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汝政〔2016〕15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汝政〔2016〕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汝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1日汝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市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汝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及其处置管理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建筑垃圾无害化是对不适合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但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联席会议制度,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制定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查处重大、复杂和跨区域违反建筑垃圾规定的行为。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新时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贝1第二条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区辖区全域范围,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为管理主体。
第四条区内建筑垃圾处置采取审批制,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要求并经自规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批同意。
区内建筑垃圾原则上都应进入区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处置,就地利用的应向所在镇(街道、管委会)责任部门报备,严禁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辖区内的广义建筑垃圾,按处置情况,分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及园林垃圾。
具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
第六条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工程、建设工程内产生的建筑块料、石材等;装修垃圾指小区、楼宇、企业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瓷砖、石膏板、坐便器、砂浆、轻质隔墙、玻璃、木料骨架等;园林垃圾是指园林修剪产生的枝叶、草皮及更换的枯树等废弃物,大量集中的木料、木材也可作园林垃圾处置。
第七条生活中常见的窗帘、布料、衣物、包装袋、油漆桶、电池、灯管以及建材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等不属于广义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进行处置。
家具类大件生活废弃物,简单处理后可按建筑垃圾处置的,经同意后可进入建筑垃圾中转站初步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区、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村(社区)三级管理网络。
第九条区政府统筹全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牵头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管理内容含建筑垃圾处置备案、运输路线审批、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未经备案擅自处置垃圾、渣土遗撒等违法行为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推广绿色节能、促进源头减量;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对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上货车)的审核,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和查处,包括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秀鸿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并做好各镇、街道、国家高新区建筑垃圾处置技术指导。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拆除、改建、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混凝土、砖瓦、木材、沙土等垃圾。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注重资源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由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三类进行分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废弃的金属、玻璃、塑料、纸张等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建筑垃圾。
有害垃圾指对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建筑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荧光灯管、油漆桶等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
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外的建筑垃圾,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处理。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分别将不同类别的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和处置。
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分类投放建筑垃圾。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分类好的建筑垃圾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配合垃圾收集车辆进行收集。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派员定期检查建筑垃圾的收集情况,对不按规定分类的单位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将收集的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运输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取密闭、防漏、防溅的措施,确保不会对环境和城市造成污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影响公共卫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六章宣传与教育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促使市民形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建筑施工、拆除、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垃圾减量、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责任部门是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收集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可回收物包括废金属、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玻璃类等,应设立专用的回收容器,并定期进行收集和回收。
第七条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方式,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第八条其他垃圾包括建筑施工垃圾、装修垃圾等,应设立固定的收集点,由专门的运输车辆进行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市政府应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网络,确保分类收集设施的覆盖率和便利性。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第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应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分类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或销售。
第十二条有害垃圾应送至专门的处理场所进行环保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十三条其他垃圾应进行合理的处理,可以进行填埋、焚烧或者堆肥等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应配备完善的处理设施和设备,确保垃圾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分类和处理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业务资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市政府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修订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分类、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筑垃圾分类,并确保垃圾分类的准确性。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增强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当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合理布局,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箱和标志。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车辆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分类收集,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推行资源化处理,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并将可回收物进行专门集中回收。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配备先进的处理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当制定科学且高效的建筑垃圾处理工艺,确保资源回收率和处理效果。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当定期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培训,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第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制定科学且高效的无害化处理工艺,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建筑垃圾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
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取填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适用范围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意见实施。
四、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减量为目的、以资源利用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为根本,优先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重点推进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我县建筑垃圾利用水平。
(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统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就地处置的监管体系。
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做好本辖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
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和执法保障,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五、城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许可。
2.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擅自处置、道路污染、车辆运输滴漏抛洒等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部门职责(一)经信部门负责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做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过程的车辆监管。
1.牵头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及运输车辆的监管。
2.协助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的落实。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布局。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盛蕾2023年6月20日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以及其他建设施工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实行核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必须办理核准登记。
第五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利用单位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条示范区、X区两级应在产业、财政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施工和其他单位积极研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在保证建筑质量、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及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X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监督X区查处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倾倒、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示范区城管局X分局(以下简称X分局)负责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示范区城管局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准、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公安、环保、物价、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收集建筑垃圾时,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混装,不得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
第九条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有自运能力的,可自行清运并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
无自运能力的,应当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办理建筑垃圾托运手续。
第十一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应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指定的处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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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
“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
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园林、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和立项建设工作;国土、林业部门应按消纳场土地的性质或用途,及时接收城市管理部门移交的填满审批方量的消纳场,并督促经营单位做好后期的开发利用或植被修复工作。
(二)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费价格指导意见,开展消纳场的立项备案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外运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要求;负责在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人行道地砖、路沿石,优先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对其他建筑工程,倡导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的利用。
第二章建筑垃圾审批管理
第一节建设垃圾外运处置审批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工地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安全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必须按照住建部门“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
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设置冲洗设备,并取得住建部门的认可意见;
(四)建设单位应提交保洁合同,并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将《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设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建设单位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转包给未取得建筑
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修缮、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方应与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进行处置。
第十条建筑垃圾外运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外运处置建筑垃圾前,须向所在辖区的交警部门申请办理《入城通行证》或运输路线审批意见,并到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方可外运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运输期限、产地、类别、运输线路、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负责人等。
第十三条《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在首次外运建筑垃圾前,须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通过网上审批渠道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接到申报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
(二)建设单位组织车辆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前,须按交警部门要求到辖区交警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或运输路线审批意见。
交警部门在接到车辆路线申报材料后,对条件齐全、符合规定的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