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从
业人员的健康,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食品
经营工作的员工。
2. 健康检查
2.1 员工入职前健康检查
全部新员工在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符合从事食品
经营工作的要求。必需时,还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咨询和评估。
2.2 定期健康检查
全部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员工应依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具体的检查项目和频次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进行定制,确
保员工身体健康。
2.3 医疗隔离
如有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慢性疾病,应及时通知公司,
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隔离,以确保其他员工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2.4 健康档案管理
公司将建立并保管员工的健康档案,包含健康检查记录、职业病防
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员工的健康宣教记录等。档案应妥当保管,保管至
少5年。
3. 健康宣教和培训
3.1 健康宣教
公司将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的宣教活动,提高员工对健康
和食品安全的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本领和自我保护意识。
3.2 培训
公司将依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订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并
定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健康管理的基本知识、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人卫生要求等。
4. 个人卫生管理
4.1 穿着规范
全部从业人员应穿着乾净、明码标价的工作服,并佩戴工作帽、口罩、手套等必需的防护用品。工作服应定期更换和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4.2 手卫生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必需时使用洗手液或消毒剂进行
食品安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应遵循预防为主、诚信守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章健康检查
第四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建立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第三章个人卫生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定期洗手、消毒,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患有“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调离。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健康管理。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食品安全
意识。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期间,不得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保
持整洁,不得带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卫生、消毒等相
关规定,加强个人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
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健康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测等项目。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肠道菌群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病防护培训,
提高职业健康意识。
第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
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治疗,不得擅
自服用药物影响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合理饮食,适度锻炼,不吸烟、酗酒。
第十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发现疾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餐饮业直接关系到众多顾客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健康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食堂、外卖服务等。
1.3 餐饮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2.1 所有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提交最近3个月的健康检查报告。
2.2 所有从事餐饮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持有健康证,如临期请及时更换。健康证过期即失效,不符合健康管理制度要求。
2.3 餐饮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岗位及卫
生方面的系统培训,不可随便聘用人员即可上岗。
2.4 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
可任职餐饮业任何职务。
2.5 餐饮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若皮肤出现破损,须
立即远离厨房重地,不得接触任何食品;若患有皮肤病,有出现破皮、掉屑、流脓、溃烂等症状,请立刻向直属领导汇报,并申请休假直至痊愈;若短期内无法治愈,请相关管理人员考虑将其调岗或者辞退(若辞退须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3.1 餐饮从业人员在上班期间须按照规定身着工服,头戴工帽,面部带好口罩,手部带好手套。按照要求穿戴好之后,方可进入工作区域。
3.2 餐饮从业人员应时刻注意自己的健康状况,发
现身体有不适,应立即向直属领导汇报,并且及时治疗(治疗期间不要进出工作区域)。
3.3 餐饮从业人员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个人卫生,无论男女,不得留长指甲,指甲内不得有污泥;操作前应洗净双手,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3篇)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下面是爱岗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较新1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篇一
一、从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三、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四、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加工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三、制度内容
1. 健康检查制度
(1)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从事食品行业的要求。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
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3)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注意事项。
3. 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勤洗手,定期更换工作服。
(2)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首饰等。
(3)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采购应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得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有
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2)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食品安全。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4)食品销售环节,应保证食品包装完好,标识清晰,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食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厨房帮工、仓库保管员等。
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如有特殊情况,
应立即报告并接受检查。
3. 食品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佩戴口罩。
5. 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个
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四、食品操作规范
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从业人员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保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
污染。
3.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对操作场所、设备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加工环境清洁
卫生。
4. 食品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触摸食品、容器、工具等,防止交叉污染。
五、食品原料采购与储存
1. 食品原料采购应选用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确保食品原料质量安全。
2. 食品原料入库前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原料不得入库。
3. 食品原料储存应按照分类、分架、分堆的原则,确保食品原料储存安全。
食品安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
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
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
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2. 新入职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交体检报告。
3. 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外伤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
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个人卫生
1. 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后必须洗手消毒。
2. 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保持工作环境卫生。
3. 禁止在工作区域内吸烟、饮食或进行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四、健康教育与培训
1. 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个人卫生的教育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要求等。
五、健康档案管理
1.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培训情况。
2. 健康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健康监督
1. 企业应设立健康监督机制,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2. 发现员工有健康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要求其暂时离岗治疗。
七、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员工,企业应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2. 严重违反规定,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每年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
1.3 食品从业人员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情况下,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1.4 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腹泻、手外伤、烫伤、皮
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
呕吐等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5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
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1.6 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
旅游理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7 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1.8 食品从业人员应配合用人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管
理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培训管理制度
2.1 食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卫生知识
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2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了解
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业务技能。
2.3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制作流程、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食品中毒事故的处理等。
2.4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实践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工作安全,促进工作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通常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职业病筛查、传染病检测等。检查频率根据不同职业、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风险程度而定。
2. 健康检查机构:明确指定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检查
1. 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传染病筛查、肝功能、肾功能、心电图等项目。
2. 新入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在入职前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查。
3.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从业人员,应暂停工作并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经医生确认无传染风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个人卫生
1.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等。
2. 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吸烟、吃东西、嚼口香糖等。
3. 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理发、修剪指甲,保持整洁的仪容仪表。
三、食品安全培训
1. 食堂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更新课程,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水平。
四、食品操作规范
1. 食堂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
2. 食堂从业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避免交叉污染。
3. 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对工作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的卫生。
五、食品安全责任
1. 食堂从业人员应对食品安全负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2. 食堂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健康档案管理
1. 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培训情况等信息。
2. 食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
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
等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提高
健康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单位健康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检测、治疗,确保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健康检查,
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确保从业环境卫生良好。
第二章健康管理措施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保持口腔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服装和鞋帽。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
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查等,确保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营养,合理饮食,避
免食用油腻过多、高糖、高脂食物,保持身体健康。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对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停止从业,直至痊愈后经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
度劳累,保证充足睡眠,避免压力过大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建立健
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健康管理措施,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落实食
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责任,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追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加强食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等直接接触人群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属地负责、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有能力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
第八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保存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
(一)一般体格检查;
(二)传染病病原体检测;
(三)职业健康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十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程序:
(一)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健康检查单位预约;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根据预约情况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更是关系到整个食品产业的安全和稳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素质,各国都开始推行严格的健康管理制度。本文将介绍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一、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食品从业人员是制作、销售食品的重要环节,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果食品从业人员本身患有传染病,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就会给食品制作过程中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进而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因此,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健康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和素质。通过定期体检、健康指导等措施,可以帮助从业人员及时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保持身体健康。这样
不仅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效率,更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能
够有效降低从业人员因疾病导致的休假率和生产事故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风险。同时,可以提高整个食品产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和购买欲望。
二、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
1.健康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心
理健康等。根据岗位的不同,要求的检查项目也不同,如接触食品直接的人员要进行传染病检查,厨师要进行食品中毒检查等。
2.健康宣教
给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健康饮食、运动锻炼等方面的
知识,引导他们正确地进行生活方式选择,提高健康意识和素质。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配送、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健康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业
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
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
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科常规检查、粪便检查、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
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
是一种企业或组织为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并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的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明确健康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和其他健康问题的发生,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合同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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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