的法律存在差异。在适用税法时,两者之间的差异 更为明显。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5.营业
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织和经营活动,也包括财产 关系。相应地,营业可分为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
主观 指各种营利事业之经营活动,属于法律关系之内容的范畴。商人从事经营 营业 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意定效果和法定效果。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4.营利事业
事业,依照其性质和目的,分为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
营利的认定,有目的和手段两个角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 某种持续性的活动的,可认定为营利事业。例如以博取“买”和“卖” 之间的差价为目的持续活动。反之,可以认定为非营利事业。如果行为 人的营利目的虽不明显,但采用了经营或营业的形式,也可推定为营利 事业。例如,教育事业通常是非营利事业,但以公司形式开展教育事业, 仍可归为营利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2.商人
首先,商人最初是自然人,现在则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之人。 相应地,商法学中存在采用“商业组织”替代商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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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法
一、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
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支付工具 2、金融工具 3、商事流通性
二、分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资 (1)注册资本限制: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一
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现已取消)特定行业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出资时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现已取消) (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财产性权益均可。
(1)支票的付款人不能是法人或自然人 (2)即期票据
三、票据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 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 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1、文义性 2、要式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 (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1、自愿性 2、有偿性 3、互助性 4、风险性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的权利。
(1)附和合同 (2)射幸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 (1)合同标的是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2)遵循损害填补原则; (3)保险责任限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4)保险代位制度。
(3)监事会 A、性质:监督机关 B、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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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1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
02
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等。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01
总结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交叉。
02
详细描述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律部门存在着密切
的联系和交叉。具体来说
03
1.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关系中同样适用。
同时,商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制度和规则,这些
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
商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诉讼管辖
法院对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不得异议。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应遵循 法定程序。
证据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遵循 证据规则。
上诉与再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 上诉或申请再审。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
力。
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通过向法院 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
裁决。
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01
02
03
04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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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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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 关系的资格。
公司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 的责任能力。
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2.该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 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即: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 害等四个要件。
高等教育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历史时期 罗马法时期 社会背景 等级社会 概念发展 人格 [CAPUT] [PERSONA] 无“人格” 概念 概念特点 伦理性; 分等级 丧失使用 价值 技术性; 包容二元 主体 主体资格 权利范围 ? 概念内涵 主体资格 权利范围
1804年《法 《人权宣 国民法典》 言》规定 人人平等 1900年《德 确认团体 权利能力 国民法典》 人格——法 人
《商法学》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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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公司法
说明: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编教学目标:掌握公司法律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 能,开拓专业视野。 本编教学重点:应放在公司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基 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 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 法律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4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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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 等,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 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但是,公司仍 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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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上的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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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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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点: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和功能、公司权利能力 在法律上和目的上的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代表行 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本章教学难点: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理论涵义、公司权 利能力的法律限制和目的限制、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和超越 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区分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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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具有重要 意义: 1. 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 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也是判断 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 标准。 2. 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首要标准,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 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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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
1.董事长签章 董事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的签章当然构成公司意思表示 的外在推定形式。 2.公司印章 印章就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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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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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赵 裕昌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 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 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 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问题】 请分析中福实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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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到“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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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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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公司的能力有 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并能够运用公司能力的理论解决实 践中出现的问题。 本章教学要求:系统、深入地阐述公司能力理论和制度, 包括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地概念、功能、限制,法定 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以及公司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等,使学生在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的 基础上,能够运用公司能力理论分析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 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并能够准确区 分代表行为、非代表行为、公司侵权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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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案情】 2019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 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闵都支行(以下简称闵都支 行)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4210万元。贷款到期后,中福公司未能偿还。2019年7月 28日,闵都支行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 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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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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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一)代表行为概述
1.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 2.代表行为有效与公司的意思表示有效之间的差别
(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