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基本结构与一般条款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全文
序言
(通则的目的)
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应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约定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习惯法或类似措辞管辖时,可适用通则。
在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可适用通则。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的范本。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其协议受《通则》管辖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并加上任何希望的例外或调整: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
希望在合同中规定适用某一特定的辖区法律的当事人,可以使用如下表述:
“本合同应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管辖[除了某条款],必要时由【X管辖区】的法律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缔约自由)
当事人可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第1.2条(无形式要求)
通则不要求合同、声明或其他任何行为必须以特定形式作出或以特定形式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第1.3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的条款,或通过协议,或
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4条(强制性规则)
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应限制根据国际私法有关规则导致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且不论这些强制性规则是源于国内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第1.5条(当事人的排除或修改)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6条(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
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主体。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3. 合同内容。
3.1 交易内容,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服务及交易细节。
3.2 交付方式,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交付方式和时间。
3.3 价格条款,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3.4 质量标准,双方确认货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3.5 违约责任,双方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
3.6 争议解决,双方确认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4. 合同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
5.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法律适用国家]法律,对于未尽事宜,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和通则。
6. 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6.3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范本,如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修改和补充,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介绍国际贸易和其重要性
国际贸易是指各国之间进行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跨境交易。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国际贸易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为国家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增长机会。
国际贸易带来了许多好处。,它增加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了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扩大了企业的销售渠道,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增长。,国际贸易还带来了技术转移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使得各国能够共享和受益于全球的经济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由联合国编制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合同的规范化和统一化。该通则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解决。
《通则》规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它还设立了许多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释、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该通则的主要特点包括:
1. 应用范围广泛:《通则》适用于国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转让技术等各类商事合同。
2. 合同自由原则:《通则》强调了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鼓励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3. 诚实信用原则:《通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实和信用,维护合同的诚实履行和信任关系。
4. 风险分担原则:《通则》明确规定了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担责任,有助于各方合理分配和承担风险。
5. 补偿和违约责任:《通则》详细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
第⼀章导论
本章中⼼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两⼤法律体系的⽐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法,可以⽤下⾯图表归纳
第⼀节国际商法概论
⼀、概念1、商事交易(有形和⽆形)2、商事组织(⼤型公司和跨国公司)3、法律规范(明⽂规定)
⼆、与相1、商法与商业法2、商法与民法3、商法与经济法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5、国际商法近法律的与国际经济法6、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关系
三、渊源1、国际公约(实体法与冲突法)2、国际贸易规则(贸易术语)3、国内法(产品责任、代理)
第⼆节西⽅两⼤法系⽐较
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结构分类特点法院结构
⼀、⼤陆法制定法、习惯法、公法与私法突出成⽂法三级体系:第⼀审法院、
判例和学理强调系统化、上诉法院和最⾼法院
法典化
⼆、普通法判例法普通法与衡平法⼆元结构英国: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和
和重视程序法最⾼法院:⾼等法院和上诉
制定法法院
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系统
“先例约束⼒原则”
第三节两⼤法系与⽐较(⼀)
1、传播⽅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速度不同;
4、法官作⽤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
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和应⽤的重视不同
普通法与衡平法⽐较(⼆)
分类概念关系区别
普通法也叫习惯法和是基础,没有衡平法1、救济⽅法不同
判例法仍然可以存在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组织系统不同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不⾜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和改善,4、法律术语不同
加以修补和纠正没有普通法则不会存在5、管辖权不同
第四节中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司法制度
⼀、制定法,包括——法院组织1、最⾼⼈民法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国际商事合同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约束作用不可忽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和条款,包括商品的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同时,合同自由原则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合同的履行也应当符合商业惯例和公平原则,避免恶意拖欠货款、拒绝交付货物等不当行为。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强调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的履行方式,如货物的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同时,合同通则也规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总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的规范和原则,旨在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指适用于跨国商事合同的一系列规定和原则。它旨在统一并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以便减少合同纠纷和风险。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条款、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合同的要求包括合同的自愿性、真实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要素和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方式。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付款、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单方履行、互不抵消履行、相互抵消履行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明确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同时,被违约方也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如暂停履行、要求修改合同等。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涉及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能会涉及到赔偿、违约金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合同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考虑到效率、公正和经济实用性等因素。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一套综合性的规定和原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指导。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通则,能够增加商事活动的预见性和可靠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事合同与涉外仲裁仲裁文书书写与语言要求
汇报范围
国际商事合同
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中的书写 和语言要求。
涉外仲裁文书
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裁决书等仲裁过程中的各类 文书的书写和语言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涉及国际商事合同和涉外仲裁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
PART 02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文化背景考虑
在书写合同和仲裁文书时,要充 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 景和语言习惯,避免因文化差异
而产生误解和冲突。
表达方式调整
针对不同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 适当调整合同和仲裁文书的表达 方式,使其更加符合目标受众的
阅读和理解习惯。
文化敏感性注意
在涉及文化敏感问题时,要特别 谨慎处理,避免使用可能引起争
议或冒犯的言辞和表述方式。
PART 06
实例分析:成功案例分享 与经验教训总结
成功案例介绍及亮点分析
案例一
亮点
某跨国公司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通过精细的合同条款设计和严谨的仲裁 程序,成功维护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明确、具体,涵盖了各种可能出 现的争议情况,为仲裁庭提供了清晰的裁 决依据。
01
裁决执行
当事人应自动履行裁决。如一方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如认为裁决合法有效,将依法进行强
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起源和发展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
3.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4.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5.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三)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制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以下是关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必须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地点明确等。这些要素的规定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合同通则规定了交货、支付、质量、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各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再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风险的转移。根据合同通则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就开始转移,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则由一方承担。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此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项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在特殊情况下有更多的选择。
最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强调了争议的解决方式。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当事
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合同通则在这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使争议的解决更加顺利和公正。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合同通则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国际商事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国际商事概述
一、合同、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是国际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学习国际商事合同法,首先要了解合同、商事合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合同与商事合同
一般说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就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合同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就我国而言,《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___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其实就是当事人就一些私法问题(民商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加深对合同定义的了解,我们来看一下合同通常具有的几个特征:
1.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既然是一种协议,因而它不是任何一种单方行为或者任意行为,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换句话说,合同至少要有双方当事人参加,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于是合同就不能成立。这是合同的主体性特征。
2.合同是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商事法律上的效果,包括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买卖双方通过订立买卖合同,这是在建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那就是变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们又通过协议终止原来的买卖合同,那就是终止买卖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内容性特征。
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
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
一、本文概述
在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与法律环境中,商法作为调整商业关系、保护商业活动各方主体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商法一般条款作为商法的基石和灵魂,其类型化适用问题不仅关乎商法的理论深度,更对实际商业活动的法律指导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化适用问题,通过对不同类型一般条款的分析,揭示其适用逻辑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以期为我国商法体系的完善和商业活动的规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
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商法一般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明确不同类型一般条款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分析各类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不同类型一般条款的适用逻辑和方法,包括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解释和适用,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等问题。本文还将对商法一般条款类型化适用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完善我国商法一般条款类型化适用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商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
践提供有益参考,推动我国商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商业活动的规范发展。
二、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
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多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下,我们将从几个主要的角度对商法一般条款的类型进行详细的探讨。
根据规范功能的不同,商法一般条款可以分为授权性条款、义务性条款和权利义务性条款。授权性条款主要规定商主体的权利,如商主体可以依法进行某种商业活动;义务性条款则主要规定商主体的义务,如商主体必须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权利义务性条款则同时规定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商主体在享有商业自由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
国际商事合同模板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的起源和进展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渊源
(一)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1.调整国际物资买卖关系的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 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调整国际海上物资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3.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4.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5.有关国际物资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物资联运协定》
6.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
内瓦公约》
7.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由国际海事协会制定:《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三)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三、两大法系的区不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要紧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不要紧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要紧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推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依照,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制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
商务合同基本结构
商务合同基本结构
在撰写合同时,应本着事无巨细的最基本原则,好的合同可以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清楚的说明双方应当怎么去做。无论合同的页数或多或少,都有其最基本的结构和模块。通常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当具备17个模块。
1.首部
指甲乙双方是谁,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人、注册经营地、电话和传真。如果合同有很多方,就以甲乙丙丁的顺序来排列。
在国际商务合同中第一句话是本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由谁和谁在什么地方签署;中国人的合同一般会把签署的时间和地点体现在合同的最后。中西方合同在首部中实际存在的差别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效力,在中国写合同就按照中国的特色去处理,首部就是甲方和乙方。
2. 鉴于条款
鉴于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和签署合同的基础,主要描述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业务资质,比如建筑资质、长期的设计经验等。
鉴于条款的第一项:鉴于甲方是某年某月某日在中国XX 工商登记管理局获得XX营业执照,他的主营范围XX;
鉴于条款的第二项:鉴于甲方拥有从事XX业务的业务资质,他取得了某一个政府部门合法的编号为XX资质证书,他具有在某领域从事某活动的资质和要求;
鉴于条款第三项:鉴于甲方拥有某领域和行业的持续经验,他对这项业务有非常良好的历史记录。
很多时候鉴于条款能解决类似于欺诈等这样的问题,所以,鉴于条款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3. 合作意向
合作意向是指描述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向和合作意向,比如甲方愿意出让XX标的物,乙方愿意购买XX标的物。
合作意向是在表述完鉴于条款后经常被提到的,鉴于双方有合作意向,所以特订立本协议,以兹遵守然后进入合同的正文部分,正文部分一开始就会提到合作意向。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广义:债权合同,物权合同,亲属方面的合同 狭义:仅指债权合同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 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 的协议。
大陆法
各国对合同的定义
德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第305条规 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债务关 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
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案例
A向B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时,B增 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 做法。因为A对这种条款不会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除非A毫不迟疑地拒绝, 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反要约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应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同意)
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 10周岁以下 ②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合同无效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同无效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
撤 回
大陆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完整资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Contracts,简称PICC)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
(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三、对价(consideration)
(一)对价的含义: 对价是诺言的回报。 法院在确定对价时主要看受要约人是否承受了 法律上的损失来换取要约人的约定。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的交易性,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 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作出许诺,受诺人为得到 诺言而提供对价。 斯通特里特诉南方石油公司(Stonestreet v. southern Oil co., Supreme Court of North Carolina, 1946)
1985年州代表路得维克诉布来恩特(State Exrel. Ludwick v.Bryant,1985)
4、对价是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或已经履行的对价 (Executed consideration),而不是过去 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4、其他情形 国家法律变化导致要约违法或两国交战,要 约人死亡、货物进出口禁令等。
二、 承诺
1、概念 : 、 接受订约提议,是接受要约人以声明或者其 他行为的方式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公约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 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
2、构成要件 、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通知 (2)承诺的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 (3)承诺须在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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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商事合同基本结构与一般条款概述
教学目标:了解国际商事合同的结构、基本条款、文体特点,掌握国际商事合同的翻译原则与要点。
课堂讲练:
一、国际商事合同概述
1、定义与种类
国际商事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为达成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对当事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较为常见的国际商事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国际销售代理合同(International Agency Contract)、国际技术转让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for Transfer of Technology)、国际商业定期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ntract for Commercial Term loan)、国际保险合同(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ntract)、国际工程承包合同(International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国际租赁合同(International Leasing Contract)、补偿贸易合同(Compensation Trade Contract)等等。
尽管内容不同,但作为国际商事往来基本法律文件,其结构、一般性条款与文体特点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固定模式,甚至相通之处。
2、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结构与常用条款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种类繁多,内容因人因事各异,但基本结构与常用条款相对统一与固定,具有格式化的特点。一般来说,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
1)首部/约首(The Head/Non-operative Part)
任何一份国际商事合同的首部都是用于说明合同的“人、事、时、地”四个要素,又包括:
(1)、封面(Cover of the Contract)
国际商事合同应加封面,以示正式并达到保存合同的目的,封面内容通常应包括㈠、当事人(二)、合同标题(三)、签订日期.
例如:
Dated May 9,2004
A Co., Ltd
and
B Co., Ltd
Collateral Management Agreement
(2). 合同标题( Title of the Contract)
在说明合同类型,合同正文前面应有标题, 该标题应与封面标题完全一致.
(3). 合同编号(Contract \Agreement Number)
合同编号一般置于合同标题的下方或右下方,也可以将合同编号置于标题的右上方,即合同第一页的右上角,合同编号方式可以由合同各方自行协商确定,没有统一格式.
(4)、前提(Commencement),包括两部分内容:①、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如合同双方名称、国籍、营业地点、住所等;②、有关合同签订的基本信息,比如合同号、签订日期、地点。这些内容通常通过格式化的条款来表达:
例1、1).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on April 7, 2004(签订日期)in Beijing City(地点), by and between Beijing Motor Limited Company(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RC with its domicile at Beijing, and Dream Sales Limited Company(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incorporat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Newyork Corporations Code, USA with its domicile at Newyork City(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
2).THIS AGREEMENT is made on ________ in _______ by and among:
(1)Cherry Automobile Co.Ltd., a company duly establish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with its Head Office at No.1, Cherry Road, Northeast District, Wuhu City, 601122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
(2)Xinhua Automotive Finance (China) Limited, a company duly established under the laws of PRC, with its Head Office at 32nd Floor, Shanghai Information Tower, 211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20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B); and
(3)Noka Sales Co.Ltd., a company duly established under the laws of PRC, with its Head Office 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C).
请注意,①、当事人名称第一次出现在合同当中一定要写明全称,只有在其后加注(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B/C)的情况下,在后面重复出现时才能称呼为甲方、乙方等。②、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标明其主要机构所在地,主要有:总部(Head Office\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法定地址(Domicile)、营业地(A Place of Business)、注册地(Registered Office)。
③、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标明其性质或类型,各国公司法对此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我国公司法下的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英国公司法的分类大致为:不上市(或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即Ltd.,在股东人数限制与股东责任方面,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但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即Plc.,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在美国,会同时使用“Company”和”Corporation”表达“公司”的意义,并且存在区别,”Corporation”一般指按照公司法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而“Company”一般指不很正式的公司,比如行会性质组织或合作社等。在英国,“Company”则指按照公司法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
(2)、引述语/前言/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
该条款通常以Whereas 开头,所以称鉴于条款,意为“considering that”, 用来说明订立合同背景、目的、意图,根据英美法“禁止反言”(ESTOPPEL FROM REPRESENTATION)的原则,当事方都不能主张与其内容相反事实,所以,就法律意义而言,该条款可以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释合同的依据。当然,有无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2、(1). Party A, a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whose incorporation has been approved by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may grant a buyer’s credit facility according to law for the purpose of financing the payments for the products of Party B;
(2). Party B and Party C entered into the Vehicle of GM Brand Dealer Sales&Service Agreement, according to which Party C, as the dealer authorized by Party B, may purchase the vehicles from Party B.
(3).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hereby unanimously agree that Party A provide a facility to Party C for the purchase of the vehicles by Party C from Party B.
NOW THEREFORE, Party A, Party B and Party C, through adequate consultation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out of their free will, agree as follows in respect of the facility granted by Party A to Party C for its purchase of the vehicles from Party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