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2018.03.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介绍
总局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抽查通报(国家、 省级),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 不合格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且质量问题严重的 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通报定期印发省级政府,大多数情况,分管省长 签批交省质监局办理、答复。
省级局及时转发国抽通报,并根据情况通报当地 政府,组织举办培训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由 来
1984年第四季度起,全国出现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的 趋势,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扭转 部份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产 品质量的九条措施,其中建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制度作为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一项重要措施被确定下 来,从1985年第三季度起施行。
开始于1985年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至今已 实施30年了。在30年里,监督抽查制度从无到有、从 初创走向不断成熟,以科学、公正为基础,在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扶优治劣、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水平、引导科学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各级政 府部门的宏观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用权威公正的
质量检测数据维护社会稳定。
安徽省质监局 产品质量监督处 2015.1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基础
概念与沿革 相关的法律法规(略)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抽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几个重要的工作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 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不断追求,产品质量监管显得愈发重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主题展开探讨,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产品质量监管管理办法的概述
为了推动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我国制定了众多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和完善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通过实施。该法主要涉及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环节,明确了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该法,生产者应确保产品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经营者需要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措施。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检测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内容,规定了监督检验、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处理等程
序。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确保了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溯源的需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对原材料来源、生产成本、加工工艺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在产品质量问题出现时,可以通过追溯体系进行查找,找到问题源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洗衣粉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洗衣粉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助剂配方生产的弱碱性洗衣粉产品,适宜洗涤棉、麻和化纤织物,不适宜洗涤丝、毛类织物。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洗衣粉按品种、性能和规格分为含磷(HL 类)和无磷(WL 类)两类,每类又分为普通型(A 型)和浓缩型(B 型),命名代号如下:
HL 类:含磷酸盐洗衣粉,分为 HL-A 型和 H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HL-A”,和“洗衣粉HL–B”;
WL 类:无磷酸盐洗衣粉,总磷酸盐(以 P2O5 计)≤1.1 %,分为 WL-A 型和W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 WL-A”和“洗衣粉 WL-B”。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洗衣粉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
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171 洗衣粉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洗衣粉抽取最小包装在 5kg 及以下的袋装或盒装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18号令)解读
纤·质量监测Fiber · Quality Monitoring
1 引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11月8日通过,并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局合一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对应的抽查管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也作出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它整合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133号令)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借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令)中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包括电子商务)实施统一的监督抽查。
18号令明确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分开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实施;采用双随机方式,即随机抽取符合抽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工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规定初检与复检不能是相同的机构等创新举措。这些举措将更进一步保证监督抽查的公正性,规范监督抽查权力运行。
本文对新旧抽查管理办法的差异点进行解读,重点说明18号令的创新点和监督抽查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供各级监督抽查部门及相关企业探讨参考。
2 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2.1 总则
18号令总则介绍了暂行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分级实施、职责分工、抽查费用、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样说明、抽检分离、信息公布。相比133号令,立法依据吸收了85号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充实了法律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生产的产品;职责分工里增加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施行日期】2002.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
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 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
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
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
(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
(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一)生产企业
(二)经营者
(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
(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
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
(一)抽样送检
(二)现场检查
(三)抽样分析
(四)产品试用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
(三)依法予以惩罚
(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47卷V ol.47
第12期
No.12
铁道技术监督
RAILWAY QUALITY CONTROL
特别报道
SPECIAL REPORTS 编者按: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同时作废。为方便铁路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相关工作者及时学习掌握《办法》,按照《办法》开展工作,现全文刊登《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页脚内容1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
一、背景介绍
产品质量监督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具体的介绍、制定步骤和实施流程。
二、制度目标
1.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测,有效预防和遏制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公平与正常。
三、制度制定步骤
1.研究制定组织架构:明确制度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人员职责,以确保制度的高效实施。
2.制定抽查计划:根据产品的类型、数量和抽查频次等因素制定抽查计划,保证监督抽查的全面性和随机性。
3.选择抽查对象:根据公司已有的销售数据、投诉处理情况、质量反馈和举报信息等综合考虑,确定抽查对象。
4.制定抽查标准:制定明确的抽查标准,确保抽查结果客观准确。抽查标准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相关行业标准等进行制定。
5.建立抽查流程:明确抽查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抽查样品的
采集、检测方法、结果评价和处理等。
6.制定结果处理措施:针对产品抽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
括合格产品的认定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等。
7.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管理系统,确保
监督工作的透明和有效。
四、实施流程
1.通知抽查:抽查部门将抽查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并说明抽查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2.样品采集:抽查部门按照抽查计划,从抽查对象中采集样品,确保
样品的随机性和公平性。
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突出质量问题导向。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 4 —
及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抽样、购样、检验、复检、复查、邮递、运输、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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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16-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
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抽样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
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