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同名25871)
商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XX公司与国内一家知名电子元器件供应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XX公司供应一批电子元器件。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导致XX 公司无法按期完成产品生产。
XX公司多次与A公司协商解决,但A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X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XX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件分析(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条款。
然而,A公司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二)XX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构成违约,XX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XX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本案中,A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A公司违约时,应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XX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构成违约;2. XX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XX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XX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商事案例分析范文
民商事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李与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将一辆二手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
双方约定,王先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剩余的5万元。
然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王没有支付剩余的5万元,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李要求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完成交易,但王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表示不再购买车辆。
李认为,王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王则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签署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因此不能强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李和王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交易价格以及付款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了违约行为。
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和交易性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该案中,王未按时支付款项,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给李带来了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王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因此,李还可以追究王支付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李有理由要求王支付违约金,并请求法院判决王支付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赔偿。
总结:本案是一起由于买卖双方违约引发的商事纠纷。
在案件分析中,我们必须依据合同法规定进行分析,判断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并考虑到实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决相关责任和赔偿金额。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近年来,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处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民商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从很多方面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研究,也可以为实际案例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民商法案例中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解决法律纠纷。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商品,并且乙公司应在货物到达后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一次交货后,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并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异议。
甲公司认为商品质量没有问题,并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并认定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货物到达后15天内支付货款,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此外,法院还需要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认定。
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品质量没有问题,如销售合同、交货单和商品质检报告等。
如果法院认定商品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乙公司无法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办公楼租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发现该办公楼存在安全隐患,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甲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对安全隐患进行修复。
然而,乙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并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理由。
首先,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办公楼进行安全检测,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该隐患对乙公司的正常使用产生了影响,那么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安全隐患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并且修复的成本合理,那么乙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有责任对安全隐患进行修复,并确保乙公司的安全使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产品具有治愈某种疾病的功效。
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共88页)
案例(货币)
张飞、蔡瑁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 员疏忽多找给张飞10元钱(张飞、蔡瑁两 人各自付帐)。两人约定,多找的10元钱 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 说好在张飞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 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 彩票。张飞即用多找的10元钱买了5注, 蔡瑁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
问题
1、曹某是否是服装加工厂的合伙人? 2、加工厂设备报废的5万元损失应由谁
承担? 3、刘某是否可以以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加
工厂债务? 4、假如关某在车祸中丧生,则其妻王
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是否当然成为合伙人?
法人联营
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 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 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 厂房;关于赢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 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 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 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 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 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 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 如何?依据何在?
问题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 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 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 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 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 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
(单选)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的陈述正确的是: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民商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保护。
通过对于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并且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案例介绍某市有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笔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同时规定,如果因为甲公司的违约导致乙公司损失的,甲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公司提供商品,导致了乙公司的重大损失。
二、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到了货物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民商法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商品,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然而,在实践中,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和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例如,甲公司的违约程度、乙公司的损失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等等。
这些因素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辩论,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三、结论和建议通过对这个民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合同法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民商法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为了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保护自身权益,建议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于违约情况要有充分的预见和应对措施。
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和支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商法的发展与完善一直受到广泛的。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第一点: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在本次案例分析中,我们将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
案例背景如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
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交付货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乙公司认为,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乙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接下来,我们将从民商法的角度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点:民商法相关规定及应用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约定的15天内交付货物,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因此,从形式上看,乙公司已构成违约。
然而,在判断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存在违约的实质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但其迟延履行债务并未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从实质上看,乙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判断乙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确认乙公司所主张的不可抗力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乙公司能够证明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那么其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需要分析乙公司在面临不可抗力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1、一房二卖案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
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
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
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
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
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
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2、物债之分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
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
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
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
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月底交货。
民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1)可以,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不可以。
增加合伙人,应按合伙协议办理,如合伙协议无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不承担,退货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4)应承担,新入伙人对其加入之前已经存在但尚未情场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5)应由乙丙丁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承担。
退伙人只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1)甲:略;乙: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丙: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丁: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合伙人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案例三:(1)可以,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为定的民事行为,可以追认其行为使之有效,也可自行撤销(3)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别人的东西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对人必须实际占有标的物才能取得所有权。
赵不能取得所有权案例四:(1)三人属于合伙关系,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多装的一台电脑属于不当得利,即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根据,因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3)35台电脑损失有A公司承担多装的一台由B承担,合同法规定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不当得利应当返回,对于善意的不当得利人,返回范围限于现存利益案例五:(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卖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中方投资者为我国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外方投资者为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
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出资600万美元,外国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的几年里,双方合作顺利,共同研发了多项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双方利益的调整,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6年,国有企业单方面决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外国公司返还其出资的400万美元。
外国公司认为,合资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国有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1. 合资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合同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终止。
合资合同终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合资期限届满;(2)合资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资合同;(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4)合资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本案中,合资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且双方均未提出因不可抗力导致合资合同无法履行的理由。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2.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合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资各方应共同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导致外国公司无法继续享有合资企业的经营权益和利润分配权,损害了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国有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
3. 外国公司要求返还出资的请求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资各方出资的财产属于合资企业所有,合资各方不得随意撤回出资。
民商事案例分析1
民商事案例分析案例简介:某年11月23日,甲公司与土地局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面积8979平方米的土地有偿出让,用于商业开发建设,出让金800万,签订后30日内,甲先支付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剩余的60日内付清,甲若逾期30日未付清,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付清5日内,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于12月27日给付合同定金130万,土地出让金280万,同时,甲公司申请,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想于次年的4月1日前交付,土地局同意,于12月28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但甲公司并未于次年的4月1日前付清,在多次催告下,仍不履行,土地局于次年的9月30日作出决定,解除合同,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对甲公司已支付的不予退还,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案情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主体均为甲公司与土地局,双方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土地局土地使用出让权定金和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有权获得面积89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局有如期获取定金和剩余出让金的权利,但需履行在甲公司付清出让金5日内让予甲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并颁发给甲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
本案还涉及合同的变更,甲公司向土地局申请延长给付出让金的期限,土地局同意变更,双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记录。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两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定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归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址。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估量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什么缘故?(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什么缘故?(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什么缘故?(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可否成立?什么缘故?[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且依照《民法通那么》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需办理记录的土地利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两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8年3月租赁某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写字楼一层,用于公司办公。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万元,租赁期满后甲公司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装修房屋以备办公使用。
2019年5月,乙公司突然通知甲公司,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将写字楼一层转租给另一家公司,要求甲公司搬离。
甲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且未给予合理的搬迁期限。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因其搬离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2. 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租人已将租赁物出卖、赠与、抵押、转租;(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性质或者用途;(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甲公司因搬离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进行了装修,投入了一定的资金。
乙公司单方面要求甲公司搬离,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商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李四,男,汉族,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汽车交付给张三,并保证汽车无任何瑕疵。
合同签订后,张三于2019年6月1日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
然而,在2019年6月30日,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汽车,且在张三催促下,李四于2019年7月5日将汽车交付给了张三。
张三在接收汽车后发现,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发动机漏油、刹车系统失灵等。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因此,张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返还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因其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汽车,构成违约。
3. 原告张三在接收汽车后,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李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保证汽车无任何瑕疵,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李四应退还购车款10万元。
5. 由于汽车质量问题给原告张三造成的损失,被告李四应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三购车款人民币10万元。
商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材料供应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00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的新项目提供建筑材料,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期限为工程完工后30天内。
二、案情简介2005年,甲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完工,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供了全部建筑材料。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要求,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应满足该质量要求。
经鉴定,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二)乙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因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民商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法领域的问题日益突出,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民商法视角进行分析。
案件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方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三、法律分析(一)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是有效的。
(二)合同履行1. 甲方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2. 甲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成立。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甲方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甲方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已构成违约。
民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均为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和60%。
2021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但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李某是否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张某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李某作为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李某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当支付张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面试法律案例分析民商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在货物验收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拒绝承担责任。
随后,双方就合同解除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原因如下:(1)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2)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乙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乙公司购买货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产、销售,而货物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乙公司的生产经营。
因此,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民商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先生)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案由:违约纠纷基本事实:张先生于2019年3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于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
然而,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张先生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关于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2)赔偿张先生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为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既保障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又促使房地产公司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在民商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民商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法的。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
甲方认为自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则认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能擅自提前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
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撞伤了行人乙方,乙方因此受伤并住院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因操作不慎导致了乙方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并分享利润。
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失败。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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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
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
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
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
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
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
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
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
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
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
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
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月底交货。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
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
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
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
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
其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
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
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
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
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
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
龙江公司服判。
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
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
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
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
”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
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
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
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
船公司始终未办理抵押登记。
次年,该船舶建造完成,造船公司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不久,又将此船舶售于第三人渔业公司。
货款清结后,渔业公司尚未不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就被银行得知其事,过户受阻。
此时,因为造船公司无力偿还建设银行的贷款,银行遂起诉要求行使对破浪2号的船舶抵押权。
渔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建设银行的抵押权提出异议:该抵押权因为未能登记,不得对抗之后的买受人。
建设银行则认为,渔业公司的所有权未予过户,而且抵押权设立在行使,应当优先于后者。
提问:其一,船舶一类的物,有何特殊法律属性?其物权变动与不动产、动产有何差异?其二,本案中船舶上的权属状态有哪些类型?这些权利是否产生冲突?化解权利冲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其三,建设银行、渔业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吗?其四,渔业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五,建设银行能否主张船舶转让行为无效?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24 条,108条,191条,239条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
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
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
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
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
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
陈某拒绝。
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提问:其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有何特点?其二,请分析本案中陈某对房产的占有状态。
此占有能否对抗王某的权利主张?其三,陈某对房产的装修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实?如何维护陈某对此的利益?其四,本案中张某一房二卖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其五,张王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陈某债权的行为?其六,陈某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陈某能否主张解除张王的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15条,第20条,第34条,民通意见第86条,合同法第94条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商业性)
案情:谐和商业城系一大型商场,共计商铺业主120户,经营不同的业务种类。
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业绩每况愈下,数振不厥。
不少业主遂建议:将商场统一出租给著名的。